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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中国化发展

2018-02-09张玖玥

卷宗 2018年3期
关键词:经济法

张玖玥

摘 要:经济法的立法与实施要与社会环境和制度相宜,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环境下主要通过向政府授予干预经济权力的方式实现目的,而这在我国社会主义环境中的适用还存在很多质疑,仍然需要更加深刻的理论探讨和实践验证。从中国奉行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法立法主旨来看,控权属于中国经济法主旨,与西方经济法中的授权有较大区别。本文对此就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基础内容,试分析经济法的中国化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中国适用;授权;控权

中国改革开放之路是世界经济舞台上的壮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经济体制改革核心内容的丰盈,国家日益重视经济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之中的地位。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政府一度占据主要位置,缺乏对市场功能的信任,但是经过一系列经济改革后,市场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凸显,使市场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更好地配合政府发挥了调控作用。对政府权力的控制要体现在全方面,包括制度、法制,利用经济法、行政法等确保政府权力真正被约束,同时又发挥作用,因此新时期经济法中国化的发展还要继续以控权作为先导方向。

1 经济法的授权问题分析

1.1 西方经济法的逻辑分析

西方市场经济诞生在较为自由开放的社会形态下,以往有学者认为西方社会标榜自由宽松的市场环境为市场经济奠定了基础,但是经过长期研究后发现,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并非初始就是这样,而是逐渐受到西方国家权力机构的政策引导而转向自由放任形态。美国市场经济发展转变较为典型,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促进了美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规制市场经济主体早期政府采取各种措施调控,使得市场经济发展受到诸多限制。此后,西方市场经济形态的根本转变发端于经济法理论的进步和完善。亚当﹒斯密作为西方经济学的奠基人,其提出的经济学理论为西方政府制定经济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其中“看不见的手”以巨大的影响力贯穿西方众多国家,使得西方市场经济形态加速从重商主义转变为自由主义[1]。

国家在行使宏观调控作用时依据的是法律,经济法的完善使西方国家政府看到市场经济规律,更加信任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例如,英国在经济理论和经济法逐渐完善后,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废除《谷物法》、《航海法》,并于1860年取消所有贸易和关税限制,逐渐削减了对市场经济的控制力度。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再确立,使得经济法又重新发挥了保障市场主体利益的作用,以相对公平、自由的限制因素维护了市场竞争的正当性。

1.2 中国经济法与西方经济法的差异

西方经济法的演变与当时社会发展阶段存在紧密联系,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政府很少对市场上的私人经济行为进行有目的性的干预,一战以及二战时期的西方国家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形成战时经济法法律体系,及至发展到现代社会,加强了对国家授权功能的研究,进一步扩大了政府调控权力[2]。诸多实践情况促进西方经济法理论的成熟,也增强了西方经济法授权功能的作用,为西方市场经济运行提供保障。中国经济法及具体政策措施的研究与西方经济法相比起步较晚,这与中国基本国情离不开,作为世界人口大国,中国在社会发展、历史演变、经济蜕变的进程中拥有自身的鲜明特征,目前所有经济法的指导性目标都应着眼于基本国情,以发展社会经济为主,要從现实经济基础放眼观望未来,逐步通过改革完善社会经济体制,而不是试图一蹴而就,以当下国情为基准构建超越现实时空的“经济法理论”。

政府与市场同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调控手段,两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所以中国经济领域发展阶段的限制和政府权力大小以及市场自由灵活度密切相关。就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态势而言,国家重视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同时,依然保证了政府调控的重要地位[3]。以金融领域经济发展为例,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展虽然在市场上占有优势地位,但是仍然需要国家相关经济政策来扶持,正是因为政府兜底政策的实施使得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强于民营企业,以此影响整体市场的发展状态。但是由于政府倾向性的政策干预,经常引发市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造成资源价格的扭曲,对金融领域的发展造成过多的人为干预,削弱了市场的调节作用。可见,未来中国经济法上关于市场发育和调配的研究上还需加强,我国经济改革应重视对政府权力的控制。

2 行政法与经济法控权的分野

从立法宗旨来看,行政法与经济法都具有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然而尽管两者法律规定上实现了相同的控权目标,却依然拥有很多模糊领域。为了解经济法控权功能的真谛,需要明确基本的制度区别,因此要对行政法与经济法控权作分析。

