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琴疏》版本、成书年代及撰者考
2018-02-14文/刘振
文 / 刘 振
在稽考《古琴疏》这一著作的版本、成书年代及撰者等信息之时,发现多处文献所载不同,颇为搅扰,梳理如下。《琴书存目》收录《古琴疏》有二:一为第三卷载《古琴疏》(草元杂组本):不著撰人名氏,说郛有明虞汝明《古琴疏》,乃别一书①;一为第四卷载《古琴疏》(说郛本):明虞汝明撰②。《中国音乐书谱志》第1286条例载:《古琴疏》,宋,虞汶明编,说郛本③。《中国音乐舞蹈戏曲人名词典》第4119条例载:虞汝明,明代,身世不详,善琴,著有《古琴疏》,见说郛④。据查福建省图书馆古籍藏书《古琴疏》为一卷,宋代,虞汝明撰(说郛本)⑤。等等。
那么,由以上所载信息可得关于《古琴疏》几点疑惑:《琴书存目》中所载前者《古琴疏》撰者为何?与后几者是相同或是不同?《古琴疏》撰者之朝代是明代还是宋代?《古琴疏》撰者是虞汝明,或是虞汶明?讨论如下:
经过耙梳、考证,笔者认为,《琴书存目》所著录《古琴疏》的说郛本与草元杂组本应是同一本著作,只是刊印的“版本”不同,因后人对其内容进行增订而致有所差异。故以上所言《古琴疏》为两本著作乃为周氏之误。原因有五:
(1)因前人在编撰书籍之时,史料难以搜集,故信息难免有失准确,且周氏有类似错误不止于此,如:周氏在《琴书存目》中认为,《阳春堂琴谱》《太古正音》二著为异书,但实应为一书,均是张大命所著;又如《琴集历头拍簿》《琴历头簿》亦为同书,均被其作为异书收录于《琴书存目》⑥。
(2)为了更加清晰辨别两个“版本”中《古琴疏》所载内容之差异,笔者将两个“版本”中相关信息分别制成表格(如表格1、2),因《古琴疏》内容是按古琴事件逐条记载,故表格是以编其序号、“琴事”中相关人名及其历史朝代三者构成。
表格1. 沈琯《琴学正声》中《古琴疏》内容增订前信息统计表
通过内容方面来判断,笔者将多处《古琴疏》进行比对,发现《古琴疏》两个“版本”的差异为:一个版本是另一个版本的增订版,亦即两个版本中的一部分内容是完全相同,其中一个版本对另一版本增订了部分内容。如福建省图书馆馆藏古籍《古琴疏》(下文简称“版本1”)与沈琯《琴学正声》⑦收录的《古琴疏》(下文简称“版本2”)即为两个“版本”,后者对前者《古琴疏》内容进行增订。两“版本”相同内容为:所见《古琴疏》著中内容皆有一段简短的序言“余少好书,复好琴,至老不衰。近尤喜观《虞初》《夷坚》家言,中有琴事……”;以及正文内容“伏羲时,婴䃌贡梓,帝命下相柏皇,斫而为琴。一曰丹维,二曰祖床,三曰委文,四曰衡华。”至“薛德音生时有人送琴,铭曰德音。下又有五字,曰‘天水赵耶利’,故小字天水,名德音”,一共记载有五十一条例。所增订版本中的增订内容为:“齐桓公琴:一曰鸣鹿,一曰循况,一曰滥脇,一曰自鸣,一曰空中。”至“潞王製八宝灰琴,编年纪号,备极精工。”所以增订后的《古琴疏》内容共有六十七条例,增订版本内容多出了一十六条例,是两个“版本”之不同。
13 祝牧 东周 39 戴仲若 晋朝14 无亏 东周 40 王敬伯 晋朝15 无 无 41 王韶之 晋朝16 秦惠文 东周 42 王鸾 北魏17 荆轲 东周 43 沈满愿 南朝梁18 无 无 44 吴迈远 南朝宋19 司马相如 西汉 45 何仲弘 南朝宋20 张安世 西汉 46 虞龢 南朝宋21 赵飞燕 西汉 47 虞炎 南朝齐22 张机(张仲景) 东汉 48 梁武帝(萧衍) 南朝梁23 韦玄成 西汉 49 柳文畅 南朝梁24 崔駰 东汉 50 徐修仁 南朝梁25 桓驎 东汉 51 薛德音 隋朝26 建武十一年 (载年份) 东汉
表格2. 《古琴疏》版本增订之内容信息统计表
(3)在正文之前的短序中可以得知,著者将彼时撰写版本内容的时间进行介绍,为“始于伏羲,终于六代”。由表1我们可以看出“版本1”时间确是起始于三皇五帝时期的伏羲,还载“三代时期”、汉、晋、隋及唐代,最终止于“六代”,其中需要说明的是,宋太祖赵匡胤,其虽为宋朝开国皇帝,但生卒于“六代”与宋朝相交之际,故著者将此条例算作“六代”之事。由表2可以看出“版本2”增订的一十六条例内容的时间不仅有“六代”之前,共一十二条例,如东周三条、西汉一条南朝三条及唐朝四条等等;还增订了所谓“六代”以后之内容,如元朝“鲜于伯机”与“毛敏仲”两条,等等。由此我们可知:“版本2”将“版本1”止于“六代”的时间扩展至明代。
(4)著者在短序中还表明了自己的期望:“庶几有博雅君子续而补之,禆其弗逮,非高山流水间一畅事乎。”即著者希望博学多识之人能够对其所著《古琴疏》进行“禆其弗逮,续而补之。”然而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增订的一十六条内容正是“博雅君子”得原著之启示,而后“续而补之”所为而致。
