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下“国际德治”与“国际法治”的融合互动*
2018-02-07宋云博
宋云博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当今世界治理秩序与规则话语博弈加剧,国际格局正在深刻调整演变[1]P134-146,习近平主席在今年的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上更加强调指出,“要引导国际社会共同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引导国际社会共同维护国际安全”。中国正稳步进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历史阶段,正处在世界秩序话语权与主导力“东升西降”“南升北降”的重要战略机遇窗口期,正处在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倡导建构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2017年2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引导国际社会共同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引导国际社会共同维护国际安全”。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更是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国外交要推动建构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人类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作为自己的使命”。
如何更好地向世界传递、展示中国正确的义利观等优秀思想文化?如何更科学地参与并引导国际社会建构全球治理新的规则话语体系?正所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我国古代明君先贤历来明德重法,礼刑并施。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就人类社会和谐发展而言,“德”与“法”譬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①诚如孟子所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同理可知,在建构完善全球治理体系过程中,应当正视“道德”的地位和功能。何谓“国际德治”?倡导推进国际德治与国际法治融合互动有何哲理支撑?这些正是倡导推进两者融合互动的新理念、新模式与新方法首先必须解答的基础理论问题。
一、什么是全球治理理想图景中的“国际德治”
从有关概念的内涵范畴看,既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之分,也就有国际道德规范与国内道德规范之别。从社会治理工具的角度看,既然国际法治是与国内法治相对应的概念,那么国际德治则是与国内德治相对应的概念,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2]P79-99顾名思义,无论是从人类社会目标价值还是从全球治理范畴层面来看,国际德治都应该涵盖国内德治,需要以后者为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各国或地区人们尤其是组织机构的领导者或实权派和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拥有者或掌控者们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及其整体道德修养水平,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国际德治的文明进程——人类社会治理文明的两大基石标志之一。[3]P62-68然而,国际德治又并非国内德治的简单扩展或叠加,而是对后者的一种人性超越和一种善治引领,是对人的道德伦理境界要求层次更高的目标追求,不再局限于单边主义、民族主义和本国优先主义,而是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目标、以全人类整体利益为核心和以国际社会为本位②;不再片面强调和追求保障本国、本地区或本民族的人权,而是更多地充满全人类的视野和对人性的关怀;不再高举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大旗去行侵害他国或地区之事(无论是通过阴谋或阳谋的方式还是采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手段都将为全世界所不齿),而是更加以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己任的全球治理模式和国际社会状态。
