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画像在犯罪预防中的应用
2018-02-07庞菁菁
康 杰 庞菁菁
(1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基础教研部 辽宁 沈阳 110035;2 河南警察学院犯罪学系 河南 郑州 450046)
犯罪心理画像就是在侦查阶段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对未知名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行为、动机、心理过程及人员心理特点等分析,进而通过文字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人物形象及心理特征群的描述[1]。作为一种辅助性侦查手段,犯罪心理画像最初应用于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的案情分析环节。随着这项技术的发展,其应用领域不断得到拓展,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把该技术的应用领域拓展到侦查讯问、串并案件、谈判、犯罪预防等方面。从国内的研究情况来看,犯罪心理画像的研究主题主要包括基本理论研究、侦查应用研究、国外研究及本土化研究、技术方法研究[2]。对犯罪心理画像应用领域的研究多集中在刑事侦查方面,而对其应用于犯罪预防领域的研究却存在明显的不足。因此,加强犯罪心理画像在犯罪预防领域的应用研究不但可以促进该手段的发展,而且能够有效地遏制犯罪,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 犯罪心理画像应用于犯罪预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1 犯罪心理画像应用于犯罪预防的必要性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存在威胁到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鉴于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预防显得尤为重要。而犯罪这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实质是由特定的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从行为和心理的关系来看,行为是心理的外化,行为的实施离不开心理的支配。要想控制人的行为就必须从分析及转化其背后的心理因素入手。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大众传播媒介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网络信息通过各种渠道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使得人们的心理呈现出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刑事犯罪也呈现出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犯罪人的心理日趋复杂化。尽管刑事案件呈现出复杂化的发展态势,而且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即有规律可循,犯罪人的心理也是如此。犯罪心理画像是当前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其通过分析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结果及行为过程来推测行为人的相关心理特点,并根据这些心理特点来制定相应的对策。从犯罪心理画像的主要方法来看,无论归纳法还是演绎法都是通过探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规律来帮助分析案情。就犯罪预防而言,要想控制行为则必须控制心理,即运用犯罪心理画像这一手段分析犯罪人的心理规律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1.2 犯罪心理画像应用于犯罪预防的可行性
犯罪心理画像之所以能够在犯罪预防过程中应用,主要取决于其所分析的内容——心理的相关特点。首先,心理的可知性。从心理的实质来看,其是客观现实的反映。而犯罪心理作为人的一种特殊心理也必然遵循心理的一般规律。从犯罪心理的产生来看,其有规律可循,即受主体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通过分析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主客观因素我们可以洞察犯罪心理的产生。此外,在一般情况下,作为犯罪主体而言,其犯罪心理产生之后,在外化为犯罪行为之前,必然有所流露和表现,如言语和行为活动。通过这些表现,我们可以对犯罪心理的基本情况有所认识和掌握。在此基础上,通过采取相关的手段防止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其次,心理的可塑性。人的心理具有可塑性的特点,即其产生之后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心理也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尤其是青少年阶段,人的心理发展不成熟,其可塑性更大。而从犯罪人的年龄来看青少年占有较大的比例,针对其心理具有较强可塑性的特点,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心理施加影响,在其犯罪心理形成之前,消除易转化为犯罪心理的不良心理;在其犯罪心理形成之后,瓦解其犯罪心理结构,弱化其犯罪心理,避免其外化为犯罪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3]。
2 犯罪心理画像在各阶段犯罪预防中的应用
2.1 犯罪心理画像在罪前预防中的应用
