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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预防青少年犯罪机制的设想

2018-02-09徐翔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预防体育运动

徐翔

New measures to prevent juvenile crime: Based on sports safety valve performance

XU Xiang

摘 要: 犯罪低龄化已成为我们社会进步中的一大挑战,通过探析青少年犯罪的内、外因等产生机理,结合体育运动在社会中的安全阀功能,发觉体育运动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能够起到积极引导和塑造内心世界的综合性作用。由此,构建包含初级、高级的系统化的双效体育运动预防青少年犯罪机制势在必行。其中,初级预防机制通过校园体育、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三者有机统一的犯罪预防,高级预防中主要根据14岁以下、14~16岁之间的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不同类型提出不同的体育运动的矫正方式。

关键词: 体育运动;青少年犯罪;预防作用;安全阀效能;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18)05-0049-06

Abstract: The crime of younger age has become a major challenge in our social progress.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mechanism of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ause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combined with the function of sports safety valve in society, it is found that sports can play a role in preventing juvenile delinquency by positive guide and shaping the inner world. Thus, it is imperative to establish the sports mechanism to prevent juvenile delinquency, which includes primary and advanced systematic mechanism and can have double-effect. Primary prevention mechanism functions through three organic unities: school sports, social sports and athletic sports, while advanced prevention mainly propose different sports correction methods targeted to teenagers under 14 years, and those between 14 and 16 years.

Key words: sports;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safety valve effectiveness; crime prevention

校园欺凌的泛滥引起了大众热议,而校园欺凌只是青少年犯罪的冰山一角,青少年犯罪被认为是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的世界三大公害,可见其普遍性、顽固性和严重危害性。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把焦点放在了青少年犯罪防治问题上,预防的手段多种多样,而我们在此提出一种新的路径,便是体育运动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该路径在我国还处于萌芽阶段,无论是学术理论界对这种新型路径的研究,还是实务界对该路径的运用方面都还属于凤毛麟角。而在国外早已盛行,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地区曾经因为犯罪率畸高,在当地建设了社区体育馆,从而犯罪率大幅下降;韩国《中央日报》也曾报道过,世界杯使得韩国国内的犯罪率减少12%,而在韩国比赛时减少了31%[1];美国的“午夜篮球计划”[2]以及英国的“SBI项目”[3]都是通过体育运动对青少年犯罪加以预防的成功运用。这些事例都验证了体育运动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通过利用体育运动的安全阀效能,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现状、成因及犯罪预防的相关理论研究,借助文献分析、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提出具体的体育运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路径,突出体育运动对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预防作用。

1 青少年犯罪的产生机理

1.1 内因是本质

凡事都是事物的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内因的作用往往大于外因。青少年犯罪泛滥的自身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首先,价值观歪曲。有的青少年在价值观的秉持上偏离正途,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不在乎道德修养,没有是非界限,更谈不上善良的内心和远大的人生理想。这类青少年内心空虚消极,学习成绩也较为落后,并且大多是厌学的孩子,长时间沉迷于虚拟游戏之中,形成了极为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凡事只为自己考虑,从不思量事态后果,这是引起青少年犯罪的思想根基。其次,心胸狭隘。一些青少年心智成熟度还远远不够,一丝丝委屈可能就会做出诸多不理智的事情,最终酿成不可挽回的惨剧。再次,缺乏自控力。有的青少年遇到外界的一点点刺激,就會暴跳如雷,害人害己,无论是老师的严厉教诲还是同学们之间偶尔的过度嬉闹,都有可能导致这部分青少年无法控制自己内心激动或委屈的想法,而做出不堪设想的事情。有的青少年是在他人引诱、诱骗的情况下,毫无自制力地就跟随一起去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最终后悔不已。

1.2 外因是催化

外因同样不容忽视,外因往往对事态的发生起到催化、推波助澜的作用。我们认为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外因主要包括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及信息传播媒介。

1.2.1 家庭因素。家庭是青少年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第一任老师。家庭和学校经常会在青少年犯错后相互推卸责任,但实质上,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家长有义务管教和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学校也有义务管教和看护好自己的学生。而家庭因素里我们主要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首先,是家庭结构。1)独生子女模式促使家长过于溺爱孩子。二胎政策之前的计划生育时期,鼓励生一胎,造成独生子女在家庭环境中眾星捧月的现状,导致子女从小就树立了以我为中心的理念,引发自私自利、随心所欲、骄纵跋扈的不良性格,甚至有时子女在生活中犯了较大错误,家长仍然溺爱对其包容而不是加以指正,以致于青少年在学习生活中只要遇到不合己愿的情况,就会飞扬跋扈地和他人争执,甚至大打出手,最终酿成违法犯罪的惨剧。2)家庭破裂或重组。无论是家庭破裂还是重组,都会对处于青少年时期的孩子造成不可弥补的创伤,很多孩子会因此而形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的心理,这些青少年是家庭变故的受害者,当他们具有了些许消极心理后,会对社会各类事物异常敏感,更容易产生敌对情绪,一旦受到不良因素影响,极易违法犯罪。据有关部门一项针对全国8省市2 000名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处于父母分居、离异、再婚和丧偶家庭的人数比例占24.1%[4]。