所谓“国际德治”③,是指主张在全球治理过程中“以德治世”,以协调保障全人类整体利益、增进全人类福祉、促进人类社会和谐发展为共同目标,承继和依凭全人类共同认同的优秀道德传统、伦理观念、道德规范及控制工具等,公平公正地约束和评判人类社会成员言行的一种社会治理工具,主要凭借与国际法治的融合互动和通过国际道德榜样示范、国际道德礼仪教化、国际道德伦理规范、国际信誉评价体系、国际社会舆论褒贬机制等方式实施的社会治理思想理念、工具方法、模式体系和社会存在状态。它既是促进人类社会达至和谐“善治”的一种治理工具模式,也是人类社会向善发展进化的一种状态。从全人类整体利益维护发展来看,“国际德治”至少应包含如下基本内涵要素:一是已经获得世界普遍认同与尊重或者经过全球治理实践证明的各国优秀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如公正平等、民主自由、包容宽恕等价值主张;[4]P109-114二是符合全人类整体利益诉求和发展方向的中华优秀传统伦理道德,如墨家的“兼爱、非攻”和儒家的“仁、义、礼、智、信、温、良、恭、谦、让”等;[5]P71-75三是马克思主义早已充分论证了资本主义的罪恶及其必然被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所取代,因而马克思主义思想确立的正确道德价值观及其发展完善的道德理念,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6]P422-425
二、“国际德治”在全球治理中应如何呈现
作为国际法治的支撑工具,“国际德治”理应成为基本治世方略之一,依凭道德伦理自省、教化与评判,劝导全球治理者“为政以德”、坚持正确义利观,引导诸国治理者注重道德素养示范和加强道德教化,协同推进“全球仁政善治”,共同建构具有完美道德风尚的“人类命运共同体”。[7]作为当今世界唯一没有被历史中断而消亡的四大文明古国,中华民族自古就具有优秀的道德伦理传统文化——这正是我们的长处优势[8]P69-76,应当被充分发掘弘扬,从而抢占“国际道义”新的制高点,主导建构“国际德治”话语规则体系。④此外,优化建构的“国际德治”,将展现出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国际德治应秉承充满人性关怀的“大天下观”——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应是某个别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国家或国际组织干预掌控全球事务的意识形态工具,更不应沦为个别国家或组织推销本国或组织道德伦理价值观而进行现代文化殖民的思想控制手段,而应当是以维护和发展全人类整体利益、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根本使命和目标价值,以是否有利于不断增进全人类福祉与促进全人类和谐发展为道德评判基准。
第二,国际德治应承载公正的国家义利观,即破除狭隘的民族主义和母国主义,摒除那种为了本国或组织利益而不惜损害别国利益的偏狭的国家利益观——这实质上就是“国际互害”模式,即无论是采用政治斗争、经济制裁或是军事打击等手段,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信息网络化进程中的施害者或是受害者都不可能独善其身,甚至很可能激化矛盾冲突,如中东北非连年战乱、恐怖主义袭击连环爆炸等。道理很显然,譬如一国公民不能为了主张自身权益而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而这道边界和防线就是一国之法律规范——他律,但这同样更应该受到伦理道德之管束——自律。在全球治理中,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一国或组织当然不应该为了单方面谋求本国或组织的利益,而不顾甚至不惜损害他国利益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利益。这既是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国际法责任,也应是他们应有的国际道义责任担当。
第三,国际德治应与国际法治相辅相成、融合互动,但又对全球治理的主体和方式提出更高目标和要求,符合全人类整体利益诉求和人类社会发展方向,因而理应成为全球治理能力和全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即,国际德治与国际法治融合互动的社会治理模式,应为各国或地区、国际组织、公司企业与自然人所接纳和尊崇,成为全球政治文化交流与经贸投资往来的基本评判标准和基础依据。
第四,国际德治应包括各国或地区、国际组织、公司企业与自然人等主体;其治理范畴应涵盖人类政治经济文化等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其道德评价标准应包括正义与非正义、公平与非公平、人道与非人道等核心善恶要素;其基本实践路径应是教育引导和评判惩戒人的言行,广泛影响人尤其是各国及地区或国际组织、公司企业领导决策者与自然人的道德评判与价值选择;其基本目标应是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尤其是树立公为天下、积极向善的道德价值观念。
第五,国际德治应更富人本意义和更透彻人性关怀,主要运用人类道德伦理规范的柔性弹性机制对国际社会主体进行调控管束,并主要通过国际社会主体内心的自觉认同来实现。因而,国际德治的规范引导地位一旦被人接受认同,其作用与影响力就可能会比国际法治更加深远恒久。
三、功能与价值:为何要倡导推进“德法并施”
