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维和行动武力使用规范的思考*
2018-02-12陈楷鑫张贵洪
陈楷鑫,张贵洪
(复旦大学 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复旦大学 国际问题研究院,上海 200433)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职能的重要手段。虽然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纯粹军事手段,但是维和行动需要一定的武力存在以确保其行动有效实施。不论是其传统维和原则中规定的“非自卫不使用武力”,还是后来将平民保护与捍卫使命列为使用武力的允许范围,维和行动的武力使用规范一直伴随着维和行动的发展而衍生出新的内涵。随着维和行动部署的环境愈发恶劣,现今更应该正视维和行动中的武力使用问题。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武力使用规范的演变:从自卫到平民保护
(一)作为自卫权利的联合国维和行动武力使用规范
早在第一代维和行动中,联合国就已经提出有关武力使用的概念和规则。1956年在应对苏伊士运河危机而成立的联合国第一期紧急部队中,时任秘书长哈马尔舍尔德就提出了其著名的传统维和三原则:各方同意、中立、非自卫不使用武力。其中,非自卫不使用武力的原则在冷战时期联合国处理国家之间的纷争中是颇具成效的。在1956年的苏黎世运河危机期间,美苏两大国的政治施压促使英法以三国撤军,也保证了第一期紧急部队任务的完成。因此,冷战的大环境下,维和行动作为政治工具,其使用武力手段应仅限于维和人员自卫的权限。
但这样的大环境下也不能保证联合国维和部队能够顺利地完成每次任务。1960年,不主动使用武力的准则让刚果行动在两大超级大国角力的情形下摇摆不定,维和行动不仅间接导致卢蒙巴死亡,而且促使联合国通过了S/RES/161(1961)号决议*第一条在阐述有关采取各种适当措施防止刚果内战时,提到“在必要时使用武力作为最后措施”。参见:《安全理事会1961年2月21日(第942次会议)关于刚果共和国(雷堡市)情势所通过的决议案》[R/OL].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S/4741&referer 访问时间:2016年9月26日。,第一次通过授权使用武力来处理国家内部冲突。这一转变凸显出传统武力使用原则在应对国内冲突时的无奈。虽然没有形成关于武力使用的规范性文本,但至少从案例的角度表明了维和行动使用武力的原则在应对国内冲突时的短板。
到了1973年第二期紧急部队,“自卫”的内涵有所扩大。1973年10月的秘书长报告中“自卫”的内涵较之以往有所拓展:“自卫包括抵抗对方以强制手段阻止它执行安全理事会所交付的责任的行为。”[1]这一对“自卫”范围的扩大的解释,一方面让“安理会所交付的责任”得到了实地维和的保障,另一方面实质上也是对武力使用情形扩大的界定。自卫权扩大将维和人员个人安全与维和任务顺利完成进行了有机的统一。这可以降低因执行任务而使维和人员遭受生命威胁的风险,也可以避免因注重维和人员安全而无法有效开展工作的尴尬。虽然这一自卫权扩大并没有在此后一段时间的其他维和行动中得到体现,但这说明联合国已经开始重新思考武力使用的规范。
冷战结束以前,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关于武力使用问题自哈马尔舍尔德原则后并无过多进展。涉及武力使用原则的行动在相关决议中大都表述为只有在自卫时才可使用防御性武器。*例如1974年联合国部署的脱离接触行动。相关文献参见:《脱离接触协定》附件B[R/OL].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S/11302/ADD.1 ,访问日期:2016年9月27日。武力使用原则围绕自卫权展开,拓展也仅限于对自卫范围的扩展。对于冷战前的武力使用规范,其性质是作为维和人员人身自我保全的一项措施。即使是像刚果行动那样大规模主动地使用武力,那也是在卢蒙巴和哈马尔舍尔德相继去世,维和人员出现持续伤亡,外交途径无法制止这种针对维和人员的武装袭击的情形下发生的,其出发点仍是保护维和人员不受当地武装力量的威胁和挑衅。本文认为这主要与以下三个因素相关:第一,冷战结束前的冲突大都是国家之间的冲突矛盾,在同意原则与中立原则得到保证的前提下,维和行动的执行环境大多数是相对安全的(刚果行动等少数行动例外)。这一时期主要的维和任务是监督停火、隔离接触等,过度使用攻击性武器有可能会带来适得其反的效果;第二,维和行动最初是为了在《联合国宪章》第六章“温和手段”和第七章“强制手段”之间找寻一个折中的手段而设,这自然与第七章第四十二条“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的进攻性军事手段有所区别;第三,传统维和三原则中,针对行动本身的原则是“同意”和“中立”原则,而“非自卫不使用武力”则是对维和人员自身保全的原则,武力使用并不是履行行动的手段。同时,维和行动也更多地被看作一种政治手段而非军事手段,因此,武力使用在传统维和行动中一直被框定在维和人员自我保全的手段之中。
