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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高校自媒体发展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18-02-09罗丽萍

卷宗 2018年3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互联网+互联网

罗丽萍

摘 要:本文根据自媒体的含义及其特征,分析了高校自媒体发展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了高校自媒体发展法律规制问题的改进举措,包括增强立法意识,使法律规制回归正轨、将立法层次提升,提供法律指导等。希望以此为广大研究自媒体发展法律规制问题的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高校自媒体;发展;法律规制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FX160028

目前,网络的不断普及,自媒体在多种社交媒体平台中出现,比如微信平台、微博平台、视频网站平台等,与此同时,在互联网+时代中高速发展。伴随着使用者对于互联网的深度运用,自媒体逐步变成了舆论传播的方式,人们习惯从大量的信息资料中获得自身所需的信息,借助自身对事情的认知进行相应的判断。可是,我国还处在社会转型阶段,经济发展的时候也带来了很多不稳定性的要素。以我国高校自媒体发展的法律规制为例,还有诸多亟需改善的问题,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策略与方法推动自媒体可持续发展。

1 自媒体概述

(一)含义

自媒体也被人们称为公民媒体,外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在很多年前就出版了谢因波曼和克里斯威利斯两个人联合提出的自媒体研究报告。在这一报告里面,两个学者对自媒体下了一个非常严谨的定义,即自媒体是一般大众通过数字科学技术的增强、和全世界知识体系连接以后,一种开始理解大众怎样提供和分享其自身的事实与新闻的方式。简单地说,就是公民用来发布自身亲身看到的以及亲自听到的新闻事件的载体,比方说博客、微信、QQ、短信、电影、微信等网络社区平台。

(二)特征

自媒体的特征:第一,平民化的特征。自媒体发展,根据传播学这一角度看来,达到了从公共新闻转变为草根新闻、从被动新闻转变到参加新闻的目的,而以往的媒体,比如报纸与电视等均是由政府所监控的。可是,自媒体突破了以往的媒体对话语权的垄断性,公民可通过使用QQ、百度贴吧等网络社区平台发表自己的见解,不会受到时间与地点的局限性,达到了参加式新闻的目的。第二,个性化的特征。公民采用自媒体打造出的新闻常常有着个人情感上的色彩,比如在微信平台中,按照自身的喜好发表看法与意见,按照自身的喜好转发信息,且转发过程中,未能对信息的可信性进行审核。第三,即时性的特征。由于数字科学技术的发展,公众可随时随地经营自己的媒体,信息可以很快传播出去,实效性强。作品从制作到发展,其高效性,是以往的电视与报纸等所不能实现的。自媒体可以快速把信息传递给大众,大众也可以快速反馈信息。

2 高校自媒体发展的法律规制问题分析

首先,立法权威性匮乏,法律规制平衡性缺乏。一则,立法的层次不高,没有宪法权威性。从本质上来说,自媒体信息表达是属于大众言论自由的变相延伸,严格而言,是属于大众的基础权利。可是,由各个部门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层次性比较低,与宪法精神不相符,无法代表多数人的意见。因此,可以说这部分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均是根据自身利益着手,未能构成全局,并且因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性匮乏,导致自媒体立法系统混乱,同时集中表现在了相同问题所制定的规范差异性上。二则,法律规制不均衡,行政规制所占比例较大。在现代化社会中,我国高校自媒体规范性文件均是规章及其以下的文件,这些并不是实质上的法律规制行为。法律规制与行政规制是完全不一样的,法律规制和行政规制比较起来,前者更加稳定。原因在于行政行为受到行政政策的限制,且行政政策还处在持续变化的过程中,所以对于自媒体法律规制常常会陷进连续性不足而造成混乱的局面。

