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粹化民主的制度逻辑:包容与对抗*
2018-02-20
内容提要 现代国家中的民主政治主要表现为代议政治,公民选举代表组建代议机构,并借助代表之间的政治协商实现制度包容。由于政治过程代表性的丧失,西方国家中兴起了反建制的民粹主义。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民粹主义否定代议政治的正当性。从公民与代表关系的角度,民粹主义否定精英政治的正当性。民粹主义者试图超越代议制的中介渠道,重申人民主权的激进内涵,认为只有实现人民的统治才能改变权力精英的执政僵局。在代议民主出现失灵的情况下,民粹主义将社会利益冲突政治化,展示了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对抗关系。
2008年西方国家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受到社会经济形势的影响,政治领域也出现了连锁反应。趋于强化的民粹主义开始诉诸全民公投等直接民主形式,对代议民主提出了挑战。现代国家的代议民主通常意味着人民同意的统治,即通过公民向代表赋权和代表向公民负责的方式,依据选举程序建构政治统治的正当性。而民粹主义试图超越代议制的中介渠道,重申人民主权的激进内涵,认为同意人民的统治才能改变权力精英的执政僵局,实现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围绕政治民粹化的形成原因等问题,学界出现了不同的分析视角。侧重于利益分析的观点认为,民粹主义的兴起源于社会中下层人群的集体抗议。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自由化的背景下,欧美国家的阶层分化和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大众“失去了原来在民族国家范围内拥有的制约资本的能力”①。在利益受损群体长期无法表达真实诉求的情形下,政治民粹化是怀有相对剥夺感的社会大众发起的权益抗争,他们要求通过直接行动兑现民主政治的平等允诺。根据利益分析的视角,民粹主义是政治代表性不足的社会反弹。与之形成对照,侧重于文化分析的观点则认为,民粹主义的兴起源于平等观念的膨胀。研究者通常会指出,精英垄断权力和资源导致的“普遍的怨恨情绪”,是产生民粹主义的直接动因②。但统治集团控制社会资源是人类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客观现象,只有人们在主观上依据平等主义观念,否定既有精英体制的正当性时,才会形成变革导向的民粹主义运动。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平等诉求是民主发展的推动力量,它使曾经的精英民主转换为大众民主,逐步完善了公民权利的保障体系。但无节制地要求结果平等而非机会平等,限制了政治精英的领导作用,最终导致“民粹化民主”的出现③。根据文化分析的视角,民粹主义的兴起是平等诉求过度延伸的社会后果。以上两种分析针对具体的民粹主义类型,具有各自的解释力,分别突出了经济环境和文化心理对于民主政治的现实影响。利益分析的路径从空间关系的角度,阐发了经济全球化对民族国家内部产业结构和阶层分化的消极影响。鉴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失衡,民粹政治是代议民主失灵的断裂性后果。文化分析的路径则从时间关系的角度,论述了历史传统中蕴含的平等主义冲动,试图突破政治平等的边界,逼近社会平等的目标。民粹政治是经由代议民主连续性发展的恶果。在吸收以上利益分析和文化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经济因素或观念因素发挥作用的方式,和民主政治的运行机制密切相关。从现代国家政治过程的特征出发,可以依据权力结构和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检讨代议民主民粹化的制度逻辑。
代议民主的包容机制
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代议民主,是基于历史反思和现实考量而逐渐演化的制度模式。在古希腊时期,雅典城邦曾经实行直接民主制,激发了公民政治的活力。但由于平民群体凭借数量优势提出极端平等的要求,排挤政治精英的作用,最终导致城邦民主制的衰朽。进入民族国家时期以后,广土众民取代了小国寡民,共同体的人口、地域规模成为政治统治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代议民主是在直接民主缺乏支持条件的情况下,适应现代社会的“修改的民主政治”④。代议民主和直接民主虽然并称民主政治的两种形态,都容纳政治参与并以实现公共利益作为宗旨,但代议民主并不是对直接民主进行量的修补,它们各自的运行机制具有质的不同。古代民主实践的重要特征在于,抽签制和轮番制的组合运用,表现出“对职业主义的高度不信任”⑤。而在现代国家的代议民主中,广泛行使决策权不再是普通公民的生活方式。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产生政治领导者成为民主实践的首要问题。现代国家由此采用周期性选举,实现人民主权和政府治权的分离,依据委托和代理的契约关系,建构政治精英回应社会大众的责任机制。