众所周知,无论古今中外,道德与法律就好比孪生兄弟,德治与法治的对话也从来就未停止过,并且随着历史上的持久论辩,人类社会已经对此达成了基本共识:道德是法律的精神脊梁,是更高层次的法律,否则便成不道德的“恶法”;倘若法律背离了人类社会基本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则将不被社会公众认同与遵守,即便能一时依靠国家强制力但亦不可持久,而且其真实效力和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可见,在21世纪国际交往和全球治理活动中,国际德治本就应对国际法治起到协调促进的基础作用,因为国际德治扬善抑恶的宗旨使命能够为国际法治提出基本的道德诉求和价值目标,能够为国际法治和谐运行提供良好的道德基础和精神动力。[9]P119-129既然国际德治本应成为有效推进国际法治的基础工具,那么全球治理也应以全面推进国际德治为基本目标,方可达到国际社会标本兼治、国际主体内外兼修的社会成效。故此,在全球治理过程中,不仅要加强国际法治,同时也要倡导推进国际社会道德建设与治理,不断提升人的思想道德水平,建设人类社会的精神文明,推进人类社会和谐文明发展。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检讨考察。
(一)对两者融合互动的价值考察
第一,倡导推进国际德治,有助于弥补国际法治单一治理模式之不足,发挥道德教化评判的优势。从思想渊源上看,国际德治应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思想的重要内涵和价值目标,如“人人得以全面自由发展”、“物质精神文明建设”等;也是中华优秀传统伦理道德价值观,如“仁爱”、“大同世界”、“兼爱、非攻”等应有之义,符合人类社会总体向善的价值取向,应受重视倡导和弘扬发展。然而问题在于:在国内社会治理过程中,尽管法治与德治都是基本治理工具,但的确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地区,两者却不一定总是相辅相成的和无主次优劣之辨的。人类社会历史已经表明,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时会出现“罢黜百家,独尊法术”的局面,有时也会以“德主刑辅,仁政为先”,当然也会有兼采并重法治与德治双重治理模式的,如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切实加强“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很显然,这正是在探索借鉴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兼采法治与德治、实现两者良性融合互动,才成就了现代社会治理的“双擎模式”。从社会价值目标追求看,道德对人的要求高于法律,“德治”社会目标状态自然高于“法治”,因而倡导加强“国际德治”更加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发展方向。例如,2017年3月德国Spreadshirt公司公然违背企业责任⑤,出售印有“Save a dog,eat a Chinese”、“Save a shark,eat a Chinese”等辱华内容的T恤,并以“自由”、“开放”、“创意多元”等由对其不道德行为进行辩解和拒绝下架涉事T恤。无论该公司出于什么目的原因,包括商业炒作、种族歧视或敌对思维等,这都违反了人类基本道德伦理,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情感,可见应该倡导“国际德治”。从社会治理效果看,每个人尤其是手握重权之人若真能达至道德自律,其对于增进人民福祉之成效必将优于法治规制。
第二,倡导推进国际德治,有助于革新全球治理理念与模式,完善全球治理规则体系与提升全球治理能力。从社会治理主体看,国际法治重在强调对主体行为的调整与规制,国际德治则重在强调对主体心灵的教化与评判;一个是人的外在行为准则,一个是人的内在道德规导,符合和谐社会建构中人应内外兼修的双重特性要求。从社会治理工具模式看,一个良好的社会治理模式应是“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的,因而在国际交往和全球治理中既有“国际法治”,则必应有“国际德治”与之相融合互动。从社会治理规则理论看,建构“国际法治”和“国际德治”双重协同规则理论体系,能够更好推进全球和谐治理规则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最终造福于“人类命运共同体”。与此同时,倡导推进国际德治,也有助于人们识别和建构国际道德准则、正确评判道德失范的言行,引导人类社会不断向善发展。例如,美国特朗普政府当前奉行的美国优先主义,片面强调美国利益而不顾别国正当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试图将国内矛盾危机转嫁别国、让全球为之买单,逆势采取反对全球化和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措施,如美国“先发制人”打击战略、修筑美墨边境墙、颁布“禁穆令”等。这些显然都是不负责任的大国霸权行径,严重侵害他国权益和损害全球整体利益。[10]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具有违法犯罪、违反道德伦理等不良行为记录或者“精神异于常人”的人,却依旧能够在资本势力运作下成为该国家和地区的领导人。这种现象既为国际社会治理起到了不好的示范效应,导致人们对于道德伦理价值的评判标准发生紊乱,也为国际社会未来发生各种道德伦理安全风险埋下隐患。
