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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处理的监理工作实践

2018-02-14周志贞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江苏扬州225009

建设监理 2018年2期
关键词:钢骨塔柱发包人

周志贞(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江苏 扬州 225009)

1 工程背景

扬州万福大桥是扬州市首座双层大桥,主桥为三跨双塔双索面混凝土自锚式悬索桥。主桥主塔兼桥头堡功能,塔内设计建筑楼层结构,塔顶建双层金光阁仿古建筑,整个建筑是一个桥梁和房建的综合体,桥头堡楼层结构依附于桥梁塔柱,采用劲性梁与塔柱连接。本工程由某央企(负责桥梁施工)和扬州市某国企(负责桥头堡房建施工)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施工。工程总造价 6.38 亿元,总工期630 d。

2 工期索赔的提出

施工方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提交了索赔报告。

(1)因设计图纸没有明确主塔与楼层结合处施工缝的处理方式,桥梁施工单位按照桥梁业内通用做法,考虑先施工塔柱,后施工楼层;塔柱工期按照 7 d/节安排。但在施工主塔时,房建设计人员要求楼层与塔柱同时浇筑。经再三沟通,设计要求塔柱每边不小于 5 m 范围内的梁板与塔柱同时浇筑。由于楼层与塔柱结合部位的型钢钢筋密集、结构复杂,模板支设加固等施工难度非常大。施工第一层楼层结构后,经统计,8 个塔肢平均耗时达 28 d。若按此施工,总工期根本无法保证。为此,业主邀请有关房建、桥梁专家召开论证会,确认增设补强措施后可以将与塔柱同步浇筑的楼层范围缩减为浇筑 0.5 m 外伸型钢梁。至此,后续施工的楼层塔柱节段施工时间缩短为 10 d/节。

施工方以该桥是国内第一座具有桥梁和房建相结合的桥梁设计创新,而设计图纸又没有明确塔柱与楼层同步施工的具体要求为由,认为工期延误属于设计不合理(设计缺失);要求索赔因第一层结构“同步施工 5 m”造成工期严重超出后期同步施工“0.5 m”方案而增加的工期:28 d-10 d=18 d。

(2)主塔为空间立体结构,柱身双向倾斜,结构异常复杂;型钢板材厚度最大 50 mm,加工精度和焊接(全熔透一级焊缝)要求非常高;型钢材质为 Q345B 高建钢,全部要定制,订货周期较长。而清单显示主塔钢骨柱工程量为 2 544 t,实际二次深化设计确认的工程量达到 3 696 t,超出清单工程量 45.3%,追加定制材料因订货周期问题对钢骨柱的制造进度造成了重大影响;同时因为吨位大幅增加,增加了吊装次数和吊装难度,焊缝长度增加较多,现场焊接难度增大,对安装进度也造成了较大影响。因此,要求索赔工期 60 d。

(3)由于楼层钢筋均需要穿入塔柱内,与钢骨柱交叉,钢筋安装异常困难。原进度计划已经考虑钢骨柱影响,但二次深化设计导致钢骨柱吨位大幅增加,钢筋绑扎的难度和数量也增加了,影响时间也超出原计划。经测算,超出影响时间为 26 d。由于该桥是国内第一座桥梁和房建的复合结构,没有现成的规范和定额参考,其结构的复杂程度和施工难度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够预料到,所以该部位工期风险不属于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因此,要求索赔工期损失 26 d。

(4)主塔内需要设置结构复杂、工艺要求较高的钢骨柱,而钢骨柱在设计图中仅提供大样图,需要加工单位自行深化设计。但在提交设计单位确认时,每层均需要反复至少3次。设计单位对深化设计确认时间的延误,直接造成钢骨柱制造进度滞后,也影响了钢骨柱安装和塔柱施工,造成工期延误 16 d。因此,要求索赔工期 16 d。

(5)在第一节钢骨柱制造时,因节点构造复杂,部分焊缝无法达到设计要求的全熔透焊接。设计单位到工厂核实后,提出了设计变更,对节点增加了杆件及焊缝;同时提出对构件进行回火处理以消除复杂节点的残余应力,导致工程量增加,直接造成第一节塔柱的施工进度延迟 7 d。因此,要求索赔工期 7 d。

(6)主塔7号墩下塔柱施工时,南侧塔柱(C/D)均设置消防取水口,因设计调整方案而出图太迟,导致塔柱(C/D)第一节(下)比计划完成时间延迟 4 d,并直接造成钢围堰拆除时间延迟 4 d。因此,要求索赔工期 4 d。