代议民主是国家范围内的政体形式,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运作过程,显示了政治共同体追求大众与精英协同合作的制度构想。首先,从权力委托的来源上,代议民主需要平衡大众赋权和精英责任的关系。现代国家的民主实践,是在宪法框架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政治代表的协商和整合作用,服务于公民全体的共同利益。代议民主预设的目标是,确保政治精英的“私人利益受到控制和指导以便服务于公众利益并为公众带来好处”⑥。由于人民主权和政府治权的分离,公共权力的非公共性使用将导致政治精英与社会大众之间出现潜在的冲突。通过选举中介将可能发生的冲突关系转换为相互依赖的合作关系,是民主政治代表性建构的关键所在。代议民主的出现,改变了代表性建构的传统方式,它使政治责任成为政治统治的内在要求。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实行自然经济的农业社会,分散的小农只能消极地接受政治保护。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⑦。统治者的权力庇护使其在客观功能上,提供了普通民众所必需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这种功能性代表通常是出于统治者的仁慈或维护稳定的需要,并不以广泛的政治参与作为必要条件。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无产阶级斗争基础上形成的代议民主,虽然无法改变权力由精英行使的事实,但逐渐扩大的公民权利,保障了社会成员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定期举行的公开选举自下而上地建构了统治正当性,并通过任期制规范了政治权力的行使方式。拥有合法权利的公民不再是政府保护的被动接受者,他们自身成为塑造政治代表性的参与者。代议制政府提供了制度化手段平衡大众与精英的关系,“它使社会中现有的一般水平的智力和诚实,以及社会中最有智慧的成员的个人才智和美德,更直接地对政府施加影响”⑧。社会大众的影响表现为,通过政治参与和公共舆论表达利益诉求,并借助选举程序行使最终控制权。政治精英的影响表现为,制度化地行使公共权力,促进共同体的有序发展。公民参与的授权机制和选举任期的问责机制,从激励结构上塑造了大众和精英之间的政治合作。
其次,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代议民主需要平衡公民控制和精英自主的关系。精英集团垄断国家权力是人类生活的常态,而代议民主的兴起,从制度精神上逐步认可了政治平等的价值,将普通成员接纳为政治过程的合法行动者。现代国家中政治参与的内在动力与共同体的属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分化密切相关。同传统社会将国家视为统治者的私人所有物截然不同,现代国家“绝非只是统治阶级的组织”⑨。由于国家为国民共同所有,社会成员通过政治参与维护自身权益,就获得了道义上的支持。在现代国家走向政治一体化的过程中,社会分工基础上的利益取向却趋于多元化。鉴于阶层分化的事实,只有不同的利益群体获得平等代表权,才能在政治整合的基础上,重构国家的公共利益。现代国家对于社会代表权的保障,主要体现为普选制度的建立。普遍选举在程序上提供了公民表达诉求的常规渠道,在目标上展现了大众控制精英的政治意图。在代议制政府中,“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⑩。握有最后的政治控制,显示了人民作为主权者的地位。但在公共权力的具体行使上,政治精英是相对独立的决策者。现代国家建构及社会关系的演变,既为社会成员的政治参与创造了条件,也为民选代表等政治精英的自主决策提供了可能。在现代国家产生以前,统治权为王公贵族或世袭君主所垄断,普通市民等社会群体委任代表的目的,是为了在统治者面前表达利益诉求,避免政府征税导致的各种财产损失。政治代表承担相对消极的角色,必须以委任者的意志为转移,如实地传达社会成员的指示。而在现代国家产生以后,人民主权思想深入人心,人民成为法理上的统治者。选举代表和组建代议机构,是为了有效地维护共同体的利益。在被赋予维护公共利益的角色后,政治代表在决策过程中就获得了不受选民意志直接约束的自主性。正如美国学者曼斯菲尔德所言,“近代的争论假定人民是一个整体,必须通过政府来代表他们;中世纪的争论则假定人民是一个部分,必须有人在政府面前代表他们”。联系现代社会的利益分化特点,共同体内部的异质性不断增强。只有借助代表的分析判断才能整合多元的利益诉求,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集体决策。在现代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大众的参与权和精英的决策权,都获得了社会的支持。大众与精英之间权责关系的定位,和国家与社会之间结构关系的转型密切相关。大众行使控制权和精英掌握统治权的分离,根源于国家与社会相互依赖的事实。公民在周期性选举中行使的控制权,规范了精英自主权的行使方向,建构了共同体的利益一致性。