(5)笔者遍查琴学、琴律及琴论等相关文献,加之多方搜集并无他处有对不著撰人名氏《古琴疏》(草元杂组本)记载及考论,仅有周氏如此载之。
基于以上几点讨论,笔者认为,周氏所言《古琴疏》的“草元杂组本”与“说郛本”应为同书,唯内容有所增订;其它著作中记载不同《古琴疏》,亦均为同书不同“版本”而已。故唯有一本《古琴疏》,别无异书,唯独有无增订内容之差异。
那么,《古琴疏》之成书年代又为何?不同有下:周氏认为《古琴疏》为明代;《中国音乐书谱志》载为宋代;福建省图书馆古籍藏书亦载为宋代,等等。考究发现,笔者以为,其成书年代应为宋代,增刊年代为明代或明代以后,原因有三:
(1)由前文讨论已知,“版本1”所著内容时间为:始于伏羲,终于六代,“版本2”所著内容时间由“六代”扩增至明代。增订内容中属明代的有:“明,刘青田,製蕉叶琴”“潞王製八宝灰琴,编年纪号,备极精工”,其中,刘青田是明朝开国元勋刘基,潞王即朱翊镠,乃明穆宗朱载垕第四子。就《古琴疏》成书年代宋、明两朝之争而言,“版本1”时间为终于六代,由所载人物可知均在六代之前,如薛德音、徐修仁、柳文畅、梁武帝等等,加之其中所载第三十七条例相关人物为“宋太祖”,故笔者认为,“版本1”多为宋代所著,即成书年代为宋代。值得反问的是,倘若其成书年代为明代,其所载内容时间又为何只止于六代,却不载六代以后宋、元、金、辽及明朝等几个时期的内容?笔者认为,些许古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因其只见增订的“版本2”所载内容时间止于明代,且不知增订前的“版本1”,故而将增订内容中明代错误的作为《古琴疏》成书年代。而因为增订内容的有无将时间刊定错误,这也与前文所言著者“禆其弗逮,续而补之”之期望相吻合,即后人见著者在短序中所言期望,故增刊之,而增刊年代应为明代或明代以后。而此处恰也解释了《古琴疏》成书年代为何有宋、明两代之争。
(2)于《古琴疏》短序后均著有“吴郡虞汝明识”或“吴郡虞汝明”字样。其中,“吴郡”是指以今苏州为中心的行政区划,历代有所不同:“楚汉之际分会稽郡置吴郡。汉武帝后废。东汉永建四年(129), 复置吴郡…… 隋开皇九年(599)改吴州为苏州……大业初又改苏州为吴州,又改吴郡……宋政和三年(1113), 升苏州为平江府。”⑧至明代,苏州一名沿用至今,并且再无官方将其改为吴郡。所以,宋朝及宋朝以前仍旧延用将今苏州称为吴郡的习惯,且有大量著述为证,如范成大《吴郡志》、罗处约《吴县图经》、朱长文《吴郡图经续记》及宋人李洪诗词《送钱进思粹吴郡》等等。故笔者认为,此处“吴郡虞汝明识”中的“吴郡”亦可以佐证《古琴疏》成书年代为宋代,而非明代或他朝。
(3)周氏编撰《琴书存目》是按历史朝代将其分为不同章节,分别是:卷一为周代至隋代;卷二为唐代;卷三为宋代,卷四为元、明两代,卷五、六清代至民国时期。而周氏将“草元杂组本”收录于卷三,即倾向性地认为,其成书年代为宋代,将“说郛本”收录于卷四,即更加倾向认为,其成书于明代。由以上讨论又知《古琴疏》成书年代为宋代,而非明代,其应该是增刊于明代。故笔者认为,周氏所言“草元杂组本”与“说郛本”的成书年代应同为宋代,两者仅为《古琴疏》的不同版本而已。由此著误也可得知周氏并未目睹所言不同版本的《古琴疏》,亦可知其并未考证、辨析不同版本之异同,故致以上之误。
所以清晰可得出,《古琴疏》成书年代应为宋代,增刊的时间应为明代或明代以后。
《古琴疏》撰者是虞汝明?或是虞汶明?“汝”“汶”两字形态相似,恐为后人引著或收录疏忽著错,而后讹传,加之经过以上言证及以古籍为证,清晰可知,《古琴疏》撰者应为虞汝明,而非虞汶明,此处为《中国音乐书谱志》之错误。
经步步辨析,可以推导出:《古琴疏》唯有一本,其作者应为:宋代虞汝明,增刊时间为:明代或明代以后;以上“版本1”内容之时间为“始于伏羲,终于六代”,共五十一条例,“版本2”增订内容之时间扩至明代,增订内容共一十六条例。
注 释
①周庆云《琴书存目》(乌程周氏梦坡室版),1914年版,卷三,第34页右。
②周庆云《琴书存目》(乌程周氏梦坡室版),1914年版,卷四,第3页左。
③《中国音乐书谱志(增订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④曹惆生《中国音乐舞蹈戏曲人名词典》,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22页。
⑤福建省图书馆古籍藏书,清顺治间宛委山堂刻《说符》本。
⑥囿于篇幅有限,笔者将另文对《阳春堂琴谱》《太古正音》与《琴集历头拍簿》《琴历头簿》异、同著作进行考证、讨论。
⑦《琴曲集成》第1册,中华书局出版社,1980年版,第3—93页。亦为南京图书馆古籍藏书,清康熙香度楼刊本。
⑧吕志毅《范成大〈吴郡志〉——吴地定型方志的界碑》,《黑龙江史志》,2003年第6期,第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