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非正式照料者:发达国家老年福利制度新动向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018-02-20
内容提要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非正式照料(以家庭照料为主)在老年人长期照料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一方面符合老年人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节省公共资源。但由于老年人寿命的延长,各类冲突的加剧致使家庭成员的照料压力增大,因此非正式照料者必须有来自公共服务的支持。为了支持非正式照料者,很多国家已经有了立法保护与经济投入,以承认照料者权利并支持他们的服务,由此逐渐形成了老年福利制度的新动向。本文首先从理论上论述了国家与家庭的福利责任划分,然后概括了发达国家在支持老年人非正式照料者(主要是家庭照料者)方面的经验,最后说明他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具体包括强调国家责任与志愿组织的作用、承认和保护照料者权利的立法、全面与灵活的照料者支持策略、稳妥的长期照料保险、以政策保障促进传统家庭价值观的传承。
根据经合组织(OECD)的定义,长期照料指的是“当人们的功能能力(包括生理与认知方面)下降,由此需要长时间地依赖他人提供一系列服务,以完成基本的日常生活活动”。长期照料包括正式照料与非正式照料。正式照料指的是基于雇佣关系,由健康与社会照料专业人员提供给依赖人士的照料。非正式照料指的是在志愿的基础上,由家庭成员、朋友或熟人提供给依赖人士的照料或支持。①一般来说,非正式照料以家庭照料为主。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养老政策取向基本上都把重心放在了家庭和社区,这既包括一直以来强调家庭养老的亚洲国家、非洲国家、拉美国家、南欧国家,也包括从机构养老回归家庭和社区养老的西欧、北美国家。可见,家庭照料是老年人长期照料的普遍趋势,一方面符合老年人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节省公共资源。但由于老年人寿命的延长,家庭成员的照料压力增大,造成照料与工作的冲突,照料老年人与照料其他家庭成员的冲突,照料与社会交往的冲突等,因此家庭照料者必须有来自公共服务的支持。为了支持照料者,很多国家已经有了立法保护与经济投入,以承认照料者的权利和发展、支持他们的服务。借鉴国外经验有利于合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支持老年人非正式照料者的制度框架,由此本文首先从理论上论述国家与家庭的福利责任划分,然后概括发达国家在支持老年人非正式照料者(主要是家庭照料者)方面的经验,最后说明他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国家与家庭的福利责任划分
在福利多元主义看来,国家、市场和家庭构成了社会福利的基本三角,这三者之间不是替代而是互补关系,国家不是福利的唯一供给者,家庭也是个人福利的重要来源。②然而,国家与家庭的福利责任应该如何划分?是以国家责任为主,还是以家庭责任为主?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福利责任划分,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其福利责任划分也不同。国家与家庭在福利责任上的划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结构的变化(生育率、老年人比例、就业人口比例等)与家庭功能的强弱、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认识(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国家的财力以及传统文化等因素。
艾斯平-安德森(1990)在《福利资本主义三个世界》里提出了福利制度的三种模式——社会民主主义、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③其中,社会民主主义强调国家责任,自由主义强调家庭责任,而保守主义同时看重国家责任与家庭责任。作为对女性主义批评的回应,安德森引入了“家庭主义”(familialism)和“去家庭化”(de familialization)两个概念来描述国家对家庭的不同态度。他区分了这两种不同福利体制的特点:前者是指以家庭为主要照料承担者的福利供给模式;而后者则试图减轻家户的负担,减少个体对家庭亲属的依赖,以获得个体的独立,并分别提出了家庭主义福利体制和去家庭化福利体制的测量指标。④