从以上对统治权的来源和行使的讨论中可以发现,代议民主的运行展现了行动主体与制度功能的包容性。在国家权力渗透社会的形势下,普通成员的认同与支持已成为政治统治和管理活动的必要条件。以何种方式接纳社会大众的政治参与,是民主发展面对的基本议题。代议民主超越了将大众污名化的排斥倾向,肯定了普通公民作为政治人的行动资格。与排斥选举权的政治体制不同,代议民主依据宪法权威,保护社会成员的政治参与。但代议民主在通过普选制的方式体现政治参与广度的同时,也由于代表制的实施限制了公民参与的深度。民主政治并非人民直接决策,而是“人民批准的治理”。人民被统治而非人民在统治成为民主实践的真正写照。代议民主融合了具有精英取向的代表制,调和了具有大众属性的民主制。此种复合形态表明,政治民主化与统治有效性之间需要保持必要的平衡。政治权利和统治能力分属不同的范畴,代议民主的有序运转,需要普通公民将统治权委托给职业政治家。就公民行使选举权而言,代议民主维护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横向平等。而就精英掌握决策权而言,代议民主显示出少数人统治的“纵向形变”。在代议制国家中,人们基于宪法框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社会成员可以通过选举渠道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但任何人、任何群体都不能获得排他性的代表权。与多元化的社会利益基础相呼应,代议制政府的领导权转移,同样表现为多元化的精英竞争。民主制度的代表功能就在于,承认公民之间横向利益分化的事实,并求助于大众与精英纵向分工的解决方案,“将多元带入单元”。通过选举机制的激励作用和代议机构的整合功能,最终实现广泛的政治包容性。
民粹转向的对抗态势
在代议民主发展史上,政治理论家们长期论争的实践问题是,随着大众选民时代的到来,广泛的选举参与有可能将社会领域的狭隘观念传递至公共领域。数量庞大的劳动者阶层,会单纯按照阶级界限进行投票,导致代议机构的能力不足。特别是他们凭借数量优势进行“阶级立法”,危害共同体的发展。而在代议民主的实际运行中,普通公民获得选举权后,更倾向于支持在教育、职业等方面相对优异的社会精英,而不是与自己社会地位相似的候选人。政治能力的优势取代身份特征的相似,成为选举代表的重要标准。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无疑是多重的,诸如阶级冲突关系的缓和、政治职业主义的增强以及社会精英的资源优势等。就现代国家代议制政府的运行机制而言,民主政治的本质是基于政治共识的利益政治,支持能够有效决策的候选人是公民投票的自然倾向。社会大众参与投票的竞争性选举具有精英化的潜在趋势,“因为选举需要选择,它也包含了一种内在机制,阻碍相似公民之间的选择”。由此可以看出,代议民主的实践形态,一直存在着选民大众化与代表精英化的内在张力。在社会领域,愈来愈多的普通公民拥有了投票权,他们的利益诉求也日益多元化。而在与之对应的政治领域,代议机构的成员却表现出浓厚的精英色彩,在社会地位特征方面趋于单一化。在社会领域与政治领域的反差中,代议制政府的“外貌可能变得更加民主,但是使它得以活动的精神将是更多的寡头政治”。代议民主的初衷即是通过大众与精英之间的分工协作,将社会认同与政治能力相互结合,促进共同体的发展。在代表决策和舆论监督的互动条件下,代议机构的政治协商可以发挥弥合利益冲突的积极作用。而在代表无视公共利益和公民难以实施选举控制的条件下,代议机构的“高位意愿”(higher will)和公众舆论中的“低位意愿”(lower will)之间,将暴露难以调和的落差,从而出现精英决策与人民呼声之间的“对抗”。精英与大众的对抗态势,成为民粹主义兴起的政治诱因。
