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发达国家0—3岁托幼公共服务经验及启示
2018-02-09和建花
和建花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托幼问题已成为中国社会热点问题,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对此都非常关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办好学前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这为进一步发展托幼公共服务指明了方向和要求。2017年6月13日,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在促进儿童健康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着眼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新需求,扎实推进托育服务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1]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当前3岁以上托幼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2016年3—6岁幼儿入园率已达到77.4%,“入园难”问题基本解决。[2]2017年5月教育部等共同印发的《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提升至85%。但与此相比,0—3岁托幼服务则可谓百废待兴,发展水平很低,远不能满足家庭的需求。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目前0—3岁婴幼儿在我国各类托幼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3],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50%的比例。近年来,国务院和政府相关部门也加强了对3岁以下托幼服务的关注,2017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了“0—3岁儿童托育公共服务和政策支持”课题,国家卫计委在2016年开展了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相关调研。可以期待,今后3岁以下托幼服务事业将迎来再次发展的曙光。
目前我国3岁以下托幼服务发展领域的主要问题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托幼服务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托儿所体系遭到严重破坏,而新的体系尚未建立,造成0—3岁托儿需求与服务供给矛盾突出。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托幼有着美好的愿望和需求,2017年国务院妇儿工委“0—3岁儿童托育公共服务和政策支持”课题的调查结果显示,48.2%的被访者有0—3岁儿童托育服务需求;希望孩子在2岁半以内入托的为70.4%;53.4%的被访者最需要全日托服务;79.4%的被访者希望托育机构设在社区附近,希望托育服务时间与上下班时间衔接的占54.4%。①参见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0—3岁儿童托育公共服务和政策支持研究”课题组:《3岁以下儿童托育公共服务研究报告》,2018 年。上海市总工会2016年的一项调查显示,74.2%的职工希望孩子入托,八成多职工赞成企事业单位办托儿所。[4]另一方面,0—3岁托育公共服务发展滞后,供需矛盾突出,其结果将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而且不利于儿童发展、妇女就业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未来发展。因此应该高度重视,加以研究和解决。
国际上关于托幼的主要理念和实际做法,能够对我们思考如何发展中国0—3岁托幼事业有所启示。国际社会高度重视针对学龄前儿童的托幼公共服务,其中包括0—3岁托育服务,并重视托幼一体化理念及政策实践,对提高生育率、提高妇女的劳动参与率提供了基础性保障。但目前为止,国内学术界对0—3岁托育服务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做法介绍还不多见。为此,以下从0—3岁托育服务相关国际理念及其背景、部分国家的现状、托幼政策实践、国际经验对中国的启示等四个方面,对0—3岁托育服务的国际经验进行梳理介绍和分析总结,以期对我国托幼工作和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研究有所启发和裨益。