国家福利是必需的,因为在现代化进程中,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功能的嬗变以及贫困问题的恶化已无法逆转社会对国家福利的需求。家庭福利也是必需的,因为家庭能满足个体多方面的需求,家庭成员的互助无法由社会服务完全替代,并且还极大地降低了社会成本。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处于从家庭主义到去家庭化的轴线上,即大多数国家都是国家-家庭福利的混合体,只是国情不同,侧重点不同罢了。我们可以根据国家-家庭福利混合的比例将大多数国家分为三类:偏重家庭责任的国家(大多数亚洲国家、非洲国家、拉美国家、南欧国家)、偏重国家责任的国家(北欧国家)与家庭责任和国家责任并重的国家(英国、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
偏重家庭责任的国家,往往是传统家庭价值观比较稳定,且社会福利体系不是很完善的国家。在拉丁美洲社区中,扩大家庭包括老年人,不仅构成了社会的基本单位,而且是他们福祉的核心。因此,孩子感到当他们的父母年老时有道德和社会义务去支持父母。⑤同样,南欧的福利体系不是很发达(公共与自愿服务非常少),家庭支持被普遍认为是更为完好的和主动的。⑥而偏重国家责任的国家,往往较为重视公民个人需求与权利,且财力比较雄厚。他们通过建立与完善社会福利体系实现老年人的长期照料,包括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如北欧发达的福利体系给老人提供了不同的专业或正式服务,以及独立居住计划或退休之家的大量选择。⑦
论证哪种类型更好实际上并无意义,国家责任与家庭责任并重,正式照料与非正式照料相互补充才更符合老年人的根本利益。Daatland & Herlofson(2003)指出,老年人照料在所有的经济发达国家都是家庭与福利国家的合作。他们所研究的五个国家的公共舆论都赞同家庭与福利国家的合作,但倾向的混合体形式不同。挪威和以色列把国家放在首位,家庭起协助作用。而其他三个国家(英国、德国和西班牙)倾向于赞同责任均分,或者家庭居于首位,国家起协助作用。⑧
可见,在世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大多数国家在养老领域都没有放弃承担国家责任,且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家庭扶持政策强调养老的家庭责任,支持家庭照料者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支持家庭照料者,老年人可以更长时间地待在家中养老,享受亲情和更周到的服务,从而提高生活质量。虽然国家支持下的家庭养老也会耗费财政资源,但与大力发展机构养老相比,国家的财政压力大幅度减轻。
支持非正式照料者:国外老年福利制度新动向
在前述的三类国家中,偏重国家责任的国家与家庭责任和国家责任并重的国家,均在支持老年人非正式照料者方面做了有效尝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偏重家庭责任的国家,由于传统家庭价值观的稳定性和社会福利体系的不完善,在支持老年人非正式照料者方面没有太多建树。所以,本文重点选择瑞典、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进行深入研究,考察他们是如何支持老年人非正式照料者的。
(一)强调国家责任与志愿组织的作用
北欧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是全面的,涵盖了广泛的社会需求,致力于形成社会保护的统一体系。社会服务主要由公共部门提供经济支持、进行调控,所有的社会阶层都可以享有。⑨如在瑞典,地方政府(主要是市政府)承担社会服务的主要责任,包括老年人的家庭帮助服务和机构照料。地方设有各式家政服务区,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全天候服务,体现了“最大限度地让老年人在家中养老”的理念。目前,瑞典全国参与社区服务人数近30万人,50多万老年人在社区享受细致、周到的照料服务。⑩
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瑞典非常重视志愿组织在社会福利领域中的作用。瑞典的志愿组织如红十字协会、照料者组织、养老金机构和宗教组织在补充照料者的公共支持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50年代瑞典红十字协会受英国的启发,实施了一项重要的举措,在瑞典组织了第一次针对老年人的家庭帮助。1950年代末,在没有明显争议的情况下,市政府从红十字协会接手了老年人家庭帮助服务的责任。
(二)立法保护非正式照料者
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非常强调法治在社会福利领域中的作用,如通过立法保护非正式照料者,以维护非正式照料者的合法权益,并使老年人间接获益。英国在这一方面尤为突出。
