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2018-02-11王奕璇
王奕璇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00)
一、网络诈骗行为现象
伴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诈骗的行骗方式不断更新。2017年2月,深圳一市民的京东账户被盗刷,实际经济损失约5万元。无独有偶,2017年11月,警方破获一起互联网诈骗案件,犯罪团伙在互联网上搭建虚假期权期货交易平台,通过对后台数据造假,使投资者受损,以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越来越多的网络诈骗案件发生,并且破案难、诈骗财物往往难以追回等现实情况都使这一问题更加引发热议。
2017年6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牵头互联网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调查,发布了《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该分析报告指出,截至2017年6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5.11亿,同时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达到68.0%。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4.3%,如网络购物、网上外卖等商务交易类应用持续高速增长,互联网理财用户规模达到1.26亿。对网络依赖的不断扩大使得诈骗方式也有了很大程度的花样翻新。
二、网络诈骗出现的原因
网络诈骗,是指利用网络虚拟事实,对受害人实施诈骗的行为。网络诈骗和普通诈骗方式有很大差别,网络诈骗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如网站、QQ、MSN等在虚拟世界进行虚假信息的发布,受害群体地域分布分散,操作简便,诈骗手段也日渐增多。最关键的是诈骗人员不需要与受害人进行面对面交流,通常使用“人机对话”,达到诈取财物的目的。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现在网络诈骗让人防不胜防。行骗者不需要与被害人“面对面交流”,即可通过短信、网络等方式虚构信息,设置圈套,对受害人实施诈骗行为,诱使受害人给其打款或转账。行骗者首先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受害人的隐私信息,然后针对不同受害人采用不同的诈骗方式,对受害人实施引诱、欺骗、威胁等多种方式,令人陷入诈骗困境。
网络诈骗犯罪是普通诈骗犯罪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延伸,该种犯罪行为日渐频发是复杂的经济与社会原因以及网络技术发展中本身固有的问题综合作用的结果。
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诈骗高发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网络技术存在漏洞,网络监管不到位。网络本身技术上的漏洞多数来自网络操作系统的缺陷以及网络协议上的缺陷。这些漏洞给不法分子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使得不法分子趁机钻漏洞,为犯罪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2、网络立法严重滞后。法律发展总是具有滞后性,技术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网络犯罪尚没有法律可以规制。同时由于网络社会的特点,不能将现有的规制现实社会的法律直接适用。当前,我国的各项网络立法都还尚属空白,尽管一些立法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一些规定,但基本都是简单和统筹性质的,在执行上往往不能直接适用,对网络犯罪威慑力不强。
3、网络诈骗潜在受害人群体规模大。2017年6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报告》指出,截至2017年6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5.11亿,同时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达到68.0%。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4.3%,网民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不安全的网络环境导致网络诈骗犯罪的受害人范围广泛。同时网络使用者的防范意识较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使用者的年龄范围不断扩大,很多初步使用网络的新手对一些网络信息不能进行准确的筛选,加之诈骗人员编造的虚假信息诱惑力极大,导致受害群体基数不断增大。
4、立案难、破案难等问题较为突出。科技的发展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生活的方便,也使得行骗者的诈骗手段技术化,大多数网络诈骗案件都是通过互联网网络来实施的,行为人和受害人不需要面对面即可完成诈骗行为,因此受害人很难确认对方的身份,甚至出现管辖范围都不能确定的情形,导致立案较为困难。除此之外,诈骗人员通常利用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行为,行为结束后公安机关很难确定其相关信息及情况,导致案件很难侦破。
综上所述,立法的不完善,网络技术发展本身固有的缺陷问题、网监的不到位,以及网络诈骗有不受时空影响等特点,导致网络诈骗犯罪更为高发。
三、网络诈骗的执法困境
首先,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了三个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即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系统罪、二百八十七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第一个罪名重点在于侵入涉及国家安全与秘密的计算机系统,第二个罪名是指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一系列操作使其不能正常运行,前两个罪名均是对计算机系统本身进行的行为,只有第三个罪名中提及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但是网络诈骗犯罪由于网络的特性并不能简单适用普通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其次,网络诈骗犯罪受理困难。按照我国公安机关案件管辖分工可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只负责管辖《刑法》第285条和286条的罪名。对于网络诈骗犯罪这一类案件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不擅长网络犯罪侦破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刑警队来管辖,但由于大多数侦查员的网络技能以及侦查知识不够充分,大多数案件都不能得到妥善处理。
