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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遍性和现实性的问题电话01065152653电邮zgsf888163com

中国司法 2018年2期
关键词:律师协会执业言论

遍性和现实性的问题。电话:010-65152653,电邮:zgsf888@163.com)

问:修改中的《律师法》可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方面作出哪些新的规定?

答:有关部门已经启动《律师法》的修改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是本次修法的重要内容。

《律师法》的修改要旗帜鲜明地保障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就是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实现法治社会目标的必要条件。律师执业权利的内容既要包括律师参与司法程序的权利,也要包括律师作为独立执业主体提供法律服务所必须的实体权利。和律师职业已经进入发达阶段的国家不同,中国的《律师法》要从法律层面建立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机制。我们的法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漠视和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在现阶段有必要在《律师法》中明确律师权利维护机制,使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现行《律师法》第四章用了五个条文规定了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内容,比较单薄。《律师法》的修改要将已经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法律中,同时要为律师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改革指明方向。关于维护律师权利,《律师法》主要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是维权组织和维权机制的问题。在各级律师协会建立维权中心、在公检法司之间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为建立维权组织和维权机制作了有效的尝试。在《律师法》修改中,可将这些做法纳入法律之中,获得立法机关和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其次是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重大问题。司法部和律师协会前期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调研,总结归纳了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律师执业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论等权利的保障问题;材料提交、立案、法庭安检、对律师投诉的及时回应等司法机关和律师的平等交流问题;被控妨害作证、人身权利受侵犯等律师行业重大关切的基本职业保障的问题。《律师法》应当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重大问题进行规定,从法律层面解决过去缺少规定或个别地方重视不到位的问题。

旗帜鲜明地维权和及时严格地规范惩戒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规范惩戒是一项关乎全社会对律师行业认可度的重要工作。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规范惩戒的“宽松软”不是对个别律师的保护,恰恰是对律师和行业不负责任的表现。我们自己对自己宽松软,自会有其他部门对律师“严紧硬”。《律师法》修改应当强化规范体系,保证惩戒工作及时到位,建设一支让人民放心的律师队伍。

现行《律师法》第四章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条文仅有四条,不足以从法律层面应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需要。《律师法》修改应建立律师执业规范的科学体系,便于律师协会在《律师法》的框架之下进一步修订完善律师执业规范的具体规定。从《律师法》的角度看,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建议包含以下几个问题:

落实律师职业准入的品行标准。我国律师职业准入为行政许可,职业准入标准由法律规定。在律师职业准入标准中应强化和细化品行标准,将品行良好这一申请律师执业的标准落到实处。

完善对律师尽职代理的要求。代理不尽职历来是客户对律师投诉数量最多的问题,现行《律师法》没有规定尽职代理的标准。在《律师法》修改中,应当对律师尽职代理的问题作出原则规定,以使律师协会制定尽职代理规范有法可依。

建立规范律师言论的法律体系。律师以言论作为执业工具,而社会公众也可据此判断律师业务水平和行业形象。《律师法》的修改应当从律师的代理言论、庭外言论、司法评论言论、社会公开言论和业务宣传推广言论的各个方面建立起规范律师言论的法律体系,以维护律师职业群体的利益和形象。

周延律师职业流动的旋转门制度。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法律职业之间的中长期或临时身份转换是我国法律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现行《律师法》对法律职业流动仅有一条规定,系从执业时间角度约束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律师法》修改应当建立较为周延的职业流动旋转门制度,从时间、地域、事务各个方面建立起完善的任职回避制度,为法律职业的健康流动创造条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对司法职业群体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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