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化,而犯罪心理的形成往往有规律可循,掌握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在其外化为犯罪行为之前采取有效的措施抑制甚至消除犯罪心理就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犯罪心理画像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分析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如系列案件中的犯罪人,国内外相关的研究资料表明:此类犯罪人绝大多数在未成年阶段就已显露违法犯罪的端倪,如经常实施一些暴力攻击、扒窃、诈骗等越轨行为,这些行为背后的心理如果得不到控制,则会愈演愈烈,等到其成人后会发展为严重的犯罪心理,从而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美国联邦调查局对36名系列强奸犯的调查研究表明:此类严重犯罪的犯罪人在未成年时期大都不止一次地出现越轨行为。“在一半以上受访者曾经碰到的困扰中,依比率分别为偷窃(81%),虐待儿童(64%),毁坏财物(62%)及纵火(52%),也有将近一半的人虐待小动物。”[4]37可见,通过犯罪心理画像的归纳法可以发现,某一类犯罪人在未成年阶段可能出现特定的不良迹象。因此,关注出现这种迹象的未成年人并且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如其父母、老师及朋友在发现这种暴力迹象时采取适当的约束和劝导,就能够有效地抑制并消除其不良心理,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特别要强化监护人的责任,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36名系列强奸犯的家庭都存在着不少问题,犯罪人的青少年时期不但没有正当的约束反而遭到非人的待遇,其中“父亲在12岁之前即离开的占68%,与母亲关系不佳的占44%,身体有遭凌虐的占42%,心理方面有遭凌虐或异常记录的占74%”[4]23。处于此种环境的青少年在日后成为罪犯的可能性明显高于常人。没有无缘无故的犯罪,大多数犯罪人都能从早期经历中找出他们犯罪的原因。因此,构建和谐健康的家庭、学校及社会环境是罪前预防的一项有效手段。
2.2 犯罪心理画像在罪中预防中的应用
犯罪心理画像起源于对系列案件中犯罪人进行分析,当前犯罪心理画像仍然把系列案件中犯罪人作为重点内容。从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犯罪人在实施了一起甚至多起案件后并没能被成功抓捕归案,如2016年8月破获的甘肃白银系列强奸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最初有记录作案的时间是1988年,从发案到落网历时28年。运用犯罪心理画像对系列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分析,能够找出一些端倪,通过每一起犯罪现场遗留的线索痕迹进行归纳和总结,刻画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和行为特征等要素。或者“根据先前案件的统计研究,得到一组犯罪者的特征,再依据实际侦查经验,推论同类的未知犯罪者亦拥有这些特征”[5]7。通过刻画犯罪人的人格等特征,可以找出其犯罪特点和规律,在其可能犯罪的时间及地点布控以便及时把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或者利用媒体发布案件的相关消息来引起相关地区居民的注意,适时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成为被害人,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如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曾经破获的“串联54号”案件中的系列杀人犯王强,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作案时间均为22:00时左右,作案地点为公园或者河边的小树林,作案对象为情侣。针对这种情况,警方及时采取措施在案发时间和地点加强布控,并且通过媒体加强被害预防宣传,收到了较好的犯罪预防效果。
2.3 犯罪心理画像在罪后预防中的应用
当犯罪人被抓捕归案后,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其将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被判处不同的刑罚。除极少数犯罪人被处以死刑立即执行,从肉体上被消灭外,绝大多数犯罪人会在监狱中服刑一段时间,服刑期满后重新回归社会。近年来,尽管我国没有官方公布的重新犯罪率统计数据,且一些地区重新犯罪率呈现出下降态势,但重新犯罪仍然是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尤其是一些大案及要案中的犯罪人绝大多数为有前科者。国内学者对20世纪90年代抓获的34例以性侵或施虐为特征的系列杀人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样本中 55.9%的犯罪人有犯罪前科,远高出一般犯罪群体的前科比例[6]。针对这种情况,如何避免刑满释放人员不再实施犯罪及减少惯犯和累犯,可运用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分析重新犯罪人员所具有的心理特征及形成这些特征的原因。通过分析得出其普遍具有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如歧视感、疏离感、遗弃感等,这些心理障碍严重阻碍了其成功回归社会,这也是导致其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而这些心理障碍产生的原因不仅与其自身因素有关,更与其出狱后的遭遇有关。对此,应该从两方面入手,即一方面加强罪犯服刑期间的心理矫治,消除其存在的心理障碍;另一方面,加强罪犯刑满释放后的心理帮扶工作。如为刑满释放的人员提供技能培训,解决其工作与生活问题,引导其周围的人正确对待刑满释放人员,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缓和其现有的种种矛盾等。使刑满释放人员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从而达到防控再犯,减少犯罪的目的。