再次,网络犯罪案件管辖难以确定。通常诈骗人员通过网络这一媒介实施诈骗行为,而网络的广泛性导致受害人地域分布不稳定,诈骗人员也可以随时转移据点,因此很难确定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
最后,网络诈骗犯罪证据难以收集。网络犯罪的主要证据是电子证据。而一般情况下电子数据极易被篡改、伪造、或者破坏。媒体报道了大量的网络犯罪案件,但最后只有少数案犯真正受到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行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尚不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对目前猖獗的网络诈骗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法律常常会出现不能规制新出现的不法行为的情况,根据新情况不断制定修改法律任重而道远。
四、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为了达到预防和控制网络诈骗犯罪的目的,完善立法是首先采取的司法手段,但如欧文·沃勒所说,“其不足主要在于忽视从社会整体角度调动政府和社会相关部门共同预防和打击犯罪。过度依赖刑事司法专门机构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可见,因为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导致只能在情况出现甚至严重之后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单纯依靠法律来控制犯罪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而在司法手段之外探寻控制犯罪、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途径,是一种“治本”的手段,因此,将司法手段以及以外的手段结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1、完善立法。在对网络犯罪没有具体立法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利用法律的扩大解释的方法使其部分适用网络犯罪行为,有实际可执行的具体法律规定可以对网络犯罪分子产生威慑,以减轻现实社会中的网络犯罪率。在制定具体法律方面,首先,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以及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借鉴国外法律,在刑法条文中增加网络诈骗犯罪罪名,同时制定相关的法规或司法解释,增强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网络仍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阶段,时刻关注出现的网络的新的犯罪形式,及时修改和补充《刑法》条文以使其得到适用,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不断完善我国刑法体系,在保证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又可以应对网络发展随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其次,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证据规则。网络犯罪取证难,破案难导致网络犯罪更加猖獗,我们可以完善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取证方式,取证程序和规则。最后,针对立案难这一关键问题,可以增加关于该类案件管辖的规定,比如可以设立由网络监察安全部门中擅长技术的人员联合侦查技术能力强的公安侦查人员合作的专案小组,单独处理网络犯罪案件,并且实行案件回馈机制保障专案小组破案的积极性。
2、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加强监管。对于通常是合法、固定地存在的网络虚拟空间,例如网络购物平台、网络资金转账平台、网络游戏平台和网络聊天社交工具等,由于它们长期拥有基数庞大的合法用户,而所有用户中由于年龄阶段,知识水平的不同导致防骗能力差异较大,不法分子容易对防范意识相对薄弱的用户实施网络诈骗。作为虚拟空间的支配和管理者需要不断提醒用户潜在的网络风险,必须在虚拟空间的醒目位置进行提示,使用户提高警惕;同时宣传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相关政策,震慑不法分子。另外,支配和管理者也应加强技术指导,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3、提高互联网监管能力。我们可以加强网络管理机构以及网络管理人员、网络使用者的安全意识。要依据法律,建立相关有效的网络管理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点。网站管理拒绝登载未经核实的广告信息,同时采取多种技术措施,提高网络安全的技术水平。及时对相关网络数据进行备份,按期进行检查,这样可以在发生网络安全问题时有据可寻,便于查获案件,惩治犯罪。
结语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由此产生了很多网络犯罪严重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其中网络诈骗犯罪最为严重。由于法律存在的滞后性,目前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尚不能对该种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笔者通过对现在网络诈骗行为高发的原因进行分析,初步分析了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这类犯罪的规制情况,并且针对这种情况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可以对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这一问题贡献自己的一份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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