一、0—3岁托幼公共服务相关国际理念及其背景
当前,在不少国家的人口政策以及经济、社会、教育等政策背景下,0—3岁托幼公共服务的发展不仅是家庭所需、政府所思的问题,也是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鼓励生育政策落实的必然结果。国际趋势是将托幼服务事业放到更加广阔的视野,重视其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属性,重视其与妇女就业、家庭经济收入、男女两性平等、鼓励生育等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目标的关系,并将包括3岁以下在内的托幼服务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内容,把托幼政策作为一项涉及人口、社会、经济和教育的综合性政策加以重视。一些发达国家已建立起相对完备的家庭政策体系,其中包括涉及0—3岁婴幼儿照看和教育的托幼服务体系。政府制定有利于家庭的政策,提供价格适宜并且保证质量的公共照看机构,不断提高托幼服务水平,帮助幼儿父母解决托幼问题,为妇女发展创造平等就业的机会和环境,成为大多数国家制定实施托幼政策的重要目标,也成为更多国家帮助父母尤其是母亲取得工作家庭平衡的公共政策选择。[5]
联合国儿基会、世界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长期以来本着促进儿童早期发展、促进妇女就业、帮助父母平衡工作家庭的理念,呼吁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重视儿童早期养育和教育,并提倡0—6岁托幼一体化。所有儿童享有接受优质学前教育权利已经成为国际共识,2015年联合国《2030教育行动框架》也将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列为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子领域,纳入包容、公平和优质的全民终身教育体系中。[6]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长期以来强调,每个孩子都应能从幼儿教育和照看中获得益处,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投资托幼事业,促进托幼供服务的发展,能够得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一项具有长期优厚回报的投资。当前,国际社会已达成共识,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本身就是国际社会的发展目标,同时也是实现其他人类社会发展目标和减少贫困的重要渠道。联合国提出了2015年后的17个发展目标,其中赋权妇女和女童、促进性别平等被列为其中一个单独目标。[7]这也说明妇女问题作为发展问题的重要性,也因此对0—3岁托幼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托幼发展理念,与相关国际组织高度一致,而他们在早期儿童教育和保育相关法律政策及实际措施方面也被许多国家作为学习的榜样。如瑞典重视幼儿照看和教育服务,首先是基于国家战略、国家利益、未来国家人才竞争战略核心角度的考虑,正因如此,无论任何政党上台执政,对国家战略以及早期养育和教育对国家战略的重要性都一致得到了认同和贯彻执行。为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男女平等、妇女就业、帮助父母平衡工作家庭,为促进幼儿学习、认知、社会性发展及未来发展,国家和政府应提供优质的早期教育和养育,已经成为瑞典政府重视托幼公共服务的基本理念。瑞典从1990年开始的“幼保一体化”改革,以及目前为止一直在不断完善发展的托幼公共服务事业,也正是基于这种对国家利益的认同。[8]
又如法国,在多年社会共识的基础上,近几届政府更加重视男女两性在各领域的全面平等,以及家庭政策、儿童照看和教育政策的不断完善。政府更多地并不是从教育和人力资源早期开发的角度出发,而是从促进男女平等、有利于妇女生产后的职场回归、充分实现妇女就业、提倡父母双方分担育儿责任的角度出发,在促进性别平等政策框架下,在3岁以上幼儿学校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重视扩大0—3岁幼儿照看和保育服务的提供。[9]再如亚洲近邻日本也为促进儿童发展、防止少子化、促进妇女就业,在托幼公共服务理念上有较大变革,与西方发达国家渐趋一致,并加强对有关经验的学习。[10]
二、部分发达国家0—3岁托幼状况及政策实践
