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家事审判制度发展趋势
2018-02-11徐萌萌
徐萌萌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一、家事立法专门化,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成熟度较高
各主要国家对家事机构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重视,专门处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纷纷设立。从世界各国对家事审判机构的设置和使用情况来看,仍然沿用传统的普通法院只是少数国家的做法,并且不符合家事审判专业化的潮流。普通法院内设家事法庭是较多国家(地区)的选择,如德国、韩国、我国台湾地区、英国、美国等,其中,德国完全由家事法庭审理家事案件,其他国家多采取地方法院内部家事法庭和独立家事法院共同协调配合审理家事案件的形式,弥补国内独立家事法院覆盖不完全的缺憾。独立的家事法院集中处理家事案件还在初始阶段,目前只有日本、新加坡的做法较为成熟,其他国家(地区)尚在部分区域试行中,但随着家事审判专业化不断提升,审理任务日益加重,独立的家事法院将会成为世界多数国家(地区)的必然选择。
二、审判团队呈现高度专业化发展趋势
“专业团队能够发挥专业领域的特长与经验,进而快速准确发现家事纠纷情感上的症结及其他方面的顾虑,据此灵活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最终有效修补感情裂缝,最大化保护各方的利益。”①无论是独立的家事法院,或是地方法院内部的家事法庭,甚至是普通法院,在家事案件的审理中,具有专业处理家事纠纷素养的家事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家事法庭组成人员资格方面,大多数较为重视家事审判工作的国家都对处理家事案件的审判管理人员作了相关要求,以保证家事纠纷高效解决。前文所述,各国对从事家事审判的人员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从中可以看出,各国越来越重视家事审判人员的从业资格。同时,也提高了对审判辅助人员的要求,目前许多国家都配备了家事调查员、心理辅导员等,这些人员需从众多掌握学科专业知识技能并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人中选拔。随着世界各国家事法庭(法院)的设立,专业审判团队的建立也将成为完善家事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通过对审判组成人员资质的专门规定,实现家事审判工作的高效运行,全方位地解决家事纠纷。
三、家事非讼制度已逐渐成为家事审判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德国率先将家事案件纳入非讼程序中进行处理的举措影响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法国等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也逐渐将部分家事案件纳入非讼程序,家事案件非讼化已成为一种趋势。虽然世界各国对家事非讼程序的规定和应用情况不同、层次不一,但可以从这些国家不断完善的法律内容、体系上看出,家事非讼制度已逐渐成为家事审判制度中的必要一环,并逐步为其他国家所借鉴采用。
四、各国普遍重视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保障
“二十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深受福利国家介入主义的影响,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选择性地介入家庭关系领域,维护弱者利益。现代家庭法十分尊重‘家庭自治’的适度公权干预之间的角力,并且呈现出私法化与公法化两种趋势。”②虽然家事纠纷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但往往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最大,法院应当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前提,关注其程序权利。
在意见表达方面,通常在离婚案件中,出于未成年子女心智尚不成熟的原因,法院并不重视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未成年人处于被“安置”的地位。随着国际上对儿童利益保护的日益重视,各国在制定法律时,也愈加注重未成年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保障适龄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规定,“子女年满14周岁时,法院应当听审子女本人;应当以适当的、与子女年龄相应的方式,向子女告知程序的标的、经过和可能的结果,但由此可能对子女的成长、教育或健康造成不利的除外。应当为子女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在子女交往方面,法院也应当在发布暂时命令前听取子女的意见。日本《家事事件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在作出许可辞去或恢复亲权、丧失或取消丧失亲权等的审判场合,家庭法院应当听取十五岁以上子女的陈述。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规定,“应依子女之年龄及识别能力等身心状况,于法庭内、外,以适当方式,晓谕裁判结果之影响,使其有表达意愿或陈述意见之机会。”澳大利亚《家庭法》修改法要求,涉及未成年子女福利照管的诉讼,家庭顾问应当询问子女的意见。由此可见,在家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未成年人的意思表达权越来越被尊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实现了实质性的进展。韩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有权探望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法院应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在程序辅助方面,离婚纠纷和亲子关系纠纷产生的直接影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照料事宜,尤其是在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的权益经常被忽视。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设置了程序辅佐人制度,规定了应当选任程序辅佐人的情况:“1、子女的利益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利益严重冲突的;2、在《民法典》第1666条和第1667条的程序中,可能部分或完全剥夺人身照护的;应当将子女与照料该子女的人分开的;4、程序的标的为交付子女或命令子女留下的;5、可能禁止或严重限制交往的。”设置程序辅佐人的目的就是维护子女的权益,与子女的父母等相关人员商谈,并可以提起上诉。台湾地区《家事事件法》规定,“法院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于必要时,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为未成年子女选任程序监理人。”程序监理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受监理人的利益,可以独立上诉、抗告等。英国的《家事诉讼程序规则》设立了诉讼监护人制度,诉讼监护人由法院指定,诉讼开始后,诉讼监护人委托律师代理未成年人处理相关事宜。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探视制度,离婚纠纷处理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拥有探视权。韩国对未成年抚养事项作了详细的规定,韩国《民法典》规定,在协议离婚时,法院应当制作子女抚养内容的笔录,该笔录具有判决效力,在义务人不履行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判决离婚时,法院要求抚养义务人提交财产报告书,在义务人不履行时,法院可以命令单位定期扣除抚养费,交给权利人。
五、更加注重家事调解,解决家事纠纷的主体逐步向社区、居委会过渡
通过研究域外代表性国家以地区的家事调解,可以发现各国或地区均基于本地区的社会状况和制度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和符合实际需要的家事调解制度。总体而言,这些国家都无一例外的重视家事调解制度,提倡家事纠纷的非对抗化。主要体现为:调解法律不断完善;调解人员更加专业;辅助制度受到重视。随着专门的家事法院、家事法庭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设立,一些国家也配套建立了一系列的辅助制度。在各国的家事审判实践中,鉴于家事案件的特性,调解制度也不断得到发展。以和解作为处理家事事件的主要方式以及方法内容的多样化,成为多数国家完善家事调解的中心工作。
域外各国对家事调解方面法律规定较为完善,比如澳大利亚的“家庭法”、日本“家事事件程序法”、德国“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等法律文件,对家事调解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家事调解员的专业背景、启动时间、启动方式、适用案件范围、调解效力等多方面,大大增强了家事调解的可操作性。在调解机构及人员方面,目前大多数国家在进行家事调解时,多由法院来主持。对调解人员都有着严格的选择程序,各项规定较我国较完善,入门门槛相对较高,对人员专业素养及生活学习背景都有限制,同时,域外国家较注重对调节工作人员的定期专项培训。为了促使调解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一些国家的家事调解重视从当事人的情感、心理着手,采取综合多学科知识的方法,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平静情绪、分析问题,进而提出调解意见和建议。在各国注重调解的大形势下,社区组织、居委会等基层机构也成为缓解当事人矛盾的重要助力,通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方式,将家事诉讼挡在诉讼程序之外。
综上,各国的家事案件都经常存在调解程序,多为法院或其他机构进行主持。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家事案件调解方式来看,多元化调解机制已在世界范围内大力推行,社区及专业的调解机构发展越来越迅速,即便是家事法院(法庭)也多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调解工作。调解范围愈加广泛,调解程序愈加独立。
注 释:
①叶向阳、陈逸群.中国家事审判改革探析[J].中国应用法学,2017,(5).
②赵蕾.家事审判中的特殊规则[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