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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装产品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

2018-02-19舒泽宇

商场现代化 2018年21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保护

舒泽宇

摘 要:服装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专利法保护服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二是通过著作权法保护服装产品设计作品的著作权。而相对于专利法保护,著作权法对服装产品设计的保护更具优越性。然而,目前著作权法并未对服装产品设计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国内外服装产品设计的保护现状,说明对服装产品设计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著作权法保护服装产品设计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服装产品设计;著作权法;保护

一、引言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对服装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日渐重要。目前我国虽已成为服装制造的大国,但仍然不是服装产品设计的强国。要想实现从服装大国向服装强国的转变,完善服装产品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必然之举。讨论服装产品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既有利于完善服装产品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也有利于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则,从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规范体系。

二、服装产品设计概述

服装产品设计指的是对服装的创作过程,服装产品设计分为平面设计和立体设计两种类型,其中,平面设计又分为创作设计、结构设计和工艺设计三个环节。创作设计是指设计师以绘图的方式展现出的对服装款式的独创性设计。结构设计是指在创作设计的基础上,以平面图的形式对服装的版型、尺寸、细节、面料等特征的设计,并制作出服装的样板。工艺设计是指在结构设计的基础上,依据设计平面图和服装样板,经过裁剪等流程制作出试验样衣,并在此基础上制作出服装成品。立体设计指的是在设计样衣时不需经过平面结构设计而直接在人体模型上进行裁剪设计。但立体设计一般用于数量较少的大规模定制服装,若服装需投入大规模生产则仍需要平面设计,因此本文将要讨论的是服装平面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

三、著作权法保护服装产品设计的对象

1.服装效果图

服装效果图是运用构图、色彩、线条等创造服装的形象,服装效果图能够体现设计师独特的构思和创意,具有明显的独创性,因此,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美术作品的定义:“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服装效果图应当纳入美术作品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

2.服装结构图

服装结构图是指在平面图上对服装的内部结构、尺寸、面料、装饰搭配以及设计细节等进行的设计。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图形作品的定义:“为施工、生產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服装结构图应当属于图形作品中的产品设计图而受著作权法保护。

3.服装样板

服装样板是指根据服装产品设计图,运用一些分离的纸块组成的平面服装。服装样板可以看作是对服装产品设计图的演绎作品。有人认为,服装样板是对服装产品设计图的简单复制,不体现作者的独创性,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笔者认为,根据服装产品设计图制作服装样板需要经过初级纸样制作、试坯布、修改纸样等多个步骤,在这些环节中也能体现制版师的创造性劳动,因此也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4.服装样衣

服装样衣是指根据服装样板,运用与服装成衣相同的面料制作的服装样本。有学者认为服装样衣应当属于实用艺术作品,笔者认为,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模型作品的定义:“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服装样衣属于根据服装样板制作的为展示和试验服装的模型作品而由著作权法加以保护,而不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5.服装成品

根据服装样衣制作的服装成品则是服装产品设计的最终成果。服装成品既具有实用性,也具有艺术性和审美价值,属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实用艺术作品”。我国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未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目前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明确了实用艺术作品是一类独立的受保护作品。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服装作品,其实用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其艺术性。

四、著作权法保护服装产品设计的优越性

1.操作方便

目前我国服装企业和设计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法规和申请程序了解较少,因此通过保护外观设计来保护服装产品设计的做法并没有为太多人所青睐。相反,著作权由作者自动取得,只要设计师设计出具有独创性的服装产品设计作品,就可自动获得著作权,无需通过申请获得,这就使得设计师不需经过繁琐的程序即可保护自己的设计,操作起来十分方便。

2.时效性强

服装产品的特点是季节性强、流行期短,当申请人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很可能因为服装的过时而失去经济价值。因此,即使服装产品设计师对外观设计申请的规定比较了解,也可能不会选择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来保护自己的设计。相反,由于著作权不需申请即可自动获得,因此只要服装作品创作完成,即可获得著作权保护,因此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3.保护范围广

服装产品设计不全是以投入工业化生产为目的,不少服装产品设计的只是反映设计师的独特创意,其设计目的也是展览而不是批量生产,因此运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服装产品设计保护是有局限的。而运用著作权法保护服装作品,只需服装作品具有独创性即可获得保护,因此其保护范围较广。

五、完善著作权法保护服装产品设计的措施

1.规定著作权法对服装产品设计的单独保护

目前的服装产品设计著作权多重保护模式不利于服装产品设计每个环节的协调统一,从而也不利于保护设计师的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服装产品设计作为一个整体,在著作权法中单独加以保护,即服装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中独立的作品类型加以保护,服装作品包括服装产品设计图、服装样板、服装样衣、服装成品。

2.明确服装产品设计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内,但该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做了特殊规定,即在不少于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的前提下由公约成员国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如果参照《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的规定,将保护期限设定在25年,对于服装产品设计这一时效性强的作品来说,仍然过长,并且著作权也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权利人的意义不同,对人身权的保护和对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也应当有所区别。美国《创新设计保护和预防盗版法案》规定服装产品设计的保护期是3年,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美国的规定,将服装产品设计师的财产性权利(主要是复制权)限定为3年,而人身性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保護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则不受限制。

3.明确服装产品设计著作权的侵权标准

判断某一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通常是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在判断服装产品设计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时,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但是,服装产品设计作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判断服装产品设计是否侵权时也应当与一般作品有所不同。首先,在服装产品设计领域,从平面到立体的转换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若根据他人的服装产品设计图制作服装样衣或成品,也属于实质性相似。因为设计师绘制服装产品设计图的最终目的是制作服装实物,如果著作权法不保护根据服装产品设计图制作服装的行为,其对服装产品设计的保护则无意义。所以,根据服装产品设计图制作服装的行为也应受著作权法规制。其次,在考虑服装产品设计是否侵犯著作权时,应当考虑其对著作权人财产利益的损害程度。因为大多数服装产品设计作品最终会流向市场,如果被告的服装与原告服装的相似程度使得原告服装的市场份额减少,就有充分的理由认定被告的服装产品设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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