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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思考

2018-02-09胡继雄

中国考试 2018年3期
关键词:赋分学业科目

胡继雄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武汉 430077)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4年12月,教育部出台《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关配套文件,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指导意见》中指出,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从以上表述来看,学考既有评价的功能,又有服务的功能。其评价功能主要体现为:学考成绩是衡量高中学生毕业及社会人员是否具有高中同等学力的重要依据,是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其服务功能主要体现在:学考成绩是分析和评估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参考,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监测和督促学校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

根据《指导意见》,上海市和浙江省从2014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学考考语文、数学、外语等科目,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呈现,称为“合格考”。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考3个科目,由学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选择,成绩以等级方式呈现,称为“等级考”。从上述内容来看:一是高中学考部分科目将直接作为高考科目计算总分,成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赋予了学考新的使命和功能;二是学生不再分文科、理科,根据特长和兴趣爱好,可以文理兼修、文理兼考,这也使得文理不分科成为了可能,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从试点省份学考实施情况来看,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合格考”与“等级考”“二考合一”模式的影响、选考科目成绩转换等,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建议。

1 “二考合一”模式分析

在学考实施中,将选考科目实行“合格考”与“等级考”合二为一,称为“二考合一”模式。“二考合一”模式在实施中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具体表现为:

第一,用与高考有直接关系的“等级考”成绩判定“合格考”成绩,将造成学校和学生高度关注高考相关科目,弱化其他科目的教学和学习。在高考升学率的压力下,学校课程安排将集中围绕语文、数学、外语和3门“等级考”科目教学,会导致学生偏科现象的发生。

第二,“等级考”成绩替代相应科目“合格考”成绩,会造成同一学校的学生“合格考”成绩来源于不同水平的考试,学生整体学业水平评价不科学,无法分析和评估高中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失去指导改进教学的意义。而如果采取先“合格考”后“等级考”模式,可以比较全面分析考试情况,整体把握学生学习状况,有利于改进教学和提高质量。

第三,“二考合一”模式要求考生在首次报考科目时确定,具有不确定性和盲目性。《指导意见》要求学生完成必修内容学习,对自己的兴趣和优势有一定了解后再确定选考科目。设置先“合格考”后“等级考”,要求考生“合格考”科目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相应科目的“等级考”。学生通过所有科目的“合格考”,对自己的兴趣和优势有一定了解之后,再确定“等级考”科目,这样有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

第四,“二考合一”模式就是“一卷两用”。首先,试卷区分考生水平的难度会较大,降低了成绩的区分度。其次,相对于教学大纲丰富的内容而言,题量设置似显单薄,对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的覆盖程度必然较低,其考试结果难以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业水平和高中的教学水平,导致其用于教学反馈和指导教学的目的失去意义,使学考成为高考的附庸。

第五,“二考合一”模式很可能会出现一种现象:学生参加某科目的“合格考”,其成绩为合格,但选择用“等级考”成绩包含“合格考”成绩时,则有可能被判定为不合格。因为“等级考”不是按试卷成绩来判定不合格,而是以参加考试人数的一定比例来划分不合格人数。这样的设置,会引起学生和家长对其替代成绩的质疑。

第六,如果采取“二考合一”模式,对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录取来说,大部分学生的录取成绩来源于“合格考”,有些学生的成绩则来源于“等级考”,2种不同性质的考试成绩同时用于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录取,有失公平公正。而根据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的精神,高等职业院校入学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本科入学考试招生要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高中毕业生报考高等职业院校,依据学考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参考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

2 选考科目成绩转换分析

从试点省市学考实施情况可以看出,目前选考科目是采取通过等级细化、将试卷原始成绩转换为等级分的办法来解决成绩等值问题。具体办法是以实际参加考试的考生人数作为等级赋分比例的基数,然后将学考合格以上的等级细化为11个等级或21个等级,再按事先设定的不同比例转换为等级分后,计入高考总成绩。按该转换办法,选考科目计入高考总成绩之后,有可能出现以下3种情形:

第一,区分度不高,相同分数扎堆现象普遍。考生选考科目的试卷成绩按设定的比例和等级转换为等级分计入高考总成绩后,其整体成绩有可能集中在几个较为明显的分数区间,而分数区间内成绩也将明显扁平化,同分扎堆的现象会比较普遍。

第二,同一科目2次考试及科目之间报考人数的不均衡,影响成绩等值的信度。选考科目由考生在考前自主选择3门,会造成科目之间的报考人数不均,即使是同一科目不同考试次数之间的报考人数也不平衡。如果单纯以各选考科目每次参加考试的实际人数为基数,再按设定的比例转换为相应的分数计入高考总成绩,会导致成绩的差异性很大。因为赋分的比例事先设定,所以每次考试赋分的比例相同。但每次报考的人数不同,会导致赋分比例的基数不同,考生基数大的科目,等级划分的比例大,各级别赋分的人数多;考生基数小的科目,等级划分的比例小,各级别赋分的人数少,进而影响成绩等值的信度。

第三,不同考次试题难度水平难以保持一致,影响成绩的公平性。由于同一选考科目有2次考试机会,因受科目性质、命题教师等因素的影响,容易造成试卷难度差异过大,这样同一科目不同考次之间,其试题难度难以等值。除试题的难易度外,影响成绩等值的因素还有很多,包括被试群体的整体水平、个体临场的发挥等。由于每次考试考生的整体水平不同,试卷成绩的分布也会不同,赋分后必然造成同一科目不同考次之间的同一等级所对应的试卷分数区间的差异较大,进而导致转换后计入高考的成绩不具有可比性,影响成绩的公平性。

3 对学考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3.1 考试时间

学考时间和考试科目的安排要与高中阶段的教学紧密相连,考试时间的安排既不能过早,也不能太迟。过早,学校教学跟不上,影响学生的考试成绩,而且容易造成偏科,也给学校的教学带来很大的影响。太迟,考试的间隔周期势必又太近,给考务工作带来压力。因此,考试时间的安排既要结合高中教学实际,又要符合改革的总体要求,“合格考”可以安排在高二、高三上学期期末进行,每次全科目开考,由学生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考试时间及科目。这样对学校教学的影响较小,符合教学规律。

对于“等级考”,目前部分省拟将“等级考”安排在高三上学期期末,按照这种安排,学生在高三下学期就只有语文、数学、外语3门课程。对于高考来说,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在改革的初始阶段,与高考相关的选考科目“等级考”的时间安排,应采取过渡性的方式,“等级考”原则上只安排1次考试,考试时间统一安排在高三下学期较为合理。

3.2 “合格考”与“等级考”的设置

对于学考“合格考”与“等级考”的设置问题应从综合改革的角度看待,将“合格考”与“等级考”分别命题、分开考试,学生参加所有“合格考”以后,再参加“等级考”。

第一,从学考性质和功能的定位来看,将“合格考”与“等级考”分开设置,更能体现学考评价与服务并重的功能。如果“二考合一”,则可能出现重评价而轻服务的倾向。

第二,“合格考”的必修内容与“等级考”的必修内容不同。如果“等级考”包含“合格考”,那么学完即考无法做到,门门清也做不到。

第三,“二考合一”势必“一卷两用”,考试内容分为2个部分,对命题提出了较高要求,导致考试内容选择、试题难度设定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同时由于“等级考”的不合格比例控制在5%之内,试卷的区分度较小。