3 犯罪心理画像应用于犯罪预防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3.1 普及犯罪心理画像知识,充分认识到其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犯罪心理画像起源于对系列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特征的刻画。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辅助性侦查手段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其不仅仅局限在刑事案件侦查领域,而且扩展到犯罪预防领域。对此,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不但充分认识到,而且付诸于行动,并且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我国学术界对犯罪心理画像本土化研究已经10余年,一些公安实战部门的人民警察也开始尝试把这一手段应用于工作之中。但是这一手段在公安机关普及程度明显不高,国内以基层人民警察为对象的相关研究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研究结果表明:有36%的人民警察未听说过犯罪心理画像;有61.7%的人民警察不了解犯罪心理画像;仅有27.83%的人民警察认为犯罪心理画像有助于预防犯罪[7]。
预防犯罪是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而上述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人民警察缺乏犯罪心理画像的相关知识,并且尚未认识到犯罪心理画像在犯罪预防领域所发挥的作用。对此,应该加强犯罪心理画像知识在公安实战部门的普及工作,使基层人民警察充分认识并掌握犯罪心理画像的理论及方法,以便能够自觉地运用于犯罪预防工作中。具体措施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结合在职警察培训,把犯罪心理画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补充到各层次民警培训的教学内容之中;另一方面,在各公安高校普遍开设的犯罪心理学课程教学内容之中,强化犯罪心理画像知识的传授,使未来的人民警察能够普遍掌握和运用犯罪心理画像这一犯罪预防的重要手段。
3.2 加强犯罪心理画像研究,使其能够更好地应用于犯罪预防领域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就创建了行为科学分析组这一犯罪心理画像专门机构,开始了犯罪心理画像方面的系统研究。FBI的有关专家通过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结合对已被定罪的杀人犯进行访谈,把其划分为有组织和无组织两种类型,前者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早有预谋,其犯罪行为都是有意识的行为,其在犯罪现场完全控制被害人;后者的犯罪行为很少是有意识的行为,事先没有计划,其犯罪行为以临时起意或一时兴起的成分居多。FBI有关专家还从社会背景、人格特性、犯案过程、犯罪后的行为等方面对这两种类型的杀人犯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且给出了侦讯建议[5]64-68。FBI有关专家还把强奸犯罪人分为“自私的”和“利他的”,在此基础之上还对强奸犯罪人进行了更进一步的分类,即划分为能力证明型、能力过分肯定型、愤怒—报复型、愤怒—兴奋型,并且详细分析了这些类型犯罪人的相关特征,以便为打击和预防犯罪提供参考[8]。除美国外,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国的学者对犯罪心理画像都开展了比较系统的研究,相关研究成果在实践之中得到了检验和应用。
我国对犯罪心理画像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最初以翻译及介绍国外相关著作为主。从2004年开始,国内一些学者进行了犯罪心理画像本土化研究的尝试和探索。此后,曾一度掀起犯罪心理画像研究的热潮,一些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著书立说,推动犯罪心理画像研究。2007年3月9日,郑州犯罪心理画像协会成立大会在郑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隆重召开,这标志着全国首家专业性的犯罪心理画像社团组织的成立,也意味着公安实战部门对犯罪心理画像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9]。在理论方面,这些研究多集中于翻译介绍国外研究成果;在实践方面,这些研究集中在犯罪心理画像在侦查中的应用。鉴于上述情况,要想把犯罪心理画像应用于犯罪预防,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加强对犯罪心理规律的研究,探究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轨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犯罪心理画像理论体系和应用模式;另一方面,拓展犯罪心理画像的应用领域,把犯罪心理画像应用于犯罪预防领域。
3.3 抓住犯罪情报系统建设及完善的有利契机,把心理信息纳入犯罪情报信息系统