(7)由于设计没有考虑横梁预应力张拉对塔柱结构本身的影响,经监控单位计算提出后,设计在每个主塔上增设了竖向预应力,并增设了专门的劲性钢骨架来支撑竖向预应力,增加了工序,导致工期比原计划增加 8 d 时间。因此,要求索赔工期 8 d。

3 工期索赔处理的监理工作思路

3.1 工期索赔处理的监理工作程序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对由于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向发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要求。

3.2 工期索赔的定性分析

3.2.1 工期索赔识别

工期索赔识别即判定工期索赔权是否成立。总监在评审承包商的工期索赔报告时,首先要审定承包商有没有该项工期索赔权。工期索赔权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3.2.2 工期索赔审查

总监在审查承包商工期顺延要求时,应划清工期拖延的责任,分清被延误的工期是否为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期,弄清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合理,索赔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在工期索赔中,一般只考虑对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或者非关键线路因延误而变为关键线路时,才给予顺延工期。

由于关键线路上任何工作的延误都会造成总工期的推迟,因此,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延误都是可索赔延误。如果该工作处在关键线路上,则延误时间为索赔工期;而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一般都存在机动时间,其延误是否会影响到总工期的推迟,取决于其总时差的大小和延误时间的长短。因此,如果该工作处在非关键线路上,则分析该延误时间与该工作总时差及自由时差的关系:如果延误时间大于工作总时差,则非关键线路的工作就会转化为关键工作,从而成为可索赔延误,其延误时间与总时差的差值为索赔的工期;如果延误时间小于工作总时差且大于工作自由时差,则不存在工期索赔,但应考虑对今后工作开始时间产生影响的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补偿;如果延误时间小于工作自由时差,则不会对工程项目的实施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3 工期索赔的定量计算

3.3.1 直接法

如果工程延期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可以直接将该事件的实际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3.2.2 比例分析法

如果工程延期事件是由于工程量或工程造价增加而影响到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其对总工期的影响。可采用比例分析法,按工程量的比例或工程造价的比例进行分析。

(1)按工程量比例分析:工期索赔值=原工期×新增工程量/原工程量。

(2)按工程造价比例分析:工期索赔值=原合同工期×附加或新增工程造价/原合同总价。

3.2.3 网络分析法

假设工程按照经认可的工程网络计划确定的施工顺序和时间施工,当网络中的某些工作因受到干扰而使其持续时间延长或开始时间推迟,从而影响总工期,则将这些工作受干扰后的持续时间和开始时间等代入网络中,重新分析和计算,得到的新工期与原工期之间的差值即为干扰事件对总工期的影响,也就是承包人可以提出的工期索赔值。

3.4 工期索赔的谈判

(1)总监对工期索赔的处理应秉持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以合同为依据,从事实出发,实事求是,诚信公平,以理服人,并具有灵活性,为谈判解决留有空间;应充分与争议双方进行沟通、协商,按合同约定进行,不能采取“将军”的方式和态度,力争在达成一致、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及时、独立、科学、有效地作出工期索赔处理,努力使承包人得到按合同规定的合理补偿,同时又不使发包人的投资失控。

(2)总监在谈判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要对准备达到的目标心中有数,要促使双方乐于采纳对方的合理意见,学会作出适当的让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3)总监在处理工期索赔问题时,应处理好各参与方的关系,保持友好合作的氛围,建立互信;应积极主动地与双方进行沟通、协商,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对各方的过失应表示理解和同情,用真诚换取对方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创造索赔的平和气氛,避免感情上的障碍。总监应依据索赔事件对该作业工作时间的影响增加值,在不确定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查阅监理原始记录、合同有关条款及相关资料;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应充分与双方协商,最好能取得一致意见。

(4)总监在合同谈判时可建议承包人采用“补偿”代替“索赔”。因为“索赔”容易引起被索赔方的敌对情绪,被索赔方会觉得在情感上无法接受,不利于补偿的取得;而“补偿”是更为容易让补偿方接受的说法,补偿方会认为自身的做法是一种诚信的表现,即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后理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在情感上比较容易接受。因此“补偿”更容易为发包人所接受。这不仅有利于承包人取得经济利益,同时也不损害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良好关系。同时,承包人应当注意的是:这一切都是以承包人能够向发包人提供一流的服务为前提的。只有承包人的服务让发包人满意,补偿的申请才会被发包人所接受。

(5)对于持续时间较长或一时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工程延期申请,总监可以根据初步评估意见,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批准一个暂定的临时工程延期时间(该时间不应超过最终书面批准的延期时间),以避免承包人以工程延期申请迟迟未获批准而被迫加快工程进度为由提出费用索赔;然后再进行详细研究评审,书面批准最终的有效延长时间。