第三,倡导推进国际德治,有助于昭示和纠正错误的国际社会观念,真正做到以历史教训为鉴、避免重蹈悲剧覆辙。在西方历史上,曾长期存在将“殖民掠夺其他民族或国家”视为“对野蛮民族的文明改造”等错误思想观念,以至于形成了人类历史上长达数个世纪之久的残暴掠夺他国民族的西方侵略史,乃至于现今西方某些国家仍然信奉“丛林法则”、奉行“弱肉强食”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11]例如,上世纪初,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大肆宣扬并以“大东亚共荣”之名义,以“三光”政策残酷地侵略中国,践踏中华民族尊严、掠夺宝贵资源,烧杀抢掠奸淫无恶不作,最终在中华民族取得了长达14年之久的反抗侵略的抗日战争胜利之后这种惨绝人寰的侵略行径才告终结。但可耻的是,日本并未真正反省,以史为鉴,反而不断扩充军备,妄图重返军国主义道路,而且其国内一些右翼势力却一直在歪曲篡改历史资料和教科书,试图掩盖和否定这种种罪行。再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集团假以推进“阿拉伯之春”之名,强行输出西式民主,导致中东北非连年战乱、民不聊生,并且引发巨大难民潮涌向欧洲等。所有这些错误行径本应受到国际社会一致谴责和相应制裁,但在“各怀鬼胎的国家利益”面前,事实并非如此进展。因此,倡导推进国际德治,有助于引导国际社会形成“对其他国家民族的任何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的侵略掠夺行径都是非道德的、非人道的”的道德价值观。
第四,倡导推进国际德治,有助于引发各国人民对全球道德伦理的反思、重构和坚守,优选本国或地区组织机构的领导者,对道德修养更高者委以信任和权力。⑥如果一国尤其是大国领导人的德行倘若不足够高尚、不能站在全人类整体利益的高度为全球百姓谋福祉,却在心中装满非睦邻友善和冷战对抗思维的话,则很有可能会给国际社会带来巨大麻烦甚至灾难。例如,现任日本国领导集团的军国主义侵略倾向和对待侵华历史的不端正态度,就已经在不断引发东亚地区的摩擦和冲突,如公然参拜供奉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违反战后秩序强行修改和平宪法以扩充军备、制造所谓第一岛链企图封锁中国、悍然侵占我国钓鱼岛事件、近日安倍晋三牵涉的大阪市“森友学园地价门”及日防卫相稻田朋美作假咨文事件等。再如,朝鲜领导人我行我素地制造朝核危机,导致朝鲜半岛局势进一步紧张;韩国前总统朴槿惠不顾邻国安全利益而执意部署萨德导弹系统,同时也因“亲信干政门”事件而引发朝野动荡被弹劾并牵出“三星巨额贿赂案”等等。还有,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某些大国以“存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行抢夺掌控石油等战略资源之实,悍然发动入侵伊拉克等小国的战争,结果并未找到所谓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但却给该国百姓和地区带来了巨大苦难。历史上的战乱纷争尤其一战与二战之所以发生,除了各国社会政治经济原因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应该是与当时发动战争、制造事端的该国家领导人的个人精神境界和道德修养紧密相关,如法西斯代表希特勒、日本天皇个人的道德水平和精神境界等就值得世人反思质疑。道理很显然,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因为个人自身原因(如贫困、情感等),而去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如实施抢劫、偷盗或者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这无论是于法理或是于天理而言均难以容忍。这种为人处世的最起码的天理和法理,同样应当被国际主体遵守和适用。在真正以人为本、充满人性的国际社会里,无论一国存在何种政治经济等野心或困难,都不应该任意将其强加于他国民族视为正当、将其灾祸转嫁他国民族是为合理,更不应发动这种侵略性的非正义的战争。倘若历史可以假设,这些带给人类的巨大战争灾难是可能在“国际德治”模式下予以避免的。
(二)对两者融合互动的功能考察
第一,当今国际社会“黑天鹅”事件连续不断,国际安全情势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大,利益勾兑、违约退约、道德失范等现象频发,现有国际法治规则体系受到严峻挑战,亟待倡导推进“国际德治”。[12]P89-92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作为资本家的地产商人,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入主白宫,奉行与传统政治精英不同的治国策略路线,基本上推翻了前总统奥巴马政府的政治经济策略,奉行“商人治商思维”和善用“政治敲诈”手段,推行美国优先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如践踏人权强行发布“禁穆令”、恃强凌弱执意修筑“美墨边境隔离墙”和密谋抵制绕开WTO机构裁决等。这些都是令人始料未及和有违国际道义的大事。