(二)更为主动的武力使用规范
冷战结束后初期,维和行动的武力使用出现了一个短暂的转变:联合国开始寻求更为主动的武力使用规范。
这一转变的背景可以从1992年时任秘书长加利发布的《和平纲领》的报告中得到展现。该报告认为,冷战的结束让世界上无论大小国都重新燃起了对联合国的期待,相信联合国能够不偏不倚地行使其宪章赋予的权力。[2]这需要联合国更加积极地干预世界事务。而加利则在报告中提出了以下三点:第一,关于待命部队。加利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认为目前联合国需要装备一支随时待命的武装部队,所以加利提议将随时待命部队的建立提上谈判日程。第二,关于执行和平部队(peace-enforcement units)。报告中提到,执行和平部队的设置是作为《联合国宪章》第四十条的临时办法。这支部队与专为对付侵略行为的部队或与随时待命参与维持和平行动的军事人员不应混为一谈,它不需要当事国同意,是由安理会授权、秘书长指挥的特别武装力量。第三,关于人员安全。加利认为,安理会应当认真考虑采取包括集体措施的选择权来对付危害联合国人员安全的人员,以便“一旦联合国行动的宗旨受到有计划的阻扰和敌对事件发生时予以实施”[3]。这一论述与后来“非自卫和捍卫使命不使用武力”的论述有相似之处。
但是随后联合国索马里行动第二期(以下简称“联索二期”)的实践立马就显现出这一积极武力使用规范的转变的失败。此次行动有两个实施背景:第一,这次行动是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开展的[4],较之传统的“六章半”维和行动在武力使用上强度有所加大;第二,加利在1992年给安理会的一封信中提到当时索马里的情况恶劣到“无法用维持和平的办法来对付”[5],并暗示希望采取《和平纲领》所提的“扩大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作用”的措施。而实际上,这次行动也采取了超出传统武力使用规范之外的武力行动:自1993年6月“索马里联合大会”所属武装力量向联合国人员发动袭击后,联合国多次通过空中精确打击和地面部队配合清除武器储存库并控制电台以阻止武装派别继续向平民煽动对维和部队的仇恨。[6]10月3日下午,旨在抓捕艾迪德的“艾琳行动”(Operation Irene)展开。[7]但是,行动中美籍维和士兵共死亡19人,伤70多人,使得联索二期遭受了空前的质疑和反对。美国在国内外的压力下,不得已跟艾迪德秘密谈判,撤出维和部队。这引起了其他国家纷纷撤军的连锁反应。最终在1995年,联索二期部队在尚未完成维和任务的情况下,全部撤出了索马里。
联索二期是联合国史上少有的采取主动武力作为手段的行动。这次行动的失败也可以看作是《和平纲领》对维和行动扩大化和武力使用定义的失败。对此,1995年1月,加利秘书长做了一份名为《〈和平纲领〉补编》(下文称《补编》)的报告,以此对《和平纲领》进行“某些领域的强调”。[8]报告一方面强调就维和行动本身而言,在不具备动武能力的情况下动武是很危险的事情,并且,有必要抗拒使用军事力量以加速维和进程的诱惑。维和行动使用武力(除自卫之外)应被视为变通办法而不是常规手段。另一方面强调,安理会授权一些会员国执行强制行动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是有必要的。临时由“对冲突特别关心的国家”组成的“秘书长之友”可以调动资源支持秘书长,即便这可能给联合国的地位和信誉带来不利的影响。进一步地,加利在《补编》中援引《联合国宪章》第八章,认为区域组织可以在维和行动中做出贡献。鉴于部分区域组织拥有实地经验,加利特别强调联合国与他们的“联合部署”和“联合行动”。从上述两个方面看出,在《补编》中,加利并没有全盘放弃使用执行和平部队或者更为积极主动的武力的设想,而是将其实地执行权交给区域性组织和自愿国家联盟,将其与维和行动进行彻底的区分。
(三)作为平民保护手段的维和行动武力使用规范