2.1 行政权与调节权之分

有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大部分内容的实施是为了配合行政法的实施,相当于将经济法规定视为执行权力依据,发挥行政法之作用。但是随着法学界经济法专家的研讨,基本否认了这一观点,尤其在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大环境下,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混淆并不是类似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尽管二者在实施目的上体现出了相同的目标,但是从法的理论和制度上来看有着权力差别。行政法的诞生主要依托行政权权力规范,而经济法的诞生主要是规范国家对经济方面的调节权,显而易见两者出发点存在差异。行政权主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公民的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保障和法律依据,而经济法则规范的是国家调节权,更多是对社会经济势态、问题进行救济的权力法规[4]。可见,若是把行政权与经济法对国家调节控制的权力过于紧密联系是行不通的,经过法学家分析,发现国家调节需要专门调节权行驶机构发挥作用,而非单纯的通过行政主体进行调节,影响国家经济。行政权与国家调节权内在差异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法控权的地位,同时使行政法和经济法在控权方面形成差异化对比。具体表现为:行政法是对行政权的控制,经济法是对国家调节权的控制。

2.2 违法性审查标准之别

首先,根据基准不同,行政法的根据基准为程序合法性原则,经济法的根据基准是实质正当性原则,这从根本上区分了两者的审查标准。我国在构建法治社会进程中不断完善程序法,促使行政法程序合法性愈发符合标准,朝向正当化、科学化演变,但是这些正当性多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体现。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程序合法性并不等于拥有绝对的行政权力,在司法资源与条件不足之时,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具备对存在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权力,这在《行政法》第5条规定中体现出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5]所以,行政法在实施过程中缺少主动性,只能在存在例外情况下展开正当性审查。某种程度上讲,行政法更多是针对个人或者集体组织,而经济法针对的则是关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问题,对于阻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济行为展开实质正当性的审查。因为行政程序合法性原则在司法中拥有更牢固的根基,使得经济法遵守的实质正当性原则也在不断从行政程序合法性原则上吸收营养,逐渐完善经济法相关制度规定。政府通过经济法控权限制来完成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能够更加准确的判断市场经济行为。endprint

其次,对象基准不同。行政法实施过程中对行政行为以及相关措施比较重视,而经济法实施过程中还会偏向关注结果。因为行政法以行政程序为主要依靠,执行期间偏向于对行为本身的控制来完成行政程序环节,使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力义务更加明晰。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期间注重的是行政相对人是否做出违法行为,这期间如果行政主体预判失误,做出的行政行为引发不良后果,在司法上也无需承担败诉风险。相比之下,经济法规定政府等主体在预判期间,要对结果进行有目的的设想、猜测以及判别,而政府行为会受到经济法相关法律规定的严格控制,如果这些行为使得市场经济秩序出现动荡,扰乱经济秩序和市场竞争,是需要政府承担对应责任的。

3 经济法的中国化发展

3.1 经济法的控权

中国经济法是从一个非市场社会中产生的,从计划经济过度到市场经济积累了西方国家没有经历过的经验,因此在开辟新的经济路径之后中国经济发展的步伐越发稳健,敢于回过头来审视过去存在的中国经济法短板,重新追赶世界经济理论趋势,并在其自身基础上对中国经济法的制度体系进行。基本上,中国法律本质上都携带了控权基因,例如宪法、行政法这类基本法律具有显著控权基因,尤其是“宪法控权是民法生存之基石”,经济法与宪法、行政法的根基有所不同,但是同样不排除经济法之中的控权基因。经济法保护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我国在定位经济法控权的功能时将其直接上升到关乎社會全体经济利益的法律规范,在制定经济法各项规定时从社会本位出发,要求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为根本,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排斥政府机构因私益而敢于经济行为。

3.2 经济法的授权

中国经济法领域普遍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是控权的功能引入和应用,关于经济法授权原理是否使用现阶段中国市场经济环境还有待商榷。因为授权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与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差距甚远,如果在当前的中国市场环境下,对政府授予过多的权力会直接使市场规律紊乱,导致政府权力过于庞大扰乱经济的正常发育。对此,中国经济法的授权发展需要得到限制,始终以中国经济健康发展为底线。

4 结论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确立和发展需要因地制宜,根据国家的制度和实际国情进行调整和规制。中国经济发展始终受到世界瞩目,这不仅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有关,还与中国在发展阶段过程中迅速提升的经济实力有关。经济法中国化的发展与运用,要以科学平衡政府权力和市场为前提,为国家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陶东亮.税收法定原则下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2]朱海宁.西方行政权控权模式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西南政法大学,2010.

[3]韩俊.经济法控权模式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9.

[4]王欣堂.经济行政法学说评论[D].兰州大学,2008.

[5]靳玉强.我国税收授权立法探析[D].厦门大学,200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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