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现状及改革建议

2018-02-07陈新山

中国司法鉴定 2018年2期
关键词:法医学法医司法鉴定

陈新山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湖北武汉430030)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与当前的司法改革实践及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诸多不相适应之处,故多年来不少专家学者不断呼吁需对此进行必要的改革[1-4]。在此体制下的法医学司法鉴定的现状也有一些问题比较突出[5-7],应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我们应当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拓展视野,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加以完善,使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能够更好地为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1 我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现状

1.1 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与我国司法体制及法医学体制的关系

目前我国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在经当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获得批准后(公安系统除外)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因此,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与国家的司法制度及法医学体制密切相关。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05年发布实施后,我国法医学司法鉴定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形成了以公安系统、相关院校与科研单位和社会第三方鉴定机构为主体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新格局。其中公安系统主办刑事案件;学校科研院所因教学和科研任务繁重,其司法鉴定的总量不多;大量的民事案件进入社会第三方鉴定机构。实践证明,该决定的出台对我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十余年来实际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少,《决定》在法医学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与引领作用仍需进一步明确,一方面与《决定》贯彻实施的具体过程存在一定的关系,另一方面也与我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本身没有得到切实的改变密切相关。《决定》仅取消了法院系统法医从事法医学鉴定,限制了公安、检察系统的法医进行法医学鉴定,促使大量的社会鉴定机构涌现并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开展法医学鉴定工作,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法医学司法鉴定的体制问题。

1.2 法医学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虽然取消了法院系统法医从事法医学鉴定,限制了公安、检察系统的法医进行法医学鉴定,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过去我国法医学体制中的关键性症结问题,也未涉及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中的其他重要问题;而鉴定机构分散、设置不合理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决定》实施以来,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呈现更加分散、数量更多的趋势。原来仅有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系统和部分医学院校的鉴定机构从事法医学鉴定工作,现在出现了大批经省级司法厅(局)批准开展鉴定工作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有的一个城市中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多达十几家、甚至几十家。

与此同时,鉴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总体素质较前无明显改善,部分鉴定人缺乏系统的法医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教育,甚至业务能力低下,其鉴定质量难免令人怀疑。

与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存在的问题相对应的,反映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包括:(1)《决定》期望改变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乱象并未得以根本性遏制。当事双方或其中一方,只要对鉴定意见不满意就更换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一个案例进行两、三次鉴定较为常见,四、五次鉴定也非罕见,影响了案件的调处、诉讼和审判。另一方面,一些鉴定机构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和避免矛盾考虑,容易做的案例抢着做,疑难的案例则相互推诿,最终造成案件调处、法院审理的困难。(2)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或者自身业务能力不足,鉴定质量不高,导致司法鉴定的权威性降低。如本应是重伤,却因某种或某些原因鉴定为轻伤,或是相反;本不构成伤残,却鉴定为十级、甚至是九级伤残。有的司法鉴定机构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环境设备条件与相应技术能力,却从事法医病理学的死亡原因鉴定,更谈不上规范化和标准化,这将对法医病理鉴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不规范解剖不仅对尸体检材造成破坏,甚至可能对其后的再次鉴定或复核鉴定带来巨大的困难,使事实真相难以获得揭示,影响合理调处与公正判决。(3)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准入门槛过低,人民群众鉴定成本反而增高。少数鉴定机构为了开展鉴定业务,仓促拼凑几个人员、租个房间就开张,有的没有凑齐鉴定人员,就借用他人的资质顶替,这些现象的存在对司法鉴定本身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是巨大的。由于鉴定机构多,部分地区出现无序竞争的乱象,再加上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使当事人的鉴定成本居高不下。

2 目前我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建议

2.1 首先要改革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建立统一、独立、分级、分类的鉴定机构

要改革我国现行的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首要的目标应当是建立统一、独立、分级、分类的鉴定机构。虽然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体制模式,但一个地区通常仅设立一个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值得学习和借鉴的,至少不应是现在这样在同一地区动辄有几家甚或几十家鉴定机构。建议打破行业行政区限,组合各行业各部门的资源,在全国建立统一、独立、分级、分类的司法鉴定机构。如在北京、上海、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和广州等地建立七个所在大区的国家级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然后在各省市建立数个或十几个法医学司法鉴定分中心或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各区县是否需设置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虽不能一概而定,但至少不必每个区县均设立鉴定机构[8]。所以,建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现存的各地众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优化组合,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2 我国法医学司法鉴定的模式探讨

