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特殊群体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保护初探

2018-02-07冯建仓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司法 2018年11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社区

冯建仓(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社区服刑人员中的一些特殊群体,例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女性社区服刑人员、少数民族社区服刑人员、老年社区服刑人员、残疾社区服刑人员等,他们在生理、心理、生活习惯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享有法律规定的一些特别权利。由于这些主体的权利易受侵犯,国家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专门法律,对其权利加以特殊保护。对于少数民族社区服刑人员,要注意尊重其所属民族特有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此也有一些保护性规定。下面重点谈谈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女性社区服刑人员和老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保护问题。

一、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特殊权利保护问题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成年年龄是18周岁。在我国,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的人称为未成年罪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七)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2007年底,全国社区服刑人员104840人,其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有5728人,占总数的5.5%;而到了2015年11月底,全国社区服刑人员704271人,其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有13767人,占总数的2%①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编:《全国社区矫正发展情况与数据统计》,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版,第31、527、528页。。可见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总的来说数量较少,而且从所占比重看有下降趋势。为了进一步保障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应着重进行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应扩大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所占比重。在我国,适用缓刑、假释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尽管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缓刑和假释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由于该规定比较原则,实际上针对未成年罪犯的缓刑和假释,与成年罪犯并没有明显区别。相反,由于涉罪未成年人常常是“三无人员”,即无固定居所、无监护人、无经济来源,其犯罪后的监管条件往往比成年罪犯还差。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涉罪未成年人甚至比成年罪犯更难获得缓刑、假释,从而使本应纳入社区矫正的涉罪未成年人只能被监禁②黄超英:《破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运行困境》,《检察日报》,2017年9月11日。。这不符合对未成年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应让更多未成年罪犯在社区服刑,以避免监禁刑中的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

第二,应完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保护的立法。总的来说,目前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规定还比较粗,操作性不强,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保护还不够全面细致,未来在社区矫正专门性立法中,应当设置专章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适用对象、专门执行机构的组成、社会调查、心理评估、有针对性的特殊的矫正措施和方法、心理矫治与康复、就业就学及生活方面的帮扶、奖惩制度、犯罪资料保密等内容进行规定③代少青:《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困境及对策研究》,《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

第三,要注意保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权。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信息保护涉及多个方面。首先,从身份信息的内容来看,凡是有可能让人们识别出特定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都属于需要保护的身份信息。这类信息不仅包括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也包括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父母姓名、家庭住址、就读学校等相关信息,还包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可能披露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信息的一切活动。其次,从社区矫正的过程来看,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信息保护应当覆盖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包括:(1)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严格分开进行;对多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同时开展矫正工作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未成年人之间发生身份信息泄漏。(2)社区矫正的全过程不公开,即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宣告、教育学习,组织他们进行社区服务,社区矫正工作者到学校和社区核实相关情况等活动,都应当不公开进行。(3)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矫正工作者承担保密责任,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档案不应当公开。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以外,社区矫正机构不得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档案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还包括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对其接触到的所有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④吴宗宪、王力达:《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信息保护问题探讨》,《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二、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保护问题

在世界范围内,女性服刑人员的比例都远远小于男性服刑人员。到2007年底,我国女性监狱服刑人员数量仅占全国押犯总数的5%左右⑤冯建仓主编:《服刑人员权利保护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11月版,第415页。。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同样女性远远低于男性,但女性社区服刑人员与男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男女比要高于监狱服刑人员的男女比,并且有增多趋势。2007年底,全国社区服刑人员104840人,其中男性96017人,占总数的91.6%;女性8823人,占总数的8.4%。而到了2015年11月底,全国社区服刑人员704271人,其中男性629851人,占总数的89.4%;女性74420人,占总数的10.6%⑥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编:《全国社区矫正发展情况与数据统计》,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版,第31、527、528页。。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犯罪中男性“一统天下”的局面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男性依然是社会犯罪的绝对“主导”,女性仍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但可以预见随着女性主体意识的增强以及参与社会活动范围的拓展,女性在犯罪人口中的比例会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与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是一种比较宽缓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女性社区服刑人员更会不断增加。与男性社区服刑人员相比,女性社区服刑人员在生理、心理和社会角色等方面有着鲜明的特殊性。一是生理方面,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体素质较弱,体力较差,容易疲劳,老病残问题更为突出。二是心理方面,心理依赖性强、感情脆弱、敏感,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差,由于月经周期和更年期的影响,情绪容易出现波动,犯罪入矫后的焦虑和自卑情绪往往比较严重,心理疾病、精神障碍问题也比较突出。三是社会角色,女性对家庭更为重视。调查表明,很多女性社区服刑人员其犯罪动机多与家庭因素、婚恋因素有关。女性社区服刑人员虽然在进行社区矫正,但她们作为女儿、妻子和母亲的角色并未发生改变,家庭和子女往往成为影响女性社区服刑人员情绪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对女性社区服刑人员来说,在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方面相应也应考虑其特殊性,以更好地保障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

我国政府始终重视妇女权利保护工作,建国以来,多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包括女性服刑人员在内的妇女权利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监狱法》中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在监狱的女性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在刑罚执行场所方面,《监狱法》第39条确立了男女犯分押分管的原则:“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在监管人员方面,《监狱法》第40条规定:“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8条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3条第2款、第3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这就是考虑到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性别特点所作出的特殊规定。

