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中的应用分析
2018-02-19田小伟
[摘 要]在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中,租赁公司存在着业务经验不足和租赁业务模式单一的问题。租赁公司熟练运用多种租赁模式开展业务,能更好地开拓市场,满足各种市场需求。转租赁是一种重要的融资租赁模式,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优势,在国内和国际租赁中都有应用,相对来说在国际租赁中运用较多。转租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中介型的转租赁,一种是与回租相结合的转租赁。研究转租赁业务的特点和作用,有助于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使用转租赁模式拓展业务,特别是拓展国际租赁业务。
[关键词]融资租赁;转租赁; 回租;国际租赁
[中图分类号]F7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8)08-0106-03
Abstract: In the financial leasing industry in China,the leasing companies have a lack of business experience and a single mode of leasing business.The leasing companies skillfully apply various leasing modes to carry out business,so that it can better develop the market and meet various market demands.Subleasing in an important mode of financing leasing.It has its own unique functions and advantages,and is applied in both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easing,and is more used in international leasing.There are two modes of subleasing,one is intermediary subleasing,the other is subleasing which is combined with leasebace.Studying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functions of subleasing will help our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to expand their business by using the subleasing mode,especially to expand the international leasing business.
Keywords: Financial Lease;Subleasing;Leaseback;Intrnational Financial Lease
[作者简介]田小伟(1973-),男,山西长治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学。
融资租赁是我国鼓励发展的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是与实体经济结合最紧密的金融行业。在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租赁公司运用多种租赁方式开展业务,以适应各种市场需求。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处在快速发展时期,在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比如租赁模式单一、过多地采用回租方式,这些都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持续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多重模式,每一种模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优势。融资租赁公司灵活运用各种租赁模式,可以满足不同的市场需求,有利于拓展业务范围。转租赁模式在国内和跨国的租赁业务中都有较多的运用,特别是在跨国租赁中运用广泛。租赁公司熟练运用转租赁模式开展业务,有利于租赁公司开展跨國租赁业务,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国际化经营,同时有利于带动我国高端设备的出口。
一、转租赁模式在国内融资租赁中的运用
转租赁是指在整个租赁业务中有两层租赁关系,两个租赁协议。具体做法是由转租人从第一出租人处租赁设备,再将设备租给最终用户。转租人具有双重角色,对于最终的设备用户来说,转租人是出租人;对于第一出租人来说,转租人是承租人。在国内的融资租赁市场上,转租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中介型的转租赁,一种是与回租相结合的转租赁。这两种模式中,第一出租人都是提供融资的出资人。
(一)中介型的转租赁(以下简称模式一)
在这种模式中,第一出租人即租赁公司B从设备制造厂商处购买设备,将其租给租赁公司A(即转租人),并赋予租赁公司A向最终用户转租的权利,租赁公司A再将设备租给最终用户。租赁公司A作为转租人,一方面向第一出租人支付租金,一方面向用户收取租金,从中赚取租金差价。其业务模式如图1所示。
这种转租模式的使用,适合于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承租人企业资信较差。设备的使用者,即最终承租人计划通过融资租赁手段获得所需的生产设备,但由于该企业资信比较差,一般的租赁公司不愿意为其提供租赁融资。从租赁公司角度来说,融资租赁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防止承租人违约,拖欠租金,必然要严格审查承租人的资信等级。有时即便是承租人的资信等级符合要求,如果租赁公司不看好该生产设备投产后的市场前景,也不愿意提供租赁融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借助于转租赁模式,引入资信好的转租人作为中介来促成交易。转租人可以是其他的租赁公司,也可以是银行的信托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转租人承担了担保人的责任[1]。
第二,第一出租人因为风险因素不愿意将设备租给最终用户。比如,租赁标的物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对于第一出租人来说比较陌生,或者最终承租人所在地距离第一出租人很遥远,这些情况都不利于第一出租人对租赁合同和租赁标的物的监控,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出租人需要引入容易监控租赁合同实施的第三方机构来充当转租人。
第三,转租人出于特殊目的介入到转租赁业务中。比如,最终承租人可能是转租人的子公司,通过转租赁业务,转租人可以加强对子公司的控制,有时也可以通过转租赁项目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与回租相结合的转租赁(以下简称模式二)
