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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权的异化及修正

2018-02-11陈泽平孙丽岩

关键词:权力学术行政

陈泽平,孙丽岩

(1.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2.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一 高校学术权的内涵:权力或权利

(一)高校学术权有别于通俗的“权力”概念

高校学术权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被表述为高校的“学术权力”,这种称谓使得学术权力与传统意义上的权力(Power)往往直接等同,将学术权力理解为隐含着强制力、执行力、服从与被服从社会性权力。其实,如果追溯权力的本源,高校学术权力实际上并不能与传统权力直接划等号,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它更具备了权利(Right)的特质。其原因主要在于:

1.从权力的本源来看,权力诞生之日就与强制力相捆绑,以促使权力主体按照预期实现既定的管理作为目标。在我国古代,权一方面意味着权衡、审度的含义,“权,然后知轻重。”(《孟子·梁惠王》)另一方面,权象征着约束他人的能力,即所谓“贤而屈不肖者,权轻也。”(《孟子·威德》)目前学术界对权力的普遍定义是,权力是管理过程中组织或管理者、个人能够改变团体和个人行动的支配力量,包括强制权、奖励权、法定权、专长权和个人影响权[1]。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2]。C. Wright Mills也认为,权力是指在面临反对情况下能够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权力就是一种能力,是一种力量,通过这种能力或力量可以迫使或者控制(支配)他人(组织)按自己的意愿行事[3]。彼得·布劳认为权力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威慑的形式是:撤消有规律地被提供的报酬或惩罚,因为事实上前者和后者都构成了一种消极的制裁。”[4]

2.从学术权力的定义来看,学术权力是一种相对专门化的、源于学术本身的力量,是学术研究的主体在特定学科领域内的一种影响力和控制力,即“专业的和学者的专门知识是一种至关重要的和独特的权力形式,它授予某些人以某种方式支配他人的权力”[5]。伯顿·克拉克还曾罗列了从高等教育管理系统的基层(教授)到最高层(国家)之间的十种学术权力,即:个人统治(教授统治)、集团统治(教授统治)、行会权力、专业权力、魅力权威、董事权力(院校权力)、官僚权力(院校权力)、官僚权力(政府权力)、政治权力、高教系统的学术寡头权力。他进一步认为,学术权力不但包括个人权力、专业权力、院校权力,而且包括政府权力、政治权力。上述诸多类型的权力之间存在交叉[6]。

实践中,从学术权力的渊源来看,一般包含了学科、院校和系统三大部分。其中,源于学科的权力包括个人统治、学院式统治、行会权力和专业权力;院校权力包括董事权力和官僚权力;系统权力则包括官僚权力(政府权力)、政治权力和全系统学术权威人士权力[5]125-129。

(二)高校学术权依其内涵应当被界定为一种权利

从权利和权力两者的基本内涵可见,学术权力仅仅具备了权力的一般表象,却并不具有权力的本质属性。“学术权力在性质上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行政权力的‘权力’,它的存在与否,依赖于专家的专业背景和学术水平,而并不依赖于组织和任命。正如有人所概括的:行政权力的核心是‘权’,权大力大;学术权力的核心是‘力’,力大权大。”[7]主要体现在:

1.从权力的组织性来看,学术权力具有权力的组织基础,但是并非严密的上下级组织结构。正如美国学者萨维奇指出的:“今天我们所遇到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在管理的分工与再分工中采用了劳动分工模式的结果。”[8]社会结构的稳定源于社会成员之间能够达成妥协,实现管理上的分工,进而为实现个体利益的一致性,而在成员内部形成稳定的上下级服从关系。个体利益的一致性意味着社会成员之间相互的让步是基于实现利益的要求,并非一味地为了满足他人的欲望或要求。成员对公选组织的服从,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我利益,另一方面则是为了维护组织结构的相对平衡,严密的组织以及组织内部的服从与被服从成为维系社会结构的常态。组织内部的权力则成为维系常态化必备的工具甚或是唯一的途径。而在高校中,学术权力并非稳定而严密的上下级组织结构。那种稳定而严密的上下级组织结构,并非能更好地达到管理效果和实现目标。在学术领域中,学者们身上往往呈现的是一种看似“散漫”“不羁”的态度,而不问上级的态度,不问所谓的“组织”,放任自己在感兴趣的领域,用自己独特的方式做学问。很多的时候学术上的观点都是针锋相对的,所谓“真理越辩越明”,真理往往在争辩中产生,所以在高校内部,学术权力体现出来的常常是一种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的状态。学术权力更多的时候是一种看似十分松散的权力结构体系。在学术领域,追求的是真理,追求的是创新,对上级的服从和组织的稳定性常常并不在学者们的考虑之中。