3.5 工期索赔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期索赔问题发生争议时,可按以下方式处理:双方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 工期索赔处理的监理评估意见

当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延期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总监应提出评估意见。针对本工程施工方提出的索赔要求,监理评估意见一一作出如下对应。

(1)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的约定明确。承包人为某桥梁施工单位和房建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中桥梁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所以监理认为,因为是同一份合同,两个单位应作为同一个整体,面对业主时两者不能被孤立地分开对待,而应当作为一个承包人共同对业主负责,即:相对于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只有一家,即该联合体;施工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桥梁不熟悉房建施工或房建不熟悉桥梁施工为由而推卸责任。因此,桥梁施工单位在进行本桥施工时不能仅仅单独从桥梁施工的专业技术角度考虑施工顺序和工期等问题,而应会同房建施工单位共同综合考虑桥梁和房建的施工顺序和工期等问题。

设计图纸在桥梁第七分册桥塔一级结构和房建桥头堡相关图纸中已明确,本桥梁工程中包含有楼层结构。设计图纸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已在投标前提供给了施工方,施工方在投标时对此是非常清楚的。因此,施工方在投标时应按实际设计图纸,根据本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按桥梁和房建综合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否则也中不了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保证措施;而不能按照惯性思维,不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想当然地、无针对性地只按照桥梁工程的常规做法去考虑施工缝的留置方式。塔柱和楼层的施工顺序应遵从规范及标准的规定。规范中对塔柱和楼层结合部位的施工顺序为梁柱同步这一点很明确,对该结合部施工缝的留设位置有非常详细的规定,是合理可行的施工顺序。业主组织召开的专家论证会确认,可以将与塔柱同步浇筑的楼层范围缩减为浇筑0.5 m外伸梁,并增加额外投资对施工缝节点处采取了相应的加固补强处理措施,这对缩短有楼层塔柱节段施工时间是有利的,直接帮助施工方节约了工期,施工方是获利者。因此综合上述情况,监理部认为本条因素不能作为申请延长工期的理由。

(2)本工程总工期比较紧迫,主塔施工进度位于关键线路,为关键工期。由于深化设计图纸需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需原设计和深化设计单位反复进行,因此耗时较长,其施工都是在只有临时白图图纸的情况下实施的。由于深化设计确实导致钢骨柱工程量大幅增加,钢骨柱清单工程量为 2 544 t;而实际深化设计时确认工程量约 3 696 t(具体以审计单位核定为准),超出清单工程量 45.3%。按照设计要求,钢骨柱材质采用 Q345B 高建钢。该材质因一般工程使用较少,市场无大量现货供应,需要事先向厂家订货且订货周期比较长,对加工制造进度会产生重大影响,进而严重影响钢骨柱安装进度;而钢骨柱安装位于塔柱施工工期的关键线路上,是关键工期。因此钢骨柱工程量大幅增加会严重影响塔柱施工进度,进而严重影响本工程总体施工进度即竣工通车时间。具体影响天数可采用比例分析法估算:即按照钢骨柱增加的工程量占钢骨柱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钢骨柱安装所需的原计划总天数,即可估算出因钢骨柱工程量增加导致主塔施工所需增加的天数。按该法估算所需增加的天数暂定为 47 d,具体天数待审计核定钢骨柱增加的工程量后,按实际工程量增加比例计算。

依据施工合同第 13 条“工期延误”之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中第(3)款 “因发包人设计变更在建筑面积、结构形式、设计标准作重大调整,增加的工程量使承包人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实施进行的”的约定,塔柱施工进度延误属于可以顺延工期的范围。因此,同意该工期索赔。

(3)原设计图纸明确要求主塔型钢结构必须进行二次深化设计。二次深化设计未对原结构进行实质性的变更,其结构形式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只是因为标底清单显示的钢骨柱吨位数量与二次深化设计图纸相差较大,仅仅是数量统计有出入,并没有改变原设计图纸的结构形式。因工程量增加对工期的影响已在第2条中作了说明,图纸上的桥塔一级构件的结构形式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在原设计图纸中已明确交待清楚。楼层钢筋穿入塔柱内,这是原设计图纸中就明确的。如果施工方认为该结构复杂对工期影响重大,则应在投标阶段签订合同进行合同谈判时提出该问题。设计图纸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已在投标前提供给了施工方,施工方作为经验丰富的央企和国企承包商对此应充分考虑周详,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并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确保按计划时间完成。而且对因工程量增加造成对工期的影响,已经同意作了相应的工期顺延[详第(2)条];施工方再次提出相同原因而再一次要求延长工期,其本质上属于重复同一因素,所以不能因同一因素而两次要求延长工期。因此,监理部认为本条因素不能作为申请延长工期的理由。