国际上3岁以下托幼公共服务的发展水平还参差不齐,但不少国家都不断有所进展,一些国家的照看比率较高。在OECD国家,近年来婴幼儿教育和照看有不少进展,据2017年6月OECD《强势开端2017:早期教育发展关键指标》(Starting Strong 2017:Key OECD Indicators o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的数据显示,2014年OECD国家所有儿童基本能享受至少一年的早期教育和机构照看机会,0—3岁儿童在正式托幼机构的照看比例为34%。其中超过50%的国家有法国(52%)、荷兰(56%)、卢森堡(55%)、丹麦(65%)、比利时(55%)、挪威(55%)、冰岛(60%)。亚洲的日本和韩国也超过30%,分别是31%、35%。[11]2005—2014年的10年间,OECD国家接受正规托幼服务的3岁以下儿童比例从26%提高到34%。[12]
(一)瑞典
1.托幼基本状况
瑞典是发达国家中拥有健全社会福利体系的楷模,素有“福利国家”之称,在欧洲属于发展最好的几个国家之一,经济增长力强,贫富差距小,妇女失业率低,有可持续性财政支出,为重视儿童保教等就业支持政策体系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基础。针对1—5岁的托幼服务由市政部门提供以及瑞典国家教育署统一管理,幼儿从1岁起可以进入学前学校,3岁以上可享受每年525小时的免费教育。[13]保教一体化改革让84%的1—5岁幼儿在机构中接受照料和教育,50%以上3岁以下幼儿进入托幼机构,根据OECD的数据,2014年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比例达47%。[11]幼儿照看与教育机构以公立学前机构为主,兼有家庭日托所等其他形式,机构全年开放,每天开放时间灵活并可根据家长工作时间进行调整,体现出托幼为家长服务、为妇女就业和妇女发展服务的定位。由于有政府资助,儿童相关各类家庭福利补贴也减轻了家庭育儿负担,因而幼儿照看与教育学费低廉。
2.托幼政策实践
瑞典托幼公共服务的最大特色在于学前教育立法、托幼一体化管理及管理监督体制的健全完善。基于有不断健全的政策法律保障及明确的管理监督机构,经过长期发展,0—6岁托幼公共服务体系形成了一个完整而有效运行的体系。1975年瑞典就颁布了《学前学校法》,规定地方政府有完善公立托幼体系的责任,强调要保教结合。1995年颁布的新法律规定,市政区有义务为儿童提供托幼公共服务。在管理制度上,从重视早期教育、有利于保教一体化、便于国家管理指导等综合视角出发,从1996年开始,早期教育养育服务工作由从前的国家健康与社会事务部变更为教育与科学部,负责0—6岁早期儿童教育和保育全国性政策的制定和承担对幼儿照看与教育管理的责任。1998年瑞典进一步开展学前教育改革,将学前学校纳入基础学校教育体系中,并进一步强调政府对学前教育所负有的职责。因此直到目前,多数地方政府对学前学校和中小学进行着统一管理。几十年来,政府对婴幼儿照料和教育不断进行高额投资,托幼公共服务经费占到教育经费的三分之一。瑞典改革的主要成效表现为:地方政府对保教机构的管理得到增强,1—5岁幼儿课程衔接得以促进,师资力量得以提高,保教收费制度得以完善,保教质量得到提高。在管理体制上,从1996年开始,早期儿童教育和保育服务和全国性政策的制定由教育和科学部门全权负责。在质量监督上,在国家层面确立了瑞典学校监察局作为监督机构,独立监控市政府和政府所管辖的所有早期儿童教育和保育机构。综合而言,瑞典托幼公共服务管理监督的主要特点和优势在于:建立由教育部门管理的统合早期保育和教育的行政管理机构,出台国家统一的教育保育课程,整合共建保教队伍,构建保教管理监督体系,优化保育收费并主要根据家庭收入制定标准。
(二)法国
1.托幼基本状况
法国早已普及了3岁以上学前教育,2014年的数据同样保持了3岁以上幼儿接受学前教育100%的比例。[11]由于法国所有3岁以上幼儿都能接受学前教育,因此实际需要解决的儿童照看问题只涉及3岁以下幼儿。据OECD的数据,法国2014年3岁以下幼儿进入各类照看中心、育儿助理之家等接受专职人员教育照看的比例为52%,处于国际较领先行列中。[11]法国0—3岁幼儿照看形式类型多样,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类:集体照看机构,包括托儿所、微小托儿所、街区临时照看处、多重照看机构或者儿童花园等;母职助理,在自己家里或者母职助理屋接收照看4岁以下幼儿;企业托儿所,其中不少也向当地社区家庭开放;父母托儿所,是由父母联合组织举办的集体托儿机构;儿童娱乐活动中心,面向2—6岁孩子,通常是在上下学前后、午休时间、学校假期等为幼儿安排各类文体娱乐活动。这些机构通常需由省级理事会主席签批或需要向省级社会融合和人口保护服务部门报备管理。[14]
为了解需求,法国社会福利机构在2015年开展了一项针对有6—12个月孩子的家庭的托儿意愿和状况调查。结果表明,父母认为孩子适宜上托儿所的比例,6个月内婴儿为7%,6—12个月内婴儿为27%,12—24个月幼儿上升到48%,24—36个月幼儿达到52%。[15]另据法国家庭社团联盟UNAF于2017年开展的一项针对父母的调查,1—2岁幼儿父母中有73%非常担心和顾虑3岁以下幼儿的照看方式问题。[16]由上可见,法国3岁以下幼儿托育问题既有较高需求,又面临如何更好地满足需求的问题。
2.托幼政策实践
