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域“强行收车”型犯罪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2018-02-11张海英刘根良
张海英 刘根良
摘要:近年来,强行收车人通过盗窃、抢劫等非法手段将他人合法占有的车辆收回后向车辆所有人收取或索要“报酬”的犯罪行为呈多发趋势,司法机关对此认识不一,致使打击不力。本文以实例分析形式阐述打击此类犯罪的意义和难点,明晰民事维权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限度。
关键词:强行收车;案例分析;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5;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5-0120-02
作者简介:张海英,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刘根良,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宣传科科长。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发展,车辆销售或租赁呈现多种经营形式,以车贷方式购买车辆或者以租赁方式租用车辆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发展迅速。但由于这类民事合同履行具有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民事纠纷呈现上升趋势。以某县为例,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因车辆买卖或汽车租赁发生纠纷1000多件,由此引发“强行收车”型犯罪42起。强行收车型犯罪主要发生在车辆销售和租赁行业,是强行收车行为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下同)假借车辆所有人名义或超越车辆所有人授权,采取“暗偷”或“明抢”等方式,从车辆合法占有人(包括车辆购买人、车辆承租人、车辆承租第三人)手中强行收走车辆并向车辆所有人索要“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强行收车”型犯罪现状和特点
2014年以来,某縣检察院共办理强行收车型犯罪7件24人。其中2014年办理1件1人,2015年办理4件15人,2016年1至5月办理2件8人(公安机关同期共立案侦查6件26人,其余4件18人正在侦查中),共批准逮捕12人,提起公诉18人,已作出有罪判决16人。该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且有上升的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
此类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诱因单一,主要为民事违约。违约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买车方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卖车方拥有车辆所有权。因买车方未按约定付款,致使车辆所有人产生收车意愿。该院办理此类纠纷引发的强行收车型犯罪3件5人;二是车辆租赁过程中,车辆所有人出于投资理财的目的,将车辆租给汽车租赁公司并收取租金,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租给承租第三人并收取押金和租金。因汽车租赁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支付给车辆所有人租金,也无法返还其车辆,致使车辆所有人产生收回车辆意愿。该院办理此类纠纷引发的强行收车型犯罪4件19人。
(二)未取得授权或超出授权,擅自决定收车。7件强行收车案中,4件未取得车辆所有人授权,3件超出车辆所有人授权。强行收车行为人在未取得收车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向汽车租赁公司直接购买或通过网络购买等方式,获取车辆所有人、车辆购买人或承租第三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强行收车后再与车辆所有人联系,向车辆所有人收取2.5万至5万元不等费用后,将车辆交付给车辆所有人。在授权情形下,车辆所有人往往在委托中明确要求强行收车行为人采取协商、诉讼等合法方式收回车辆,但强行收车行为人在与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超出授权采取强行收车的方式收回车辆并收取车辆所有人报酬。
(三)罪名相对集中,异地共同犯罪突出。强行收车行为人采取“暗偷”和“明抢”方式强行收回车辆,主要涉及抢劫、盗窃、寻衅滋事三种罪名,其中,犯抢劫罪1件1人(其他同案6名犯罪嫌疑人正在抓捕),犯盗窃罪1案5人,犯寻衅滋事罪5件18人。因强行收车过程中需要制造剐蹭事故或利用驾车人上下车等时机控制车上所有人员,强夺车辆钥匙、强行开走车辆等行为,须多人协作才能完成。7件强行收车案均为4至11人共同犯罪,全部为异地作案,24人均非某县人。
(四)有职业化趋势,社会影响大。24名强行收车行为人年龄均在20至38岁之间。其中18人有2次以上从事收车的行为,6人有犯罪前科,强行收车有职业化的趋势。如被告人冯某等四人强行收车、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冯某以帮人收车为业,先后11次组织或参与强行收车并获取报酬30余万元。从社会危害方面较为恶劣。收车行为人大多采取驾驶越野车逼停受害人驾驶的车辆,强行夺取钥匙后将受害人强行拉上越野车,带至县城外高速口处或无人处将人放下后驾车逃离。某县境内因车辆买卖或汽车租赁发生纠纷1000多件,已发生强行收车事件42起,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他人财产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1000多名车辆承租第三人不敢开车出去,人心惶惶,担心车辆被抢走。
(五)取证困难,打击难度大。因异地作案,侦查中需异地用警、异地取证,案件侦破难度较大。2014年以来,某县内发生的42起强行收车事件中,立案侦查13件,侦破7件,破案率54%。已侦破的7件中仍有20名同案犯正在抓捕中,打击此类犯罪难度较大。
(六)刑罚较轻,认罪率高。法院已判决的16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均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下实刑的5人,被判处缓刑的11人,缓刑率69%。16名被告人15人服从判决,未上诉。1人上诉后法院维持原判,服判率94%。
二、犯罪原因分析
(一)受经济下行影响明显。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多个行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甚至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现象,导致经济纠纷不断增多并波及汽车销售和租赁行业。特别是工程车辆“按揭”购买合同履行中受经济下行影响较为明显。此类车辆主要应用于房地产建设行业,因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导致工程车辆购买人无工程可做、车辆闲置,无法盈利还款。如被告人常某等四人强行收车案中,购车人尹某采取“按揭”方式购买河南某工程机械公司价值500万元水泥泵车,因多家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推迟建设,致使工程车辆闲置,无法盈利还款,河南某工程机械公司遂委托郑州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以合法手段收回车辆,常某等四人超出郑州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授权强行收回车辆时案发。
(二)存在执法分歧。当前,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以经济纠纷为由,对强行收车行为不予刑事立案,造成此类犯罪打击不力。强行收车行为人据此认为,代替车辆所有人盗取、强拿硬要车辆是民事自力救济行为的合法行为,由此产生“示范效应”,致使强行收车案件呈多发且上升趋势。
(三)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难。车辆所有人或汽车租赁公司明知协商不成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鉴于当前民事诉讼案件普遍存在诉讼周期长(快则一二年、慢则三五年,甚至更长)、执行难现象,多数车辆所有人更愿意在最大限度规避自身风险的前提下(如在授权中约定收车人要以合法方式收回车辆等),从强行收车行为人手中接收“找回”的车辆并支付一定费用。这种“先找车、后付费、零风险”的方式,比起诉讼方式更能“实在高效”地维护自身利益。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监督引导,提升依法维权意识。政府部门、公安机关要强化对车辆买卖、车辆租赁等经营行为的引导和监督,规范交易行為,降低商业风险。对已发生商业纠纷,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纠纷。同时,要加大舆论宣传,及时向社会通报此类案件办理情况,稳定社会情绪,不断提升全社会依法维权意识和承担风险意识。
(二)加强协作,合力打击。强行收车型犯罪是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一些人采取貌似合法、实质违法的新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全省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应加强对强行收车型犯罪的研究,进一步出台意见规范此类案件的办理,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出现不同地方执法标准不统一现象。及时严厉打击那些“打擦边球”、试图钻法律空子犯罪分子。全省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应加强区域间执法协作,解决异地取证难、抓捕难等问题,形成打击合力,产生震慑效果。
(三)提高审判效率,提升执法公信力。法院要进一步优化民事案件审判、执行力量配置,增加办案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判效率、执行效率。司法机关采取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加大对拒不执行民事判决行为的打击力度,改变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象,树立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使案件当事人愿意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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