围绕民粹政治兴起的问题,可以从代议民主的制度构成及其运行机制的不同视角展开分析。从制度构成的视角出发,代议民主是代表制和民主制两种成分的复合,它以普遍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伸张了政治代表的平等价值,并以代表决策的方式实行民主,扩大了民主政治的适用范围。政治学家墨菲由此认为,代议民主的构成内含“悖论性质”,既包含强调个人权利和法治的自由要素,也包含倡导政治参与和人民主权的民主要素。自由的要素体现为,民主政治需要宪法秩序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并通过分权和制衡机制,避免公共权力的滥用。在法治保障的前提下,通过代议制的中介作用,实现个人利益的平等表达。相对于公民的个人自由而言,“主权只是一个有限的和相对的存在”。民主的要素体现为,政治制度崇尚公民平等,认为权力运作过程需要容纳广泛的政治参与,人民意志而非法律制度是统治正当性的判断标准,人民有权利直接诉诸政治权威维护多数成员的根本利益。为了融合自由要素与民主要素,代议民主在制度属性上表现为宪政民主。代议民主试图在自由要素与民主要素之间保持平衡,这种复合特征为政治的民粹化提供了潜在空间。如果民主要素取得了对于自由要素的相对支配地位,代议民主的平衡能力就会丧失,甚至有可能蜕变为威胁个人自由的民粹政治。从民主政体中衍生的民粹政治将“以民主自身的名义,从内部挑战宪政民主”。代议民主的初衷是通过代表制实现民主制,当前的民粹主义者则以民主制的人民主权话语否定代表制的政治功能。代议民主两种制度构成之间的嵌入关系趋于松动,逐渐具有彼此对抗的紧张趋势。上述制度构成的分析视角,展示了代议民主的内生张力,倾向于认为“民粹主义是民主自身投射的阴影”。但政治民主要素取得相对于个人自由要素的支配地位,是民粹主义兴起的表现而非原因。代议民主的复合特征为民粹政治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针对现实中已经出现的民粹主义,还需要关注社会环境的影响,从静态的制度构成分析转向动态的运行过程分析。
民粹政治之所以能够形成强有力的挑战,还和代议民主运行机制的异化直接相关。代议制政府的目标是在平衡大众参与和精英决策的基础上,维护共同体的公共利益。而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代议民主倾向于异化为“非代表性民主”。虽然选举竞争仍然周期性进行,政治代表可以依法选举产生,但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并不能被纳入政策议题。这种结果出现的重要原因在于,作为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形成的代议民主,遭受了利益集团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内外冲击。国内方面,利益集团通过游说施压等方式直接影响政策过程,从而促成权力精英与社会精英之间形成牢固的利益联盟。国际方面,在资本全球自由流动的背景下,精英集团的利益关系逐渐超越了民族国家的界限,趋于弱化的国家忠诚和责任意识,导致公共政策偏离国内民众的总体利益。代议民主实行选举制和任期制,其目的是防范政府决策违背公共目标,激励政治精英在符合社会意愿的方向上行使权力。但代议民主激励功能的实现,以大众选民具有公共精神并主动参与投票作为先决条件。如果在政治精英没有满足大众诉求的情况下,社会成员保持政治冷漠或退出选举,那么周期性选举将仅发挥向精英赋权的功能,而无法实现有效的政治问责。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对此指出,非代表性民主的出现,在心理上造成大众选民对政治精英的不信任,在行为上促使他们“转而采取政界精英所控制不了的手段来影响政策的制定”。代议民主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当政策目标偏移时,公民可以通过体制内调整代理人的方式实现自我修复,“在民主政体或代议政体中,对于管理不善的自然纠正办法就是变动人事”。而民粹主义者对体制内人事调整和代议机制均提出了质疑,认为政治精英实际代表的不是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而是小集团的特殊利益。代议制已经沦为精英统治的幌子,不再是民主政治的旗帜。只有绕过体制内精英,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大众的根本利益。
从代议民主的要素构成和运行过程中可以发现,它在代表制与民主制内生张力的基础上建构政治包容性。代议民主在选举参与和领导权竞争的双重意义上都呈现出开放特征。普通公民有权利参与周期性选举,通过选举代表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与此同时,任何候选人都不能自封为统治者,必须在政治精英的相互竞争中获得民意认可。代议民主的统治正当性,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人民全体在政治话语上具有主权者的崇高地位。但代议民主的具体运作,以个体的公民而非整体的人民作为实际行动者。奉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选举竞争,象征性地从程序上展示了人民同意的正当化塑造。代议民主试图建构政治精英相对于社会大众的回应责任,但由于公共政策代表性的丧失,民粹主义者在代表制与民主制的裂隙中获得了动员空间,开始以主权者的名义反对扭曲的政治建制。