法国迄今为止已构建起相当完备的家庭政策体系,其中包括涉及婴幼儿照看和教育的托幼服务体系,并将3岁以下幼儿入托政策作为家庭政策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发达国家中属于体系构建非常健全完善的国家,这也归功于法国政府对托幼作用问题的清晰认识和政府责任的明确态度。[9]法国托幼公共服务的主要特色为:有一些2到3岁幼儿可以在免费幼儿学校上学;托幼园所形式非常灵活多样;每种照看形式都能得到相应育儿补贴;政府在扩大托儿所容量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办托儿所,以满足职工孩子就近入托的需求。尽管如此,近年来法国政府及与家庭事务相关的社团还是意识到,托幼服务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都还难以完全满足家庭需求,家庭在寻找自己希望的照看方式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因此,一方面注重增加托儿机构容纳幼儿的数量,另一方面也继续发展多种类型的适应家庭多样化需求的集体照看方式,并鼓励企业办托儿所。[17]
为更好地缓和父母的工作家庭矛盾,法国政府于2004年开始实施“托儿所计划”,增设2万个托儿“位子”,并规定举办0—3岁托儿所的企业可以获得免税优惠政策。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来法国幼儿学校3岁以下幼儿入学比例下降,从2001年的35%下降到2012年的11%,为此,法国政府于2013年强调幼儿园接收0—3岁幼儿的重要性,提出要继续发展面向0—3岁幼儿的托幼公共服务,并提出将0—3岁幼儿入园率恢复到30%的目标。[18]政府还宣布,从2015到2017年要增加275000个0—3岁幼儿照看“位子”,其中10万个用于托儿所,10万个用于母职助理雇佣,7.5万个用于扩大幼儿学校0—3岁幼儿名额。[19]上述措施也必然伴随政府的财政支持,财政在家庭政策上的资金投入每年大约有0.5亿欧元,对幼儿照看和教育的补贴范围也较广,家庭所有类型的照看方式都能享受财政的资助,资助类型多样。[19]除了增强公共托幼服务,法国政府同时也注重父亲的育儿参与,并强烈推进父亲育儿休假制度,以利于母亲产后回归工作和保障家庭领域的性别平等及妇女就业权益。
(三)日本
1.托幼基本状况
为解决少子化、妇女就业率低、经济不景气等问题,日本各届政府也非常重视优化育儿环境,提高托幼“位子”数量和保教质量,因此幼儿保育事业取得了不少进展。目前日本的主要保育类型有:认可保育所、认定儿童园、小规模保育事业、家庭保育事业、事业所内保育事业、居宅访问型保育事业、地方单独事业的保育室等。2016年以后,托幼机构类型有所改革。此前托幼的主要机构是幼儿园和保育所,幼儿园主要是面向3—5岁儿童,任何家庭都可以申请,注重教育,但儿童在园时间较短。而保育所的对象为0—5岁幼儿,主要是双职工家庭或者无法在家养育孩子的家庭,注重保育并且儿童在园时间较长。2015年政府出台“儿童及育儿援助新制度”后,托幼机构类型有所创新,增加了兼具幼儿园和保育园优点的“认定儿童园”,面向0—5岁儿童,不论家长工作情况如何都可以利用。[20][21]近年来,日本家庭的保育需求也较旺盛,保育园利用率年年上升,其中1—2岁幼儿家庭的利用率上升较快,2016年4月,占全体1—2岁幼儿比例的41.1%,占全体保育儿童的71.1%。2009年到2016年间,日本1—2岁婴幼儿入园比例年年上升,分别为28.5%、29.5%、31.0%、33.0%、33.9%、35.1%、38.1%和41.1%。[22]近年来,等待入园的儿童每年约有2万人,并主要集中在都市区,而与此同时,约有八成市区街道和村的未入园儿童人数为零。[22]
2.托幼政策实践
长期以来,日本少子化趋势日趋严重,出生人口持续下降,2015年合计特殊出生率只有1.45,同时,日本妇女的劳动参与率在发达国家中也处于较低的位置。在这样的背景下,为鼓励生育并支持妇女就业,日本政府出台一系列与育儿相关的政策措施来整备育儿环境,减少等待入园儿童的数量。从历史上看,日本对托幼公共服务的重视也经历了较长时期,政策一贯性和持续性较强,且近年来政策出台的密集度也较高。从1993年开始,政府对设立保育设施的企业每年支付不低于360万日元的“企业内托儿补助金”,并要求企业从1995年4月开始给享受“育儿休业”的女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金。[23]2001年,在内阁府通过的《支援工作与养育子女兼顾的方针》中规定,企业实行有利于妇女兼顾工作与育儿的多样化雇佣形式,为妇女提供相应待遇和弹性工作时间,并灵活运用“育儿休业”和产假制度等。2003年,设立少子化社会对策会议制度,会长由内阁总理担任,全体阁僚员都是该会议的委员。2013年,政府实施发挥女性活力振兴日本经济计划,其中包括充实保育设施、改善女性就业环境、支持女性产后重返职场等内容。2015年,出台“儿童及育儿援助新制度”以综合推进对学前教育、保育、社区育儿的支持。[23]