由于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涉及的范围广、难度大,可能需要相当长时期的努力,近期可考虑进行逐步改革、完善。

2.2.1 优化组合鉴定机构,减少鉴定机构的数量

鉴于当前在大部分地区确实存在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过剩的情况,目前有必要停止审批新的鉴定机构,同时,对现有的各种鉴定机构进行优化组合,该淘汰的坚决淘汰,尤其应考虑对鉴定机构数量过多的地方进行优化组合。可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出台规定,在不同级别的城市,至多仅能设立几个法医学类的司法鉴定机构,并要把这个数量作为硬性指标强行落实到位。在评价和考核一个鉴定机构时,不仅要看其提供的的书面材料,更要实地考察、一项一项地落实。例如,对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鉴定资质人员的核查,不仅要查鉴定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更要查其本人是否在该鉴定机构从事日常鉴定工作,并规定一年不应少于多少个工作日才能给予认定,以杜绝假资质证和假鉴定人的存在。

2.2.2 严格规定鉴定的启动程序,从根本上杜绝多头和重复鉴定

目前法医学司法鉴定的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等乱象只是表面的,如果对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进行鉴定的次数分别做出严格的规定就有望从根本上加以杜绝。例如,对什么类型的案例由什么单位授权委托到哪个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要做具体的规定;什么样的鉴定可以启动重新鉴定,以及重新鉴定不能超过几次作出严格规定,不按规定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书一律不得采用。

2.2.3 改革收费制度,使鉴定与收费分离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出现一些乱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缴费、付费问题。有些鉴定机构采用商业运作模式进行管理与经营,这就难免出现一些本不应该出现的问题。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改革法医学鉴定的收费制度,国家适当投资使鉴定与收费分离。每例法医学司法鉴定的费用均由国家专项经费开支,取消各单位直接收费和老百姓出钱做法医鉴定的做法,从根本上改变法医鉴定的商业运作机会。使各法医鉴定机构及单位的每位鉴定技术人员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科研和检案鉴定工作上。这样的改革使鉴定本身没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可图,鉴定机构数量必然会明显减少。这样的改革表面上看是增加了国家负担,但实际上却是节省了国家开支,减轻了单位和个人的负担。

2.2.4 强化监督管理,严把鉴定资质关和鉴定质量关

各主管单位和监管机构应对所属鉴定机构加强管理。一方面是严格把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准入制度,随时抽查核对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鉴定意见书进行抽查复检,审阅鉴定程序、鉴定意见书的质量和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事实,一旦发现就给予相应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罚款、停止一段时间的鉴定资格,甚至吊销鉴定执业证等。此外,监管单位年审时防止走过场,要真正起到年审的作用。

2.2.5 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使鉴定有法可依

目前与法医学司法鉴定有关的法规不多,除了部分行政管理文件外,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方面的具体法律。而法医学司法鉴定又与多种法律法规的实施密切相关。例如,进行尸体解剖应有《尸体解剖法》,但我国目前仅有的一部与尸体解剖有关的规定是卫生部1979年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这个部门规章,不是国家法律。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法医学司法鉴定法》和《尸体解剖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5,8],尽早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以便从法律上保证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鉴定质量真实可靠。

参考文献:

[1] 祝家镇,吴家馼,左芷津.关于制定我国法医法的建议[C].第五次全国法医学术交流会论文集,1996.

[2] 贾静涛.世界法医学与法科学史[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309-316.

[3] 吴梅筠,吴家駇.英国、德国、日本及美国的法医学体制[J].中国司法鉴定,2001(2):58-60.

[4] 黄光照.推进法医病理学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N].人民法院报,2008-03-25(5).

[5] 陈新山.人口死亡管理及相关立法现状和对策研究[J].医学与社会,2010,23(4):70-71.

[6] 徐红平,崔建华,顾玉林.从法医学鉴定谈《决定》及司法鉴定体制改革[J].中国司法鉴定,2006(1):11-13.

[7] 刘亮.中国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问题及改革[J].法制与社会,2013(23):196-197.

[8] 陈新山.我国法医学司法鉴定的现状与改革建议[A].张继宗.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D].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4:707-709.

猜你喜欢

法医学法医司法鉴定
虫虫法医
留学教育与近代法医学的建立
关于我国法医学人员培养制度的困境与改革
78例颅脑损伤死亡法医病理学分析
科学神探,真相即将揭开
天通司法鉴定中心
腰椎外伤并椎体血管瘤法医学鉴定1例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
个体年龄推断的法医学研究进展
强制医疗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