其次,是家庭教育偏差。有的父母选择粗暴的教育方式,无论青少年时期的孩子们犯了大错还是小错,都是一顿暴打,盲目秉承“不打不成才”的理念,造成许多青少年忍受不了这样的暴力伤害,而选择逃避、离家出走,接触社会有害青年最终渐渐沾染恶习,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有的父母对青少年时期的子女则是选择放任不管的态度,孩子容易产生冷漠感,与父母感情日益疏远,外界一旦有人给予关怀、温暖,就很容易上当。据吉林省调查,全省有一大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曾是缺少父母关爱的“留守儿童”。还有些父母是过度袒护子女,不可否认存在一些父母是文盲加法盲,无原则地遮丑,护短“护犊”,甚至于未成年子女犯罪时都进行包庇袒护,这样的行为只会让自己的子女丧失分辨是非的能力,最终走上不归路。

1.2.2 学校因素。学校在教育和引导青少年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不但对青少年的文化水平有教育引导的义务,还对他们的道德情操有不可推卸的教育引导义务。德才兼备一直是我们秉承的正确价值观,因此,学校在对青少年教育过程中的一些缺憾需要我们加以重视。首先,学校教育理念失衡。在充满竞争的社会中,学校也未能逃脱相互竞争的必然性,不仅经济利益的竞争中存在功利主义,学校教育中也受到了功利主义思想的侵袭,学校过度追求升学率而忽视了真正的教育培养义务,造成了一些学生重智轻德、畸形发展,一些学习成绩偏差的学生逐渐丧失自尊心,产生悲观厌世的心态,最终在社会中迷失自我,走向违法犯罪之路。其次,法治教育还不够科学。学校教育中的普法教育是对青少年最基本的普法,其对青少年的法治思维培养意义重大。有的学生在违法犯罪时是根本不懂法,而有的学生则是明知违法,但又知道自己属于免于刑事责任的年龄段①而肆意妄为。后者是我们应当更加重视的。

学校是未成年人从家庭向社会过渡的桥梁,在校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不良品行的青少年学生成群结伙混在一起,相互认可,相互影响,交叉感染,往往会导致未成年人形成团伙化违法犯罪。青少年犯罪前在校时一般学习成绩差、不听管教,如果学校、老师因此放弃、抛弃他们,就会大大增加他们滑向违法犯罪的危险。因此,学校教育也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1.2.3 信息传播媒介。信息传播方式对儿童意识形态起着一定的负面影响。从古至今我们大体上经历了口语文化、印刷文化、电视文化、网络文化四个阶段。在口语文化时期,成人与儿童之间没有什么秘密可言,一个7岁左右具备口语能力的儿童就能理解成人世界的一切信息。因此,童年在个体获得身体活动能力特别是口语能力的时候就结束了,少年与成人之间是没有差异的,因而被视为成人的一部分——“小大人”。在印刷文化时代,成人社会的主要秘密都借助于书写和印刷符号,儿童要进入成人世界必须首先通过学习获得阅读能力。知识和信息的垄断将儿童和成人分离,并使得童年被大大延长,少年期由此而标示出来。进入电视文化时期后,儿童和成人之间借助于印刷文化而建立起来的分界线“在电视的猛烈攻击下变得越来越模糊,电视把成人的性秘密和暴力问题转变为娱乐,把新闻和广告定位在10岁孩子的智力水平”②,于是童年开始消逝。而最后在网络文化时代,又重新创造了十四、五世纪就存在的传播条件,儿童与成人之间的通过印刷文化建立起来的背景下,童年期与成人期的趋同化加剧,一个7到10岁左右具备自主活动能力和对音像图形具备基本理解能力的孩子就能知晓成人世界的一切秘密[5]。在如此开放的信息化时代,信息传播媒介的诸多负面事物被还未有自控力的青少年接触到,从而导致一些青少年孩子偏离正轨。著名的“犯罪学之父”切萨雷·龙勃罗梭曾经也提出过,新闻媒介是邪恶和犯罪的记录者,它会刺激犯罪人进行犯罪模仿,为犯罪人提供了进行犯罪模仿的榜样,由此说明新闻媒介也成了一种新的犯罪原因[6]。根据切萨雷·龙勃罗梭的研究发现,新闻媒介对普通的成年人都有如此之大的影响,更何况仍处于萌芽期的青少年。