和代议民主建构精英与大众合作机制的取向不同,民粹主义通过重构人民的政治内涵,从基本理念上挑战代议民主的正当性。民粹主义对代议民主谋求政治合作的目标提出了质疑,指出国家之中存在大众与精英的区分,但二者是对立而非合作关系,强调政治过程中的“对抗结构”。代议制政府在政治原则上认可人民主权思想,而在具体的决策过程中,人民“仅仅在表面上是主权者”。同利益集团的集体行动相比,社会大众难以在周期性选举之外,借助组织化的方式表达合理诉求。面对此种情形,人们倾向于直观地区分出获得政治精英庇护的既得利益者,和遭受政治精英忽视的利益受损者。少数既得利益者和多数利益受损者的对比,在话语上很容易转换为特权精英与无助大众的对立。民粹主义者正是通过将社会冲突简化为政治精英与社会大众的对立,以此证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并未实现。代议民主预设的功能是,通过公民控制选举权建立责任政府,引导精英的政治能力服务于民众的公共利益。但具有决策自主性的政治家,容易逃避公民监督而使问责机制归于无效,导致公共决策偏离公共利益。民粹主义者据此认为,实际行使权力的民选代表和行政官僚,本应服务于国家的共同目标。但由于权势集团的游说和政治精英的蜕变,代议民主已经异化为特殊利益的代理人。无论是控制决策权的执政精英还是渗透政策过程的利益集团,他们因为违背公共利益而成为人民的对立面。
民粹主义的制度悖论
在现代国家的政治发展中,为了超越排斥公民权利的政治体制,伸张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民主政治首先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的制度构想。对于民主理念类型的想象愈完美,它的批判作用就愈深刻。而随着观念中的民主想象转换为现实中的制度设计,观念和实践之间的差距也开始凸显。代议民主假定社会利益关系具有多元化特征,只有公民平等地表达利益诉求的前提下,才能从整体上维护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鉴于现代国家人口规模和普通公民政治能力的限制,直接民主制面临难以克服的行动困境。只有通过政治代表的中介作用,才能以模拟的方式“实现民治政府”。整合多元的社会利益需要职业化的政治精英,但代议民主的制度悖论在于,普通大众的利益诉求必须通过在社会地位、政治角色等特征上截然不同的政治精英来代表。从观念上建构精英与大众之间的认同关系,就成为代议民主可持续运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使决策权的精英群体不能真实地表达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就必然会出现“代表赤字”的问题,大众给予精英的政治认同也将萎缩甚至消失。大众选民与精英代表之间本来就具有社会身份上的巨大反差,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有赖于选举程序和政策实施的制度建构。而在信任关系断裂的条件下,身份政治和利益政治很容易相互混淆。社会成员倾向于认为,大众利益受损的根源就在于精英掌权。由于利益冲突和身份认同的彼此缠绕,具有道德批判色彩的民粹主义开始否定代议民主的精英统治。
首先,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民粹主义否定代议制度的正当性。在代议民主的权力运行中,大众选民的政治参与和政治代表的精英决策,是民主过程的主体特征。代议民主倾向于将社会领域的利益冲突转换为政治领域的集体协商,将代议制、官僚制等权威性制度视为权力分配和国家治理的基本形式。民主国家中的社会成员既存在变动不居的短期冲动,也存在相对稳定的长期利益。从选举中产生的政治代表因为人民的同意而具有统治正当性,但他们对人民的“利益”而非“欲望”负责。代议民主在保护社会表达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的精英决策,回应普通大众的总体诉求。它借助代议机构的协商过程制定法律政策,并借助官僚组织的技术辅助,维护共同体的利益。在宪政体制的框架中,政治精英将公民表达的利益诉求整合为公共政策。代议机构的协商功能和官僚组织的执行功能,成为建构代表性的主要支撑。与理论上预设集体协商能够实现利益共识的构想有所不同,精英互信的瓦解和政党对抗的加剧,有可能导致代表之间的协商催生愈发严重的政治分歧。由于代议制政府在解决公共问题上出现了功能僵化的困境,国家治理的无效性逐渐侵蚀了民主政治的正当性,它为民粹主义的反建制动员提供了土壤。