20世纪90年代,维和行动中另一个突出的转变就是将“平民保护”纳入维和工作内容中。促使这一转变的发端可以追溯到1994年的卢旺达大屠杀。这次大屠杀可以说是维和行动在平民保护工作方面的缺失的极端反映。表现为:其一,对维和使命机械的遵守。1993年部署的卢旺达援助团(以下简称“援助团”)的任务是监督停火和保证首都安全,对于超出这一范畴的其他行动,联合国表现出的是谨慎和回避[9];其二,安理会对乌干达社会危机的轻视。尽管加利秘书长提议将援助团期限延后6个月以处理当地的针对平民的安全事件,安理会还是因为资金问题只允许4个月延长时间;其三,派兵国违反派兵承诺及消极应对。整个维和行动期间,联合国及其会员国表现出对保护平民的消极保守:在大屠杀开始后,美国受到之前索马里行动的影响,拒不出兵;比利时也在10名维和士兵身亡后宣布撤走所有的比利时维和人员。[10]实地维和人员在行动中也是消极待命。[11]
在这次大屠杀之后,联合国将平民保护问题提上了讨论日程。1998年,秘书长的一份关于非洲冲突起因和促进持久和平发展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要“在冲突局势中保护平民”。[11]报告认为,平民已经从冲突间接受害者上升为直接目标。这份报告中提出,对平民的保护,应该重点监测妇女儿童的人权状况,加大对人权特派团的经费摊款,有可能的话,还要对加害的武装人员追究其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次年安理会在一份主席声明中就保护冲突中的平民的决心表述得更为明确。安理会表示愿意按照《联合国宪章》,对以平民本身为目标或蓄意阻扰向平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情况做出反应。同时,“安理会请秘书长具体建议其职责范围内如何从实际上和法律上改进武装冲突情况下对平民的保护”[12]。
同年的《秘书长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问题给安理会的报告》认为,战斗人员并没有重视和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及人权法,平民在冲突中受到极大伤害。因此这份报告在武力使用上就保护平民所必须做的事情提出了明确的建议:
(1)视情况在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开始移动时派驻维和人员,确保他们能够在难民营安顿下来,免受武装分子骚扰或渗透;
(2)部署国际军事观察员监测疑似藏有武器、战斗人员和武装分子的难民营。若查实情况而当事国无法武力干预,则考虑部署区域或国际军事部队,采取的措施可以包括迫使战斗人员或武装分子解除武装;
(3)建立临时安全区保护平民和提供援助,为此要组建可靠的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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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面对大规模不断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考虑采取适当的强制行动,安理会对此应考虑到有限和适当使用武力及其对平民和环境的影响。[13]
在2000年4月安理会第1296号决议中,除了上述的表述外,安理会就冲突中保护平民提出了以下两点:一是提出向处于武装冲突中的平民提供保护方法时,必须对每一个案的具体情况逐案分析;二是打算在适当时机与有关的区域组织协作来增加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机会。[14]从这里可以看出,联合国维和行动在决策层上并不打算对冲突中的平民保护提供一种统一行动的机制。作为一种职能手段,安理会依旧希望将职责更多分给有能力且可监控的区域组织。但同时,秘书长2001年的工作报告中强调,在非洲,虽然“各国和各区域组织已表明越来越有兴趣在非洲的维和行动中发挥作用,但它们可用资源有限,这是一个重大障碍”。同时他指出,“国际社会应意识到,加强非洲的维和能力不能成为减少在非洲大陆参与的借口”。[15]
自1999年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成立以来,几乎所有的维和行动都有明确的保护平民的授权任务。联合国安理会于2009年发布《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备忘录》,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平民保护规范。2010年11月《秘书长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中强调,特派团在部署前应该进行培训,制定平民保护战略。同时该报告还指出,特派团的缩编是一个棘手的问题。[16]如何在缩编前制订保护平民的基准是这一背景下在冲突中保护平民工作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联合国维和行动中武力的使用:正当性和限定