英国自1970年代起,逐渐强调社区的角色,尤其是家庭照料者,以帮助和支持那些需要得到支持以在家居住的人。1981年英国政府白皮书《变老》指出,家庭成员最能够理解和满足老年人广泛的个人需求。1989年英国政府白皮书《照料他人》的核心目标是服务提供者优先考虑给照料者提供实际的支持(Secretaries of State 1989: 1.11)。NHS and Community Care Act(1990)第一次将照料者的需要考虑进来,把健康与社会照料政策中长期被忽视的照料者放到了中心位置。The Carers (Recognition and Services) Act (1995)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案,它是第一个完全承认照料者角色的社区照料法律(Tinker et al 1999)。该法案赋予经常提供(或打算提供)大量照料的照料者,在他们所支持的被照料者之外,独立评估自己需求的权利。然而,在评估了照料者的需求之后,该法案并没有授予地方政府给照料者提供服务的义务。The Carers and Disabled Children Act (2000)弥补了这一不足。2000年法案要求地方政府直接给照料者提供服务,照料者可以要求评估并获得服务,即使他们支持的老年人或残疾人不愿意被评估。据预测,到2025年英国痴呆症患者将达到一百万。为了应对这一越来越大的压力,the Carers (Equal Opportunities)Act(2004)颁布,2005年4月1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开始实施。2004年法案致力于给照顾生病或残疾亲属或伴侣的人提供支持,包括信息、工作机会、教育与终身学习。总体看来,英国的立法特别关注非正式照料的持续和非正式照料者的福利。
(三)全面的支持策略
在提倡支持非正式照料者的国家,一般来说都采取了全面的支持策略。英国NICE(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linical Excellence)于2006年11月颁布了照料者支持的指导原则。对照料者的多种干预可能是最好的办法,包括心理教育、技能训练、支持群体、信息与支持的网络系统的继续发展。
在瑞典,照料者服务包括两类。一类是专门的照料者支持,即直接提供给照料者的服务。这种服务的对象经常是小群体或个体的照料者,包括支持群体、培训、个人咨询、作为照料者的就业、信息材料提供等。其中支持群体主要针对有某种疾病(如痴呆症)老年人的照料者,因此活动主要在老年人照料机构中开展。被市政府雇佣为照料者必须经由收入调查,雇佣程度(从每周几小时的兼职工作到全职工作)取决于老年人的照料需求。如果被市政府雇佣为照料者,照料者必须买保险并交税。另一类是老年人照料服务的副产品,包括喘息服务、日间照料中心、现金补贴、陪伴服务、访问者服务、安全呼叫等。由政府提供的喘息服务有两种类型,即老年人在机构的短期停留和居家喘息服务。后者意味着提供居家援助服务的工作人员经常到家中拜访,由此缓解照料者的压力。日间照料中心有很多种,如痴呆老人的日间照料中心、老人康复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照料机构里的日间照料中心、独立的日间照料中心、生理心理残疾老人的日间照料中心等。在瑞典平均每个市有40个照料者获得现金补贴。现金补贴通常发给被照料者,期待他们转给照料者。与照料者就业支持不同,现金补贴是免税的,但获利程度通常低于就业所得。陪伴服务是由志愿者帮助老人购物、就医等。访问者服务是志愿者来到老人家中,与老人交谈,或提供一些园艺、小的修理或陪伴散步等服务。安全呼叫是指志愿者经常打电话给老人家中,以确保老人一切正常。后三种形式的服务致力于帮助和提高老年人的独立性,由此可以给照料者提供间接支持。瑞典对非正式照料者的直接支持与间接支持有效地缓解了他们的压力,并使老年人有了更多的社会接触,有助于两者的身心健康。
实际上,对于仍在工作(尤其是全职工作)的非正式照料者而言,他们不仅处于照料与工作的双重负荷之中,而且还时常面临照料与工作的冲突。针对这类照料者,德国推出了灵活的工作安排。为了增加有工作的照料者的时间灵活性,德国2008年实施了额外的规定。家庭照料者可以因为医疗原因突然离开工作岗位,每年不超过10天。此外,照料者如果在超过15人以上的公司工作可以要求减少工作时间(这部分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每年不超过六个月。这样就可以在时间上保证家庭照料的特殊需求,使照料者能充分应对照料压力,平衡照料与工作的冲突。
(四)长期照料保险
长期照料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帮助支付与长期照料相关的成本。它与适用于每个人的医疗保险不同,主要用于老年人、残疾人等失去或部分失去自理能力的人群。
日本于2000年引入长期照料保险,其覆盖了65岁以上老年人所需的居家与机构照料,以帮助那些需要长期照料的人根据他们的能力水平维持有尊严和独立的日常生活。长期照料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不管收入或家庭境况如何,所有失能的老年人都可以根据他们照料需求的程度使用老年照料服务,而之前的老年照料服务主要考虑低收入家庭。长期照料保险根据照料水平1-5和支持水平1-2提供服务。需要持续照料的个体根据身心受损的状况被归入照料水平1-5,而那些仅仅需要日常活动支持但不需要照料的人被归入支持水平1-2。照料水平3包括70分钟以上90分钟以下的照料;照料水平4包括90分钟以上110分钟以下的照料;照料水平5包括110分钟以上的照料。随着照料水平的递增,服务的时间越来越长,服务的内容也越来越多。第二,长期照料保险涵盖的服务比较全面。针对居住在社区的人们的长期照料保险服务包括家庭助手(家务与个人护理)、访问护士、洗澡、改造、辅具、日间照料、以康复为目的的日间照料、短期喘息服务。第三,在失能评估指数允许的范围内,失能老年人及其照料者能够决定服务的种类和数量,并能够表达他们对服务质量的看法,而以前大多数服务的提供均由市政府决定。