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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8-02-10徐能

商业经济 2018年12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

徐能

[摘 要] 互联网金融正以快速发展的态势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升,在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不平衡,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体制不匹配等。提出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和匹配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体制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混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 F724.6;F83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6043(2018)12-0150-02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的更新换代,人类已经全面进入信息化时代,互联网通信已经成为全球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战略性基础设施,不断改变着人类社会各种消费行为和运行方式。传统金融业也受到互联网的强大冲击,运营方式逐步发生改变,互联网与金融日益深度融合,互联网金融成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业态包括移动金融、众筹、互联网支付和P2P网络借贷等。

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强劲,但也不断暴露出许多风险隐患和安全问题,而对其的监管力度并不强,始终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模糊状态,发起者“卷款跑路”事件逐步增多,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的挑战前所未有。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未形成一个良好的体系,主要以机构监管为核心,以分业监管为模式,虽然覆盖面比较广,但并没有涉及金融创新初期的监管,監管主体复杂繁多,既有公安部和工信部等相关职能机构,还同时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而目前我国政府界和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剖析和研究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一系列潜在性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健全,也很难建立起来,原因在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依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机构数量、服务升级、产品和技术创新正处于高速变化当中。自2008年以来,我国虽然陆续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但是均是一些比较独立的文件,如报告、通知和请示之类,或者是对某项具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法律或政策层面的规范和规定。2015年7月,中央银行和其他有关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秩序、监管职责、金融创新等方面做出了全方位规定,填补了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空白。2016年4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互联网金融的长效机制与组织保障、推进整治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各类整治措施、工作要求、重点整治问题以及目标和原则等诸多方面,由于涉及内容较多,因此也被称为“史上对于互联网金融最严格的监管文件”。但是从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并没有形成健全的体系,且缺乏体系化和专业化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监管。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不平衡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两者可能存在此消彼长的相互博弈的关系,在我国,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平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创新能够促进我国整个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实体经济发展,能够带来的发展和效能是无可比拟的。但是在持续创新的过程中,无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金融监管发挥有效作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至关重要。然而,一旦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过于超重,势必阻碍金融的持续创新,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规范,甚至出现漏洞和真空,这必将会引发和滋生互联网金融风险,频繁发生的金融性风险又将会产生系统性风险。而我国到目前为止,依然没有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平衡关系,未来如何在实践中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是我国面临的一大难题。

(三)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体制不匹配

传统的金融运营模式正在逐步被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所取代,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正在与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银行等机构广泛交流并开展合作,为综合性的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平台和机遇,同时也推动着混业金融经营模式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但是,混业经营模式也会带来不容忽视的潜在风险,比如客户信息泄露、不正当不公平的金融竞争、金融关联交易、资本充足率失真或虚化和经营者将其风险转嫁等时有发生。而我们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处于滞后阶段,表现为分业监管状态,表现形式为按照不同机构或业务进行分类监管,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体制不匹配,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模式的确带给分业监管体制的巨大挑战,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时期,我国对其的监管模式的改革也显得极为迫切,表现为从分业监管转为混业监管,从主体监管转变为行为监管等。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缺乏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完整、具体的法律法规体系,现有的少数法律法规还主要是对传统金融的约束,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文件几乎没有,即使稍有涉及也没有统一标准的制度体系,仅仅是增加或者补充某些具体风险现象的规范文件。因此,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应当尽快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制定并完善涉及技术信息网络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基础性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不断变化和模式的多样性,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并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而应当综合考虑、全面统筹和深入研究,在研究总结中不断规范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同时,也要紧跟互联网创新的步伐,制定与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能滞后。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及时完善或修订现有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如我国的《保险法》、《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涉及互联网金融活动及业务需抓紧完善或修订;二是尽快研究并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系列体系,从下到上可以包括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等,并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有效控制和规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二)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为了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创新和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监管机构可设置配套的监管机制——“监管沙盒”,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安全和稳定的控件。“监管沙盒”旨在设置创新中心,创新金融科技,提供测试空间,从而提高安全效能和金融业整体的创新水平,而监管对于创新带来的负担无须由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承担。监管机构要适宜放宽监管范畴,不断加大对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力度,创新金融科技,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为金融科技创新保驾护航。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具备实施“监管沙盒”的条件,为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提供有力保障,但是我们还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如法国、英国和新加坡等国家在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沙盒”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值得借鉴,如金融科技创新试用、实施监管豁免和授权予以限制等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对健全我国的“监管沙盒”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三)匹配分業监管与混业经营的体制

针对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体制不匹配问题,笔者建议搭建“混业监管+行业自律”的混合监管框架,旨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自律和他律的双重监管。在混业监管方面,主要是针对众筹业务、股权投资业务和贷款与支付业务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的监管,在具体实施中,明显具有较高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不仅能够及时解决、处理和沟通监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还能够有效避免交叉或重复监管的现象发生。另外,在构建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节约监管成本等方面也具有明显的优势。在行业自律方面,一是延伸行业自律作用空间,拓展行业自律范畴,能够有效提高相关行业机构的自觉程度。二是行业自律的发展经验能够成为宝贵的参考和依据,尤其是对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等的制定参考作用极其明显。因此,互联网金融相关机构应尽早联合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该行业自律组织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合法合规经营意识、社会责任担当、资源共享平台、信息披露制度、道德建设制度、人才培养模式、自律奖惩机制、行业自律公约、内部约束机制以及行业自律标准等方方面面,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防范、评估及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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