在未来还应进一步加强女性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保障,应在立法以及矫正项目、矫正方法、矫正设施、矫正队伍等方面充分考虑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与完善。将要出台的《社区矫正法》应当针对女性在生理、心理、社会关系等方面的特点,设置专门章节和条款;增加切合女性特点和实际需求的教育内容;增加女性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中的比例,增加了解女性的特殊性、熟悉女性社会工作的社会工作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对女性开展普遍的心理健康教育,并对个别有需求的女性社区服刑人员做好心理咨询工作,对存在严重心理危机的服刑人员,要及时进行干预;根据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适应性方面的帮扶,对无生存技能或生存技能低、在就业领域内处于较低层次的女性社区服刑人员,可安排适合女性的就业培训项目;对于那些在婚姻家庭方面存在问题或社会关系交往上受到负面影响的女性社区服刑人员,可安排专业的社会工作者适当地介入,解决其婚姻家庭问题,修复其社会关系等等⑦禹红梅:《关于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现状的调查与研究》,《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2期。。

可喜的是,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已经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经验。例如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宝山工作站于2012年成立全市首个以女性社区服刑人员为服务群体的专业工作室——“绽美女性工作室”,以项目活动为载体,几年来积极探索对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服务。一是心理疏导服务。由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社会工作者为每名女性对象进行心理测试,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个别心理咨询及团体心理辅导。二是家庭辅导服务。根据女性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有针对性地以角色扮演、头脑风暴等方式,开展面对面交流和现场演示,引导她们更理智地处理家庭问题,促进家庭和谐。三是社会适应服务。女性对象中有很多人是外来媳妇,其罪错身份为未来生活增添了难度。为了丰富女性对象的业余生活,增强她们的自信,工作室结合女性的兴趣爱好开展艺工坊系列活动,如串珠、烘焙、插花、陶艺等,提高女性对象的动手能力,也提升其审美素养⑧陆芸:《绽美,让女性社区服刑人员重绽美丽》,《中国社会工作》,2017年第7期。。再如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积极拓展社会化、常态化帮扶渠道,推行心理、家社、自立、课堂、帮扶“五位一体”矫正方法手段,帮助女性社区服刑人员树立信心、修正行为,成效明显⑨张学明:《“五位一体”矫正: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福音》,《人民调解》,2017年第2期。。这些好的经验,既是对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帮教举措,也是对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特殊权利的保护。

三、老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保护问题

我国1996年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为年龄超过60岁的人员。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就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我国自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的数量不断增加,根据《2017-2022年中国人口老龄化市场研究及发展趋势研究报告》,2015年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5%,预计到2020年,老年人口达到2.48亿,2025年,六十岁以上人口将达到3亿,成为超老年型国家⑩《2017年中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中国产业信息网:http://www.chyxx.com/industry/201707/544407.html。。与之相伴随的是,犯罪的老年人数也在持续增加,在社区矫正中的老年犯也在逐年增加。2007年底全国有社区服刑人员104840人,其中61周岁以上的2572人,占全部社区服刑人员数的2.5%;2015年11月底全国有社区服刑人员704271人,其中61周岁以上的有27156人,占全部社区服刑人员数的3.9%⑪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编:《全国社区矫正发展情况与数据统计》,法律出版社2017年8月版,第32、259页。。

老年犯存在着年龄大、身体弱、罪行一般较轻等特点,总体说更适合社区矫正。老年犯的社区矫正问题应得到应有的重视,同时老年犯在社区矫正中的权利保护也应得到相应的重视。由于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结构,社会往往对老年人群体予以特殊关怀,在国家的立法层面上,对老年人犯罪一般是从轻或减轻处罚、限制适用死刑、从宽适用缓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那么在社区矫正中,对老年社区服刑人员也要充分考虑他们的特点,注意保障他们的权利。对老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重点应放在帮助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上。应着重关注以下两方面问题:

其一,着重关注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据调查显示,我国很多老年犯参与犯罪的主要原因都是生活困难,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没有子女,养老问题堪忧。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家要关注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减少无家可归人员,解决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和家庭关系问题;要特别关注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变化,遵循循序渐进的方法开展矫正,在矫正教育过程中要强调法治引导,减弱技能教育,从他们的健康考虑,减少或免除服刑期间的社区服务,并通过科学的方法完善他们的心理诉求,防止他们重新犯罪⑫符慧君:《论我国老年犯的社区矫正》,《法制博览》 ,2017年第9期。。

其二,着重关注这部分人的就医问题。老年社区服刑人员一般疾病较多,在帮扶中还要注意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看病就医中的困难和问题。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医疗问题也是涉及生命健康权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可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医疗保障政策,享受相应待遇。”地方也相应出台了一些规定,例如2014年10月8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通知,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可根据自身就业状况,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该通知,有用人单位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与其他职工一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灵活就业的社区服刑人员按就业地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社区服刑人员退休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各地规定执行。通知要求各地要重视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作,把解决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险作为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为社区服刑人员参保、就医和待遇结报等提供灵活、及时和便捷的服务⑬http://js.people.com.cn/n/2014/1011/c360302-22564865.html人民网。。

猜你喜欢

服刑人员矫正社区
社区大作战
男性服刑人员再就业职业倾向研究
——以定西市监狱为例
3D打印社区
在社区推行“互助式”治理
“体态矫正”到底是什么?
大选登记
矫正牙齿,不只是为了美
“三释课堂”为新入监服刑人员上好“第一课”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
改良横切法内眦赘皮矫正联合重睑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