其次,从公民与代表关系的角度,民粹主义否定精英政治的正当性。现代国家通过代议制将公共权力赋予政治精英,民粹主义者对代议制的抨击,直接表现为对政治精英的批判。他们试图激活人民主权的激进内涵,排斥建制化精英的作用,通过公民直接行动回应现实中“肮脏复杂的实用主义政治交易”。政治学家墨菲指出,政治生活中存在两种形式的对抗关系:一种是缺乏“共同象征性空间”的敌我关系,行动者之间是完全对立的冲突;另一种是具有“共同象征性空间”的竞争关系,行动者在彼此认同的规则下试图以自己主导的方式构造政治空间中的权力配置。代议民主的政治过程在本质上是基于宪法规则的竞争关系,不同的利益群体均可以在开放式选举中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而民粹主义从政治话语上建构“纯粹人民”与“腐败精英”的对抗关系,认为二者难以共存于政治生活中。人民向政治家授权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共利益,但他们却以自由民主的名义维护精英集团的狭隘目标。打破这种名义上的合作关系,就将暴露出实质上的利益冲突。只有将腐败精英排斥在人民共同体之外,才能真正实现长期遭受侵害的公共利益。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代议民主的制度优势在于超越排斥公民权的政治体制,普遍地容纳社会成员的选举参与。而在民粹主义者看来,代议民主虽然具有选举权的包容性,但形式上的权利包容却在本质上导致了议题排斥。维护普通公民利益诉求的政策议题,根本无法进入权力精英掌控的政治议程。政体结构的包容性掩盖了政策议程的排斥性。代议民主在形式与本质之间的背离,反映了大众与精英之间的对立。民粹主义通过人民与精英的对立式区分,强烈地质疑了权力精英的统治资格,主张限制和排斥社会政治精英的影响力,以此重建人民在共同体中的统治地位。
民粹主义展现的反建制、反精英的动员姿态,预示着代议民主正当性的流失。民粹主义者由此“否定政治制度的自主性”,认为代议制政府中的周期性选举,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让违背主流民意的当权者落选,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民主政治的精英主义本质。代议制既不能整合公共利益,也无法兑现政治问责,已经沦为权力精英谋取特殊利益的工具。同代议民主对制度功能的定位形成对照,民粹主义伸张人民意志的主导性,它在否定和肯定两个维度上表达了自己的政治取向。在否定的取向上,民粹主义者认为代议民主并不具有反映公共利益的代表性。代议机构的集体协商,可以在整合利益表达的基础上,合乎程序地制定法律政策。民粹主义者对此提出了否定的看法,认为政治程序愈复杂,就愈容易被自主性的决策者所操纵。政治精英在民主外衣的掩护下,牺牲了普通人的真实诉求,“只代表自己的利益”。只有超越代议制的僵化程序,才能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在肯定的取向上,民粹主义者拒绝消极地接受被统治的事实,倡导主动介入政治过程。如果说代议民主是以精英代表大众,那么民粹主义者极力摒弃中间程序,政治诉求逐渐从“人民的制度转向人民的意志或人民的自发行动”。民粹主义并不是对既有权力结构的消极反应,它还主动呼唤“认可的权威”。在民粹主义者看来,既有政治精英的影响力由体制赋予,为了否定庞杂而无效的精英化体制,需要求助于体制外的魅力型领导者。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论述正当性统治的类型时,曾经区分出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三种形式,认为魅力型领导者是颠覆传统观念、构建法理秩序的过渡人物,散发着“创造性的革命力量”。依照上述标准,西方国家的代议民主长期被视为成熟的法理型体制,它与后发国家以领袖为中心建立的人格化统治截然不同。而在代议民主陷入制度困境后,民粹主义者同样转向魅力型人物,期待由人民直接认可的领导者取代原有体制中的权力精英,突破僵化低效的代议制政体。从中可以看出,作为反建制运动的民粹主义,可以暴露代议民主的诸多弊端,但在提出替代性方案时,仍然无法回避政治精英的领导。精英主义是民粹主义的“隐秘逻辑”。与话语上的反精英主义形成对照,民粹主义者在实践层面并不试图造成无政府状态,而是谋求社会大众与其认可的精英之间的直接联系。
民粹主义对代议民主的强力批判,使其重新检视统治正当性的形成机制。代议制国家的统治正当性,实质上是公民意志表达和选举制度程序共同作用的结果。代议制政府通常被视为人民同意的统治,但人民同意并非自然发生的过程,而是“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律承认的选举中表达的民意”。依据宪法程序的民意表达,才能作为统治正当性的社会来源。为了防范政治权力的滥用、避免多数派公民对少数派公民的侵害,现代国家建立了以分权制衡为特征的宪政制度。权力结构的多中心设计,本身成为维护社会多元性的制度保障。而民粹主义否定代议制度的功能、批判分权制衡的无效,认为政治统治就只能直接源于人民的意志。公共机构只有“认同”而不是“代表”人民的意志,才具有行使权力的正当性。民粹主义对人民及其意志的整体性想象,表现出“反对社会和政治多元主义”的取向。