1983年,皮尔斯·布鲁克斯创建了美国联邦调查局计算机汇报系统组,揭开了把心理信息纳入情报信息系统的序幕,在此基础之上FBI创建了国家暴力犯罪分析中心,侧重对系列犯罪者的心理进行研究。1987年,英国警方推出了全新的纪录犯罪信息的电脑系统,该系统被简称为“福尔摩斯”,“福尔摩斯”系统革新了警方的办案手段,使得英国本土43个独立的警察局可以和全国各地其他机构分享信息。英国德比郡警察局还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数据库,该数据库是英国最先进的,在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加拿大在借鉴美国联邦调查局及一些州的相关经验基础之上,也建立了暴力犯罪联接分析系统,以此来分析暴力案件中犯罪人的心理变化趋势及规律。此后,比利时、奥地利、澳大利亚、荷兰、日本等国家也纷纷效仿[10]。这些国家在犯罪心理画像方面的研究为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我国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建设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及网络的普及,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开始了公安网络平台的建设,逐步实现了犯罪情报信息库建设及信息共享。公安部从2004年开始提出建立公安情报信息中心,截至2010年6月,全国省、市两级的公安情报信息中心已经基本建立起来,省级公安机关的公安情报信息中心成立(挂牌)率为100% ;市级公安机关共432个,成立(挂牌)数为296个,成立(挂牌)率为73.45%[11]。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这一方面对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也为犯罪预防提供了机遇,即互联网拓宽了发现及获取犯罪情报的渠道。例如,深圳市公安局与腾讯手机管家合作运行的“天下无贼”,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与360公司合作运行的“猎网平台”,公安部创办的“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经侦在线”等[12]。我国犯罪情报系统的建设及完善,为心理信息纳入犯罪情报信息系统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保障,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的犯罪情报部门已经开始着手此方面的尝试和探索,以期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对可疑人员的心理及行为做出预判,并采取必要措施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3.4 加强特殊人群管控,注重犯罪的早期发现及预防
国内外关于犯罪心理画像的研究成果表明:犯罪心理的形成及其变化有规律可循,掌握这些规律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预防犯罪。其中重要的规律与唯物辩证法中的质量互变规律相吻合。以犯罪心理画像研究的重点对象——重大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主体的情况来看,其犯罪心理形成及变化规律为:由不良心理发展为违法心理,再由违法心理转化为一般犯罪心理,最后由一般犯罪心理演化为严重犯罪心理。在这3个阶段中,行为主体的身份先后经历了由不良行为人到初、偶犯再到累、惯犯的转变。
在我国,犯罪早期发现及预防的主要对象为特殊人群。所谓特殊人群指的是由于具有某种特殊性,须采取特别方法和措施进行管控的人群[13]。在社会管理领域,特殊人群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留守儿童、问题青少年、残疾人、社会闲散人员、乞讨人员、城市流动人员、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14]。从上述人员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容易产生不良心理、或者已有不良心理甚至犯罪心理、也可能犯罪心理尚未完全消除。因此,应该加强特殊人群管控,注重犯罪的早期发现及预防,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不良心理转化为违法心理,消除违法犯罪心理,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
3.5 重视被害预防,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作为犯罪心理画像重要理论之一,日常活动理论指出犯罪人和被害人必须在时空交错,犯罪要发生,必须要有动机的犯罪人在适当时空环境与合适的目标接触,而且要有能力的监控者不在场[5]84。可见,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被害人具有密切关系。然而,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来看,学者及有关部门在犯罪研究和控制过程中常常把犯罪人作为关注点,忽视被害人。因此,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应该重视被害预防。
把犯罪心理画像应用于被害预防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加强对被害人的调查与研究。在调查研究基础之上,分析犯罪被害原因和揭示被害规律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15]。其次,加强被害教育。在网络及大众传媒普及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及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披露犯罪人作案手段和细节,提高公众的警觉性及防范意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从而达到被害预防的目的。最后,重视被害人心理疏导,有效避免恶逆变的发生。犯罪行为发生后,作为被害人其身心遭受侵害,必然产生痛苦、紧张、恐惧、愤怒等消极情绪。这些消极情绪如果不能够及时缓解和消除,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极情绪的影响,被害人极易出现恶逆变,即由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因此,要重视对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减少乃至消除其消极情绪,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