2 体育运动的安全阀效能

体育运动有其自身特有的社会“安全阀”的作用。这对处于社会转型期,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来说有重大意义[7]。而且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6月14日会见国际足联主席因凡蒂诺时的讲话中对校园足球的“道”做了一些科学解释,其中一点是“育人的本质”,该点不只是校园足球的“道”,还是整个体育运动所具有的“道”,这个“道”也就是我们此处说的体育运动的安全阀效能之一。

2.1 对青少年的身体健康的调节

体育运动对人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参与体育运动促进了体力和能量消耗,同时,运动负荷可以促使人体细胞层次产生结构变化,从而促使一些细胞的形态、数量、构成发生变化,最终改善神经、呼吸、循环、消化特别是运动器官等的系统功能,还可以引起人们体形、体格、体力的变化,提高人们整体的健康水平[8]。

体育运动对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影响更是多方面,对青少年的心肺功能、肌肉力量、肠胃蠕动、神经系统的发育、疾病免疫以及智力发育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体育运动对青少年健康的促进,总的表现是人体各部分的协调发展,即体质的增强,使生命体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充足的活动能力。

2.2 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的调节

柏拉图说过:“这种受过美育的青年,运用体育锻炼,通过同样苦练的过程,他會变得根本不需什么医术,除非万不得已 [9]。”柏拉图当时早已认识到体育运动的重要性,了解到了体育不仅可以维持身体机能的健康,还可以深入净化心灵、灵魂,对人的身心皆有益。除了柏拉图外,马克思也曾提及体育运动对人们心理机能的积极引导,认为倡导青少年参加体育运动,是促进其人格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健全的人格是阻却违法犯罪的内在控制机制[10]。

心理健康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心理疾病,另一种是指具有一种积极适应与发展的心理状态。根据心理学中的“身心交互作用理论”,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有着密切的联系。有学者曾经专门设计调研内容,通过科学的实验数据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犯罪心理根源等问题加以分析,最终证明了体育运动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的积极引导作用[1]。体育运动有助于纠正青少年的“模仿心理”倾向,并且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到积极作用。在体育运动过程中,青少年可以感觉到运动的乐趣,并享受运动的各种快感,同时还可以借助舆论媒体、报纸书刊等媒介了解诸多知名体育明星、运动员,从而将这些人物作为自己崇拜的偶像,学习模仿他们的技术动作,这样便会大大提高青少年对体育的热情,从而调节了青少年的“负面模仿心理”,引导他们建立了“正面模仿心理”,更好地防止青少年模仿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

2.3 转换减压的方式

体育运动对青少年的减压功效显著。观赏竞技体育比赛、参与体育运动,能够缓解青少年情绪中的负面因子,使其负面消极的情绪不会轻易积累,从而遏制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观赏和参与体育运动可以转移青少年的注意力,无论是心情烦躁还是抑郁不得志的状态,只要参与其中,将注意力集中在了体育运动的竞技、放松中,就会避开通过报复社会以达到发泄的危险路径,必然会缓解青少年犯罪现象。

韩国的Wangsan-ri和Cheoin-gu教授,通过多项科学合理的分析验证体育活动在降低青少年犯罪风险和网络游戏成瘾方面起到了转移注意力、转换释放压力的作用[11]。这也充分说明了竞技体育运动是可以通过转换青少年释放压力的对象,从而减少对社会和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2.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纽带

人文精神是指对人的生命存在和人的尊严、价值、意义的理解和把握, 以及对价值理想或终极理想的执着追求的总和。它关注人性的拓展和不断完善,以追求真、善、美等崇高的价值理想为核心,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终极目的。它的实质就是追求人性真、善、美的高度和谐统一。而体育人文精神是人文精神在体育领域的特殊化。作为人文形态的体育精神,是身体运动技能和优秀的人类品质通过人体得到的一种精神升华,是人类体育运动发展的“精神内核”,包含着体育和人文的双重内涵。体育人文精神对和谐社会构建具有积极的影响与作用。

