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四个伟大”与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
2018-02-07程竹汝
程竹汝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 政治学教研部,上海 徐汇 200233;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上海 徐汇 200233)
一、“四个伟大”深刻蕴含党的执政伦理
与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相比,党的十九大报告结构上最鲜明的特点是:辟出专章论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在理论上清晰地勾勒出了中国共产党全部执政活动与其历史使命之间的内在联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实现这一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必须建设伟大工程,必须推进伟大事业。“四个伟大”就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和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中国共产党历史使命的阐发具有多方面的意义,比如进一步凝聚全党意志、激发全党精神动力等,但最深刻的则是蕴含在其中的执政伦理意义。
在现代政党政治意义上,执政伦理指的是执政党获得、行使权力的基本价值遵循。它是对政党执掌国家权力合理性、合目的性的审视和伦理追问[1],是执政党在执政实践中应然性的道德规范与价值诉求以及对执政的制度、行为、能力与方式等正当与否的价值判断和理论建构[2]。本质上,执政伦理回应的是为什么执政、怎么样执政这样的根本性问题。它与学界常常讨论的执政规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政党执政规律,是在本体论上讲的;而执政伦理则是在价值和规范上讲的。执政规律多强调执政环境(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国际等)对执政目的和行为的影响;执政伦理则多强调执政价值和规范(理念的、制度的、行为的等)对执政目的和行为的影响。二者往往一体两面。所谓执政就是执掌国家权力,其目的在于推行一套政治价值,其现实表现即是通过国家权力推行特定政治价值的过程。就此而言,可以说执政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伦理活动。事实上,任何执政行为都存在一定价值的引导和规范,从而形成特定的执政效果。因此,执政伦理是从合理性、正当性的意义上对执政规律的概括。历史上,人类所有政治实践的起始,都源于一种把事物看作是它们应该如何的观念。现实社会中的政治问题,另一个侧面就是伦理问题。在中国传统政治话语中,所谓“治国之道”,其中的“道”,就是较典型的执政伦理概念。
理论上,执政伦理一般可分为执政价值理念、制度伦理和执政主体德性[3]。就此而言,“四个伟大”深刻而全面地蕴含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伦理。首先,伟大梦想深刻蕴含着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伦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其次,伟大斗争和伟大事业深刻蕴含着中国共产党的责任伦理。使命只有进一步转换为责任,才具有现实意义,否则只能停留在观念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4-1]再次,伟大工程深刻蕴含着中国共产党的主体(组织)伦理。打铁必须自身硬。使命的实现和责任的承担必须具备坚实的主体支撑。使命伦理、责任伦理和主体(组织)伦理构成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的基本内容。
十九大报告关于党的历史使命的论述,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伦理获得了新的理论形式。逻辑上它自成体系:使命是从历史和现实的需求中提炼出的一种目的性意识和信念;使命要实现,就必须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形成与之要求相适应的发展战略和路径,进而凝练成有效的制度机制,在组织和权力责任上体现出来;而要按照使命要求,承担起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的担当和责任,就必须塑造行动一致的强大政党。因此,使命伦理、责任伦理、主体(组织)伦理是相互支撑、相互依存、互为条件。诚如十九大报告强调的那样,“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4-2]。
二、伟大梦想深刻蕴含党的使命伦理
在政治学关于政党的分类中,学者们常常将中国共产党归于“使命型政党”范畴。甚至有人认为“使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甚或优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中共不仅仅是一个执政党,更是一个使命党。历史经验告诉人们,一个政党如果没有使命,为了权力而掌握权力,就必然走向衰落。就是说,中共是通过实现其使命来获取其政治合法性而执政的。”[5]汉语中,使命当属意志范畴。它是指一个人或组织安身立命必须做的正确的事情,必须实现的目标任务,其具有鲜明的历史感。而历史使命更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历史赋予的机遇和要求。一个具有历史使命认知的政党,也必定是具有坚如磐石意志的政党。表面上,历史使命的话语强调的是党的统一意志,然而,支撑这一统一意志的则是其背后蕴含着的使命伦理。马克斯·韦伯在讨论政治时,将政治伦理在一定意义上分为心志伦理和责任伦理。心志伦理强调信仰、信念的主观正当性和合理性对人们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就此而言,使命伦理可以看作是心志伦理的具体形式。
在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文献中,“使命”“历史使命”“使命感”“使命意识”“使命任务”“履行使命能力”等,构成了文献目的性论述的基本话语。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一特点就更为明显。与其他文献相关论述不同,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伟大梦想的阐发,历史视野更为广阔,论述更具系统性,且蕴含着更为深刻的使命伦理意义。
首先,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蕴含在人类历史中的规律性要求,具有鲜明的历史正当性。在政治伦理中,历史需求所体现的正当性具有终极性意义。伟大梦想所蕴含的使命伦理就具有这样的意义。伟大梦想来源于中华民族文明史的自信和自豪。“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文明历史,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为人类做出了卓越贡献,成为世界上伟大的民族。”[4-3]伟大梦想来源于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所遭受的屈辱和中国人民深重苦难的历史教训。伟大梦想更来源于中国无数仁人志士不屈不挠、前赴后继,为民族复兴进行的奋斗。因此,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不仅是当代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目标,更是凝聚于近代以来历史中的具有鲜明正当性的规律性要求。而中国共产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革命走向执政,就是适应这一规律性要求的历史展现。“一九二一年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从此,中国人民谋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斗争就有了主心骨,中国人民就从精神上由被动转为主动。”[4-3]
