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证明”的背后是有罪思维
2018-02-11冀北仁河北赤城
文_冀北仁(河北赤城)
日前,有媒体报道天津市民龙蒙为了证明自己没有犯罪记录跑了4个派出所,等了10天时间。而因为同样的原因,龙蒙有几位同事也去各自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应该说,除了特殊职业入职政审时,都无须开具“无罪证明”,在笔者看来,确实没有必要,因为有“无罪证明”也不能证明真的无罪。比如犯有行贿罪的人只要没有被抓现行,只要没有被判刑,派出所里就无法开具“有罪证明”。其实,有“有罪证明”者也不必去开“有罪证明”。众所周知,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公安局系统的网络信息完全可以在系统内共享,要查一个人有无犯罪记录,公安局系统的内部干警轻松就应查到,根本无须本人到派出所开具证明。这种证明应该由组织去查,不应该由本人去查,由本人去查是缺乏人性化的规定,也是对本人人格的不尊重。
换个角度,如果一个人真的有罪,让一个有罪的人去开一个对自己至关重要的“无罪证明”,或许有罪之人也能想方设法开到。这样的“无罪证明”有何意义呢?
若有个别部门的工作人员出于某些原因,违法违规给有犯罪历史的人开具了“无罪证明”,又当如何呢?
为什么还有单位要开具“无罪证明”呢?我们且不说谁来查证一个人有无犯罪的问题,一个非公检法系统的公职人员能把他人想象为有罪吗?况且,即使是公检法系统的公职人员也不能做有罪推定,当某人有犯罪嫌疑时被请进公检法去,人家也是合法公民,公检法系统的公职人员也不能视为“犯人”,最多只能称作“犯罪嫌疑人”,因为你没有证据证明人家犯罪。
近年来,公检法系统进行了“拨乱反正”,再也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推断”了。“有罪推定”极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因为根据有罪思维就容易给公民“罗织罪名”,把合法公民弄成罪犯,把不够判刑的犯人弄成几年的有期徒刑。排除“有罪推定”,是司法进步,也是社会的进步,谁也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看他人。
然而,时至今日,还有“无罪证明”,这说明有人对他人还有有罪思维。在笔者看来,让个人开具“无罪证明”的背后就是有罪思维。
体制也好,企业也罢,任人用人首先应给人以信任感。民众对身边环境和社会组织的信任是社会文明和发展的基本保证,而这种信任是相互的。当然,笔者并非说信任可以替代监督,但监督不等同于自我证明。一方面,让自己证明自己无罪,对个人不尊重;另一方面,自己证明自己无罪,这种证明可信度又有多高呢?
如果要查验一个人是否有罪,用人单位大可自己去调查,何苦用这种既缺乏温度亦缺乏可信度的方式让人自证清白?
俗语讲: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人与人之间若连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岂不是一种悲哀?就算是出于工作上的考量,用这种毫不掩饰的质疑态度怀疑自己的同志“有罪”,也是欠妥的。况且,让个人自己去开具“无罪证明”,好比是告诉别人:“我怀疑你犯过罪,你要想办法证明你没犯罪”。
除了用人单位的“有罪推定”外,这其中恐怕不乏形式主义。如果我们在这种毫无意义的事情上“内耗”,于社会发展何益?以龙蒙和他的同事为例,十天时间可以做多少对社会有益的事,能创造多少社会财富,然而,他们却因为这样滑稽不堪的规定,不得不虚耗光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