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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浙两地小微企业生存现状及发展策略

2018-02-11刘茹姣

法制博览 2017年12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

摘要: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本文以烟台和温州小微企业融资发展为视角,分析小微企业融资所面临的困境和法律风险,探寻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危机的方法与机制,从法律层面上探究怎样设计法律制度对企业发展更有利,为完善小微企业发展前景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资服务平台;双元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53-02

作者简介:刘茹姣(1997-),女,山东蓬莱人,烟台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理论解释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二、小微企业融资方式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融资方式和渠道

1.从拥有资本的自然人直接融资

无须资质审核,方式灵活。借款时,双方事先约定利息,在1分利-3分利之间。

2.利用人际关系进行融资

由于长期积累的信用,外国人大多愿意向信誉状况良好和合作关系久的小微企业施以援手。另外,企业主利用自身积攒的人际关系和合作关系,先欠原材料厂家的钱采购原材料,等产品制成卖出赚到钱后,再还拖欠的原材料钱。循环利用自己的信誉状态,维持企业生产运作。

3.通过中介机构融资

贷款一般要求征信状况良好且具有本地户口证明。贷款利率,例如温州本地贷款,可同时向10家公司贷款,每家可贷款6千到1.2万,利率是2.28分(年利率27.36%);身份证贷款,贷款额度2000-2万,利率是2.6分(年利率31.2%)。

4.企业主以个人名义向村镇银行借贷

温州芙蓉镇的企业大多以企业主个人名义向村镇银行贷款,利息一般是6厘多,合同期限一般是按年,基本没有按月来按揭。

5.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担保方式多样化,贷款额度宽度大,且基本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相同。

(二)融资法律风险

1.亲戚融资

亲戚融资在温州是极其普遍的现象。但亲戚间融资易与非法融资相混淆,2015年温州芙蓉镇企业就因此流失22个亿。另外,烟台多数通过私人和企业的民间借贷并不正规,利率较高,抵押物的设立也存在不公平。煙台有一部分民间借贷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背后操纵,对小微企业十分不利。

2.通过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融资

年利率高达到27%、31%,表明有些中介机构利用法律的模糊地带,踩线收取较高利息,易造成高利贷。

此外,逾期不还债,借贷人将终身负有信用污点,在征信平台上被拉入黑名单。

3.银行贷款

银行发现借贷方在资金链、担保链等环节存在问题时,就会抽贷资金,企业因此失去资金支柱,走向倒闭或破产。

另外,部分银行采取本金不递减的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比如银行贷给公司50万,三年期,每月计息五厘,三年后连本带息归还。按揭贷款,尤其是按月贷款,一些企业初时未觉利润高,而发觉时却为时已晚。

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

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受理无抵押贷款。名义利率一般不超过年息36%,然而实际借款利率在24%-48%之间。因未约定是纸面上的名义利率还是经过换算的实际年利率不得超过年息36%,故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可能产生法律风险。

三、融资障碍的成因和制度根源

(一)企业

相对大型企业的成熟完善,小微企业在管理体系、人才配置和资本方面有着较大的差距。内外监管不利,结构和制度不健全;资金状况不佳……这些都是微小企业发展的阻力。

有的企业主野心太大,到外地另行投资出现意外而挪用本厂的资金,才造成了企业最终的倒闭和破产。

(二)小额贷款公司

利率较银行贷款更高,也需要担保物或者抵押物。

(三)银行

1.由于小微企业回报低、真实性不确定,以及满足贷款条件的企业少,银行不愿给小微企业放贷。

2.银行不单是存储机构,更是营利机构,决定了其放贷对象多为大型私企或者国企。

3.不合理的金融体系,阻碍了借贷的便利。

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措施

(一)打铁仍需自身硬

1.市场化原则与产业转型

小微企业必须顺应市场的需求,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转型升级。摆脱低成本低收入的劳动加工型产业,发展科技型创业。

2.关系型融资

银行应从与企业的长期合作中收集“软信息”,对经营者信用度、品行以及还款能力的分析。企业应与银行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提高信用评级,降低向银行借贷的难度。

3.组团化经营和企业间联保

选取组团企业时,注重优势互补或强强联合,以提升小微企业的经营效益,改善资信状况。再者,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形式,实行“联保联贷”,发挥整体规模效应,为借贷提供便利。

(二)设计法律制度

1.制定《民间借贷法》

(1)合同。借款合同中需明确记载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问题,以及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借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挪作他用或进行违法活动等。

(2)利率。规定借贷合同的利率上限,在不超过36%的前提下,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百分比确定上限,避免按揭贷款的超高利息风险。

(3)融资方式和程序。首先要规范融资渠道。在完善合法的渠道的同时,采用规制利率、禁止高利息等措施对非法渠道加以约束。对于踩线谋取高利的中介机构和采用本金不递减的等额本息按揭还款的村镇银行限定利率和融资程序。

其次,规定融资程序。从融资过程的每个进程进行法律上的约束与制约,从而对民间借贷给予有力规范。

2.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

明确现有民间借贷的合法与非法界限,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进一步详细规范,依法予以严厉惩治。

(三)设立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服务中心

借贷双方可通过民间借贷融资服务中心这个平台形成借贷关系,平台作为中介仅提供媒介服务。

服务中心可依法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登记的小微企业进行准入审查。经核准后入驻的小微企业,应当将其相关信息依法公布到信息登记平台上,吸引放贷主体前来合作,引导民间借贷朝着阳光化、合法化发展。

(四)双元监管机制

1.企业内部监管

对本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融资行為的合法性、融入资金的使用状况、资金的流向和分配、财务报表制度的真实性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布至企业网站、民间借贷融资服务中心,以提高小微企业的内部管理质量和外部信誉等级。

2.国家监管的外部融资环境

(1)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政府应当在小微企业市场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双重监管,如设立专门的小微企业局,聘用专业工作人员等。

(2)银行的差异化政策。银行应该公平竞争,采取公平合理的贷款要求和利率,鼓励更多的小微企业前来借贷。同时,银行应该更多得考虑小微企业的成长性和“软实力”,对有市场和效益、信誉度高的小微企业,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实现银行与小微企业的双赢。

(3)追求合理的金融体系。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其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助力小微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洋.中国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

[2]李瑞雪.小微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3]张伟如.中国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问题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4]<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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