2016年,内阁府、厚生劳动省出台《关于企业主导型保育事业的实施》及《企业主导型保育事业费补助金实施纲要》等规定,对企业办园标准、师生比例、补助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同年,内阁会议批准日本“一亿总活跃计划”,其中包括新增工作和育儿两立支援、对企业办园进行资助、普及认定儿童园等内容。在财政来源上,除了从消费税中拨付0.7兆元,2017年又追加了0.3兆元。针对0—3岁幼儿,政府除了发展认定儿童园外,也增设其他保育事业并注重发展地区型保育。地区型保育专门接收0—2岁儿童,主要开设在0—2岁等待入托儿童人数较多但又缺少新的保育设施场所的地区。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间,日本政府在全国共提供了约53万个保育园“位子”,计划在2018年至2019年间,再提供22万个“位子”以解决满足入园需求,并最迟在2020年内全面解决全国的待机儿童问题。[23]
(四)韩国
1.托幼基本状况
韩国托幼机构主要包括幼儿园和保育设施,采取幼儿园和保育设施分离的二元化运营和管理模式。韩国托幼机构类型有国立和公立保育设施、大型福祉机构或宗教团体运营的法人保育设施、民间保育设施、家庭保育设施、职场保育设施和由父母们自己为运营主体的父母协同保育设施。[24]2015年,0—5岁儿童有49%的人白天在保育设施中接受养育,2岁开始有一半在保育设施接受照看。[25]长期以来,由于保教分离对政府预算、行政管理、家庭选择等都带来一些矛盾和不便,因此韩国社会近年来在如何解决部门分离所产生的重复、冲突和混乱问题上有一些探讨,今后,托幼一体化可能是解决这些冲突和不便的一条途径。①参见大邱大学社会福利学科:《韩国工作家庭平衡的现状与任务》,2017年。
2.托幼政策实践
韩国在世界上也维持着超低生育率,2015年其综合生育率只有1.2,而同时妇女的劳动参与率也较低,2016年妇女劳动力参与率仅有56.2%。①参见大邱大学社会福利学科:《韩国工作家庭平衡的现状与任务》,2017年。为提高生育率并促进妇女劳动力参与,韩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托幼发展的法律政策。韩国托幼服务在相关法律、管辖部门、设施名称和对象年龄等方面实行二元化体制。一方面,幼儿园依据2004年颁布的《幼儿教育法》设立运营,接受3岁至入学前儿童入园,接受教育部监管,重视教育机能。幼儿园依据幼儿教育法并由教育部管理,其中规定幼儿享受学前1年免费义务教育,到2012年,这一规定被修订为幼儿可享受免费学前3年教育。另一方面,托儿所则依据1991年出台的《婴幼儿保育法》设立,规定对0—6岁幼儿实施保育并由保健福祉部监管。这种二元化的托幼服务模式也带来了政府预算上一定的浪费和行政上的摩擦等弊端,因此目前还在开展托幼一体化探索,因此,走一体化道路在韩国还是比较遥远的事情。
在托幼财政投入上,政府投入也在逐年增加,并且从2013年开始政府对利用托儿所的0—5岁儿童提供保育补贴,无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如何,每月可以从国家领取到保育津贴,同时政府对不在托幼设施的儿童家庭也进行育儿补助,这一补助最初只是针对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2岁以下幼儿,后来则扩大到所有5岁以下幼儿。[26]
三、国际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一)国际经验
上述国家的0—3岁托幼公共服务理念和政策措施,对促进儿童发展、提高妇女就业率和总和生育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和社会公平,都起到了较好作用,各国历经时长并经过各界政府接力式传承改革,取得较大成效,其经验值得思考和借鉴。
1.国家和政府的理念建立在托幼是公共服务因而政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一认知和共识的基础上。上述国家在托幼服务政策理念上的共性特点是,不仅仅将托幼服务作为教育政策,而且还将其作为家庭政策、社会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认识到这一点,很多发达国家的政府都不遗余力地重视托育公共服务政策,并将其作为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2.政策的一贯性、连续性和持久性特点明显,有的政策甚至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并着重加强管理体制建设。尽管上述各国在长期以来经历了不同的政党轮换、执政者变更,但基于托幼公共服务对于国家利益的认识,不同的政党和政府对托幼公共服务的重视如出一辙,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促进了托幼公共服务的不断发展。上述国家都有专门的部门或部门联合来管理和监督托幼事业发展。无论瑞典、法国,还是日本、韩国,都有专门机构管理托幼机构,并对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加以明确规定。瑞典的经验特别值得借鉴,1996年就将所有儿童早期服务工作由国家健康与社会事务部转归教育和科学部门管理,同时在国家层面建立独立监督机构监管市政府和政府管辖的早期教育保育机构。
