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关键是尽快明确居民医保主管部门
2018-02-07何文炯
□文/何文炯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面向工薪劳动者之外全体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制度设计和管理体制,关系到大部分国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制度运行的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家治理水平。基于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大量的实践经验,中央已经明确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在多个重要文件中提出要求。中共十九大则提出要“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然而,现在还有一些地区没有实行这两项制度的整合。在已经实行制度整合的地区,其主管部门不同,大多数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的地区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主管。这种状况,直接影响着制度整合的进程,影响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影响着这一制度管理运行的规范化,并且使得制度分割所造成的资源浪费继续存在。还有一个令人遗憾的结果,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无法准确统计。这与中央关于制度整合的初衷相去甚远,必须尽快改变。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直接原因是有关文件中只提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要整合,而没有明确整合之后新制度的主管部门是哪一个。众所周知,在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下,如果同一个制度由不同的行政部门主管,则必然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甚至可能在某些问题上引起工作混乱。当前,比较急迫的问题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整合之后的新制度迟迟未能出台,造成各地制度政策五花八门。按照我国行政管理的习惯做法,如果一项制度由一个部门主管,则由该部门制定政策;如果由多个部门管理,则须国务院制定政策。目前的状况是,国务院没有统一制度,两个主管部门都没有关于新制度的正式文件,因而各地无所适从。
据此,必须尽快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责成其尽快制定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充分注意到这项新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按照“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要求建立相关的运行服务体制和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