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研究回顾与期待
2018-02-20李亚冬
李亚冬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乡村命运与国家发展休戚相关。乡村治理历来都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执政合法性。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基层治理直接反映并检验着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效程度。浙江桐乡率先发起“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创新实践,而后中央在2017年十九大报告中正式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一创新治理体系是在转型时期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解决乡村治理难题的基本方略。此方略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兼具多重内涵,既是治理理念、治理制度,还需落到民众参与治理的实践中。目前学界针对“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但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三治结合”“三治合一”“三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桐乡三治”为“主题”[注]数据截至2018年9月26日。此外,在“中国知网”上按“关键词”检索,除报纸文章外,仅得文献5篇。,在“中国知网”数据库“期刊”栏目进行检索,共筛得论文47篇,5个主题词分别检得3篇、11篇、16篇、12篇、5篇。此外,检得硕士论文1篇,未见会议论文等其他文献。通过国家图书馆的“文津搜索”,未能找到相关中文著作。虽然近年来国内乡村治理研究成果颇丰,但目前对“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远远不够,学界对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新探索反应迟缓。另,从5个主题词分别所得的论文数量看,学界较为认可“三治合一”“三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三种说法,其中缘由在于,“三治合一”“三治融合”是桐乡“三治”经验的通常说法,而“自治法治德治”是中央文件中的表述。考虑到“三治”自发于乡土实践,后被采纳为中央乡村治理的方略,故本文选择“三治结合”为题,以阐明其实践和理论的双重面向。
一、对乡村治理实践中“三治结合”的研究
“三治结合”的实践肇始于浙江省桐乡市高桥镇,逐步产生了全国范围的影响。2013年始,桐乡率先开展自治、法治、德治的建设试点,镇级层面设立“百姓参政团”、村级设立“百事服务团”以推动自治,创立“依法行政指数”考核制度、组建三级法律服务团以确保法治,组建道德评议组织、并将道德模范评选常态化以深化德治,形成“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格局。如今,“三治融合”在浙江全省逐步推广。在2018年6月召开的浙江全省“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现场推进会上,浙江称2018年将新建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400个,“三治融合”村(社区)示范村2 000个。同时,江苏、四川、广东、湖南、河南、上海等省市也陆续开展对“三治合一”乡村治理实践的探索。以桐乡模式经验为主,学者对“三治结合”模式进行了总结、分析和改进。另有学者对浙江省德清县、绍兴市上虞区祝温村、上海D社区的“三治融合”经验进行研究,还有中共嘉善县委政法委员会课题组以嘉善县探索“三治结合”的经验为对象进行了分析。
(一)“三治结合”的经验。(1)治理主体间的协同。桐乡“三治”在治理主体方面,民众和政府实现了协同作用:民众构成直接的参与性主体,提升了公共决策的科学性以及民众对治理过程的认同;地方政府发挥民意主导性的作用,通过有效赋权于民,发动群众服务群众,提升治理绩效。[1]67其中,地方精英的关键性角色,开明的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都为深化创新提供了重要条件。(2)治理工具的结构化。在工具方面,通过百姓参政团、道德评议团和百事服务团三个载体,构成无缝对接的实践操作平台,使地方治理结构化。在治理过程方面,将跟进式和动态化紧密结合,根据客观情况和发展状况进行动态研判。(3)治理逻辑的现代化。何显明认为,桐乡“三治”模式具有样本意义:从治理逻辑来讲,“三治结合”引入民主、公开、参与等现代治理要素;在基本准则方面,视有效性为首要原则,引入各种治理资源、技术和要素,通过试错进行创新探索。[2]12-13
(二)“三治结合”的困境。当前,“三治结合”面临着治理的行政化这一问题。桐乡“三治结合”的治理模式虽然提供了诸多有益的经验,解决了当前乡村治理所面临的困境,但仍然存在治理行政化的问题。根据我国社会治理体制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之“二十字方针”,乡村治理体系应当是“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即国家虽然把权力分享给公众和社会,但由于设定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基本前提,在理论上分享给公众和社会的治理权力可以随时收回,而即便是公众和社会在治理中发挥主要作用,也仍然难以抵挡党委的强势主导和行政压力的强大力量,当“治理有效”之目标无法通过漫长繁琐的协商机制而得到实现时,“三治结合”很容易沦为形式主义式的创新治理。