维和行动的武力使用规范从传统维和中的针对维和人员自身安全维护的原则,扩大为联合国执行和平任务(平民保护)的一种手段。其涵盖的受保护主体也从维和人员扩展到当地平民和国际救援人员。关于武力使用的正当性和限定,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对维和行动武力使用规范的发展内容。
(一)武力使用的正当性
2000年8月,以卜拉希米为首的高级别专家小组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卜拉希米报告”)。这份报告对联合国过去的维和行动做出了全面的审查。就维和行动的武力使用正当性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第一,保护任务不受破坏的正当性。报告认为,联合国军事部队应该能够“保卫自己和特派团其他组成部分,并且使特派团的任务不受破坏”[17];第二,强硬接战规则的正当性。接战规则“不应限制特遣队只能进行一枪对一枪的还击,而应容许在联合国部队或受其保护的人民受到致命攻击时做出有力的还击,迫使对方停止攻击”。联合国“不应强迫联合国特遣队将主动权交给攻击者”。[18]第三,武力使用具有道义性。报告认为,当事各方在道义上不是对等的,有些显然是侵略者,有些是受害者。维和人员不但在行动上有使用武力的理由,而且基于道义也不得不这样做。[19]但同时专家小组强调联合国不会卷入冲突。需要对维和行动增援时由自愿国家联盟按《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相关条款行动。[20]
2004年,联合国大会一份报告认为目前有两种趋势表明安理会在处理冲突时的效力日益增强,一是其越来越积极并有意愿动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赋予的权力,二是人们越来越期待安理会成为武力使用的仲裁者。[21]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大屠杀表明,在阻止被国际社会承认的合法政府屠杀其本国公民时,联合国需要相当规模的军事部署能力,同时也需要克服主权不可侵犯和干预权力这两种主张的冲突。因此这份报告提出了安理会考虑批准或同意使用武力时的五个正当性的标准:(1)威胁的严重性:包括两点,一是这种威胁是否明确和严重,二是这种威胁是否涉及种族灭绝或其他大规模的清洗;(2)正当的目的:维和行动若是要采取相应的军事行动,必须明确行动的目的只是制止或者避免威胁;(3)最后的措施:在采取武力手段之前,必须探讨过非军事措施以及有正当理由认为这些措施不会奏效;(4)相称的手段:判定拟议的军事行动的范围、时间和强烈程度是不是应对有关威胁所需要的;(5)权衡后果:是否有相当的把握认为军事行动可成功消除有关威胁,而且行动的后果不会比不采取行动的后果更坏。[22]
(二)维和行动武力使用限定
2006年,维和行动部认为,维和行动效果和效率需要加强,因此打算制定一份“和平行动2010”的报告并做行政和财政上的盘查。2008年,联合国维和行动部和后勤支助部发布了《联合国维和行动:原则和指南》作为“和平行动2010”的阶段性成果。这份文件对1995年《维和行动总则》的八大原则进行了舍弃,重新回归传统维和三原则中。但是三原则的具体内涵在诠释上发生了变化。其中在非武力使用原则上,表述为“非自卫和捍卫使命不使用武力”(Non-use of force except in self-defense and defense of the mandate)[23],并对武力使用进行了限定:
(1)将武力使用限定为战术层面的运用。维和行动在面对国内冲突的时候,由于国内武装分子具有分散性,并且其行为干扰行动任务的执行并对平民构成威胁,因此文件认为,自卫权应包含有保护安理会授权行动不受阻止的含义。文件还强调,适用这种武力使用原则所指的维和行动被指称为“强势维和”(robust peacekeeping),这不仅与传统维和行动不同,其与以往所提出的强制和平也有所不一致。“强势维和”作为一种战术层面的武力使用,需要安理会的授权以及东道国或者主要冲突方的同意。而强制和平则不需要获得主要冲突方的同意,并且可以作为战略手段使用。
