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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保障制度

2018-02-11张鑫淼易玉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企业创新主体

张鑫淼 易玉

摘要:在市场竞争条件下,创新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根本途径。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表明,创新已成为促进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和关键因素。创新的发展也会引起新的社会关系产生,这些复杂的关系远非行政措施和政府政策所能解决,需要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调整。企业在国家社会发展中占据命脉地位,而当今时代是创新的时代,如何促进我国企业创新主体发展壮大是我国能否顺利地转变为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企业创新;主体;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G306;F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86-01

作者简介:张鑫淼(1987-),女,汉族,辽宁朝阳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易玉(1963-),男,汉族,辽宁海城人,沈阳工业大学,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企业创新主体法律保障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一)企业创新主体法律保障制度的内涵和特点

企业创新主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從其存在的社会功能和性质来看,企业主体是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具有独立性的组织,我们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企业的第一经济特性;第二、从其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来看,盈利是作为企业创新活动的最终目的;第三、从其存在的法律关系来看,企业主体必然是依法成立和生存的,首先是具备特定法律形式,这一特征是企业创新主体最为明确的法律特征。

(二)企业创新主体法律保障制度的意义

了解企业创新主体具有两大实际意义:一是有利于我们从不同侧面了解其具备的社会、经济方面的属性把握它的法律特征;二是对于一些现存的不恰当的或者错误的法律现象有了准确的认识,便于我们及时准确的更正和完善。企业创新主体的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无论是从法律的制定还是实施与修订上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立法执法准则,否则法律便会失去原本的效力与庄严性。

二、我国企业创新主体法律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创新主体及其创新成果的法律保障不完善

首先,我国目前是属于企业创新主体法律保障的立法层次较低。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这样划分为几个层级,第一层次是宪法,第二层次是基本法律,第三层次是一般法律,第四层次是法规等。

其次,现存一部分法律规章操作性较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发挥创新能力、开展创新活动。操作性不强就导致了很多概括性、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形同虚设,造成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很大困难。

最后,在对企业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果的法律保障方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案件的审判模式中还需完善。

(二)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法律保障不健全

我国企业创新主体制度有一个突出问题那就是科研创新与企业创新活动严重脱节。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企业作为创新主体无法第一时间掌握;企业需要的创新技术,科研领域也并不知情或者无法提供。企业应在产学研究里面发挥主体作用,抓住创新整个环节中的关键性要点,以至于带动企业创新的需求,推动合作真正促进创新活动开展。

三、完善我国企业创新主体法律保障制度的具体对策措施

(一)完善对企业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果的法律保障

创新成果一旦形成便产生专属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国家法律部门应完善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必须明确各部门权责,在完善自身法律保障环节的同时吸收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理论上和事务上过硬的职业队伍,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正常运转,对企业创新成果从申请到公布都严格依法进行,从而才能有利于保障企业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果不会受到损害。

(二)健全企业创新主体法律保障制度

1.保障企业创新主体的科技投入

首先,大力保障和增加科学技术的投入。建立高效多渠道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全社会企业创新开发研究投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总体比例应成逐年上升趋势,使我国现阶段总体科技投入水平同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要求相适应。第三,优化科技投入中的财政投入。科技投入中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的是基础创新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科技投入与科技财政投入合力为企业创新机构的正常运转、创新研究条件建设等资金问题的解决做出贡献。

2.完善税收政策激励企业创新

首先,加大企业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允许企业按每年实际支出的创新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的所得额。第二,允许企业加速创新研发装备折旧。企业用于研发创新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下的,可以按比例摊入企业的管理费。第三,加强建设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承担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科技创新计划重点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尚不能生产的关键性仪器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应该免征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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