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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2018-02-07王专明湖南省司法厅

中国司法 2018年5期
关键词:鉴定人司法鉴定湖南省

王专明(湖南省司法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推动湖南司法鉴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笔者对湖南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在了解情况、总结经验的同时,对进一步深化湖南省司法鉴定改革、建立完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进行了一些思考,以期对湖南省司法鉴定事业的全面发展有所裨益。

一、湖南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2001年,湖南省政府正式赋予省司法厅管理和指导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从此拉开了湖南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探索,特别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在政法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通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湖南省的司法鉴定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不断强化,鉴定队伍不断壮大,鉴定领域不断拓展,执业环境逐步得到改善,新型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司法鉴定人作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维护者的作用日益得到发挥和体现,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和“法治湖南”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司法鉴定队伍规模不断壮大

截至2017年底,经湖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285个,司法鉴定机构总量位居全国第四,其中“四大类”(即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和环境损害类)鉴定机构189个,其他类鉴定机构96个。一些知名鉴定机构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不断做大做强,2017年购买新仪器设备达1907.1万元,鉴定机构的规范化、品牌化效应已初步显现。

(二)司法鉴定人综合素质不断提升

截至2017年底,湖南省共有3367名司法鉴定人,鉴定人总量位居全国第四。其中“四大类”司法鉴定人1895名,拥有博士学历的98名、硕士学历的140名、本科学历的1330名,拥有本科以上学历鉴定人已占87.92%;拥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有1759名(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的1132名),占比达92.82%,鉴定人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在此基础上,鉴定人队伍更趋年轻化,60岁以下的鉴定人有1681名,占比达88.71%。 同时,在司法鉴定人队伍中产生了一批优秀的代表人物,其中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1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9名,全国和省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7名。

(三)司法鉴定执业监管不断强化

自2005年起,湖南省司法行政部门大力开展能力验证并积极推动认证认可工作,以此作为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切入点。近年来,自愿参加能力验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参加测评的项目逐年增加。2017年,全省共有97个司法鉴定机构,参加了212个项目的能力测评,通过率达77%。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稳步推进,已有8个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国家级认证认可。近年来,主管部门还先后部署开展了规范管理年、质量建设年、行风建设等多个专项活动,组织文书评查、执业检查和机构考评,强化执业监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有效提高了全省司法鉴定服务质量,提升了社会公信力。

(四)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不断增强

近年来,湖南省司法厅先后在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开展了“司法行政大动员,化解矛盾促和谐”“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应对金融风险、促进富民强省”等一系列主题实践活动。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充分发挥自身特殊职能作用参与重大疑难案件鉴定工作,其中包括“湘西非法集资案”“凤凰少女跳楼案”“沪昆高速‘7.19’特大交通事故案”等在内的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2017年全省司法鉴定业务总量达13万余件,其中“四大类”鉴定业务量12.68万件,比上年增长5.7%。伴随着业务数量的增长,湖南省司法鉴定行业的业务收费数额也呈现出明显的增长态势,全省司法鉴定业务收入从2009年的5131.7万元增长至2017年的13461万元,增长了1.62倍。司法鉴定机构为各级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进行诉讼、仲裁和调解提供了大量专业的鉴定意见,同时,伴随着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其对社会的特殊服务职能也日益彰显。据统计,近5年来,湖南省司法鉴定人单独或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达2.2万余起,累计为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1.2万余件,减免费用700余万元,受到了基层群众的广泛好评。湖南省司法鉴定队伍已日益成为服务诉讼、化解矛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五)司法鉴定“两结合”模式不断完善

2007年,湖南省司法厅经编办批准,成立了司法鉴定管理处,长沙等12个市司法局设立了司法鉴定管理科(处)。在健全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构的同时,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设也得到不断加强。湖南省司法鉴定协会于2008年成立,除张家界以外的13个市也先后成立了司法鉴定协会。在司法鉴定管理体系逐步完善的同时,省市两级在设立登记、执业管理、监督指导、制度建设、鉴定活动、教育培训、技术标准、行业自律、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积极探索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的积极性。

二、湖南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决定》实施以来,湖南省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然而,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形成,湖南省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任重道远,目前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

(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尚未形成,执业环境不顺畅

1.管理主体多元化。根据《决定》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是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唯一法定的主体,但实际上,司法鉴定的管理主体目前仍呈多元化状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管理,公安、检察和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则由各机关自行管理。《决定》的出台并未从根本改变司法鉴定管理“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局面,这导致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的实现出现困境,也为推进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增添了困难。