其次,伟大梦想昭示中国共产党执政活动目的正当性和由此而来的意志坚定性。民族国家时代的政治伦理中,民族和国家需求构成政党执政活动正当性的重要基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之所以在党的十八大以来被不断强调,是因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4-1]同时,也是源于伟大梦想蕴含的使命伦理所昭示的党的执政活动正当性和意志坚定性。
伟大梦想的伦理正当性,不仅体现在它是历史的,更体现在它是价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价值,更体现在它也是世界的——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联结。因此,它不仅有利于凝练党的统一意志,也有利于团结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意志坚定性是使命伦理的基本特征。实现伟大梦想的意志坚定性,既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的奋斗史上,也体现在党对自身使命的理论阐发中。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条件下,党对自身使命的理论阐发体现出“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比如改革开放前后,党的使命论述虽有所差异,但最具伦理内核性的内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是不变的。“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无论是弱小还是强大,无论是顺境还是逆境,我们党都初心不改,矢志不移。”[4-4]
再次,伟大梦想的伦理价值蕴含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正当性。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这意味着党的执政地位是有条件的。从历史上看,其最根本的条件就是围绕“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而奋斗。这也就是说,伟大梦想所蕴含的使命伦理构成中国共产党获得和保持执政地位的根本依托。我们常说,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从历史逻辑的深处来看,人民和历史的选择与党的执政地位存在“契约”关系,即人民和历史选择中国共产党执掌国家政权,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也只有中国共产党可以实现人民的托付,即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这样的选择不仅体现在1949年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的支持下获得全国政权,更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长久岁月日常的执政活动中——每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即阶段性的执政纲领,都可以看作是党基于实现伟大梦想的要求与中国社会形成的一个“契约”。因此,人民和历史对党的执政地位的选择不是一次性的,而是经常性的。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说伟大梦想的伦理价值蕴含着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正当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使命伦理的认知及实践均形成了一系列新特征:坚定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党的历史使命的根本选择,有原则、有方向,体现了战略定力;强调使命实现要与人民主体地位、社会公平正义、改革获得感相结合,突出了使命实现的价值定位;强调知行合一、实干兴邦、责任担当,将使命任务与领导干部的行为结合起来,突出了使命的现实性;注重制度机制建设,将发展使命与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结合起来,突出了使命实现进程中制度的基础地位和重要性;强调发展的新理念、新布局,提升了使命实现的合规律性等。
三、伟大斗争和伟大事业深刻蕴含党的责任伦理
如果说使命伦理是以主观意图和意志为基本内容的,那么,这一主观意图和意志的实践及其后果的承担则是责任伦理的基本内容。与使命伦理相比,责任伦理主要属工具性执政伦理的范畴。它所遵循的定律主要有二:一是人们不应仅停留在意图或使命意志之中,应创造条件和充分利用机遇展开与意图或使命意志相适应的行动(责任伦理定律一);二是行动的选择不应违背意图或使命意志的指向,应主动考虑行动的“善”及偏离“善”的后果(责任伦理定律二)。在政治领域,执政的实质是实现某种意图或价值的工具,而执政的战略策略及行为则具有上述两方面的选择性。因此,责任伦理可以成为政治分析的一个重要理论工具。
在执政伦理领域,中国共产党将使命伦理有效转换为责任伦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最鲜明的时代特色。这主要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实践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是党和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4-5]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伟大事业和伟大斗争的阐发,蕴含着深刻的责任伦理意义。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续力探索深刻蕴含中国共产党实现历史使命的责任伦理。“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国家探索民族复兴道路,是极为艰巨的任务。”[6]伟大事业所蕴含的党的责任伦理,就集中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民族复兴道路的成功开拓。从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的“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不改革就是死路一条”的深刻论断,到针对苏联模式的影响,提出“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坚定“要走自己的路”,40年来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勇于担当责任、一以贯之坚持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为社会主义带来前所未有的广阔视野,催生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系列制度创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经验,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脉相承,与时俱进。“中国改革的方程式,一次次突破禁区、打破定律、创新模式。它所带来的,不仅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辉煌业绩,更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机活力,由此开辟的‘中国道路’,打破了以西方为标准的一元演进模式,在人类现代化历程中证明,另一条道路是可能的。”[7]对于今天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改革开放依然是社会主义存在和赓续的方式、更新与完善的方式、发展与壮大的方式,推进伟大事业依然需要一以贯之的责任担当。