2.从学术权力的权威性来看,学术权力虽具备一定的权威性,但权威性仅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权威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中大量使用的重要概念。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关于权威的含义包括:(1)从权威的一般意义上来说,权威指某一个主体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欲使之服从的对象的能力。(2)从权威产生的历史条件来说,权威是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必然现象。(3)从权威在阶级社会中的作用来说,权威是一种政治暴力。由此看来,权威是存在于人类历史全过程中的社会现象,它以服从为前提,以组织为基础,以强制为特征,是一种意志由一个主体贯彻到另一个主体的行为。而就权威的分类而言,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认为,所谓权威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观察:第一是社会性权威,即表现在社会组织在履行管理社会、指挥生产、分配资源、组织分工等社会职能时支配他人的能力;第二,政治性权威,即表现在国家履行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时运用暴力来迫使他人服从的能力[9]。学术的权威,并非是无疆界的,而在学者们所精通的范围之内、程度之上为限,由于现代分工的细化,导致学者们对于自己精通的领域以外,对其他领域的了解甚至还不如一个普通的在校大学生。没有核心的“力”,何来“权”之说?所以,学术的权威只能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仅限于他自己所精通的领域。在其不精通的领域,他毫无权威可言。

3.权力的外在表象是强制力,即权力对象必须无条件服从于权力的行使者。秦惠民[7]认为所谓学术权力,是指在学术组织中,因知识的专门性和学术上的造诣而形成并赋予某些人以某种方式处理学术事务的权力。其合法性基础不是源于委任,而是源于学术力量。学术活动的复杂性、深奥性和专业性要求学者具有更大的掌控大学事务的权力,即参与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学术事务的主要特征是与学科专业发展高度相关,需要高度专门化知识才能进行。例如,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学位标准、招生计划、教材选择等等,都需学术权力参与决策。竺可桢先生说教授是大学的灵魂,一流的大学要有一流的学科,一流的教授则成就了一流的学科。学者在各自的学科领域创新、育人、推动学科的发展,真正的学者应当只服从于真理的标准,需要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学术权力的价值追求是保证学术标准得以贯彻,保证学者所从事的学科得以发展。这些并非简单的强制力可以解决,并非简单的服从与被服从,而更需要的是一种学术上的自由。这种自由表现为学者的以学科为中心,以真理为标准进行的自我调节、自我修正和约束。相反,任何武断的强制力都有可能扼杀学科的发展。所以,掌控大学事务的权力并非一种强制的意志,也并非依靠强制力得以实施,亦非无条件的服从。学术权力的表象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学术上的自治和民主。学术研究开放式、自由式的特点也不允许无条件的服从,因为创新是不可或缺的学术要素,而要创新就不可避免的会对既成学说、思想及体系进行怀疑、批判,对现有的学术权威发起挑战。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怀疑、批判、挑战权威,这些都是创新必不可少的。故学术权力的外在表象毫无疑问的不是强制力,而权力的对象也当然不用无条件的服从。

可见,学术权系统内的服从,乃是凭借其基于学术的说服和认同从而获取对方自发性的服从,更多的时候上级对下级的意见仅仅是指导性的意见。

综上,高校学术权本质上是一种权利(right),即高校教师从事科研、教学形成的内部自治系统,它以高校教师自我权利享有为基础,并以自我调节、自我修正、约束作为学术权运行的规则。当然,实践中由于我国传统高校设立及运行的历史原因,学术权不可避免地被行政权力渗透、异化,这也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但是这只能作为我们研究的基础,而不能以此为借口否定学术权的权利本质。

二 高校学术权行政权异化的成因及表象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辉煌灿烂,但同时也带来了沉重的历史负担。千年以来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在封建制度、科举制度的影响下,人们深受“学而优则仕”传统思想的影响,再加上我国经历了相当长的计划经济时期,计划性的思想和行政强权的观念深入人心。因此,高校的组织结构理所当然地成了国家行政体系在高等教育系统的延伸,失去了高校作为学术性组织的本来面目。在很多场合,大学都被视为事业单位,在管理上主要沿袭的是行政管理体制。在这种结构体系中,学术权理所当然不可能是完全的权利,行政权力过多的涉足学术活动领域的过程和决策,呈现出行政权力挤压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的行政权力泛化的局面,给高校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弊端。其弊端主要体现在:

1.这种行政权力渗入、干涉学术自由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它直接导致了高校行政管理部门的极度膨胀,形成了犹如行政官僚机构的“厅级干部‘一走廊’,处级干部‘一会堂’,科级干部‘一操场’”的行政人员现象,行政干部职位因人设岗,导致行政人员和学术人员比例严重失调。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严重,决策、执行效率低下,造成巨大的学术人力资源的浪费。

2.行政机构大量人浮于事的状态直接蔓延至所有的教职员工群体,使得高校充满着浮躁的氛围,“偌大的校园容不下一张平静的书桌”。学术研究并非一蹴而就的,学术上的权威并非朝夕就可获得,讲究的是“厚积而薄发”,想在学术上获得成就必须付出艰苦的努力,付出巨大的“代价”。与此同时,学术上的“回报”充斥着种种的不确定性,并且需要长期持续不断的努力。而行政权的回报则相反,是既确定而又即时的。既然学术研究代价太大,耗时太多,一些急功近利的学者就趋利避害,积极融入行政界。那些曾经怀揣梦想的学者们就这样失去了对学术自由和对真理的追求,为了谋取理想的物质回报而入仕。这些学者自如地游走于学者与行政官员的双重身份之间,往往会被世人看作成功的“典范”。有些学者甚至一个人就兼任数十个职位,沉浸于应接不暇的会议、应酬之中,分散了学术研究精力,不仅自身无法实现学术成就,相反会以这种官僚的急功近利作风去行使学术管理权,后果是极其可怕的。学术权力成为寻租的手段和途径,此时的学术权也仅仅只是仕途升迁的砝码罢了。

3.更为严重的是,为了体现对学科带头人的奖励、激励,往往会任命某一学科带头人为院系、校级等行政部门的领导,使得高校学术事务的思维、决策行政化。在这种思维的领导下造成了有些学者好大喜功、华而不实、形式主义、浮夸、浮躁……学者们纷纷盲目服从于上级,迎合评奖标准,学术研究越来越受到顺从主义和科层化倾向的影响。这种学术氛围导致了大量学术泡沫的产生,不法勾兑、剽窃、霸占时有发生,学术失范、抄袭剽窃的新闻也频频爆出,严重败坏了大学的学风、校风。这种失衡的学术氛围与学术权力的内在属性以及学术研究的内在规律是南辕北辙。

4.从深层次的权力架构来看,随着大学的学术性组织演变为纯粹的行政组织,往往无法在学术领域发挥决策上的作用,仅仅成为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存在。学术界的声音被行政化的学术组织所淹没,学术权渐渐地被边缘化,甚至完全演变成了单纯的行政权。对于学术权力而言,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侵扰。

5.行政权力的泛化还导致了行政人员与学术人员之间的不理解,甚至对立。行政人员和学术人员的分工合作、密切协作是大学发展的必然要求,遗憾的是,现实中,行政人员往往认为学术人员的“散漫”破坏了效率,而学术人员往往认为行政人员干涉了他们的学术自由。以致行政人员和学术人员之间出现隔阂、不理解,甚至出现对立的局面。给高校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三 重新审视以学术自治权为核心的大学权力系统

探讨学术权力与普遍意义上的权力之间的区别,并不代表着高校不需要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力,行政权力一定程度上渗透或融合进入了学术权力,对学术权的发展是有利的。这一点为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所证实。

(一)德国高校学术权的定义与发展

在德国,学术界往往以“行政权力”(administrative power)一词来称谓大学的学术权力,大学的行政权力意指“大学的自治行政权”,即大学在处理与教学、研究、课程及进修直接有关的行政事务时所享有的自治权[10]。这主要是因为,德国大学自产生之日起,即具有国家或邦属国特性,大学由国家创建,国家掌控,为国家服务。德国大学的教授由国家任命,国家直接向教授拨款,教授对国家教育部负责。从大学教授与国家的关系看,德国大学的学术权力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关联,所以,用“administrative power”而非“academic power”,大陆法系的国家往往把大学定位为“公法人与国家机构”的混合体,德国《大学总纲法》即将大学定位为“公法社团及国家设施”,其规定,大学事务分为“大学自治事务”与“国家委办事务”,前者属于大学的自治行政范围,后者属于公共行政范围[11]。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在欧洲“博洛尼亚进程”实施的背景之下,德国大学也作出了相应的行政权进化改革。德国大学改革的趋势是:国家政府在学科专业设置、开设课程及晋升教授、新课程的开设等方面给予大学的自主权,使大学更具活力。校长的选任,由原来的教授担任的学术型校长转变为管理型的新式校长。在大学资金来源方面,由以前的政府拨款到现在的多渠道筹款。现在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政府鼓励大学面向社会和企业筹集经费[12]。