张丙宣对“再行政化”的发生路径及可能面临的合法性风险的剖析直指关键。在张看来,桐乡的“三治合一”虽然短期内释放了社会活力,解决了农村社会的诸多矛盾,但制度设计滞后以及选择性、策略性、运动型的治理困境仍然存在,仍有造成“再行政化”的风险,进而导致基层政权丧失来自基层社会的合法性支撑。“三治”治理的制度设计仍然滞后,为了获得治理绩效,当地政府倾向于运用技术化的工作方法替代总体性治理制度的进行设计。在主体方面,政府角色并未退场,而只是隐藏,实质上继续通过政法干警下乡驻村、聘用专职网格管理员的方式为村民提供服务和指导,这一举措是另类的行政化。而在培育农村社会组织时侧重扶持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严格限制维权类的社会组织,实质上削弱了乡村自主治理的能力,并不利于以自治为基础的乡村治理的发展。治理的策略性和运动性特征难以缓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并未实质放权于社会,因而难以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在关键的财政方面,由于乡村治理的财政资金被乡镇政府把持,当资金不足时,综合性治理只能侧重于短期效率,这样将会难以长期支撑基层政权的合法性。[3]50-51
(三)“三治结合”的改进路径。(1)针对“三治结合”中的行政化难题,目前学界提出“加强法治”的办法,主张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通过建立村级权力清单、明确权责划分来限制“微权力”干预村民自治。[4]但周庆智基于功利主义的视角,提出“权力清单”乃是控制权力的方式,并不触动基本的权力结构,而只是权力的范围和职责的调整,因而不具有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能力。至于行政化造成的碎片化治理,如何梳理“上面千条线”,在向下输入资源时避免治理的形式主义,是亟待探讨的重要问题。(2)在如何深化“三治”方面,卢海燕基于对浙江德清县“三治合一”经验的总结,从强化法治、提升德治、完善自治和注重科学治理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治理体系的改进路径。[5]何阳、孙萍则认为:全口径探讨“三治合一”模式并不具有科学性,而应当根据贺雪峰对中国农村的二元划分,将传统农村和城市化了的农村区别考察,对症下药。针对传统农村德治强、法治弱的问题,应强化法治建设;针对城市化了的农村法治强、德治弱的问题,应强化德治建设。[6]207-210
总体而言,学界对以桐乡“三治”模式为主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反思,提出了改进路径,但仍有较多不足。一是经验总结不够精细和全面。比如,桐乡模式中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通过载体的创新来融合法治和德治,进而激活自治体系,但目前关于该方面的研究还不够充分。[2]13二是对关键问题的深入研究不足。如对“三治结合”的行政化问题,学者提出加强法治而约束权力的机制,这在实践中的作用效果如何尚未可知。三是研究方法单一。现有研究大多是对静态状况的总结分析,缺乏生动的案例透析以及对治理过程和治理事件的动态分析。
二、对“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出背景的研究
乡村自发的“三治结合”实践探索4年,得到了中央肯定。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规定:“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而后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规定:“必须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2018年9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规定:“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强化法律权威地位,以德治滋养法治、涵养自治,让德治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以上“三治”的表述顺序曾为法治、德治、自治,但自十九大报告起,无论是说体系、体制还是机制,顺序均为自治、法治、德治。由此,“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实践经验成为了中央的乡村治理方略,而这一从具体实践到理论的飞跃,既是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乡村治理困境的必然选择。
(一)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十九大报告指出,国家发展进入新时代,面临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治理体系方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包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创新乡村治理体系,通过治理创新重构乡村与城市的关系,是治理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这一必然要求得到了国家城乡发展新战略的呼应,目前执政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已经完成建设并发挥着主导作用,且国家经济战略转变为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国家可以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乡村社会的结构巨变。当前的乡村治理体制无法回应乡村社会的变迁。张天佐、李迎宾认为:当前农村的社会结构处于深刻变动的时期,人口结构、社会阶层、组织结构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本传统村庄的封闭性、稳定性被空心化、流动性取代,原本单一的务农阶层分化为依赖不同经济来源的多重群体,新型组织和原本以人际关系为纽带的非正式组织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今的农村呼吁制度创新,以解决制度失灵、社会失范的问题。[7]