中央政法委于2008年1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规定:“检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体制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这一文件虽要求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但仍然允许侦查机关对所属鉴定机构进行实质管理。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门下发《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经过审查,湖南省司法厅先后于2011年和2012年完成了全省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系统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工作,而公安系统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则因执业场所设置等原因,暂未完成备案登记工作。目前,备案登记制度的负面作用已在湖南省逐步显现出来,有的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认为其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后就意味着不再局限于“为侦查工作服务”。

2.名册管理不统一。《决定》实施后,法院不再设立鉴定机构,但由于其掌握着司法鉴定委托权,在指定鉴定机构时,法院仍然在自行编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许多由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未能进入法院的名册,无法获得法院的委托,而大量未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机构却被编入法院的名册。这样,法院实际上通过名册管理架空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管理制度,公安和检察机关也先后出台了各自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办法,并相继建立了鉴定名册。此外,交警部门、卫生部门、物价部门和劳动部门等都存在着类似的名册,形成了多套名册并存的局面,直接影响了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这种以鉴定类别不属于《决定》规定的登记管理范围为由而存在的多元化名册管理,使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管理名存实亡。

3.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依然存在。长期以来湖南省司法鉴定行业的多头管理体制,既造成了司法鉴定管理的混乱,也成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仍在对外开展有偿司法鉴定服务;有的机关在办案时不采纳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强行指定当事人到自己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的还以照相费、打印费等形式变相收取鉴定费;此外,由于公安机关采用行政手段垄断了部门鉴定业务,且公安机关处于强势地位,导致目前法医类鉴定中公安机关鉴定的业务量占了较大比重,社会鉴定机构案源严重不足;由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仍对外开展业务,法院对没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也委托其鉴定,进入诉讼阶段,一旦当事人或律师提出质疑,法院不采信其鉴定意见,就需要重新委托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影响了诉讼效率;同时,由于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等级之分,重新鉴定的启动程序和次数没有严格规定,在一个行政区域内仍存在两次以上的鉴定,司法机关在采信时也难以把握。

4.“四大类”外鉴定存在管理真空。由于《决定》第2条只明确了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三大类”鉴定事项,对“根据诉讼需要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需要司法部与“两高”协商确定。而司法部与“两高”的协商机制运行得并不顺畅,经过多年协商仅在2015年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管理范围,而知识产权、司法会计、资产评估、建设工程、产品质量、农业林业等鉴定事项都未明确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的范围。湖南司法行政部门也多次就此问题与法院进行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湖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类别虽已达30多个,但大多数法院仍不认可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四大类”以外的鉴定机构,甚至凡以这些鉴定机构名义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而改用以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评估公司名义出具的相同结论的报告书,法院却予以采信。

(二)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公共鉴定资源不足

1.司法鉴定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缺乏优质高效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是湖南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在全省现有的285个司法鉴定机构中,“四大类”鉴定机构189个,占鉴定机构总数的66.32%,这些机构大部分是依托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的,也有少数民营性质的。但是,依托医院和高校设立的鉴定机构,由于司法鉴定不是申请主体的主业,因此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缺乏发展动力,有的甚至变成了个人承包的性质;由民营资本设立的鉴定机构,普遍起点较低,市场化和盈利性倾向明显,难以适应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需要。与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较好的省市相比,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仍处于低水平运行状态。如浙江省,2016年共有司法鉴定机构52个,司法鉴定人员756名,分别只有湖南省的17.75%和22.83%,而司法鉴定业务总量已接近湖南省,达12.34万件,业务收费更是达到20819.5万元,比湖南省多41.98%,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平均办案量分别是湖南省的5.63倍和4.37倍。

2.司法鉴定资源布局、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从分布地区来看,湖南省的司法鉴定机构过多地集中于长株潭等较大城市,仅长沙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就达71个,约占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总数的四分之一,而经济欠发达和偏远落后地区鉴定资源不足,如张家界市只有7个司法鉴定机构,仅占全省的2.39%,还不到长沙市的十分之一。从业务量来看,2017年,张家界市鉴定机构完成1269件鉴定案件,仅占全省业务总量的1%,只有长沙市的7.13%。从业务类别来看,湖南省法医类和经济类鉴定机构总量较大,分别占机构总数的58.36%和27.3%,而文物、食品药品安全等类别的鉴定则由于与“两高”协商未果而存在空白。

(三)制度规范不完善,执业监管乏力

1.准入门槛偏低,量化条件较少。目前,湖南省司法鉴定审核登记的主要依据是《决定》《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条件主要是资质审核。其中《决定》仅在第4条和第5条分别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条件,内容上比较粗疏,准入门槛偏低,量化条件较少,给司法鉴定审核登记工作造成了困惑,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也并未细化准入条件。目前,湖南尚未建立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制度,行政许可的合法性与审核登记的合理性如何适度把握存在困惑。

