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中的“弱者武器”研究
2018-02-18黄波
黄 波
从19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学术界开始逐渐重视和关注农民问题,并形成了一个所谓“农民再发现”的学术现象,在这样一个学术背景和历史环境下,美国学者詹姆斯·斯科特也进行了诸多的相关调研、观察和探究,并完成了多部具有影响力的成果,《弱者的武器》便是其中的代表。在本书中,作者通过对马来西亚的一个典型村庄塞达卡地区村民日常生活的探究,试图寻找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群体通过装傻、偷懒、开小差、诽谤、恶意纵火等日常的反抗手段与压榨他们时间、劳力、利益、税收的上层社会阶层冲突的社会学根源。就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今中国社会而言,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弱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和方式也在随着社会的变迁发展而更替变化,斯科特眼中的日常反抗形式诸如装糊涂、偷懒等无法再与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矛盾、冲突相抗衡,法律、媒体舆论等成了一种新型有效的维权“武器”,而同时斯科特提出的“日常反抗形式”与“新型维权武器”会被糅合在一起来应对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和问题[1]。
探析社会转型期中的弱者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和诉求,就理论意义而言,这是与历史遥相呼应的一种理论、认知方面的更新。同时,就现实意义而言,社会下层的弱者群体占到社会整体的很大一部分,他们处于社会下层,这个群体的稳定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相关政策的实施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弱者的武器》回顾
白文静等[2]对斯科特一系列关于农民日常反抗的研究进行考察,指出斯科特的研究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认为其包含两个方面的论证,第一个层面是,小农反抗的道义基础、标准和逻辑,即作为弱者的小农具有独特的公正感和道德感,它包含两个基本原则:“安全第一”和“互惠”。一旦忽视或破坏这两个原则,就会激起小农的愤怒和反抗。第二个层面是,小农的力量、文化惯习等因素决定了小农通常采取日常反抗而非大规模革命的形式来表达愤怒。
斯科特之所以采用一种小农道义和经济的概念去分析小农,而非“理性经济人”的概念,是因为这两种概念产生于不同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发展阶段,“理性经济人”的概念产生并适用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可以更加合理地解释其行为方式、价值理念等,而东南亚的小农不同,他们无暇顾及利益的最大化,生存的环境更加适合用一种道义经济去解释其行为的逻辑性和价值判断的选择性。斯科特在书中更进一步阐释了“安全第一”和“互惠”的农民道义经济的两个基本原则,并通过探究证明它们是当地农民选择何种反抗方式的重要依据[3]。
1.1 权力盘剥的氤氲下,安全第一
在斯科特看来,对日日夜夜挣扎在能否安全地活下去的小农来说,气候的变幻莫测、政策的影响、权力的更替盘剥、甚至社会动荡而引起的战乱祸患等都会对他们的家庭造成致命性的打击。面对这样严峻的生存环境和条件,小农们不可能还会像“理性经济人”那样追求所谓的利益最大化,他们急需解决的问题甚至不能说是温饱,而是最起码的生存问题。因此,社会道德框架的建构,传统农业赖以生存的生产技术、工具等都是在生存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建立起来的,而农民对于“生存原则的道义经济”也有着十分坚定的守护。他们根本没有精力,其生存环境也不允许他们去思考利益的最大化问题,安全地活下去才是他们最急切的需求。“安全第一”才是小农追求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农民作为弱者的一方,这样一个阶层面需要面对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压力和问题,使得生存得以保障,家庭、个人的安全不受威胁是他们所追求的最低限度,只要在这样一个防御圈内,任何压力、盘剥,他们都可以选择使用“弱者的武器”与之对抗消耗[4-5]。
1.2 互惠模式的打破,农民道义的愤怒
在这个共同体中,成员之间的长期互动与交往会使其相互之间产生一种依赖,形成一种“互惠”意识的存在,即人们之间的互帮互助。在这种互惠模式的规范下,无论是在社会道德舆论的规制,还是在人们内心的潜意识中,都会形成一种相互回馈的概念。互惠的义务一旦形成,就会产生一种集体信仰,同时也是一种获取满足自身利益的手段和方式,随之而来的便是一种社会道德的规范。对于那些接受了好处和帮助的人来说,社会道德的压力和自身内心潜意识对这种集体意识的服从感,要求他们必须要对给自己提供了帮助的人进行一些反馈性的援助,而共同体的文化和仪式也强化了双方的道德期待。在塞达卡当地,双耕技术和联合收割机未被引入之前,当地以各种慈善仪式来维持这种互惠模式,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诸如私人扎卡特馈赠、赛得卡救济、宴席等[6]。当时,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原则,没有人怀疑其存在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富人通过馈赠、筵席的方式向穷人提供一些物资,同时保障在农忙时,穷人会帮助其完成稻谷的收割,这对于穷人而言有着同样的效果。通过这种互惠的模式,达到一种社会稳定的目的。