其二,出现国际法上的“退约潮”,如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退出前总统奥巴马牵头推进的TPP,美国、俄罗斯、南非、菲律宾等国宣布退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3]“英国脱欧”事件持续发酵并引发了欧洲多国脱欧的连锁反应;等等。这一逆“国际法治”和反全球化的现象,无疑会进一步使得原本就势弱力微的国际条约体系和国际法治陷入尴尬境地。其三,局部地区纷争不断,自然灾害频发,使得当地普通民众饱受苦难、深受其害,如叙利亚战乱引爆中东难民危机问题,“伊斯兰国”等国际恐怖组织及其袭击活动愈演愈烈,厄瓜多尔、意大利等多国地震灾难不断,“寨卡”病毒肆虐南美洲多国,飓风灾害肆虐海地、古巴、巴哈马等国;等等。其四,利益集团斗争激烈,多国政局动荡不安,如2016年土耳其的军事政变,韩国首位被弹劾总统朴槿惠“亲信干政门”事件并牵出三星巨额贿赂案,委内瑞拉经济面临崩溃导致人民失业、饥饿疾病肆虐,巴西前总统罗塞夫被罢免并出现“一日三总统”的政治乱象;等等。可见,国际社会和平发展正面临如此多且大的不确定性和现实困难,因而需要倡导推进“国际德治”,引导各国共同坚守国际道义和担负人类社会责任,避免全球治理进一步分裂和恶化。
第二,倡导推进“国际德治”,既契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通往共产主义的社会目标和中国国际道义责任担当,更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整体利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一,更是中国共产党基本执政方略之一。[14]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大幅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和支持。这就为倡导推进“国际德治”打下了国际社会实践基础。推进道德文化价值观的全球认同,有助于教育引导各国人民自觉消除“冷战意识和对抗思维”,放下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敌意,增进世界各国人民之间民心沟通,从根本上捍卫来之不易的世界和平与发展。在世界各国法治文化多元化发展且一时难以深度融合互动的大背景下,弘扬“国际道义”精神和倡导推进“国际德治”,符合推进实施我国“走出去”战略、“一带一路”倡议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的现实诉求。
第三,国际法治暂时无法克服自身弱点,需要与“国际德治”融合互动,形成全球治理的双擎模式。从法治的主体与本质上看,国际法治归根结底还是“人治”和“治人”,因而可以说人性具有多少弱点,国际法治就有多少弱点,所以更加需要倡导推进“国际德治”。[15]道德与法律犹如人之左膀右臂,共同规制推动着人类社会发展进化。从“道德入律”和“律成道德”看,都说明法律与道德在不断融合互动和进化发展。因而,“国际法治”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国际德治”的重要体现,“国际德治”却是“国际法治”的应有内涵和更高目标。从国际法治的现状看,由于缺乏统一的国际法律强制执行机构,导致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规则等严重欠缺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以美国为首西方利益集团奉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等实质违反国际法治精神的行为却得不到国际法有效规制,如美国绕开联合国实施单边主义军事行动、美国滥用优势地位和WTO规则等实施贸易保护主义、长期拖欠联合国巨额会费等。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处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甚至沦为受某些利益集团操控、助纣为虐的工具,无法对国际法主体(尤其是西方大国)及时产生与国内法同样的效力。国际交往过程中,时常有单方面撕毁双边或多边条约或者采取各种消减条约效力的变相毁约的行径,但却无可奈何,主要只能依靠当事方商议解决。如果不能受到国际法的有效控制,那么道德修养并不高尚的一国独裁者和当权派很容易挑起国际事端、引发地区冲突甚至世界大战,如一战与二战的爆发、中东北非地区冲突不断等就是例证。
由此可知,倡导推进“国际德治”与“国际法治”融合互动既然如此重要,而且就当前国际社会发展情势看,也显得十分必要。那么,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完善推进这一重大建构策略和举措切实可行吗?同现有国际法治规则体系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存不存在根本冲突?有没有具备基础理论支撑?
由此可知,倡导推进“国际德治”与“国际法治”融合互动既然如此重要,而且就当前国际社会发展情势看,也显得十分必要。那么,在全球治理体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进程中,完善推进这一重大建构策略和举措切实可行吗?同现有国际法治规则体系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存不存在根本冲突?有没有哪些法理支撑?