3.3 选考科目成绩等级划分与转换赋分方式

学考属于标准参照考试,而学业水平的标准界定和测量工具很难做到又细又准,将学考划分为若干等级比较合理。但若简单地将此等级转换成分数计入高考总分,相同等级计同样的分数,则有失公平。为科学地解决好选考科目2次考试之间成绩等值的问题,选考科目最终计入高考总成绩时,可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选考科目成绩划分等级时,不应以预先设定的比例划分等级,而应以考生试卷的实际分数计算等级。选考科目成绩如果按照设定的比例划分为A、B、C、D、E 5个等级,就有可能出现划分不均的现象。比如某科目有5万名考生参加考试,其试卷成绩100分的有1万人,如果按照设定15%的比例划分,那么只能有7 500人得到A等,剩下的2 500人就只能划分B等,显然这种划分不合理。

因此,选考科目成绩划分等级时,应按考生试卷的实际分数计算等级。原则上成绩达到试卷总分的90%及其以上者为A,80%~89%为B,70%~79%为C,60%~69%为D,59%及其以下为E,E为不合格。这种办法的合理性在于:一是可以客观公正地反映考生的实际成绩;二是既不拔高、也不降低考生等级的位置,成绩达到什么分数区间,就为何种等级;三是可以解决同一科目不同考次之间成绩等值的问题。

第二,选考科目第2次考试的等级所对应的试卷分数区间应以第1次所对应的为标准。同一年级、同一科目2次考试的等级所对应的试卷分数区间应基本保持一致。第2次应以第1次等级所确定的分数区间为参照标准,同时各等级所对应的试卷分数应该在第1次确定的分数区间内,以保持成绩的可比性、公平性。

第三,选考科目按试卷分数区间设为5个等级,在计入高考总成绩时,再将5个等级按设定的比例细化为31级进行赋分,每级间的分差为2分,最高等级为100分,起始等级为40分。

总之,采用上述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是为了提高选考科目等级划分的科学性;二是有效提高整体成绩的区分度。

3.4 “合格考”成绩呈现方式

学考“合格考”成绩,重在体现服务功能,如果“合格考”成绩的最终呈现方式只是合格或不合格,可能带来诸多的影响:一是对学业的评价没有梯度等次,只有好或坏、优或劣区分,容易挫伤教学的积极性,产生老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的现象;二是对偏远普通中学或民办中学来说,教学水准相对较低,生源质量也不高,不合格的考生有可能会集中在此类学校;三是整体成绩只有合格与不合格区分,没有区分度,不利于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录取,对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分类考试招生改革不利;五是由于成绩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之分,不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估。

因此,为发挥“合格考”成绩的作用,考试成绩的呈现方式应采取先划分合格或不合格,然后在合格的基础上,按试卷分数再划分4个等级,用A、B、C、D表示。各等级所对应的试卷分数区间为:100~90分为A,89~75分为B,74~60分为C,59分及其以下为D(不包含不合格)。将“合格考”合格成绩再细化为4个等级,提高了整体成绩的区分度,也有利于实现学考的服务功能。

3.5 选考科目的数量

按照改革要求,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有需要的考生更换已选考的科目提供机会。为更好地体现改革的精神,适当增加考生的选择性,降低考生由于某科考试失利只能被动接受的现状,应给考生提供更换选考科目的机会,允许考生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确定选考科目的数量,可设6选3或6选4两种模式,对6选4的考生,考后根据考试成绩进行4选3,这样可以有效解决考生更换选考科目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考生考前一旦确定选考科目就不能更换的矛盾,也符合要创造条件为考生提供更换选考科目机会的要求。

总之,虽然学考尚处在实践探索、逐步完善的阶段,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相信乘着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强劲东风,学考一定能够在强化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1]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EB/OL].(2014-09-04)[2018-01-26].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778/201409/174543.html.

[2]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EB/OL].(2014-12-10)[2018-01-26].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4559/201412/181664.html.

[3]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EB/OL].(2014-09-19)[2018-01-26].http://gaokao.chsi.com.cn/gkxx/zc/ss/201605/20160511/1559870615-1.html.

[4]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EB/OL].(2014-11-07)[2018-01-26].http://www.zjedu.gov.cn/news/27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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