首先,体育运动的文化理念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精神资源。如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之所以被全世界人民广泛认同,就在于它是建立在具有普世性的人文精神基础之上的,这样的人文精神就是和谐思想。现代奥林匹克之父顾拜旦提出的“体育即和平”“参与比取胜重要”等观念中蕴涵的“和平精神”“参与精神”就是奥林匹克精神中的人文要素。这种人文精神同“更快、更高、更强”所体现的奥林匹克“竞争精神”、“奋斗精神”同等重要[8]。

其次,体育运动的团队合作精神可以提升大众的凝聚力。维护社会和谐的基础必然是寻求(理想的)非暴力的方式来转变冲突,以使各方对结果感到满意。参与暴力冲突的人和试图改变暴力的人往往更加注重防止直接暴力(即保护生命和肢体,分别结束战争),而不是结构和文化暴力。很多体育运动需要密切的团队合作,在赛场上的团队合作必然会为赛场下的队员和谐以及在日常生活中重视团队精神及和睦共处理念增添色彩,从而将运动场上的和谐带入我们社会当中,为整体的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再次,体育运动的公平、公正、平等的体育精神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提供思想基础与理论支撑。《奥林匹克宪章》的基本原则中就提及,“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奥林匹克主义谋求把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融合起来,创造一种在努力中求欢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价值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奥林匹克主义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的社会”[12]。因为只有首先促进人的发展,才有可能最终推动整个社会向良性的、向善的方向发展。这也正好道出了奥林匹克教育的中心环节——人的和谐发展。而人的和谐发展首先需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奥林匹克主义所强调的是容忍,是共处,是整个世界的和谐。在体育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享受有参加体育的权利,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不公正都与奥林匹克格格不入。

最后,体育运动是真善美的融合与统一。体育人文精神以追求真、善、美等崇高的理想为核心,以人的发展为终极目的,关注人的存在意义与价值,是人的本质最深刻、最集中的体现,也是人主观现实性与超越性的统一。体育运动能带给社会、带给人类一种观赏的魅力和一种精神的动力。对于和谐社会的意义就是精神文化生活和素质境界的提升。体育运动之于每个社会个体,具有真、善、美的整合价值。

3 路在何方:构建体育运动预防青少年犯罪机制

3.1 初级预防:三者有机统一的事前预防

初级预防意在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减少犯罪的可能性,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上加以遏制。作为预防机制中的基础预防,主要是针对还未实施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无论是否有犯罪倾向的青少年,都可以参与其中。我国现如今对体育的重视程度大大提升,《“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发展体育产业”,在这样的大好形势下,利用体育运动对青少年犯罪加以预防的路径更加充满光明,具体的事前预防路径是通过学校体育、社会体育与竞技体育三者有机统一。

首先,以学校体育抑制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动机。学校教育本身就是对青少年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该环节中,充分发挥好学校体育的作用,可以有效提升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从而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2013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两会上关于青少年体育教育和体育改革等话题也成为讨论热点,李克强总理在政府报告工作中还强调了学校体育的重要地位,尤其强调了体育课是学校体育的核心,体育课的好坏决定了学校体育的成功与否。本身学校教育就是对青少年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校体育亦是如此。学校体育对青少年的身体、心理健康的塑造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而且在学校体育运动的进行过程中,不但可以填补学生学习之余无所事事的缺憾,防止学生在上课之余接触社会上的闲散人员,还可以促使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了解体育竞赛的团队精神,减少学生自私自利的消极思想,也就遏制了青少年犯罪的思想源头。

其次,以社会体育净化青少年的生活环境。社会体育运动也要起到应有的作用,家庭生活中父母在闲暇之余也应当多带孩子参加一些健康积极的体育运动,从而和学校体育形成良好的衔接,可以推动体育运动的全覆盖预防;在社会体育运动方面,由于是初级预防,可以提供尽可能多的体育运动项目,强制性地让所有青少年参与到体育运动中来,并有更多的选择项目的机会,让他们不再觉得枯燥无味,分散青少年的注意力,从而尽可能地杜绝青少年犯罪的机会。

再次,以刺激的竞技体育弱化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倾向。竞技体育可以促使参与者尽可能地发泄和消耗精力,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事前预防犯罪的效能;除了吸引青少年参与竞技体育比赛以外,还可以鼓励青少年在闲暇之余观看竞技体育比赛,让他们通过呐喊等方式进行内心压抑的宣泄,避免不必要的犯罪路径发泄。