四、国际德治与国际法治融合互动的法理基石
在对倡导推进“国际德治”的国际国内社会实践发展情势进行检讨考察之后,相信我们已经对两者融合互动的主要原因和理由有了较为明确的了解和判断。那么,有鉴于理论之于实践的指导评判意义和新旧国际社会治理理论及规则体系之间的承继性与兼容性,为了回应前述疑问,下文将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视角对其哲理基础进行如下初步检视:
第一,依据系统论的理论,大到整个宇宙及其之外的世界、中到人类社会组织生态系统、小到细胞分子原子等微观粒子世界,都可以被视作一个系统,而且这些系统之间又犬齿交错、融合互动,构成一个更大更复杂的系统。国际社会本来就是一个巨大复杂的系统,整个人类社会越来越深度融合成为“地球村”。与之相对应的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行业规则和人类文明规则、道德伦理等各种社会规范,自然也应该形成一个调整对象不同、规范客体有别、层级效力各异的规范系统或曰体系。仅从国际法治规范来看,国际法规范也同样是一个大的规范系统,既包括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司法及其解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宪章、原则、规约等,也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和自组织制定遵守的规定规则等。就国际社会主体而言,虽然既包括国家或地区、国际组织,也包括公司企业法人,还包括自然人和自组织等多元化主体,既是享有国际权利又承担国际义务。[16]但通过揭开国家和各种组织机构的面纱,从主体的本质上看,终归还是“人的集合”,而集合中的“人”也是一个系统:一方面,人能够进行智力思维等精神活动;另一方面,人能够实施语言行为等实践活动。因此,如要使人向善并最终达至和谐社会,就必须要从这两个方面加以教化和规制。纵使国际法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和规范人的外在言行,但也由于自身存在不足,加之人的精神活动及其可能衍生出的言行又是内隐的、不在法律规范调整范围,那么这一方面的教化和规制重任是否应该由国际德治来担当?很显然,倡导推进“国际德治”与“国际法治”的融合互动,恰好符合社会系统论这一元认知体系。综观古今中外思想史,中国有《周易》系统思想、“阴阳八卦五行说”、道家“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和宋明理学等;西方有古希腊、德国古典哲学、近代科学和莱布尼茨与狄德罗的系统论等,当然更有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系统论等。一个系统作为有机整体,既杂乱无序又循规蹈矩,既相对稳定又不断演进,既协同发展又矛盾斗争,既分层有序又分工制衡——这正是系统论及其进化规律。⑦因此,全球治理应以系统论为指导,凝聚更多价值共识和道德认同,去理解阐述人类社会治理的这两种基本工具模式和推进建构这种“双擎模式”的社会状态。
第二,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看,任何事物都应“一分为二”地分析,都具有正反面和优缺点;国际德治与国际法治也不例外,各自具有自身优劣势。因此,两者理应取长补短、相辅相成和融合互动,共同推进全球良性治理,促进人类社会和谐发展。只不过,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便会发现,类似于一国或地区内部的治理,几乎所有国家或地区、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等国际社会主体,基于主体的或客体的、内部的或外部的等各种原因和理由,国际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并没有使得两者实现真正融合和形成良性互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场合,他们要么强调法治多一些,要么强调德治多一些,又或者干脆采取单一治理工具模式——即现代国际法的治理。这或许正是由法治的优势和劣势所决定的。具体而言,其优势主要体现在:其一,由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尤其是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人治”⑧和“神治”⑨带给普通民众的苦难和灾祸令人不寒而栗、刻骨铭心,因而“法治”就更受人们欢迎——这是历史经验教训。其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等思想理念和价值目标,契合人民大众心理愿景,令人充满期待并为之而奋斗——这是对人的精神引导、心理暗示与心灵激励。其三,基于法律规范的公开透明属性,令人感觉可以对现有事实和未来行为做出预期和预判,自然心里感觉更加安全,因而法治自然易于被人所接受和实施。其四,法律规范作为现代国家或地区最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依靠国家暴力机关和强制力作后盾保障实施,因而具备崇高的尊严和公信力,令人产生敬畏之心和感觉信赖可靠。当然,其优势之中同时也蕴含着一些劣势,主要体现在:其一,“法治”归根结底是“人治”和“治人”⑩,无论是从法治的主体、客体和调整对象看,还是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司法和遵守来看,都是“人事”,因为“法不能自生自明”,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所有这些法治的实践过程中,都充满“人”,既包括其言论和行为等外显的东西,也承载着其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权力欲望、道德修养等内隐的东西。如若不然,怎么可能会出现诸如“以法谋私”、“法律失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司法腐败”、“法律失灵”等不良社会现象。只不过,在“法治”大旗的名义下,这些通常不易被人察觉和质疑,而且有些问题要举证也非常困难。因此,这恰恰就成为了某些国际社会主体和既得利益集团愿意极力推行法治的一个“无足轻重”的原因。其二,正因为法律具备其他社会规范无可比拟的威严、公信力和强制效力,所以可能更易沦为某些国际社会主体和利益集团首选的控制工具,如维系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的国际法规则体系等,以便制度性谋取更多更大的利益。在国际法治的大旗下,他们这样选择一方面可以“防民之口”,另一方面可能成为推进国际法治的正义之士。