代议民主的制度逻辑是,由于现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化,多元化利益诉求需要通过选举产生的职业化精英实现政治整合。民粹主义则漠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政治距离,将人民看作排除腐败精英的整体。诸如国家范围内的有色人种、外来移民等群体,均可能因为危及人民的纯粹性,遭受“合法”的政治排斥。民粹主义将人民进行整体性定位,预示公共利益可以不借助中介机制而自我呈现。现代国家用于整合社会利益关系的代议机构等中介载体,都容易被贴上扭曲民意的标签而遭到摒弃。然而,民粹主义从话语上强烈地质疑代议民主的合理性,在实践上却需要通过代议民主建构的政治空间,表现自身的抗议姿态。这种目标取向与行为方式之间的冲突,显示了民粹主义的悖论性境地。一方面,民粹主义者抗议现有的政治建制和权力结构,否定常规统治秩序的合理性,具有去政治化的色彩。另一方面,他们将没有获得充分代表的社会诉求引入公共领域,试图建立大众与精英之间的直接联系,通过政治化的方式重构政策议题。民粹主义在此显示出“反政治的政治”的特征。
结 语
现代国家的代议民主倾向于尊重社会利益的多元性,通过大众参与和精英竞争的方式,维护公民个体的平等权利和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代议制的政治设计即是在法治程序的规范下,从功能上协同个人利益与共同体的发展,建构最大程度的社会共识。而民粹化民主的出现则表明,代议民主只是从政体层面维护人民利益的“象征性框架”。民主政治能够将利益冲突限制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但无法消除个人自由与政治民主之间的内生张力。如果在社会成员个人自由增强的同时,监控权力精英、改善自身权益的行动能力却趋于弱化,公民曾经接受的象征性框架就会坍塌,直接暴露民主政治的代表性困境。代议民主的悖论在于,抽象的人民在话语上取得了无上的地位,具体的公民却在实践上陷入无助的困境。民主的政治价值获得了普遍认可,但民主的治理效能却不如人意。民粹主义正是在代表性不足的情况下,将社会利益冲突政治化,求助于人民主权的最终裁决。如果说代议制国家的统治正当性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那么民粹主义的兴起直接宣告了人民不同意接受被统治的事实。
在代议制政府的演变中,民粹主义运动发挥过促进民主的积极功能。当公民权利有所发展而又未充分实现时,社会大众能够借助民粹主义话语提出抗议要求,控诉权势集团操控政治议程的非道德性。面对民粹主义冲击的执政精英,可以在法治框架的保障下进行制度变革,将对抗式的社会斗争将转化为妥协式的政治包容。民粹主义运动在客观后果上促进了公民权利的拓展,成为政治参与的民主化表达。民主政治由此通过包容而非排斥的方式,扩大自身的正当性基础。通过释放社会不满情绪,将极端主义倾向边缘化,重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再平衡”。在政策变革的意义上,民粹主义具有“反政府”而非从根本上“反体制”的矫正功能。而当前西方的民粹政治形成于普遍选举已经稳固实施的社会环境中,民粹主义能否成为重构代表性的自我修复力量,并不完全决定于代议制度的容纳能力,它还和社会共识、阶层分化的状态直接相关。民主政治的运行涉及制度结构与社会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政治代表性的弱化,既可能和代议机构没有充分反映民意有关,也可能由于阶层结构、文化心理的变迁,社会领域的观念对立已经使民意整合难以达成。代议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或社会分化超越代议机构的整合能力,都会导致民主政治的民粹化。
①田德文:《欧洲民粹主义政党的崛起与走势》,《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2期。
③丛日云:《从精英民主、大众民主到民粹化民主:论西方民主的民粹化趋向》,《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9期。
④[英]约翰·穆勒:《约翰·穆勒自传》,吴良健等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114页。
⑥[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下卷),李天然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38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78页。
⑨[德]马克斯·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甘阳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