其次,立法语言缺乏清晰度,不具备针对性。根据国内自媒体发展的法律规制条例看,并未存在给自媒体发表自由划定针对性强的范畴。同时,详细的法律需要比较抽象,比如虚假与煽动等词语,均给予了行政部门很强的裁量权,不益于自媒体更好地发展。除此以外,立法需要针对性弱,会对因为自媒体表达不准确而对受害人造成伤害,最为明显的就是对伤害计算标准匮乏。例如,文章抄袭现象,大多数用户在没得到原创人员的允许下,就采用其作品让他人下载,这样的行为会严重损害到原创人员利益。可是会对原创人员造成多大的损害,有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这些在高校法律规制中还未明确要求。

3 高校自媒体发展的法律规制举措分析

(一)增强立法意识,使法律规制回归正轨

在“互联网+”时代下高校自媒体进一步加快了民主化进程,而且在一些公共事件中得到了验证。平衡且稳定的法律规制可以给高校自媒体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这也是当前高校自媒体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可是,法律并不是处理自媒体法律规制问题的唯一方法,道德方法与技术方法也应被思考在其中。根据立法有限理论观念而言,自媒体发表是人的言论自由权,与宪法精神相符。所以,对其的约束也应当与宪法精神相符,将保护作为重心,约束作为辅助,融合刑法特点进行有效划分。除此之外,除去需要增强有限立法意识意外,还应当寻求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救济方式与手段。可是,中国并没有司法审核的例子,现今行政规制比法律规制多得多,面临行政部门所设置的规范性文件,司法机关不具备审核的权利。所以,在已有立法结构中,可以经过抑制行政权膨胀实现有限立法,即经过立法对具备自媒体规制权的部门开展法律规制,以此树立权威性立法,防止行政权超越法律这条线。

(二)将立法层次提升,提供法律引导

要处理好现今高校自媒体法律规制立法层次以及权威性匮乏的问题,不但需要将高校自媒体规制的法律级别提高,同时还需要针对自媒体特点进行综合规定。由于只有通过提升立法层次,才可以改进行政管理控制抑制法律管控不合理的现象,并且只有法律需要清晰且有执行力的时候,才可以预防法律被行政法制架空的情况产生。立法机构需要从保证高校自媒体法律规制权威和自媒体发言权不受损害的前提下着手。以约束是为促进的观念为本,制定出健全的牵涉自媒体发言的法律系统,从而达到法律规制内部统一的目的。只有经过确定自媒体行为后果,才可以给高校自媒体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律指导,保证自媒体发展方向准确且合法。已有的法律条例大部分为原则性立法,因此,需要增强专业术语与法律语言的确定性构建。比如损害个人权利的标准、实质条件、索赔方式等等。

(三)独特法律规制标准的制定,保证自媒体言论自由

自媒体与以往的媒体特征及规律不相同。因而,自媒体发展的法律规制体系的建立,不能承袭以往的规制标准以及法律条例。虽保护媒体的言论自由与宪法精神相符,可是针对不一样的媒介,应当具备对应的审核标准,自媒体也需要具备符合自身特点的法律规制标准。所以,立法应当在对自媒体特点进行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之上,制定出对应的审核标准,而并不是使用以往的法律规制标准。自媒体用户有很强的发表自由性,且所在网络环境非常开放,因此,自媒体言论自由,语言规则和实际生活差异性较大。总体而言,在自媒体中可以接受的言论尺度更大一些,所以,假设是严格依据以往人格权理论对其进行规制,就会出现违反自媒体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原则。

4 结束语

对于“互联网+”时代下的高校自媒体发展的法律规制问题,比如立法权威的匮乏、立法语言不清晰等,我国应增强高校有限立法意识,将立法层次性提升,設置特殊的规制标准,以此来确保高校自媒体发展过程中,言论表达的自由以及言论发表后果。此次研究的法律规制问题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相关人员继续探究和分析,进一步开展自媒体法律规制体制变革,为高校自媒体更快更好地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王云朋.自媒体新闻评论的发展现状与问题研究[J].新闻研究导刊,2017,8(08):63.

[2]何鸿婷.浅析自媒体传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以微博为例[J].数字传媒研究,2017,34(04):19-2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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