这种对维和行动武力使用的限定在联刚稳定团的行动中得以显现出来。刚果东部北基伍省2008年爆发的危机严重影响了该地区的和平稳定。因此,为了支持《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区域和平、安全与合作框架》的目标,安理会一致通过S/RES/2098(2013)号决议,建立专职的“干预旅”*联刚稳定团:联刚稳定团的背景。参见:http://www.un.org/zh/peacekeeping/missions/monusco/background.shtml ,访问日期:2016年10月8日。,加强刚果稳定团的维和能力。
“干预旅”从性质上说属于“强化的维和行动”。如上文所说,其设立和武力使用需要得到安理会授权(S/RES/2098(2013)号决议)以及有关各方的同意(大湖区周边国家的同意原则体现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区域和平、安全与合作框架》的目标中)。这个部队的设立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部队的目标分别是保护和解除威胁。保护的对象包括平民和当地国际组织工作人员,解除的对象是武装团体的暴力行为,部队行动将持续到刚果的司法和安全机构可以管控该地区的威胁为止。[24]二是部队有明确的撤离战略。安理会将会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情况以及刚果在履行其承诺方面的进展,考虑是否需要继续派驻“干预旅”。“干预旅”的派驻与刚果稳定团的派驻在时间和进程上是分开的。从这可以看出,目前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武力使用在结合现有冲突环境和联合国自身资源情况,对武力使用做出了目标和时间的限定。武力使用并不追求军事上的胜利,而是为了解除武装团体的威胁。因此在时间上必须有明确的退出机制,以免像索马里二期行动或者刚果行动那样深陷冲突泥潭。
三、联合国维和改革与武力使用规范的未来:挑战与前景
(一)武力使用规范的挑战
有学者认为目前武力使用有两方面的趋势:一是高科技武器不断投入使用,以减少对非目标的损害,而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占有优势;二是在占据武力优势的同时占据道德高地,以免受到人道主义等的谴责。[25]对联合国维和行动而言,对武力使用规范构成挑战的因素有两个方面:
(1)维和行动执行的环境愈发恶劣。与以往的维和行动不同,随着联合国对地区冲突的进一步干预,其和平行动需要在更加恶劣的环境下进行。这种环境甚至是“没有可维持和平的环境”。[26]因此他们的工作不是维持和平或者建设和平,而是遏制或者管理冲突。2015年一份由审查联合国和平行动的独立小组(以下简称独立小组)向联合国提交的研究报告(HIPPO Report)中进一步解释了这种环境的表现:监督停火的任务是在更加充满敌意的环境下进行;强制和平工作往往因为政治和平进程的崩溃而中断;特派团还要担负管理冲突的工作,但是在暴力环境中缺少以往推动成功的有利框架。[27]独立小组因此认为和平行动的目标应该是将尽可能多的冲突方纳入和平进程当中。而对于游离于进程之外的“破坏者”,则应该给予有效的制止以及惩罚。严峻的环境给维和行动造成两难的困境:如果不采取强有力的武力使用规范,维和行动无法完成既定任务,特别是目前平民保护、人道主义救援已经成为维和行动任务的重要部分,平民的伤亡会给维和行动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如果采取强力的接战规则,则会让维和人员陷入安全局势复杂的冲突之中。一旦出现伤亡,派兵国极有可能选择撤回自己的维和部队。这对整个行动都是极为不利的。
(2)除了上述严峻的任务环境,目前对维和行动武力使用规范造成更为直接困扰的是,国际社会尚不能对联合国武力使用规范达成一致的看法。首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武力使用规范上持有不同的看法。发展中国家派出的维和军事人员由于整体装备不够先进,无法在面对当地武装团体的行动中保持武力优势。因此为避免人员伤亡,在实地维和中对武力的使用是慎之又慎。发达国家的维和部队装备相对精良,因而倾向于依赖优势武力来应对可能的武力骚扰。其次,安理会与维和行动部在武力使用规范上也存在矛盾。出于对平民保护的道德要求,安理会在1999年塞拉利昂特派团之后的几乎所有维和特派团的授权中,都提到了类似“向面临急迫威胁的平民提供保护”的字眼。特别是近些年在刚果、科特迪瓦、南苏丹、马里、阿卜耶伊地区、达尔富尔地区部属的特派团,安理会甚至授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来完成维和任务。但与此同时,维和行动部在使用武力问题上却显得不那么积极。维和行动部下设行动厅、法治和安全机构厅、军事厅以及政策、评价及培训司,共有431个职业(包含14个临时职位)。