(二)我国高校学术权的国家特性历史沿袭

在我国,大学与德国的大学类似,也是具有国家特性的。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第四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可见,我国的大学也是由国家创建,为国家服务的。而且,在计划经济惯性思维的作用下,行政权力过度干预高校的日常行政事务,政府习惯性地包办高校的各项事务,从招生到课程的设置、研究的内容。行政权力已经渗透或融合进了学术权力,是我们必须正视和面临的现实。

(三)对我国高校学术权力的重新定位

伴随着高等教育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兼顾学术权力内在特质,要求我国也如德国一样急需进行高校改革,对高校权力系统重新作出定位。

既然高校行政权力给高校发展带来如此大的困扰,是否应该索性放弃行政权力,以此来纯净学术权力?答案是否定的。随着高等学校的发展壮大,高校除了学科事务之外,其他的如后勤事务、学生管理事务、基建事务等内部事务日趋繁杂。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学也需要和社会进行各方面的交流、协作。这些就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进行管理,维持大学的正常运转。而服从性的、强制性的行政权力正好保障了这些事务高效率的执行与实施。而好的学者并不一定是好的管理者,需要专门的、深谙行政管理之道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存来源于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双重客观需要,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水火不容、非此即彼的观点无疑是有失偏颇的。

因此,大学权力系统的定位,无需探讨两套系统的废存问题,而在于对两套系统分清主次,分清两套系统的主导、从属地位。

在教育方面,教授们是从事教学活动的主体,只有他们才最清楚该教授什么样的知识,开设什么样的课程,用什么样的方式教授课程效果最好,也只有他们才最了解本学科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什么样的学生已经符合了学位资格的要求。而行政人员不从事直接的教学、科研活动,行政人员对于教育的需求自然不及教授们理解得透彻。教学活动应该以一切有利于人才的培养为出发点,按照教学的规律来进行,从学科的设置、知识的教授、学位的评定到教学评估等都应该由真正从事教育活动的学术权主导,避免行政权力强制的干涉。

在学术研究方面,学术研究更需要有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学术研究的过程更多地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兼收并蓄的过程,只有积蓄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有所发挥,而这种过程并非人为可操控的。不能盲目的追求效率而破坏这种学术研究的规律。在积蓄阶段,学者们表现出来的是一种貌似散漫的状态,看不见任何实质性的成果,但是从另一种角度解读,我们发现这是学者身上所具有的淡泊之气、不急不躁的自信之度。也因为他们深知学术研究是容不得浮躁之风的,是必须沉下心来做的,是不可以盲目的追求效率的,而行政权力在很多时候都表现为对效率的高度追求,急于看见所谓的成果,热衷于各种看得见的数字和指标。行政权力的这种属性无疑不应当纳入学术研究管理范畴的,学术领地属于学者自己的领域。

此外,高校是先进知识和进步思想的发源地,是先进技术的研发之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先进的知识和进步的思想必定与现有的主流知识和思想有着很大的差别,很多时候无疑是对现在主流知识和思想的反叛,高校必须容纳、吸收甚至欣赏这些知识和思想上的“反叛”,而不是要求一成不变地绝对服从于主流思想、上级思想,更不能采用强制力使之屈服。这与行政权力上下级服从的要求无疑是相悖的。

可见,学术权力的存在符合知识运作的要求,也符合高校设立、存在、兴旺的根本目标,这决定了高校应该以学术权力为主导,行政权力居从属地位,以服务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权力的行使为行政目标。

四 行政权服务、保障学术权的现实重构

高校行政权力的泛化即是历史也是现实,渗透是长久的,改变更是艰苦的,要建立学术权力在高校的主导地位,保障学术权力在高校内部的真正自治,必须采取以下的措施:

(一)转变管理观念,改变高校政策的激励导向

明确学术权力的特质,明确学术权力的主导地位,树立以学术为高校最高价值的正确价值观。同时,也需要明确行政权力的存在乃是为了维护、服务学术权力。转换观念,简政放权,从制约性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直接控制型政府向宏观指导、间接调控型政府转变,落实办学自主权,发挥大学学术管理组织的作用,行政人员要树立服务意识,摆正教师在高校中的核心地位[13]。

此外,行政权应给予学术权足够的尊重和重视。行政权应努力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在校园内形成浓厚的尚学风气、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建立以学术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将相关行政待遇与学术待遇剥离,学术权应仅仅局限于对学术问题的探讨,不涉及有关经济待遇,甚至权力的行使可以是义务性质的。这正是我们所期望的结果——转而追求学术或为学术服务,所有的激励褒奖和回报都将为这两种行为而设置[14]。

(二)制定、公布有利于突出高校学术权的大学章程

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大学章程。依据网络检索,我国2千多所普通高校中公布有高校章程的大约60多所,只占大学总数的3%,大学章程作为大学“宪法”,是制度的制度,由于它的缺位,大学内部的管理体制自然趋于衙门式而不是服务式,拉大了中国大学与真正的大学、一流的大学的距离[15]。基于如此现状,我国大学必须制定、公布大学章程,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予以详尽规定,明确权责。在这部高校的“宪法”中对权力(行政权力)与权利(学术权力)的边界予以严格规定,明确行政权力行使的范围,明确学术权力的自由疆界,详尽规定议事、决策的严格程序。以制度严格化大学的管理。不让大学的管理因人而变,因权而变。

(三)实行高校教职工内部的校长选举制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在我国,校长实行的是任免制。高校校长代表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代表的是学校的利益、全校教职员工的利益,因此,校长的遴选应该是自下而上,向下负责,而不应是由上级政府直接任命,可选出后由主管机关任命[13]。这种民主选举出来的校长,更具有民众基础,更受人尊敬,更有利于协调好高校内部的各种权力以及各项任务的自主执行,其中当然包括平衡学术权与行政权两者关系。

(四)加强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强化其促进学术发展的功能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但在实践中,学术委员会主要发挥咨询审议的功能,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不规范,相关决议的效力不明[16]。为防止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侵入,学术委员会必须发挥其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方面的作用。并制定详尽的参与、议事、归责机制,保障其具体可行性。

(五)精简高校行政机构,给予教授适当的物质保障

庞大的行政权力系统已经严重的影响了高校的运转,必须对庞大的行政机构予以精简。对于那些可有可无的部门和职位,必须坚决地予以取缔,只留下真正做实事的部门和职位。削减不必要的行政开支,满足学术资源的供给。给予教授应有的、适当的物质保障,解决教授的后顾之忧,同时适当地限制教授的行政兼职数量,以防止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隐性渗透。

(六)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多方参与机制,确保行政权和学术权都受到约束

学术权力的主导作用不等于对其无限制,任何权力都需要约束和规制,不仅要使其保持在合理行使的限度内,而且要它沿着规范性和程序性的轨道来运行,以避免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绝对性、无序性和随意性[17]。所以,在高校内部需引入监督机制、多方参与机制来对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大学生应参与其中。大学生从来就代表着一支先进的力量,大学生是大学管理的客体,大学的发展与其有切身利益,大学生身处其中,最有发言权。家长和社会应该进行参与和监督。家长贡献了高校的一部分费用,对孩子的成长和高校的发展也是深切关注的,由他们进行参与和监督具有合理性。社会与高校的互动日益频繁,社会的需求、高校与社会接轨的要求需要给予适当的抒发、表达,社会的参与具有必然性。另外,在多方参与的机制之下,在学术事务上,必须保障学者们在数量上的绝对优势,保证学术事务不变质。细化教职工会议的议事机制,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的作用,让多方参与到高校的管理中来。

五 结束语

高校学术权作为服务和保障高校学术体系正常运作的重要权利,如果不能对其重新定位,摆脱行政权的侵蚀,就会进而导致学术权边缘化,学术氛围失衡的局面,最终影响高校作为学术组织本来的面目。因此,为了保障学术权在高校内部的真正自治,必须要采取转变管理观点、制定大学章程、精简行政机构等手段减少行政权对学术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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