回租业务是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一项传统业务,特别是在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中,有一半以上的租赁业务是通过回租方式实现的。回租是指企业将自己的固定资产或设备卖给租赁公司,取得设备价款,再从租赁公司将设备租回,定期支付租金,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资金融通。在模式一中,租赁公司A不负责融资,只是单纯地承担转租人角色,赚取租金差价。而在模式二中,租赁公司A需要先用自己的资金购入设备,租给最终用户,然后再将租赁资产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转让给租赁公司B。这种模式如图2所示。
这种模式的使用,适合于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租赁公司A的资金实力不强,从设备制造厂商购入设备租给承租人,为承租人提供了融资服务后,可能会造成自身资金紧张,难以继续开展下一轮融资租赁业务,这时可以利用回租方式,将租赁资产转让给其他租赁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租赁资产的流通和资金的回收,同时赚取租金差价。
第二,对于设备制造商附设的租赁公司,即厂商系租赁公司,其开展租赁业务的目的主要是推销本企业的设备,在将设备租赁出去以后,自身资金周转会发生困难,这时可将租赁资产通过回租方式转让给其他租赁公司或金融机构,实现资金融通。对厂商系租赁公司,赚取租金差价就不是主要目的。
第三,从租赁公司B或第一出租人的角度来说,如果自身资金充足,可以通过购入其他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来快速实现业务扩张,取得获利机会。这种方式中,承租人(即转租人)是融资租赁公司,信用可靠,风险小,尽管租金较低,但资金充裕的租赁公司B或金融机构仍乐于开展这种业务。在美国的融资租赁市场上,资金充裕的银行就经常通过购入其他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而介入到租赁业务中[2]。
二、转租赁模式在跨国租赁中的应用
跨国转租赁中,第一出租人与设备制造厂商在通常情况下同处于一个国家。跨国转租赁的模式也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的进口转租赁,相当于国内转租赁中的模式一;一种是与回租结合的进口转租赁,相当于国内转租赁中的模式二。直接的进口转租赁,是指国外的租赁公司作为第一出租人,在本国采购设备,租给我国的租赁公司,我国租赁公司作为转租人再将设备租给国内用户。与回租结合的进口转租赁,是指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先用自有资金从国外设备制造厂商买入设备,租给国内用户,然后将设备出售给国外租赁公司,取得设备货款,同时再从国外租赁公司租回设备。转租赁在国际租赁中的作用如下:
(一)国内租赁公司可利用国外租赁公司低成本资金
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虽然发展迅速,但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租赁公司的筹资渠道狭窄,影响其持续性地开展租赁业务。而在融资租赁业成熟的发达国家,租赁公司的资金丰裕,资金来源渠道广,且成本较低。在进口转租赁业务中,国外第一出租人负责融资,我国租赁公司充當转租人,相当于利用国外租赁公司的资金缓解我国租赁公司资金不足问题。此外,如果租赁引进的设备含有发达国家限制出口销售的技术,可以弥补国内企业生产技术上的不足[3]。
(二)国内租赁公司通过转租赁赚取租金差价
在融资租赁业成熟的发达国家,租赁公司往往以较低的租金开展业务,而在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中,租金一般较高,国内国外的租金差较大。因此,国内租赁公司从事跨境转租赁业务就有一定的盈利空间。形成国内外租金差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发达国家的租赁公司资金充裕,且享有很多优惠政策,比如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等;二是融资租赁设备折旧提取方式的不同。对于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在发达国家一般是由租赁公司即出租人提取的,而在我国是由承租人提取的,这种差异导致发达国家租赁公司的业务成本远低于国内租赁公司,从而其收取的租金就低于国内租赁公司。
(三)转租赁为第一出租人开拓国际市场降低风险
国内租赁公司有丰富的客源,但缺乏资金;国外租赁公司资金充裕,但缺乏国内客源,而且对国内客户的资信调查也比较困难。利用转租赁方式,国内外租赁公司可以进行优势互补,国内租赁公司利用国外租赁公司的资金开展业务,国外租赁公司和国外设备则可以顺利进入我国租赁市场。
(四)转租赁是跨国租赁公司常用的业务模式
很多大型融资租赁公司都设立有海外子公司,由母公司将设备租给海外子公司,子公司再将设备转租给东道国的用户。因为东道国的子公司更熟悉当地的市场环境和客户资源,便于监控租赁合同和租赁资产,有利于开展业务和减少风险。此外,跨国租赁公司还可以利用各国在租赁资产折旧提取政策上的差异,进行两次提取折旧,从而增加成本,减少纳税。比如在我国,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由承租方提取,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则是由出租人即租赁公司提取,美国母公司将设备租给设在中国的子公司,子公司在中国可以作为承租人提取折旧,而母公司在美国则作为出租人同样可以提取折旧[4]。
三、转租赁业务对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启示
在国内融资租赁业务中,转租赁一方面可以灵活地促成租赁交易,开拓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租赁资产的变现与流通,增加资金筹措渠道。特别是厂商附设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转租赁业务实现资金融通,便于进一步开展租赁业务,促进本企业设备的销售。在国际租赁业务中,我国租赁公司可以通过转租赁业务来利用国外租赁公司的低成本资金,解决国内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同时,我国一些规模较大的租赁公司也逐渐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可以利用转租赁方式进行租赁出口,便于业务开展,由国内母公司将设备租给国外分支机构,再由国外分支机构租给当地用户。这样既有利于促进我国的设备出口,也有利于我国租赁业的发展壮大和国际化经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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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鹰.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对策分析[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校学报,2007(6):30-33.
[3]裘企阳.融资租赁中的转租赁[J].国际金融研究,1990(5):59-60.
[4]彭金梅.融资转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分析[J].现代商业,2015(10):158-159.
[5]赵明生.融资租赁立法比较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4.
(责任编辑:乔虹 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