3.国家财政支持托幼园所和家庭。上述国家托幼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托幼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财政的强有力支持,瑞典、法国对家庭政策的财务资助在国际上成为榜样,而日本近年来在整备育儿环境、增加托幼园所数量和提高质量上也下了不少功夫。由于有托幼服务是公共服务、政府有直接责任和义务促进托幼事业发展的理念先行,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财政对托幼机构和家庭育儿的支撑,不仅必不可少,而且也成为理所应当。
4.托幼服务类型比较多样、时间灵活,这也体现出托幼为家长服务、为妇女就业和妇女发展服务的一个定位。瑞典、法国历来都比较重视托幼服务类型和照看时间上适应家庭的多样化需求,日本近年来在这方面也有很大突破,在托幼类型多样化、时间灵活、照看方式灵活上设身处地考虑家庭实际需求,因此3岁以下幼儿申请保育的比例也有较大提高。
5.托幼一体化或者向一体化的努力倾向明显。上述国家都意识到0—6岁幼儿的照看和教育是不可断然割裂的整体,在管理上托幼一体化也是解决二者割裂的最终途径。因此,以瑞典法国为代表的国家都已走在托幼一体化道路上,韩国和日本也逐渐认识到幼保分离的局限和问题,并不断在开展一体化的实践探索。
(二)对中国的启示
对于中国而言,需要在继承中国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的有益经验。
1.进一步在全社会树立3岁以下托幼服务是公共服务的理念。应基于国家战略、国家利益、未来国家人才竞争战略核心角度,考虑0—6岁公共托幼服务议题,进一步将学前教育政策上升到社会政策高度加以认知,并在全社会扩大对3岁以下托幼公共服务理念的宣传,加大对其公益性、多元价值及双重目标的宣传普及。
2.重新确立解除妇女后顾之忧和教育幼儿的托幼服务目标。在党领导下的托幼服务事业发展历程中,党和政府曾经将托幼事业的目标定位为解放妇女生产力、解除妇女的后顾之忧和教育幼儿,这两个目标定位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先进经验,符合当代国际潮流,值得继承和发扬。
3.政府继续承担发展托幼公共服务的主体责任并推进学前教育立法。从2010年以来党和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和实际行动中可以明显看出,政府承担起对托幼事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发展托幼事业成为政府行动。今后各级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加强对托幼事业的整体规划、财政投入和统筹管理。特别是目前对3岁以下托幼公共服务的主体责任强调不够,主管部门不甚明晰,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明确化,还应推进学前教育立法,并对3岁以下托幼公共服务增加相关规定。
4.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适度扩大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幼服务。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目前我国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儿所、托儿班的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一些家庭对婴幼儿日间照看的需求。各地需要在对人口政策调整后3岁以下托幼人口变动趋势和托幼需求进行科学预测分析的基础上,适度扩大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幼公共服务,逐步构建3岁以下育儿支持服务体系。建议以婴幼儿所生活的社区、托幼机构为主要依托,探索政府各部门特别是教育、卫生、社区管理部门、妇联和托幼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形式、多类型、灵活多样的普惠性托儿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5.推进托幼一体化改革。中国目前0—6岁托幼断裂为两段,3—6岁归口教育部门管理,而3岁以下则多由国家卫计委、全国妇联等管理指导,但因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导致3岁以下托幼管理不到位、不规范,对3岁以下托幼事业发展不利。今后,中国构建幼保一体化管理体制问题也应逐渐提到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