互惠模式可以看作是集体成员之间的一种道德粘合剂,它使得共同体中的成员与成员个体之间、家庭之间、家族群体之间更加紧密地粘合在一起,让其在日常生活中相互渗透、重叠,从而在社会道德和义务上互相加强、认同,然而这种互惠模式也有失效的时候。在当地双耕技术的引入和联合收割机的广泛使用后,富人们在收入提高的同时,生活生产成本也在增加,他们不愿意再承担向穷人馈赠的义务,他们试图将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差距看起来没有那么悬殊,这样他们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摆脱传统的社会道德规范给他们带来的各种义务,比如他们提出根据伊斯兰的律法,只有8种人有资格接受扎卡特馈赠,而村中很多人不符合这些要求,而且他们实际上并不适合成为被接济的对象。这种情况下,就会引起穷人们在道义上的愤怒,但这并不意味真他们就会进行大规模的反抗,甚至革命,他们以多种方式的日常反抗形式将这种愤怒表达出来,同时小农对生存的道德权利坚信不疑,愤怒是他们试图恢复其被损害的公正感的防御性反应,他们的愤怒只是为了让富人们意识到传统的道德规范依然存在,他们依然有义务向穷人提供馈赠。小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得社会回到传统的那种社会规范秩序中去。
2 社会转型期“弱者武器”的变迁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生活、工作环境、认知观念等都会随之变化,同样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农民已不同于斯科特在马来西亚塞达卡那里所观察到的农民群体,他们中部分依然留在乡土之上,而部分已完全脱离农村土地,主要依靠在城市打工维持自己及家庭的生活,这一群体不断地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徘徊、游走,他们所面对的社会关系、社会问题等比马来西亚塞达卡的农民更加复杂多变,若依然只依靠斯科特提出的开小差、偷懒等日常的反抗形式,这似乎已不能完全解决他们在生活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关于当前中国农民如何维权的模式框架大致可以分为3种[7]。
(1)以传统的斯科特《弱者的武器》为代表的日常反抗模式。虽然斯科特所描述的20世纪70年代马来西亚的农民与当前中国相比,无论是社会环境和历史阶段都有很大的区别,但其从塞达卡这样一个典型村庄的“底层群体”出发,探究其底层政治的特征,从而阐明作为底层的社会弱者如何以各种日常反抗模式维护追求自身的利益,并赋予其积极的意义,这对于当前中国的学术理论研究和政策理论支持依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一种“法权抗争”模式,即具有运用国家法律、政策维护自身利益,同时追求一种“公民权利”两种内容特征的维权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李连江和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和于建嵘提出的“以法抗争”模式。欧博文等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中国农民维权活动就不只限于斯科特所提出的传统的日常反抗形式,同时具有运用国家中央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通过上访、控诉、监督、揭发等各种公开的,制度化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的特点。这种在新时代下的农民的维权方式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期逐渐形成并得以运用,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农民政治意识的觉醒和政治行为的转变。于建嵘则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中国农村,特别是社会冲突比较激烈的中部地区,农民抗争的方式和内容在许多方面进入了一个“以法抗争”的新阶段。两者的区别在于,“依法抗争”介于政治抗争与政治参与之间,是在维护既定权利格局的前提下对具体利益的争取;而“以法抗争”则已接近于纯粹的政治抗争,是对整个权利格局的挑战。
(3)以裴宜理为代表的“规则模式”。在他看来,当前社会中底层民众的抗议,其反抗的目的并不是挑战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权威,他们要求的是国家和政府要履行并执行好自己所承诺的各种福利政策等。这种行为本质上依然是在国家政府制定的规则下进行的,它非但不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挑战,反而是对其权力滥用的一种监督和制约,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
就这3种当前中国农民的维权模式而言,日常形式的维权模式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依然存在,流言、背后议论、恶语相向等在农村社会的舆论压力作用依然强大,干部、富人等若不能处理好与下层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甚至损害到其利益,这种日常的反抗形式依然对其自身和家庭带来恶劣的影响。就“法权抗争”模式而言,法律意识近些年在群众心底逐渐变得清晰明朗起来,法律成了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武器,这对于农民工讨薪、基本工作生活权益的保障都是坚定性的保障。但农村社会不同于城市的法理型社会,人情依然存在与农村的日常生活当中,农村的一些利益冲突并不是法律所能完全解决的。“规则”模式更像是一种日常形式反抗在当代中国社会的现代版,抗议不再只是在“后台”的小偷小摸,而是拿到台前来进行抗议,要求说法。但抗议本身不是目的,更没有进行挑战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的目的,抗议的目的是为了引起政府、社会的注意,作为弱者群体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国家和政府应该有相对应的政策措施来维护这一群体的利益。中国农村、农民的问题关系之复杂,涉及范围之广泛等都是十分冗杂的,关于当前的中国农民的维权模式,只有在实践中在能不断看清、整理好这其中的逻辑关系。