2.监管机制不健全。湖南省近年来的司法鉴定信访投诉案件量一直较大,2015至2017年,湖南省司法厅直接受理的案件分别达121件、131件和58件,主要涉及鉴定程序、时限、材料、范围、资质、收费、文书、意见以及出庭质证、执业纪律、标准规范等事项。目前司法鉴定行业投诉案件量多有体制机制与人为因素等方面原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实际工作中主要对是否存在违反鉴定程序、超过鉴定时限、超范围执业、违规收费、鉴定文书瑕疵等情形进行审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处理,但是对于日渐增多的故意虚假鉴定、鉴定意见错误、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适用不当等影响鉴定质量的重大问题,却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因司法鉴定技术监管力量较为薄弱,没有形成技术监管的评审体系、专家队伍和惩戒机制,致使对专业技术运用是否科学、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真实的认定存在困难,不利于司法鉴定监管工作的开展。

3.技术标准和规范不统一。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严重滞后已经成为当前影响司法鉴定科学性和可靠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实践中导致严重的重复鉴定、多头鉴定和久鉴不决问题。近年来,司法部加快了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出台进度,但仍存在许多与司法鉴定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以及不同部门的技术规范不统一等问题。

4.执业教育和人才培养不到位。湖南省司法鉴定领域的专业人才匮乏、后备力量不足、人才梯队结构不合理,特别是法医、文检等类别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如湖南省的法医类鉴定机构大多数是各大医院申报设立的,其鉴定人多数是医院的执业医师,他们虽然具有较高的诊疗水平,但在法医专业知识等方面有所欠缺,并且由于临床业务繁忙,也没有足够的时间从事鉴定工作;而从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退休的鉴定人中聘请的人员,虽然从事法医鉴定多年,经验比较丰富,但也面临知识老化、身体状况不佳等问题。目前,湖南省内的高校中设置法医学本科专业的只有中南大学,且于2013年才开始招生,司法鉴定机构吸收年轻、专业人才的难度较大,人才培养渠道不畅。此外,由于湖南省人事部门至今未开展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司法鉴定人的职称晋升受到制约,而司法部组织评审的专业技术职称尚未得到人事部门的认可。许多司法鉴定人尤其年轻的鉴定人因拿不到专业职称,就无法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影响了司法鉴定人的工作积极性。

5.管理体系不健全。具体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的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薄弱、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等。湖南省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管理任务重、协调难度大,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编制只有5名,甚至在几年时间里都只配备了3名工作人员;湖南省衡阳、永州两市尚未设立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机构,有的市司法局虽已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但也仅配备了1名工作人员,管理力量严重不足;有的市(县)司法局虽参与了当地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但由于没有法定授权,管理工作难以充分展开。

(四)保障体系建设有待加强

司法鉴定的“公益性”收费与国家财政投入存在矛盾之处。一方面,鉴于司法鉴定具有的社会公共属性,目前相关管理部门和专家大多数将司法鉴定收费定位在公益性和服务性相结合的属性上,在制定《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时也认同这种理念。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仅仅依靠目前偏低的收费标准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本身只能是一种保本微利或者不足以保本的行为,能维持工作的正常运转就已经相当不易,根本无力添置大型、高精尖的仪器设备,难以做大做强。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对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财政未对其投入任何资金、设备,这与国家对侦查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的大投入、高保障形成了鲜明对比。

由于国家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定性不够明确,相关部门甚至将司法鉴定机构视同为企业,本来就是按“公益性”标准收取的鉴定费还要被征收高额的税费。目前,湖南省没有将司法鉴定纳入法律援助体系,部分困难群众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放弃诉求,有的则找到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机构请求获得法律援助,鉴定机构只能出于良知予以减免鉴定费用,但是却得不到任何补偿,这样既挫伤了鉴定机构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长远发展。

三、完善湖南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思考

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湖南省司法鉴定改革要以建构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为最终目标,保持司法鉴定的独立性;要通过完善立法模式,做好湖南省司法鉴定制度的顶层设计;要结合中国国情和湖南省实际,稳步推进改革,不断完善制度规范。

(一)完善立法,确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方向,中央深改组于2017年7月19日审议通过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旨在推进司法鉴定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现阶段,要解决好湖南省司法鉴定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仅依靠部门之间的协调显然是不够的,还必须深化改革、完善立法和相关法律制度。