[28]其中,负责“支持联合国的目标部署最适中的军事力量”*见联合国维和行动部网页:http://www.un.org/zh/peacekeeping/about/dpko/ ,访问日期:2016年10月30日。的军事厅则只有28个职位。对于目前正在执行的16个维和行动而言,军事厅显得人手不足。这带来的是分析能力的匮乏以及指令传达的迟缓。这些负面因素对维和行动武力使用的授权使用是不利的。再次,联合国与其他国际组织就维和行动的武力使用也有不同的倾向。由于一些维和行动的武力使用给当地日常生活造成了紧张的气氛,一些维和行动部署地区的武装团体甚至平民对维和部队颇有微词。其他在当地工作的国际组织也因为当地人的“排外情绪”而成了当地人不欢迎的对象。甚至一些国际人道组织工作人员为了在工作中不受到来自武装分子的袭击,有意与联合国人员保持距离。同时在车辆、直升机等使用上刻意避免使用黑字白底的联合国标志的载具,以免成为骚扰和袭击目标。[29]原本受命保护当地平民和当地其他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维和部队反成了受保护对象人身安全威胁的触发因素,这值得反思。
由上可以看出,目前维和行动由于参与主体众多而显得庞大而复杂,对武力使用的意见,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组织,甚至联合国内部不同部门都存在着诸多的矛盾。现在参与维和行动的主体不限于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国家、甚至是有影响力的个人,都是维和行动参与者。因此,对武力使用规范讨论的当务之急,是要统一维和行动参与者就维和行动中的武力使用问题达成一致看法。
(二)维和伙伴关系——武力使用规范的共同认识的建立
“全球伙伴关系”是联合国推动世界各国在处理全球性问题的联动机制。早在1994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就邀请11个国际组织的领导人到联合国总部,就联合国与区域性组织在地区安全,尤其在维和行动上的合作和协调进行磋商。[30]2009年7月,维和行动部和外勤支助部联合发布了一份名为《新的伙伴关系议程:开辟联合国维和新视野》的非正式文件[31]。这份文件呼吁联合国内部机构、资源贡献国以及其他外部伙伴一道加强联合国的全球伙伴关系。文件从三个方面谈及伙伴关系的强化:一是在目标上,应该通过政治战略指导和其他外部支持实现对维和行动的设计、建立与管理。二是在行动上,要做到更快的部署以及更明晰的角色定位。特别强调在保护平民、强势维和和建设和平三个领域中要统一贡献国、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协调性。三是谈及未来的伙伴关系,认为应该建立一种“创新”且“灵活”的能力,这种能力可以突出维和任务所在地的供给和需求关系,同时可以对人才进行留任和筛选。随后在2010年及2011年,维和行动部和后勤支助部又分别发布了《新视野倡议》的1号和2号进展报告,对前述非正式文件中列举的平民保护、强势维和和建设和平三大领域进行了进展回顾。这三份文件虽然是非正式文件,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文件本身的目的在于促成未来可能参与维和行动的伙伴达成一系列的共识,并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的目标。
目前,联合国与非洲联盟、欧洲联盟这两个区域组织在马里和中非两个国家的维和行动合作是较为成熟的。例如在中非共和国,非盟通过马里、萨赫勒特派团以及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在马里的过渡和稳定的政治进程中继续发挥作用。而欧洲联盟则为执行共同安全与防卫政策部署定向明确的部队,并负责培训咨询或其他交接的工作。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在一些难度较大的行动中,一个组织都难以确立明确的战略方向,更不用说在成员不同、看法各异和关系松散的几个组织中,要在安全理事会维持和平与安全首要职责的大框架内确立明确的战略方向难度更大。[32]2015年的和平行动高级别独立小组的报告再次强调维和伙伴关系,认为今后联合国需要一个更具包容性的伙伴关系,在每个行动伊始建立共同的目标。该报告还提出,伙伴之间应该有互相尊重和共担责任的基础。[33]