3.2 高级预防:犯罪矫正

高级预防必然比初级预防的目的性和强制性更强,该阶段的预防目标主要是那些已经触犯法律的青少年,被定罪并开始服刑或者缓刑的状态。矫正主要就是指改正、纠正,犯罪矫正也就是指纠正罪犯不良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的行刑制度。矫正制度主要源于西方国家,主要是通过监禁隔离、教育感化、心理治疗和技术培训等措施,使罪犯逐步适应社会生活而进行的活动。在我们现有矫正手段中,通过劳动的手段对罪犯进行矫正曾经受到学者和实务界追崇,他们认为劳动手段进行犯罪矫正是有助于增强罪犯体质、保持其身心健康的。

在笔者看来,体育运动的安全阀功效完全可以取代劳动而作为犯罪矫正的手段之一,因为我们在进行犯罪矫正时,还常常将矫正与教育联系在一起,而这个教育涉及方方面面,不仅是文化、法制教育,体育运动不仅是良好的犯罪矫正手段,还是良好的教育方式,因此,体育运动在高级预防机制中,便是起到犯罪矫正的功能。在高级预防中,主要是涉及监狱体育的安全阀效能对不同类型的青少年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矫正,并为他们的二次犯罪起到应有的犯罪预防作用。

青少年是人类发育过程中的一段时期,介于童年与成年之间。在这段时期里,人类会经历一段青春期,也就是性成熟的过程。青年是介于十五六岁至三十岁左右的阶段,少年是介于十岁左右至十五六岁之间。基于此,再结合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我们高级预防针对的青少年主体主要划分为未满14周岁而从事违法犯罪的青少年、14~16周岁之间的犯罪青少年③。

首先,对于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还可依靠校园体育、社会体育以及竞技体育对他们进行犯罪矫正。具体的运动项目多种多样,可以是高耗体能的运动,也可是一些简单休闲的体育运动。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得知,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在我国是免于刑事处罚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主体。这就有必要借助体育运动的安全阀效能对这类主体进行犯罪矫正和预防。而且因为他们不会受到刑罚的惩戒,也就不会受到自由刑的处罚,他们还可以正常地在社会家庭中接受教育和生活,这就可以继续体现校园体育、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三者的作用,这些不同的体育运动在不同的位置起到其应有作用,便可通过安全阀效能矫正这类青少年的不良行为。

其次,对于14~16周岁之间的犯罪青少年,需要通过足球、篮球等高耗体能的运动或者让人心静的太极拳运动对他们进行犯罪矫正与预防。我国《刑法》第17條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些罪名中不乏一些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情形,也就会导致这个年龄段的一些青少年是难逃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处罚,会在监狱中接受应有的惩戒和教育、矫正。这样,校园体育和社会体育便很难发挥作用,主要靠监狱体育的安全阀效能对他们进行矫正,而足球、篮球等高耗体能的运动,可以起到转移这类犯罪分子的体能的作用,让他们有更少的精力思考犯罪或者再犯罪的事宜,并且在这类强调团队意识的运动项目中,可以让他们更加重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便于他们和团队更好地融合。太极拳运动可以让人内心安详,减少浮躁的暴力心理。而且我国《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25条④、《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32条⑤、第34条⑥的规定,都为体育运动对这类青少年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矫正的路径构建提供了法律基础支持。

3.3 突出体育赛事的媒介作用

在信息传播媒介方面,可以引导青少年多观看体育赛事,通过观看体育比赛,不但可以吸引他们对体育运动的兴趣,更好地参与到体育运动中来,还可以促使他们在观看比赛的过程中通过激动的叫喊而发泄心中的一些不快,便于心理压力的释放。另外可以分散青少年关注其他消极媒介内容的精力,心浮气躁的青少年可以多看看太极拳运动、台球、高尔夫球比赛,舒缓身心,平复浮躁的心理;排斥他人的青少年,可以看看足球、篮球、排球等运动比赛,了解团队合作的积极效能,认识到团结才是力量,减少个人主义。

4 结语

通过对青少年犯罪多发的成因简析,结合体育运动的安全阀效能以及犯罪预防机制的综合研习,认为体育运动本身所具有的对青少年身体健康的调节、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调节、转换减压的方式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纽带的安全阀效能,有利于其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手段。由此,可以分为初级预防机制和针对未满14周岁犯罪青少年、14~16周岁阶段的犯罪青少年犯罪矫正的高级预防机制,从而分别从事前预防和事后矫正与预防的途径对青少年犯罪加以预防矫正。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圣路易斯快邮》对尼尔·波兹曼《童年的消逝》一书的评论。

③如此划分,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④《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25条规定:“罪犯应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⑤《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32条规定:“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等活动,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改造环境。”

⑥《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34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成立多种形式的文艺表演队、体育运动队等,组织罪犯开展文艺、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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