其次,新时代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深刻蕴含党的责任担当。每个时代都有各自的特征和面对的挑战。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4-6]。而所面对的挑战则是,经过40年的风雨兼程,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已进入深水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讲的那样,“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8]。时代特征意味着机遇,而时代挑战则意味着责任。为此,十九大报告强调:“行百里者半九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全党必须准备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4-1]必须凝心聚力,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伟大斗争在集中展示中国共产党正视与应对改革深水区挑战的同时,也集中展示了党的责任担当。所谓“许多新的历史特点”,就是指在推进民族复兴伟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目前发展阶段所遭遇到的各种挑战、风险、阻力和矛盾,即国际国内环境更加复杂多变,改革开放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党要长期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9]所谓伟大斗争,一方面是强调这是围绕实现伟大梦想、推进伟大事业最具历史意义的斗争;另一更为重要的方面,则是强调党作为全国人民主心骨的责任担当。任何回避矛盾、消极懈怠、缺乏责任担当的思想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是必须克服的。
再次,伟大事业实践中已呈现出责任制度化趋向。如果说上述两方面党的责任伦理,集中展现的是责任伦理定律一(应创造条件和充分利用机遇展开与意图或使命意志相适应的行动)的话,那么,实践中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机组成部分的责任制建设,则集中展现的是责任伦理定律二(应主动考虑行动的“善”及偏离“善”的后果)的要求。十八大以来,在推进伟大事业进程中,中国共产党的责任伦理开创出新的局面,即在党和国家政权及其关系的场域,中国共产党的责任伦理不断获得新的理论表达和新的实现机制,表现出有权必有责、权责平衡的伦理选择特征。推进伟大事业的价值遵循体现出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责任伦理要求并呈现出了责任制度化趋向。这主要表现在:第一,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从体系上嵌入有效的责任制。在党政关系中,建立和完善党对立法、行政与司法的领导责任关系。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对改革的领导责任,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形成了党“领导立法、支持执法、保证司法、带头守法”的责任格局。在党对社会的领导关系中,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嵌入到社会与市场领域。第二,不断完善行政责任制。责任政府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十八大以来这一领域更有显著进展。围绕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责任政府的目标,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机制,如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强化对行政系统内部的权力制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等。第三,完善司法责任制,提升司法公正的保障能力。十八大以来,党对司法维护社会公正作用在认识上有了很大深化。这反映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援引培根的司法“公正源头说”。据此,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逻辑就是以司法公正为目标落实责任机制。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建立谁审理、谁裁判,终身负责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机制;确立司法机关切实履行国家责任的基础制度,建立立案登记制;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等。以期切实落实和保障司法责任的复位与到位。
四、伟大工程深刻蕴含党的主体伦理
“四个伟大”中,伟大梦想是目标。伟大事业和伟大斗争是实现目标的途径、方式,而伟大工程则是推进目标实现的主体性因素。只有通过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才能保证党始终成为有能力推进伟大梦想实现的强大政党。而党的强大则一般地取决于与伟大梦想、伟大事业和伟大斗争相适应的主体(组织)伦理建设。在“四个伟大”所蕴含的党的执政伦理中,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本身很大程度上就是党的政治伦理建设工程。无论是从伟大工程建设的必要性,还是从伟大工程建设的内容上看,都具有明显的政治伦理意义。
