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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无效投诉的理性认识和改进

2018-04-04李瑾李廷芥

中国司法鉴定 2018年2期
关键词:鉴定人司法鉴定执业

李瑾,李廷芥

(1.广东泰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广东东莞523071;2.广东科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广东东莞523112)

1 司法鉴定投诉

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司法鉴定投诉是指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进行投诉,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1.1 司法鉴定投诉:有效投诉与无效投诉

司法鉴定投诉分有效投诉和无效投诉两类。有效投诉是指投诉被受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2)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3)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4)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5)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6)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7)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8)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9)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而无效投诉是指不被受理的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2)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3)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4)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5)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无效投诉就是投诉不成立。对于有效的投诉,要帮助解决,无效的就向其解释,如有能力就帮助。司法鉴定无效投诉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投诉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二是投诉反映情况本身不属实。前者的原因,多为投诉人对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不理解不清晰;而后者,则有可能是鉴定意见对自己不利而进行恶意投诉,有闹鉴之嫌。

1.2 司法鉴定投诉与投诉处理

据《中国司法鉴定》杂志报道,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有4 872家;司法鉴定人54 198人;全年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业务2 131 578件;业务收入36.69亿元。其中从事“其他类”鉴定的2 290家机构中,从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有450家。“四大类”鉴定占业务总量的89.57%,“其他类”占10.43%,属其他类的建设工程业务量只占全国司法鉴定业务总量的1%左右。2012-2016年全国司法鉴定机构被投诉情况[1-5]见表1,2012-2016年全国司法鉴定人被投诉情况[1-5]见表2。

表1 2012—2016年全国司法鉴定机构被投诉情况

表2 2012—2016年全国司法鉴定人被投诉情

2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投诉案件案例分析

某市现有三家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机构,其中两家专事工程质量鉴定,一家为工程造价鉴定。近年来这些司法鉴定机构每年都涉有被投诉案例,但都属无效投诉。

(1)2012年10月24日该市司法局接信访局转来的群众来信,此信举报某某司鉴所弄虚作假败坏司法机构名誉,涉及数据可靠性及鉴定收费问题,言辞激烈,出言不逊。该信原发至省政法委书记,后经司法局司法鉴定科协调,双方沟通,举报者女儿(公司老板)干预,举报者再未提起此事。(2)2017年5月,某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在异地设分所接受委托,而可能败诉方律师以鉴定意见书签名的司法鉴定人未去现场为由拟投诉该鉴定机构。后经双方协调而撤诉。(3)某建筑工程质量司鉴所对某市南山区龙珠大道香榭峰景苑某号308室和408室的漏水原因和责任方及修复方案进行司法鉴定。由于鉴定意见书表述渗漏损坏现象是由于408室卫生间渗水所致,而引起408室屋业主投诉,对鉴定收费依据及收取差旅费提出看法。目前该投诉案例正在协调中。

由上述三个投诉案例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投诉案例虽没有“三大类”机构那么多,但近几年亦有增多趋势,多数以鉴定意见、收费标准和鉴定时间而引起,且大多有恶意投诉之嫌。对这些“无效投诉”的案例分析,应该制定对策及改进措施,以期引以为戒。

3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无效投诉的理性认识

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把所获得的感觉材料,经过思考、分析,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整理和改造,形成概念、判断、推理。理性认识是感性认识的飞跃,它反映事物的全体、本质和内部联系。

司法鉴定投诉呈现以下状况与特点:(1)司法鉴定投诉数量总体表现为逐年递增态势,投诉量与鉴定量成正比;(2)当事人没有充分运用诉讼环节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放弃了权力,待判决书下来后,对鉴定意见进行投诉;(3)投诉人错误地认为通过投诉就能改变鉴定,因而盲目投诉并一味要求行政机关改变鉴定结果,造成投诉率快速攀升;(4)同一鉴定异议多部门、多渠道进行投诉、信访,一些投诉往往夸大、扭曲事实真相;(5)在众多投诉中,夹杂着其他不属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受理的投诉事项,针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有效投诉只占其中少部分;(6)鉴定投诉与鉴定类别所属的专业范畴密切相关,专业技术中经验性、主观性因素越多,该鉴定类别所占投诉量越大;(7)鉴定投诉所涉内容广泛,基本涉及鉴定程序。投诉人错误地认为通过投诉就能改变鉴定,因而盲目投诉并一味要求行政机关改变鉴定结果;(8)投诉人从过去单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改为对鉴定程序、虚假鉴定、实体问题进行投诉;(9)鉴定机构确有过错或鉴定意见有瑕疵;(10)相关法规不健全。

理性考虑,引起司法鉴定投诉的导因有下列可能性:(1)全社会法制意识增强,权利意识高涨;(2)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格准入条件过于宽松、把关不严;(3)未建立全国联网的鉴定人执业档案,未建立适度的鉴定人选任制度以促成鉴定人的优胜劣汰;(4)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混乱,鉴定程序监督、质量监督不到位,针对程序违法违规鉴定意见实质错误或鉴定中的不严谨作风、低水平错误等制裁不严;(5)鉴定人的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培训、执业活动检查与监督、鉴定人的资质延续申请审核未能有效进行。

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无效投诉的对策与改进

4.1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无效投诉的对策

如上分析,我们提出预防和处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如下对策:(1)司法鉴定管理机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既有投诉应做到有错必纠、依法公正处理,切勿激化矛盾;(2)建立和完善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管措施,加强资质延期申请过程中的实质审核,完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及淘汰退出机制;(3)严格鉴定人准入条件,加快建立鉴定人的准入统一考试制度;(4)加强鉴定人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探索多元化、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新方式;(5)及时梳理相关鉴定技术标准适用,对一些落后、冲突的技术标准应加快进行修订;(6)针对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次数、鉴定意见采信规则、鉴定争议解决机制进行统一规定。

4.2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无效投诉的改进

除以上谈到的预防和处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的对策外,笔者认为做好出庭工作及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跟踪回访与评价分析亦很重要。

4.2.1 重视出庭效果与质量是避免投诉的重要环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中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出庭已有明确规定,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证据裁判原则的深入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例将逐渐提高。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不仅可以帮助法官理解和适用鉴定意见,还可以使当事人了解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对鉴定意见起到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作用。

因此,要做好出庭的心理准备。出庭前的准备——调出存档,熟悉案情,收集资料,准备提纲和仪表形象及临场应对都非常重要,这样才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4.2.2 做好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跟踪回访与评价分析

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鉴定管理与监督,促进鉴定案件质量的提高,实现“阳光鉴定”。如2015年,某市司法局与各司法鉴定机构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提出建立“司法鉴定案件质量跟踪回访制度”即是行之有效的举措。另外,司法鉴定机构本身应主动对鉴定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回访,及时收集对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定期评价分析,以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司法鉴定服务水平。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审判程序相衔接的运行机制。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法院通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法院要将鉴定意见不采信,发现虚假、错误鉴定意见的情况和司法鉴定人的出庭情况、违规违纪行为等及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这是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考核和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司法与行政互动,是破解当前司法鉴定投诉难题的最佳路径。

5 结语

司法鉴定投诉的发生有多种原因,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投诉可以得到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同时司法鉴定机构还要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提高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李禹,党凌云,2012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3(4):112-115.

[2] 李禹,党凌云,2013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4(4):106-109

[3] 李禹,党凌云,2014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5(4):116-119.

[4] 党凌云,郑振玉,2015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6(3):79-82.

[5] 党凌云,郑振玉,2016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7(3):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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