第三,依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于资本主义无法克服自身社会矛盾危机和无法根本抑制资本无限贪婪扩张的欲望而必然走向消亡;人类社会随着物质资料日益丰富,人的道德精神境界日益提升,必将迈向共产主义(社会主义作为过渡阶段)。精神文明建设本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应有内涵。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引领建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倡导推进国际法治新理念、新模式和新方法,必然要求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倡导推进其与“国际德治”融合互动。[17]P33-39当然,除了法治具有优势之外,可能还由于“德治”自身确实历史地存在不足:一是由于世界各国各民族的道德文化存在多元性,伦理道德观念也存在多样性,道德修养整体水平也可能参差不齐,因而德治之“德”,难以达成国际社会共识,国际德治难以获得普遍认同;二是伦理道德作为对人更高层次的目标和要求,需要人类社会整体具备了较高水平的道德修养这样一个社会基础,方可能像法治那样更多地赋予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或者根本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而不一定要通过“道德入律”等方式获取强制执行力,但在国家安全、民族利益和特殊集团利益等权力利益面前,这样的国际社会道德修养基础非常脆弱或者说难以理想形成;三是综观古今中外哲学史,道德规范重在强调对社会主体的教化,基本是通过社会主体的“自律”加以实施,因而作为社会治理工具,国际德治运行起来难度较大,况且一旦社会道德修养整体水平达至一个较高层次则自然无须更多地依赖于国家强制力。
五、余论
在当今多元多极化发展的国际社会,全球化与反全球化共存,贸易自由化与反贸易自由化并立,开放主义与保守主义、多边主义与单边主义、国际社会本位与本国优先主义等各种思潮主义共存于世,传统与现代不断对话并深度交织,全球治理规则话语博弈日趋加剧(如WTO改革与CPTPP、TTIP),当下美国动辄脱出国际组织、退出国际公约并打着“公平贸易”旗号发动对欧盟、日本和中国等国家的贸易战,传统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与演进,原本单一的国际法治模式对国际社会主体的规制愈显乏力,无法有效化解人类社会发展困局,不断衍生出全球治理危机。因此,要引导国际社会共同塑造更加开放自由、民主多元、公正合理、包容共赢的国际新秩序关系,引领国际社会共同建构和维护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清洁美丽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应当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与“和天下”“世界大同”的情怀,贡献弘扬中国智慧——“法治”与“德治”融合互动的社会治理模式,结合世界优秀的道德文明、中国优秀传统伦理道德价值观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及其在现代中国实践中新发展的思想理论,探讨阐明“国际德治”的内涵要素,引领国际社会协同建构“国际德治”规则理论体系,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内“国际德治”与“国际法治”融合互动;理清其得以建构的理论基础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理衡平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与善治与国家主权利益之间关系;以国际社会主体的“领导决策者”为首要规制对象建构国家组织机构主体与领导决策者个体双重规制评价的机制;探索推进“道德”与“法律”融合互动机制、主权安全信誉监督评价机制和国际德治奖惩激励机制;在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框架下,不断探索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球治理规则与理论体系,探索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其善治,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增进全人类的福祉。