(三)乡村治理的理念落后。传统的乡村治理存在着理念不健全和手段行政化、碎片化的问题。周庆智通过对权威、资源、秩序三方面的考察认为,基层社会秩序不稳定是由于传统的权力经济和社会控制的政治逻辑并未针对基层社会的分化、社会力量的多样化和利益群体的多元化而作出适应性的改变。[8]郎友兴也提出,乡村治理的根本问题在于缺乏总体性治理的理念和思路,总体性治理不仅要靠地方政府尤其乡镇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合作,还需要农村、社会及市场的参与。[9]11
(四)乡村治理的制度缺陷。在村财乡管、项目制治理以及评比竞赛式的背景下,基层自治机制弱化,村委会实质上成为乡镇政府的行政工具。易承志、李涵钰认为,在分税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治理存在着基层权力严重行政化以及城镇化背景下资源配置失衡的问题。[10]类似地,胡洪彬指出,除了治理理念不健全、治理“内卷化”的问题外,公共服务供给的供需矛盾也较为突出。[1]65
(五)乡村治理的实践困境。从治理者角度看,乡村治理所面临的是更为直观的实践问题,其核心是如何更好地推行政府决策。实践中,社会道德滑坡,民众信访不信法,乡村治理水平不足,工作依赖政府而造成政府万能论。面对这种困境,需搭建民众与政府理解沟通的桥梁,激发民众积极性。
“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背景贯穿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乡村社会变迁所致治理难题的解决、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的实现。无论是从国家发展目标、乡村未来走向还是从政府在基层实践中的角色看,乡村治理的根本问题都是如何将城乡置于一个命运共同体中,以一套逻辑、一套话语来解释国家的发展,以一套行动消除城乡二元隔阂,弥合日趋扩大的分裂和矛盾。
三、对“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学理分析
对“三治结合”的学理分析包括概念、关系、内容和功能四个方面。学界认为,“三治结合”的治理体系具有整体性和多元治理的基本内涵,“三治”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制约,“三治结合”以多元主体、多元规范为主要内容,在新时代背景下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转型,促进乡村发展。目前,概念界定缺乏整体性,“三治”关系尚未厘清,内容研究忽略乡村德治,功能研究淡化冲突。
(一)“三治结合”的概念
对“三治结合”概念的理解首先应从中央文件的表述展开。如前文所述,“三治”为“自治、法治、德治”,属于“治理体系、治理体制、治理机制”,这一乡村治理体系的实现方式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当前学界并未区分治理体系、体制和机制三种提法的不同,而是从治理理念、治理制度和治理实践三方面展开对“三治结合”的理解。治理理念上,“三治结合”属于“总体性治理、全观型治理、多元治理”,具有政府与市场及民众共享权力、协商治理的内涵。如郎友兴所言,这一总体性的治理方式是以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为核心的运作方式,区别于之前以解决政府自身的问题或利益为核心。[9]17治理制度上,区别于政府通过短期政策进行碎片化治理、运动式治理,“三治结合”的治理体系具有规范性、程序性和稳定性等特点。治理实践方面,“三治结合”通过政府的治理技术,调动村民积极参与共治,使“三治”浸透于民众的生活方式之中。
概念的界定是研究的基础,但目前学界对“三治结合”的概念并无深入探讨,未将“三治结合”视为系统性、整体性的“乡村治理体系”,因而存在理解片面化、缺乏整体性的问题。理解片面化体现为多数学者仅将“三治结合”视为中央政策,考虑在现实中如何推进,缺乏对制度设计和理念层面的深刻理解。缺乏整体性则表现为有关治理方式相结合的研究较少,虽有一些从乡规民约、习惯法的角度探讨基层治理中自治与法治如何结合的研究和少量关于基层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研究,如崔文博对“德法兼济”视角下的中国乡村治理的研究[13],但总体而言,将“三治”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性的整体系统而专门澄清“三治结合的治理体系”之本质和概念的研究极为欠缺。
(二)“三治”之间的关系