第四,长期照料保险的资金来源包括保险费和税收,一半的资金来自40岁以上有收入的公民支付的保险费,另一半来自税收。第五,承保人必须根据他们所使用的服务承担共同付费(10%)的责任,而之前老年人只用付很少的费用。当然,如果是贫困家庭,费用可以豁免。第六,居家照料管理中心在照料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照料干事”作为一项官方职业,实施广泛的支持使用者的义务,从规划照料服务到支持照料服务的使用。第七,长期照料保险允许营利与非营利的私人组织提供照料服务,而之前的服务提供者被社会保障法限定为市政府和非营利私人组织。总体看来,长期照料保险的实施对日本来说是一个根本变化,从传统的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料到老年人照料的社会化,并把医疗照料与福利服务结合起来。由于长期照料保险部分承担了个人的养老风险,因而成功地缓解了家庭照料者的负担。但与德国不同的是,这项以家庭看护为基础的解决方案,还是强调了家庭所承担的义务和扮演的传统角色。
(五)以政策保障促进传统家庭价值观的传承
日本与韩国属于儒家文化圈,非常强调孝道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老年人的长期照料主要由子女负责,机构养老仅是无儿无女的老年人的最终去处。为了促进传统家庭价值观的传承,日本每年九月十五日(2003年起,9月第3个星期一)为法定的“敬老日”,九月十五日到二十一日为“老年人福利周”。日本“至今还存在一种社会习俗,即只有父母与已婚孩子共同生活才被认为是正常的、能给人以安宁的生活形态”,即保留着同居型家庭养老模式:日本的父母主要与长子的家庭同居养老。1979年日本推出的《关于充实家庭基础生活的对策》,对老年人赡养问题,就是把三代同堂作为理想的家庭模式,并向此类家庭提供相应的福利政策,如子女照顾70岁以上收入低的老人,可以享受减税;照顾老人的子女要修建房子,使老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可以得到低息贷款;如果卧床老人需要特殊设备,政府予以提供。在非正式照料者的精神支持方面,韩国做得比较好。韩国政府积极组织选拔“孝子孝女”,并向他们颁奖,以资鼓励。这一奖励主要是精神奖励,既促进了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也营造了整个社会“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围。
可见,政策保障因关切非正式照料者的利益,有效促进了传统家庭价值观的传承,非正式照料者主动承担照料老年人的责任,由此降低了老年人长期照料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压力。
国外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是一个社会福利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且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更强调家庭在老年人长期照料中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社会的深刻转型,家庭的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老年人的需求层次逐渐提高,因此在人口迅速老龄化的背景下必须尽快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国家-家庭福利的混合体中,中国应该更为偏重家庭责任,国家只能支持而不能替代家庭养老,由此才更加符合老年人、照料者与社会的福祉。本文所选的案例国家都是发达国家,但他们的经验对中国仍有很多启示,除了少数举措(如作为照料者的就业)不适用之外,大多数方面是值得借鉴的,但应该考虑国情,做适当的调整。
(一)强调国家责任与志愿组织的作用
老年福利领域中的国家责任是需要重点突出的。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对于老年福利的作用仅限于对弱势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托底保护,而这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大多数公民的福利需求。原因在于,在人口结构表现为老龄化与家庭少子化、人口流动以及独立意识导致的代际分开居住、老年人与非正式照料者越来越看重生活质量的背景下,无论是老年人还是非正式照料者,都需要来自国家的福利供给。由此,国家的福利供给不再是针对少数特殊人群的,而是针对全体大众的;服务内容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服务人士不再是无须专业技能的,而是强调专业技能分工合作的。
当然,强调国家责任不是要求政府面面俱到,而应将国家责任与家庭、个人的责任有效地结合起来,即通过国家的支持使家庭更好地发挥其福利功能、使非正式照料者更好地履行其赡养扶养义务。而在这个过程中,志愿组织的作用不可忽视。应大力促进老年福利领域中志愿组织的发展,它们可以充分地了解老年人与非正式照料者的需求,有效地链接国家的福利资源,并实际地提供一些有助于缓解照料者压力的服务。