(4)原设计图纸中要求钢骨柱需要进行深化设计符合客观事实。提交原设计单位确认时,每层需深化设计单位和原设计单位反复核对确认,客观事实存在,但具体耗时影响多少天,需施工方提供充分、详细的事实依据和时间记录,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正式确定影响多少天。

若经确认因原设计单位确认深化设计图纸不及时而导致施工方钢骨柱加工制造和安装进度时间延误,则可依据施工合同第 13 条“工期延误”之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中第(2)款“若发包人未能如期提供工程施工图、及时组织设计交底的,或发包人对已完工工序进行设计变更的,虽经承包人精心组织,合理调整工序,仍无法按期完工的”的约定,该延误属于可以顺延工期的范围。

(5)依据监理原始记录,该事件发生在加工制造初期。施工方在加工制造第一节钢骨柱时提出该问题后,业主、设计和监理立即到钢骨柱加工制造厂家进行会商,并商定了解决办法。该问题在钢骨柱安装之前就提前于钢骨柱加工制造(非关键工期)过程中得到解决,钢骨柱按原进度计划在安装之前就运至现场并按原计划时间进行安装。事实上并未造成施工现场停工待料,对塔柱施工进度(关键工期)并未造成任何影响。因此,监理部认为本条因素不能作为申请延长工期的理由。

(6)该条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监理原始记录,房建施工单位在施工消防取水口时采取了穿插施工、流水作业并增加作业人员和作业时间的措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了水下部分的工程量;水上部分待钢围堰拆除塔柱施工结束后再施工。所以 C/D 塔柱并未因房建消防取水口施工问题而导致停工状态,即:停工事实不存在,塔柱钢围堰拆除仍按原计划正常施工。因此,监理部认为本条因素不能作为申请延长工期的理由。

(7)增设塔顶竖向预应力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横梁预应力张拉的次数,否则会进行多批次的张拉;是为了缩短施工工期。该项费用是由业主承担的,增加了业主的额外投资;而施工方是从中获利的,塔顶竖向预应力的设置有利于施工方降低成本、节约工期。竖向预应力的定位可以利用塔柱钢筋的定位钢骨架,无需另行专门制作劲性钢骨架。因此,监理部认为本条因素不能作为申请延长工期的理由。

5 工期索赔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1)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有时工期延期的原因中可能包含有双方责任,此时总监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的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

(2)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是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则这种延误承包人不仅可以索赔工期,而且还可以索赔因工期延误而发生的额外费用。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则只给予费用补偿。

(3)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工程竣工日期客观上不能改变,则对索赔工期的延误,总监也可以不给予工期延长。这时已构成隐含指令加速施工,因而应当支付承包人采取加速施工措施而额外增加的费用,即工期加速费用补偿。

(4)工期索赔处理的基础在于充分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而这些事实和证据的来源,关键在于平时对过程资料的用心收集整理和签证工作。总监应建立工期索赔档案,对工期索赔进行动态管理,密切关注索赔事件的影响,及时跟踪记录事件发生的过程,收集并归档事件发生时各方的文件。

(5)总监在处理工期索赔时无权要求承包商缩短合同工期。

(6)总监对工期索赔的处理应满足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

(7)业主、监理、专家对施工方案的审查是对方案可靠性、可行性的审查,不能等同认为是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达成明确的约定,才能视为对合同的变更。施工方不能以施工方案已经通过审批为由,将施工风险转嫁给业主而由业主承担。

(8)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经总监确认,工期可以顺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③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④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 d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⑤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⑥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⑦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9)工期延误的处理。当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工期拖延而又不能按照监理指令改变延期状态时,总监可以采取以下手段进行处理:①拒绝签署付款凭证;②要求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失赔偿;③建议发包人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

(10)总监进行索赔管理所寻求的应是各方的共赢。如果有一方在索赔事项的解决上吃了亏,那就说明总监的索赔管理是失败的。总监要努力使索赔事件能够在一个各方都能普遍接受的共赢点上得到解决。

6 结 语

收到施工方提交的索赔报告后,监理立即组织审查,快速提出针对性的评估意见,并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进行了多轮艰苦的谈判,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及时化解了争议、排除了干扰,得到业主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的认可,使各方能够共同致力于工程本身,最终按业主要求的时间节点(2015 年 9 月 20 日)竣工通车,为扬州市 2500周年城庆日(2015 年 9 月 29 日)献上了一份厚礼,圆满完成了该项政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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