“三治”作为一个体系,其内部三个治理要素的内涵和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研究的基本问题。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表述可概括为“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提升德治水平”,《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明确表示“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据此,多数学者将“三治”视为和谐的一体,认为三者相辅相成、三位一体。关于具体如何相辅相成,存在两种观点:(1)平行并列式,不特别强调“三治”中的某一“治”,而是概而言之,三者缺一不可,紧密联系。陈荣文从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达成善治的角度强调三者相辅相成,将“三治”之间的关系概括为“自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法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德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情感支撑”。[12]龙文军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角度将之解释为:“自治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德治是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要求。”[13](2)一体两翼式,强调自治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意在激活乡村力量。桐乡市委书记卢跃东从治理实践的角度强调,“德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自治是目的”,“三治”的关键目的在于构建自治的社会秩序,让民众不再成为党委政府政策的被动执行者甚或反抗者,让社会力量自己运转起来,成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主体。何阳、孙萍持类似观点,认为自治是主要内容,法治是保障,德治是辅助,三者关系并非平行并列,而是一体两翼。[7]206-207以上两种观点之外,还有学者认为三者之间并非无缝契合,而是存在相互制约和冲突之处。此观点关注“三治”之间的差异化和可能的冲突。杨开峰认为,三者不仅可以相结合,也存在制约和冲突,因而在考虑三者之间的关系时,需要一个实事求是的态度。[14]
“三治”间关系结构的澄清依赖于对乡村治理中“三治”内涵的透彻理解。三者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并非具有明确边界的独立角色,而是存在着模糊的重合、交叠和冲突。村民自治制度本身便具有法律地位,而自治的实行也必然以德治为有利条件,法治的内涵中也包含人们对良善生活的诉求。自治是法治与德治相融合的治理,我国当前的社会自治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展开的,乡规民约、社会组织章程、行业标准及商业惯例等民间规范均受法律制约并须符合核心价值观和主流道德。法治和德治既是自治的保障,也是自治的目标和指引。[6]206-207目前在三者内涵尚未厘清的情况下,对其复杂关系的论述概括多、分析少,关注和谐互促多、分析冲突制约少,阐释中央政策多、问题导向论述少。
(三)“三治结合”的内容
“三治结合”的内容可根据治理要素分为主体、规范两大方面。主体是乡村治理的主要力量,规范是乡村治理的依据。“三治结合”主张多元主体、多元规范相互作用,以确保乡村治理有效运行。
1.多元主体。“三治结合”不再是政府控制型治理,而是多元主体、多种力量共同参与型治理。多元主体包括自治主体、法治主体、德治主体。自治主体主要为村委会,以及互助会、乡贤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它们依赖自治规范进行治理。法治主体则包括以派出法庭为代表的司法主体和法律服务主体,依赖法治规范进行治理。德治主体包括新乡贤、乡村精英,以及由他们组成的道德评判团,依据道德规范进行治理。另有非政府组织、律师事务所等以其发挥作用的方式参与到自治、法治、德治中。多元主体如何发挥作用是“三治结合”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针对治理主体的多元,张丙宣、苏舟主张借鉴桐乡市“三治合一”的经验,建立权力清单,倡导“微自治”,突出基层自治组织和村民的主体地位,激活多元主体参与的积极性。[3]50对具体主体的研究主要有:(1)关于自治主体,田先红认为,成都平原上的村民小组作为相对独立的实体治理单位,具有较强的治理能力,曾经在公共品供给、土地产权改革等方面发挥了国家政策的攻心作用,未来有必要重新发掘村民小组的治理传统和治理功能。[15](2)关于法治主体,对于人民法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途径,周立提出,应当在化解矛盾时,注意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灵活运用多种审判方式。[16]对法院在推进“三治融合”中的职能定位和具体的推进策略,李章军提出了具体的意见。[17]此外,尤其应当注重乡土法杰作为法治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高其才认为,乡土法杰在国家法的实施、习惯法的弘扬、社会秩序的重构以及文化传承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是乡村治理中守望相助、情感关联的核心力量。[18]在国家法律实施中,乡土法杰既有带动村民守法、促进国家法在乡村适用和执行的积极作用,也存在偏重实践理性、滥用权威的问题。[19]在乡村治理中,乡土法杰一方面作为乡村纠纷解决的主体而维护乡土秩序[20],另一方面也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灵活适用习惯法而推动了村规民约的“生长”,由此形成新的乡村治理规范[21]。王丽惠侧重乡土法杰作为乡民自治的代表而在国家法治与乡约民治之间的衔接机制。[22](3)关于德治主体,王斌通对新乡贤参与治理的传统、途径、特征和价值进行了分析,并厘清了新乡贤参与治理跟乡贤治理、基层党委政府行使治权、基层自治之间的关系和区别。[23]关于其他主体,张立荣、冉鹏程通过对律师事务所参与乡村治理的实证研究,从社会资本的视角分析了乡村治理的困境和出路,主张按照“三治结合”的总要求和认知维、结构维、关系维相联动的路径而再造乡村社会资本。[24]胡放对以乡村教师、医生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在自治、法治和德治中可能发挥的作用进行了分析。