(二)承认和保护照料者权利的立法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对老年人的权益给予了全方位的立法保障。此外,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以及《劳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中,也都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做了相应的规定。但现有的涉老法律法规仅仅考虑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而没有考虑对老年人权益实现有着重要作用的非正式照料者的权益。从非正式照料者的角度来说,他们也是享有各项权利的公民,照料使得他们的某些权利(如受教育权、工作权、休息权、享受科学文化生活的权利等)受损,因此从人权的角度看,他们也必须得到支持。Pickard(2004)指出,深度参与其中的照料者是最需要支持的,他们通常每周提供20小时以上的照料,与被照料者共同居住,或者实施个人和/或身体照料任务。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承认和保护照料者的权利,使其作为一个显性的群体而存在,而不是隐藏于老年人群体背后。
(三)全面与灵活的照料者支持策略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由政府与志愿组织实施全面与灵活的照料者支持策略。第一,支持策略的全面性。不同的照料者需求不同,必须有多种服务供他们选择。从各国政策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主要的非正式照料者的支持策略包括:喘息服务、培训与咨询、支持群体、改善照料者的人际关系、灵活的工作安排、经济补偿、对特殊照料者的支持等。喘息服务是目前比较流行的非正式照料者的支持策略,其主要含义是让照料者脱离照料一段时间,即喘口气,以缓解照料带来的压力。目前有三种主要的喘息形式——日间照料,居家喘息和机构喘息。为了保证老年人非正式照料的质量,应持续开展长期照料知识的培训,主要包括特别治疗、营养和日常饮食、物理疗法、卫生保健措施、康复工具的使用与适当医疗等。重视发展非正式照料者的心理咨询,并且把心理咨询与其他心理治疗(如支持群体,有关管理行为、沮丧与愤怒的教育等)结合起来,即把被动咨询与主动释放和教育联系起来。支持群体是近年来比较受欢迎的照料者支持策略。家庭照料者害怕社会隔离,基于社交或学习的目的,希望加入相似经历的群体中,即支持群体。有效支持非正式照料者的策略不一定是以正式照料替代非正式照料,如喘息服务,而是让照料者感到支持,如改善照料者家庭内外的人际关系,从而提高生活满意度,减轻主观照料负担。有工作的照料者在老年人照料者总体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他们通常是老年人的子女,需要应对照料者与职业人之间的角色冲突。为了帮助有工作的照料者更好地照料老年人,应该推出灵活的工作安排。由于非正式照料事实上会导致照料者的经济利益受损(无论照料者是否处于就业状态),为了鼓励家庭成员长期照料老年人,可以适当给予照料者(尤其是无收入来源的照料者)以经济补偿。此外,要重视对特殊照料者的支持,包括女性照料者、未成年和老年照料者、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照料者、患有特殊疾病的老年人的照料者等。第二,支持策略的灵活性。照料者支持策略如果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满足不同的需求。如美国加州照料者资源中心有五种喘息项目,包括在家照料、成人日间照料、过夜喘息、周末休息,以及其他喘息选择如紧急喘息和喘息交通补贴。年度客户满意度调查一直都是肯定的,这归功于喘息项目的灵活性、选择性和消费者控制。
(四)稳妥推出长期照料保险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巨大压力下,长期照料保险势在必行,且已经开始在一些地方试点。借鉴国外的经验,笔者认为应在以下三个方面慎重考虑。
1.现金福利与实物福利
德国自1995年开始实施长期照料保险,被照料者可以在实物福利、现金福利或两者的混合体中间选择。一般而言,现金福利与实物福利都有存在的必要,但现金福利可能会减少劳动力供给和税收,由此不利于经济发展和长期照料保险的可持续性。日本可能就是从稳定劳动力供给、不减少税收等角度而只考虑实物福利,但这样会使没有就业可能(要么缺乏就业能力要么照料压力太大)的照料者的照料付出得不到承认。Geyer & Korfhage(2015)的研究表明,现金福利和实物福利如果同时增长10%,现金福利对劳动力供给的冲击会非常小。因此,中国未来的长期照料保险如果包括现金福利和实物福利,必须考虑现金福利对劳动力供给的冲击,根据多种因素精确计算两种福利所占的比重,从而既能够保障老年人及其非正式照料者的权益,又不影响国家经济社会安全。
2.纳入医疗服务
日本的长期照料保险包含了德国模式中所没有的一些医疗服务,如访问护士、康复和提供长期照料的医院床位。这些医疗服务的使用每月有限额。笔者认为,对于一些有特殊疾病的老年人,如痴呆症、中风等,医疗服务是极为需要的。如果单独实施,由医疗保险覆盖,会不方便老年人及其照料者。
