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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程纠纷的处理探讨

2018-02-11

新疆有色金属 2018年6期
关键词:保修期司法鉴定施工单位

何 静

(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 830000)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与相关鉴定人,依据专业知识和行业基本原则,受司法机关委托,对建筑工程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鉴别,并给出客观公正的结论的司法行为。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当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论是一种重要而独立的司法证据,它的特点是往往涉及金额比较大、对当事人双方也有较大影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纠纷的调解和判断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2 造成工程造价纠纷的常见原因

2.1 对约定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

采取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是建设单位常会的做法,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省成本。但工程施工单位对约定固定总价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从而会产生矛盾。如果工程变更价格计算方法约定不明,比如合同中未约定工程增加、减少、工程量变更引起的价款变动如何计价,可能会导致一方坚持按承包人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而另一方主张按造价部门市场信息或市场价计价。所以,采用固定总价时施工单位应考虑到风险因素。

2.2 采取低价投标获得建筑工程承包权

建筑工程市场存在着工程少而施工单位多的局面,故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获得建筑工程而采取低价投标,以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招投标项目分项分部工程数量直接编制投标报价,更有甚者漏估工程数量而欲低价中标。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却是以设计图纸和《计价规范》为依据,仔细核对所有清单项目,虽然清单是由发包人提供的,但都会约定“甲方不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乙方投标报价时参考”。因此,工程施工单位应该如实地对工程数量进行评估报价,不应仅仅为了投中项目而盲目地低于成本报价。

2.3 工程签证索赔问题

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工程签证用书面形式记录了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直接关系到施工单位与业主的切身利益,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对一些工程投标报价包死的工程,在工程结算时更是要对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进行调整。通过对现场签证的审核、分析,可以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并根据它正确地计算索赔费用。

目前施工单位在签证索赔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不保留索赔证据原件,不及时签证,不按合同中约定索赔时间进行索赔,对零星工程忘记签证。所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证、索赔的时间向建设单位提出,同时应注意签证、索赔的约定,如约定向谁签证,索赔文件的内容等。

2.4 质量保修金约定不明

通常工程建设单位约定把工程结算的百分之五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这百分之五的工程款在保修期满两年后三十天内甲方再支付给乙方。但是在约定质量保修金时,应注意区分质量保修期和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通常我们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其实是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但有的工程施工单位不注意,约定为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比如约定在保修期满二年后三十天内甲方支付百分之五的工程余款给乙方,保修期满如按质量保修期来理解,肯定会产生纠纷,原因是针对不同工程项目期限质量保修期是不同的,最长的是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到底是是适用地基基础工程的保修期呢,还是适用装修工程的保修期呢,或者是其他保修期将很难确定,如果一旦出现纠纷,工程建设单位很可能以保修期约定不明为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尾款,工程施工单位将很被动。

3 处理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常见问题的措施

3.1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认识存在偏差的原因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造价纠纷由法院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后,单对鉴定报告两家经常有不同意见。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对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要注意以下几点:

3.1.1 鉴定人员认识上的偏差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鉴定人员在法院未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认定的情况下,代替法院认定证据。鉴定材料都需要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可后才能作为鉴定依据和有效证据。而鉴定单位是在未经法庭质证、认定的情况下就作为鉴定材料使用,所以鉴定人员使用的鉴定材料缺乏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2)另外对于法律问题,尤其是关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理解上,鉴定人员的这种认定往往是建立在未经法庭质证、认定的鉴定材料作为依据而得出的结论,所以这种结论缺乏公正性。

3.1.2 法院审判人员认识上的偏差

审判人员的认识偏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⑴法院审判人员认为工程鉴定是鉴定单位的事,与法院无关。双方或一方当时人对某异议认为是法律问题需要法院认定时,法院依然要求鉴定人员给出认定。甚至当某些问题鉴定人员也认为属于法律问题,需要法院认定时,审判人员却坚持要求鉴定人员给出认定。

⑵对应及时认定的事实没有认定,却通过假设的方式进行后续的程序。比如当双方当事人各自主张一套鉴定方案,合议庭没有经过审查就要求审价单位按两种方案进行鉴定或尚未确定工程质量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就委托司法鉴定。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对按照定额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做出认定。

3.2 对工程造价鉴定偏差的解决措施

3.2.1 质证意见或质证异议的构成

纵向来说,质证意见主要包括:对鉴定报告的哪个点、哪个地方提出异议;这个点、这个地方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这个点、这个地方存在问题的理由;什么样才是正确的。从横向角度来看:

⑴从法律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如鉴定材料的采用是否得当的问题。没有对方签字文件、当事人盖章或由一方自制的文件,鉴定单位作为鉴定材料使用,这涉及质证及证据的认定问题。

⑵从专业的角度提出异议。比如说,定额、取费标准的适用错误、适用不当,工程量计算错误等。

⑶有异议的问题要分析探讨,并且要提出对应的要求。如要求重新鉴定、要求对错误进行纠正、要求补充鉴定、要求做出说明等。

⑷有理有据地提出异议。这样从横向、纵向,从不同的角度,有深度地提出异议,这样异议才具体。

3.2.2 准备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包括法律问题和专业问题。所以质证意见的准备需要代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参与。代理人员主要包括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专业人员主要包括预算员和造价师。所以专业的问题当然由专业人员来提出异议并进行准备;法律问题由律师法务人员来准备。通常质证意见的顺序是首先由专业人员先提出书面的异议,随后与代理人员讨论,最后由代理人员起草书面异议。

3.2.3 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

对于质证意见的表达方式一种是直接说明异议,另一种就是质疑(质询)。通过对质证意见的表达可以全面掌握审价报告的内容,这样可以更好地提出异议;经过质询,针对鉴定人员的回答,再提出异议,同时还可让法官了解鉴定单位的错误所在。

3.2.4 质证后应当提出要求

等鉴定报告质证结束,应该提出相关的要求,根据情况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对于存在的错误,要求纠正;对没有做出正面回答的问题,可以要求正面回答。

3.3 依据解决思路提出的建议

质证时明确提出鉴定材料的审核认定、鉴定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应由法院依法做出认定;根据书面的质询意见提出鉴定依据属于法律问题,具体采纳哪些鉴定依据由法院决定;由于表达不明或缺乏依据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通过口头以及书面的形式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能较清晰地分清法律问题和专业问题。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的定价与施工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想要收到实效,就需要工程鉴定人员对它的本质进行更深入的分析,提高各专业方面的技能和个人素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才能更好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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