就当前在社会转型期的大的社会背景下,所谓的“弱者”不仅限于挣扎在生存和死亡边缘的人群,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使得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口群体在不断增加,他们与上层社会的距离愈拉愈大,逐渐地自觉或被动地被社会归类到相对弱势的社会群体之中,就这样一个弱者群体而言,他们手中的武器不仅仅限于斯科特所提出的日常的反抗形式,而更多的趋向于一种前文所提到的包括传统的日常反抗形式在内的,“法权抗争”“规则意识”等糅合而成的一种现代性的“复合型”武器。(1)在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中,在人情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圈际社会中,利用斯科特提出的传统的日常反抗形式缓解自身所背负的各种压力;(2)在人权意识日益得到尊重,法律维权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法治社会中,以法律政策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甚至“以法抗争”,通过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直接向不利于自身合法利益的问题发出挑战;(3)在当前社会相对稳定,国家发展日益繁荣的背景下,通过拿起手中的“武器”挑战既定的规则程序,而非挑战权力本身,使得处于上层的统治者有效了解某些既定的规则,着实损害了下层的弱势群体的既得利益,从而达到某种目的,即做出相对应的政策措施而弥补、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这种状态下弱者群体拿起武器的目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反抗,所谓的武器只是其行为目的的幌子,达到一种双方都在一定程度上的妥协、言和才是真正的行为目的。
3 结语
由于多种社会关系的存在,各种社会问题的困扰,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农民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维权活动表现为游离在“日常反抗”和“法权反抗”之间的状态,他们并用“情”“理”与“法”作为抗争武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与上层社会之间达成以后总微妙的互动关系:一方指导另一方会在一定的时期“搞点事情”,但不至于严重到使得自己无法收场,所以就允许他们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里“闹腾一下”;而另一方也不会动用“锋利的武器”使得伤敌一千,自损八百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双方通过对各自手中各类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运用,以一种打太极的方式努力为自己争取最好的结果。这种“情”“理”与“法”正是我们所提出的3种反抗维权模式的武器的糅合,这种“复合型”的弱者武器也是当前中国社会以农民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维权的特色。
在社会转型期的过程中,以农民为代表的社会弱者的群体同样会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不断寻找适合维护自身利益的“武器”,但对于这些“武器”的适当运用还需逐步实施完善。特别是对于有着上千年农业传统的中国社会来说,三农问题在当今依然是国家和社会十分重视的问题。对于中国农民而言,日常性的反抗形式、法律政策、对规则的挑战等都不能单一地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适当的时候运用适当的“武器”,才能将这些“武器”的功效发挥到最好。
[参考文献]
[1] 黄 丹.农民集体抗争中的利益博弈[D].哈尔滨:哈尔滨工程大学,2009.
[2] 白文静,蔡燕航.农民日常反抗的道义标准与策略—斯科特的农民研究[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23-131.
[3] 谢 婧.弱者的有限抗争[D].厦门:厦门大学,2007.
[4] 王 晶,王 玲.长江下游1840-1950统一经济体研究—评《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一书[J].现代商贸工业,2007(12):120-121.
[5] 谢 婧.弱者的有限抗争[D].厦门:厦门大学,2007.
[6] 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M].郑广怀,张 敏,何江穗,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7] 覃 琮.农民维权活动的理法抗争及其理论解释两起征地案例的启示[J].社会,2013(6):9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