3.根据老年人非正式照料的实际情况提供服务
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能否减轻照料者负担,要看每一级失能老人除正式服务外所需要的非正式照料水平能否为主要的非正式照料者所应对,包括照料者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文化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其他照料者数量等。长期护理保险不能只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果只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照料者的负担有可能不变或加重。例如照料轻度与中度失能老年人的老年照料者,由于被照料者得到的正式服务较少,而照料者由于自身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在没有其他家庭照料者协助的情况下,难以承担照料责任。可见,在日本真正受惠于长期护理保险的是重度失能老年人及其照料者,轻度与中度失能老年人的照料者负担更多地与照料者自身特点和家庭状况相关。由此,我国在设计长期照料保险项目时,除了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之外,还要考虑老年人非正式照料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以真正减轻照料者的负担。
(五)以政策保障促进传统家庭价值观的传承
中国孝道源远流长,在传统社会,由于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生活,基于宗族基础上的封建统治,孝道一直是统治阶级全力推行的社会文化。然而,中国在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孝道的经济政治文化基础逐渐削弱,其社会影响力大不如往昔。但从老年人的长期照料、家庭关系的和谐、社会的稳定来看,孝道的维护必不可少。所以,可以借鉴日本与韩国的做法,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并给非正式照料者以必要的支持(包括物质与精神支持),从而肯定和鼓励他们的孝亲行为,使他们更加主动地参与老年人的非正式照料。
总之,国家与家庭都是公民福利的来源,两者的关系不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支持老年人非正式照料者就是国家责任与家庭责任结合的最好体现,如果国家的法律政策能够给予老年人非正式照料者以实际的支持,那么家庭的照料功能就能更好地发挥,从而使老年人拥有幸福的晚年生活,照料者也能够在照料老年人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①Colombo F., Llena-Nozal A., Mercier J., Tjadens F.,HelpWanted?ProvidingandPayingforLong-TermCareOECD, Paris: OECD Publishing; 2011.
②Richard Rose, “Common Goals but Different Roles: The State’s Contribution to the Welfare Mix”, in Richard Rose and Rei Shiratori, eds.,TheWelfareState:EastandWes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③Gosta Esping-Andersen,TheThreeWorldsofWelfareCapitalism, London: Polity Press,1990.
④Gosta Esping-Andersen,SocialFoundationsofPostindustrialEconomi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51.
⑤Yewoubdar Beyene, Gay Becker and Nury Mayen, “Perception of Aging and Sense of Well-being among Latino Elderly”,JournalofCross-CulturalGerontology, Vol.17, No.2, 2002, pp.155-172.
⑧Svein O. Daatland and Katharina Herlofson, “‘Lost Solidarity’ or ‘Changed Solidarity’: a Comparative European View of Normative Family Solidarity”,AgeingandSociety, Vol.23, No.5, 2003, pp.537-560.
⑩瑞典:《全球最慷慨的养老保险制度》,《学习时报》2014年3月10日,http://world.people.com.cn/n/2014/0310/c1002-245819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