2016年,联合国一份关于建立全球伙伴关系的大会决议进一步认为,联合国与相关伙伴的合作应该是基于原则的办法[34],联合国在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应该选择一些支持《联合国宪章》和其他能体现联合国核心价值观的文件、承诺奉行《联合国全球契约》各项原则的伙伴。同时决议邀请各界人士推动并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作为培养公民意识、促进全球公民对联合国核心原则和活动的理解的重要渠道。
因此,在目前这种艰难的维和行动环境中,维和行动要取得成功(哪怕是有限的成功),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达成一致的看法:武力使用的必要性、原则和撤出机制。
武力使用的必要性。正如《2015年联合国和平行动的未来》[35]所说的,“政治努力必须辅之以坚定的决心,包括在必要时使用武力。”现在部署的特派团需要适当的行动框架和接战规则来保护自己及履行任务,愿意通过有策略地使用武力来保护平民和其他工作人员。保护平民已经成为目前综合特派团工作的一部分。但是,特派团履行保护平民义务的环境却非常艰险,因此在非武力手段失效以及平民受到迫在眉睫的威胁时,维和行动要有使用武力的授权以及能力。
武力使用的原则。早在2005年联合国大会上的全体会议中,刚果代表就提出,联合国“必须采纳适用于使用武力的明确原则,加强联合国在这个领域的能力”[36]。但时至今日,联合国尚未制定出能够完全指导这种多层面强势维和的武力使用原则。维和三原则在维和行动史上的成功例子表明其可以推动传统维和中督促停火和执行停火和平协定的工作顺利完成。但是,面对包含着人道主义救援、保护平民、安保部门培训、缴械、复员及重返社会工作和社会治理等复杂任务的多层面维和行动,维和三原则需要作出更加积极的解释。特别是武力使用问题,其“捍卫使命”的范围目前已经包含了平民保护的内容。因此,这一原则不应该成为某些国家拒绝向特派团提供人力物力的借口。
武力使用的撤出机制。从“干预旅”的部署可以看出,武力使用目标并不是从战略上摧毁武装团体,更不是加强政治施压和增加谈判桌上的筹码。战术层面的武力使用仅仅是消除武装团体给维和使命和工作人员及当地平民带来的威胁。因此,在确定使用武力前,必须有明确的可达成的政治目标以及明确的可实施的时间表,在完成既定目标后立即撤出。
四、结语
联合国维和行动作为《联合国宪章》第六章的温和手段和第七章的强硬手段两者之间的折中办法,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表明其离不开使用武力。但是,为了避免维和行动成为纯粹的军事手段,在使用武力时必须作出相应的限定与规范。强制和平的提出似乎给了联合国在主动使用武力提供了路径,但索马里行动的失败让联合国不得不重新审视这种超国家的军事手段。早在2000年“卜拉希米报告”中提出的“强势维和”在使用武力时需要同时获得安理会授权和冲突方的同意,并且需要在有明确政治目标和可执行的时间表的前提下才能部署。这一概念在联刚稳定团中有了“干预旅”的实践。参与维和的全球伙伴对维和行动武力使用的态度不一。本文认为,在维和行动中无法避免使用武力,相关组织需要正面应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挑战。
[1] 联合国安理会.秘书长关于安全理事会第三四〇(一九七三)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R/OL].第2页,第d段。http://www.un.org/zh/documents/index.html&Lang=C 访问日期:2016年9月27日。
[2] 和平纲领: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与维持和平,A/47/277-S/24111,第1-7段,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sg/report/hpgl.htm。
[3]联合国安理会.和平纲领: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与维持和平[R/OL].第68段。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sg/report/hpgl.htm ,访问日期:2016年9月27日。
[4] 联合国安理会.第794(1992)号决议[R/OL].第10段, http://www.un.org/zh/peacekeeping/missions/past/unosom2/ ,访问日期: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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