2.多元规范。“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依赖多元规范的共同作用,多元规范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村规民约、习惯法、自治章程及礼俗道德规范等。多元规范共同构成完整的体系,规制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目前学界主要关注国家法规和政策,尤其是对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建议,多数学者认为应当规范行政对乡村自治的干预,使自治制度落到实处。如秦小建坚持,村民自治立法应以尊重村民自治权为村民自治制度的逻辑起点,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结构予以必要完善。肖金明认为,应在立法中反映村民自治的本质属性,以村民自治法取代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制度体系、结构和内容上突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限制。[25]在具体问题上,学界主要关注乡镇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的模糊关系、村委会任期、村民资格认定、委托投票限制、对政务公开的监督机制,以及司法救济的现实可能性。对于非国家法规范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村规民约和习惯法。村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的工具,促进了国家法与公序良俗的有机连接[26],对于完善乡村“三治结合”具有启发意义。在自治方面,高其才通过对贵州锦屏县魁胆村村规民约的研究,认为村规民约在社会治安维护方面形成了完备的规范、制度和执行机制。[27]通过对贵州省锦屏县石引村村规民约的研究,发现村规民约作为习惯法具有积极能动性,能够引导社会行为,改变红白喜事大操大办、攀比铺张、燃放鞭炮等不良习惯,为建设文明乡村、美丽乡村奠定基础。[28]一方面应当肯定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既发挥着保障民主、管理公共事务等多重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乡村社会结构、行政权干预以及村规民约自身的问题这三方面因素对乡规民约发挥作用的限制。[29]解决村规民约自身问题,应首先突破地方规范对村规民约制定的不当限制。我国乡村正处于从传统的控制到现代治理的转型期,地方规范中关于村规民约的规定不应当是命令性的,而应当以建设性、倡导、鼓励和引导为主。[30]一些学者阐述了村规民约在自治、德治中的重要功能。如付微明探究了习惯法精神中的和睦、合约、和谐三大精神及其所蕴含的协商一致、利益均衡、义务互负等基本原则对乡村良善秩序的形成、乡村社会的稳定的作用。王丽惠对乡规民约研究的范式进行了反思,她认为,虽然“个性化”范式注重地理差异和民族多元,但却缺乏对个性化乡规民约的普遍化和通则化的努力,而行动中法范式虽关注村规民约在维风易俗、资源保护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忽略了乡治的整体性。文新宇就乡村治理中出现的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情况进行了论述,主张从法律多元和公序良俗的理念促进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31]
以上研究成果在对象上基本全面涵盖了乡村治理的主体和规范,尤其对自治、法治的主体和规范研究较多,但对德治的主体和规范研究较少。问题在于,现有研究漠视多元主体、多元规范的冲突,而冲突是重构主体之间关系的关键。如果无法发现并解决这些冲突,和谐就只能是表面的、短暂的,遇到冲突即刻瓦解。“三治结合”治理体系面临的核心难点就是主体之间、规范之间的协调,而当前学界未能为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设定框架和标准。仅仅重复阐释“二十字方针”,而不回答“如何领导、如何负责、如何协同、如何参与、如何保障”,对于建构“三治结合”的体系是远远不够的。
(四)“三治结合”的功能
“三治结合”的治理体系对国家、社会、乡村和民众都具有重要意义。(1)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区别于国家统治、国家管理,它要求治理主体多元化、权力生成民主化、权力运行法治化、利益表达制度化、绩效考核科学化。[32]“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模式切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鼓励多元主体尤其民众参与治理,注重充分调动市场,同时依赖多元规范,以法治为保障,在治理过程中追求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促进自治制度切实运行。(2)推动社会转型。从发展的角度看,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期,“三治结合”作为基层治理模式,经过实践的验证,是治理有效的方式。社会将持续变迁,“三治结合”作为变迁的催化剂,可以通过调动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进入乡村,加速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在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上的差距,改变社会结构。