美国公司治理主题转换对我国的启示
2018-02-20王奕
文/王奕
公司治理领域在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也形成了许多相互冲突的结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如何拮取其中的精华为我所用?笔者认为必须从系统、演化、动态的视角将公司所处的时代、面对的问题及公司治理相应的对策和结果联系起来理解。毕竟,经济运行状况是公司治理实践的总体环境,对其适应的过程就是公司治理不断调整的过程,也是不断回答以下问题的过程:公司由谁创造财富?公司为谁创造财富?经理人如何处理公司面对的竞争压力?如何处理来自于股东的压力?如何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的作用等。本文仅就美国公司治理为例来考察其答案,以期有资于我国公司的“治”道。
公司治理的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大致从20世纪30年代到70年代)——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美国各大公司与学校、研究所结合进行研发,利用一战的时机迅速发展,各行业的寡头垄断企业迅速出现。熬过30年代的经济危机后,它们又迎来了二战的机遇期。战后一种新的企业权力结构——多部门型公司(即M型结构的公司)为“美国世纪”提供了基础。这种公司结构是美国为扩充企业规模满足战后世界市场的巨大需求而建立的。它是经营海外市场最适合的模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扩张导致公司体量过大以致难以管理,并且在形成了对职业经理人大量需求和培育了战后竞争者的同时,为70年代之后美国公司治理主题的转换打下了伏笔。
当回顾美国公司这一时期的公司治理问题时,发现总体上它并不值得重视。市场广大使得职业经理人的经营压力比较小,与企业在观念上持简单的合作态度。股东并不拥有全部权力,公司是资本赢利的工具,但是资本也只是公司运营的工具而已。
从理论上看,Berle和means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认为,30年代已经明显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状况,经理人在是否尽力为投资者工作的问题上是值得怀疑的。
公司治理的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从20世纪70代到90年代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长期的消极态度使董事会权力逐渐萎缩,经理人掌握公司控制权大量出现,同时美国公司面对的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当经理人为削减压力发起的多元化收购最终演变为不利于经理人、员工和企业的恶意兼并浪潮,这一浪潮最终又遭到联邦政府、小金融业主、公众的压制,各州的立法扼杀。美国举国之力经过近30年的努力重回世界经济之首。但是,与此相伴随的是社会阶层分化和公司治理变主题的转换。
这一时期的公司治理主要有两种理论:一是股东至上论,一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但二者都是经理人不愿接受的。不接受前者的理由在于:所谓“保护投资者利益”(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的提法首先应当是保证投资者确实是投资者而不是投机者。1995年布莱尔打破了“股东至上”的传统思想,从实际的财富创造过程中对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探讨,强调了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资产专用性问题。她认为职工比股东拥有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将更有利于公司治理。然而,经理人同意却不接受利益相关者的理论——理论是合理的,但对于公司的决策而言简直是灾难。
公司治理中更根本的问题是由两篇重要论文提出。Andrei Shleifer和 Robert Vishny通过对财富500强的实证研究发现,其中的大部分公司存在大股东,也就是说,即使是美国的上市公司也并不是以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为基本特征,何况,在美国还有大量的非上市公司、家族企业、新创立的中小企业等。La porta和Shleifer等对全球27个富裕经济体的大公司进行研究后,推翻了Berle和means两权分离的判断。这两篇论文使美国甚至全世界的公司治理研究的基本前提都发生了根本变化。
经济形势的变化、社会分层的加剧、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促使董事会意识到悠闲、冷漠、简单地对经理人提出利润要求不能解决问题,自己必须首先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上世纪90年代,股东积极主义成为主流思想,其标志是经合组织于1998年出台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然而,董事会积极参与公司运作的思路只不过是回归到古典公司初期的运作方式。在新世纪即将到来的时候,仅仅回归是不够的。
公司治理的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大约从2000年至今)——2000年以来美国的公司治理大致可以以2008年经济危机为界分成前后两个阶段。2008年以前的公司治理研究主题处于新旧转换时期(相对于发展趋势而言)。美国公司及其他国家的公司仍然面临着全球化时代所必然遇到的对世界市场的竞争。在1998年的《OECD公司治理准则》指导下,公司治理问题比如所有者与管理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矛盾冲突有所缓和。2008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之后,世界经济进“三低、三失衡、三分化”的萧条状态。各国央行在美国央行的榜样下竞相进入负利率时代以求获得经济的复苏,实际效果一直乏善可陈。经济预期下行的情况让投资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能力大幅减弱。同时,“美国全部财富中约40%集中于1%的上层,同时下层也在增加,而中间阶层却在不断萎缩。”消费乏力使得美国公司经营步履维艰。公司面临的直接问题是:在全球化的今天,如何才能够生存?
Andrei Shleifer和 Robert Vishny曾乐观地认为“大股东既有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意愿,又有对公司资产的足够的控制权来实现这个意愿,这样,大股东就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而且,大股东监督有助于公司绩效的提升。但是这会加剧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博弈。双方有利益一致的方面。1983年,Demsetz的研究结果是“他们(指经理人)获得的收入与公司的股票表现高度相关。”但是,1990年Jesen和Murphy对首席执行官的绩效与薪酬之间的关系研究的结果说明:当经理人实现“管理层收购”后,公司的运营会明显优化。由此可知,所有者与经理人的博弈在这一时期是加强了。虽然大股东监督有助于公司绩效的提升。但是,如果大股东只是起到了监督经理人的作用,而没有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上贡献自己的经营与创造能力,那么无非是将经营的风险完全转移给经理人而已。这对于公司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恰当的解决之道。
玛丽·奥沙利文于2000年提出“什么样的体制才能支持创新”,将公司治理的主题转变为研究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促进创新。这是将公司治理的主题转换为更具时代性、更贴合实际的财富创造的根本性问题,也是经济危机、信息时代的必然选择。
在治理实践上,2000年以来许多国家都出现了类似双股制的促进创新的新治理模式。双股制强调创业者的企业家精神和创新成果,而相应地将外部投资者的控制权适度缩小。
2008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以后,经合组织于2015年对《OECD公司治理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出台了《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强调了公司治理框架应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经营效率、对于高科技公司应当实现二元制股权结构以实现创始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鼓励公司的利益相关方与公司进行积极的合作和沟通等。这无疑是对“以创新——财富创造为中心”的公司治理主题的确认。
对中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首先,必须注意公司治理的经济背景。公司经营深受经济态势的影响,而对公司经营状况最关心的各投资者(不仅指货币投资者)为实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在公司治理的问题上不断博弈,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采取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公司治理出现的比较晚。无论国有企业还是家庭企业,股东高度分散的前提在中国公司中的占比并不大。这与我们进入市场经济时间较短是直接相关的。
其次,必须注意中国公司面临的时代性。在当代,相对于具有不断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本与技术资本来说,货币资本已经不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对两权分离假定的盲目接受及以此为“治理结构现代化”的根本问题是将创业者视作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阻力。股东积极主义促进了经理人的努力,二者共同成为企业家精神的载体。在实践中我们已经出现了反面案例。
第三,必须注意公司治理中的立场。公司治理的总目标是找到适当的治理模式,同心同力,共谋发展,而不是为哪一个利益方的利益而辩解。股东至上论是零和思维,以大股东身份剥夺小股东更是零和思维的表现。有研究者指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并不完善,这才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痛点。”这不仅不符合《G20/ OECD公司治理原则》,更与公司治理发展的主流方向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