在建构新型国际关系和人类命运共同体进程中,作为知性与理性化身的法学人与法律人,不应该选择“避重就轻”,将国际社会治理的规则和工具人为地局限在法律规范范畴,而无视或者规避国际社会治理规范应有的逻辑体系和其治理工具应有的理性;不应该选择性失忆,忘记或者回避国际法治自身暂时无法克服的不足,而不去为完善建构新的全球治理理论与规则体系和科学促进全球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呐喊;不应该违背全球治理的初心使命和人性良心,由此助长国际社会主体“见利忘义”的言论行为和偏离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的规则工具。正视在全球治理过程中“国际德治”的地位和功能,并深入探究其与“国际法治”融合互动关系的理论、规则和机制,是所有法学人与法律人应有的责任担当和目标使命。[18]P23“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是所有法学人与法律人应有的善良人性和行为准则,“确保每一个人都受到公正对待”则是所有法学人与法律人应有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这对于全球治理和国际和谐社会建构而言同样适用。[19]故此,应当从系统论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大同世界”的情怀,借鉴发扬中国“法治”与“德治”融合互动的社会治理模式,结合世界优秀的道德文明、中国优秀传统伦理道德价值观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及其在现代中国实践中新发展的思想理论,主动阐明“国际德治”的内涵要义,倡导国际社会协同建构“国际德治”规则理论体系,合理衡平德法互动的体系机制与国家主权利益之间关系,努力倡导推进建构两者融合互动的全球治理体系机制。[20]P10
注释:
① 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② 据有关资料记载,1993年李双元先生曾在有关“21 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展望”的学术报告中首次对“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作了阐述,后发表于《湖南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并被译成英文收录于《1995年亚洲科学与技术发展国际研讨会》(英文论文集)。参阅李双元、李赞:《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的趋同化》(中国法学家自选集)[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54-558页;李双元、邓杰、熊之才: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J].《武汉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第517-525页;李双元、李赞: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学新视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论析[J].《法治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第79-97页。
③ 这里应当首先说明的是,通过对国家图书馆、CNKI、万方、Google、SSRN、Westlaw等有关数据库平台的搜索查询,目前关于法治和德治的著述虽数以万计,但尚未发现有关“国际德治”的官方定义或者主流学术概念。故此,笔者只好在参阅诸贤有关“德治”的思想和论述的基础上,斗胆在此提出一点看法。参阅杨生财:全球伦理及现代德治观[J].《今日中国论坛》2012年第12期,第6页。
④ 自1949年以来,由于受西方意识形态宣传攻击和“人权”、“民主”等话语霸权的影响,中国一直在国际社会上受到西方一些国家的无端指责,如美国20多年来一直在发布的“年度国别人权报告”(既便其不断以“反恐”和“国家安全”为借口挑动国际动荡和局部战争造成大量平民死伤逃亡等人道灾难和其国内也长期存在种族歧视严重、贫富分化、犯罪率和失业率居高不下等人权问题),长期被其教育和媒体“集体封杀”和“恶意抹黑”(受西方利益集团操控,成为攻击中国的前沿阵地),致使西方许多国家的广大人民群众并未真正了解中国或者说理解真实的中国,致使中国被迫处于“国际舆论”或“国际道义”的下风头。当然,这种状况正在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综合国力提升和更多地承担国际社会责任而逐渐发生改变。
⑤ 但值得深度思考的是,在该公司德文网站上,其企业责任一栏中却明确规定:“不得印制针对种族、性别、宗教的歧视或侮辱的内容”,“不得以侮辱或仇视的方式伤害他人感情”。
⑥ See Hans Kung:Global Responsibility, Continuum, New York, 1991;孔汉思·库舍尔(Hans Kung):全球伦理[M].何光沪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
⑦ 参阅姜璐:《钱学森论系统科学》[M].科学出版社,2011;魏宏森、曾国屏:《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郭洪水:《当代风险社会:基于哲学存在论与复杂系统论的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等等。
⑧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人治”当属狭义范畴,即为我国法学界和法治理论一般界定认为的与“法治”、“德治”等概念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参阅苗延波:论法治、人治与德治的关系——中国与西方人治、法治思想之比较[J].《天津法学》2010年第2期,第17-27页。
⑨ 西方古代历史上的几次大规模宗教战争,如历时长达数世纪的“十字军东征”等多是由于存在“一神论”、“多神论”宗教信仰和宗派斗争等原因,由神职人员假借神(上帝、耶稣等)的名义推行“神治”而引发的。这些带给人类的灾难和阴暗面,不得不令人对“上帝”和“神”的善良产生怀疑。
⑩ 此处所言“人治”与狭义范畴上探讨的古代社会“人治”的内涵意义不同,主要是指基于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社会规范而言的,是从人类社会治理主体、规范工具、法律运行等形而上层面上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