首先,伟大工程所蕴含的党的主体(组织)伦理具有自身独特的建构逻辑和重要性。主体(组织)伦理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大多数政党的显著标志。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之所以是先锋队,不仅体现在其组织意志的人民性和先进性,更体现在其组织行为和成员行为的纯洁性和规范性。从组织视角看,中国共产党的主体(组织)伦理源于其先锋队的政党属性,源于马克思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基因,也源于近代中国曲折的国家建构历程和特殊的发展历程。作为使命型政党,中国共产党的主体(组织)伦理有着自身独特的建构逻辑。第一,中国共产党是世界第一大党。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对大党来说,协调全党一致行动,塑造高水平的道德行为体,与较小的政党有所不同。同时,中国共产党也是长期执政党,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长期执政。上述两个因素相叠加,对中国共产党主体(组织)伦理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影响。第二,中国共产党具有使命型的立党之意。中国共产党与欧美政党之立党之意的根本差异在于:前者是围绕国族生存竞争和民族复兴使命而展开的;而不像后者那样,仅仅是国内社会分化的阶层和利益集团的诉求聚合。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意必须聚合更高更普遍的伦理价值。这使它主体(组织)伦理建构中的意识形态因素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其次,伟大工程在“四个伟大”中具有自身独特的伦理意义,即对使命承担存在着内在的伦理要求。这个要求概而言之即“打铁必须自身硬”。这句流传悠久的俗语本质上就是一个政治伦理命题。其蕴含的伦理逻辑是:“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篇》)即做任何事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力和条件。这一伦理逻辑正是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党的建设多次强调这句俗语的用意所在。正是在这样的伦理逻辑上,十九大报告强调:“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4-1]中国共产党只有从严要求自己,成为强大的政党,才能肩负起历史使命,才能赢得人民的托付和信任,也才能克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这是中国共产党建构“打铁必须自身硬”主体(组织)伦理的现实规定和历史要求。“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族复兴必然是空想。我们党要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始终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自己必须始终过硬。”[4-5]
再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本质上就是党的组织伦理建设。党的组织伦理建设涉及内容极其广泛,但行动一致是党的组织伦理最本质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而“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4-7]。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就是最具原则性的党的组织伦理。其组织伦理的意义在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价值上体现人民的中心地位;在组织上体现党的组织系统内在的协调性和一体化;在行为遵循上体现党内法规的一体化,体现党内法规在全党的权威地位和全党行为一致性的要求,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全党努力的方向。也就是说,建立在严密的党内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础上的党中央权威,是党的组织伦理规律性要求和体现。
作为原则性的组织伦理,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贯穿于党的十九大报告的一条主线。这集中体现在极具贯通性的三个层面的领导关系之中。首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言,报告强调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4-8]这一意义上的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以党与社会的关系为基础的,强调的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是针对推动伟大事业而言的。其次,对国家政权机关和人民政协而言,报告强调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4-9]这一意义上的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以党政关系为基础的,强调的是党对国家政权机关和人民政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即支持和保障其履行职能,是针对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权的展开方式而言的。再次,对党的组织系统和党的自身建设而言,报告强调的是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4-7]这一意义上的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以党自身系统为基础的,强调的是党中央对全党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针对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而言的。
在上述三个层面的领导关系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显然是从党的领导的广度上讲的;而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到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则是从党的领导的深度上讲的。在这三个层面的纵横领导关系中,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具有核心地位和作用。理论上讲,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实现全党团结统一和展现党的领导力的必要条件,只有实现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对国家政权机关和人民政协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及党对推动社会进步的一切工作的领导才是可能的和现实的。这三个层面的领导关系统一于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实践过程中。一方面,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党内的实现过程同时也就是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国家政权和人民政协履职中的展现过程;另一方面,这一过程所展现的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作用的范围就是全面推进中国社会的进步,即党是领导一切的。因此,上述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体制的不同论断和要求,虽然针对性各有侧重,但构成了党的领导的整体。其中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组织伦理中最本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