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有助于开发和培养现代公民意识、法治意识、现代精神和未来地方自我管理的能力,以及构建未来基层治理体系。[33](3)促进乡村发展。学界认为,乡村治理的行政化是阻碍乡村发展的关键,其管理思维压抑乡村自身的活力和资源而使村民处于被动消极地位,乡村发展缺乏动力。而如张丙宣、苏舟所言,通过“三治合一”模式所设计的参政和评议制度,将乡民纳入治理体系,能够将被治理者转化为治理者,从而提高乡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释放乡村社会的活力,提升乡村自治的能力。[3]49-50类似地,郑晓华、沈旗峰将乡村治理放在社会建设的视角内,采用社会建设的分析框架,对浙江桐乡市“三治合一”模式的个案进行研究,从社会建设的四个维度展开分析,认为“三治”模式区别于传统的网格化治理和大联动模式,跳出了“建设社会”的思维模式,切实实现了社会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升了社会主体的社会参与权利,在参与过程中,各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得到表达和回应的机会,有效地提高了社会凝聚力,从根本上推进了社会建设。[34]
“三治结合”治理体系的功能不仅在于静态体系构建完成之时权力和资源的重新配置,更在于构建的动态过程对村民、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重塑。多元主体和多元规范在构建过程中角逐、博弈、合作,以维护村民利益和农村秩序为基本导向,完成以城乡融合一体为目标的乡村改造。但是,当前学界多从结构与功能的视角研究“三治”静态意义下的价值,很少将“结合”视为一个动态的过程而研究多元主体、多元规范的冲突以及冲突解决中的关系重塑。而实际上,后者对于避免“三治结合”的形式化,从而使“三治”真正发挥解决乡村问题、促进乡村振兴的作用,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四、通向系统性的“三治结合”研究
“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作为中央提出的具有实践和理论双重面向的新方略,具有系统性、整体性,是针对目前中国发展新时期、新问题的应对方案,具有重要指导价值。当前关于“三治合一”乡村治理模式的研究成果大多是对“桐乡三治”的重复描述和对中央文件的重复阐释。为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澄清其内涵,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并使之在乡村治理中落到实处,我们或可针对上文提到的相关方面研究的不足之处,从以下四个层面进行拓展深化。
(一)转变研究范式。经过长期的乡村治理实践,我们认识到乡村治理中的问题并不是通过“小缝小补”和“哪里出现问题治理哪里”的被动应对就能解决的,因而呼吁具有系统性、整体性的解决方案,以统筹多元主体、多元规范、多方资源促进乡村治理转型,引导乡村发展。“三治结合”的治理体系强调结合、融合,本身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故应将“三治结合”本身作为研究范式,取代“三治分离”等乡村治理研究范式。这一新范式以系统论为理论支撑,构建乡村治理的宏观系统和子系统,通过系统运作形成制度和规范,将乡村治理问题消化在内部,引导城乡发展一体化,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
(二)深化研究内容。目前“三治结合”的研究内容涵盖较广,但深度不够。“三治”作为具有整体性的概念,其内涵并未界定清楚,“三治”之间如何结合的问题仍然需要解释,“三治”的顶层设计和体系构架仍不清晰,“三治”的“二十字方针”在制度安排中的实现机制仍待探索。进一步的研究应当在“三治结合”的研究范式下,探索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和多元规范的结构优化,保证“三治结合”体系完备的运行基础。
(三)拓展研究领域。乡村治理体系不仅旨在维护治理秩序,更是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文明、社会建设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基础。目前的“三治”研究集中于政府管理学的范围,即“治理者主位”的视角,而经济学、社会学、法学、伦理学角度的研究较少。仅有少数学者对乡村治理的多元规范的研究是从法学视角展开的。将“三治结合”纳入多个学科的研究领域中,鼓励交叉学科的研究,是健全“三治结合”治理体系的内在需求。
(四)丰富研究方法。目前大部分研究为文献研究,缺少田野调查、个案研究、比较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乡村治理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本质上呼吁多种研究方法。尤其,乡村治理是正在进行的鲜活实践,参与其中的各主体的行为塑造着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态,理解自治、法治、德治不同治理主体的行动和利益考量是观察治理体系走向的关键,开展田野调查将会为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材料。此外,“三治结合”的研究既要对基层社会治理展开国内外比较研究,也需对国内不同区域的“三治结合”乡村治理进行比较研究。
总体而言,当前“三治合一”乡村治理研究范式未将“三治”视为系统,缺乏明确的整体性研究框架、研究体系和精细的深度研究,研究方法也较单一,研究领域还待扩展。学界应合力构建“三治结合”的理论体系,总结“三治结合”的现实实践,发现“三治结合”治理理念、制度设计及实践中的矛盾和问题,推进精细化的个案研究和比较研究,为促进乡村善治、推动乡村振兴提供智识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