1.加强宣传,统一认识。《决定》是规范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建立新型司法鉴定体制的法律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是继《决定》之后又一个有关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重要的政策性、纲领性指引文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政法各部门应带头执行。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决定》和《意见》的宣传力度,形成广泛共识,湖南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理顺各种关系,在求同存异、互相支持的基础上共同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落实。

2.加快法治化建设。目前,全国已有20余个省市出台了司法鉴定的地方立法,从实践来看,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在国家《司法鉴定法》出台前,制定地方法规有利于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解决一些体制机制性难题,同时通过自下而上的改革也可以推动《司法鉴定法》的出台和加速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因此,应加快《湖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以更好适应司法鉴定工作的需求,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从根本上改变司法鉴定法律制度“散兵游勇”、相互冲突、效率低下的局面。

3.完善法律之间的衔接。2012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但仍有许多问题未得到解决,如在鉴定启动权、专家出庭程序规则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要积极推动三大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相应证据规则以及司法解释的修改要与司法鉴定制度相衔接,适应审判方式的改革要求,进一步保护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体系

中立性是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建立鉴定主体与诉讼机关、当事人的分离制度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要求之一。湖南省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应该走“独立鉴定体制”之路,构建独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体系。

1.推动“侦鉴分离”。司法鉴定的功能是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和发现案件事实,为司法机关作出公正裁判提供服务,这决定了司法鉴定应当独立于侦查、控诉和审判职能,为实现这种独立,必然要求侦查机关不应设立任何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发展趋势,侦查机关的内设鉴定机构最终要从侦查机关中剥离出来,与其他社会机构一并纳入到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中,最终形成真正统一的、独立的司法鉴定体系。需要指出的是,在侦查行为中因需要进行的技术鉴别,是为鉴定寻找对象并提供资料,属于侦查活动,与鉴定活动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建议国家建立一批独立于司法机关,直接隶属于政府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把公安、检察等部门的鉴定机构从原有机关中剥离出来,在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和人员技术力量等方面进行资源整合,按行政区域、由财政投资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共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管理。例如,新疆设立了省级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整合司法机关和侦查机关的设备资源和人员技术力量,以此为借鉴,可在湖南省内打造一个由财政投资设立的权威公共司法鉴定机构。

2.合理布局司法鉴定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湖南省的鉴定资源,落实好《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5-2020年)》,推动现有鉴定机构的资源整合与转型升级。要全面推进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工作,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退出淘汰机制。要紧紧依托湖南省内的重点高校、科研机构和质检机构(实验室),重点引导和培育一批能力强、水平高、社会公信力好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

3.统一准入管理。第一,不论是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鉴定,还是其他类别的鉴定,毫无例外地都应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统一登记和执业监管,制定既适应实践需要又符合湖南特色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解决“四大类”之外的管理真空问题。第二,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准入条件和程序,真正使新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起点高、资质优、能力强。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强制性准入条件之一,要认真落实认证认可制度,提高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能力。对于司法鉴定人,可参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力促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考试制度,严把准入关,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鉴定人队伍。

4.建立统一的名册管理制度。必须彻底转变法院、公安等部门编制名册或者编制“册中册”等情况,实行全省一套名册制,树立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权威,规范司法鉴定名册的管理与使用等问题,建立司法鉴定的委托、取证、质证和采信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为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序进行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建立司法鉴定的长效保障机制

湖南省应当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根据司法鉴定的特殊属性,建立起包括司法鉴定经费保障、职称评定、人才培养等在内的长效保障机制。

1.建立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建议探索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发展专项投入和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在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和实验室建设、认证认可、能力验证、鉴定耗材、继续教育和培训、技术研发、技术交流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在收费管理、税收制度等方面给予支持,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实施体系。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力争尽快将司法鉴定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当事人因交不起鉴定费而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

2.建立职称评定和人才培养体系。湖南省司法行政部门应与人事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将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纳入职称统一管理,建立完善司法鉴定专业职称评审体系。要探索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解决专职司法鉴定人员不足的问题,培养高素质司法鉴定人才。建立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机制,可在湖南省内综合类、法律类、医学类、财经类等高校中设立司法鉴定相关门类的专业,也可以建立培训基地,培养更多专业化、综合型的司法鉴定人才,为湖南省司法鉴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储备人才力量。

(四)建立完备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机制

1.完善全方位监督体系。要建立和完善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组成的全方位监督体系,这对于提高司法鉴定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当事人参与监督机制,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监督积极性,也有利于法官更加科学、客观地评判鉴定意见。要加强对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以及司法鉴定程序的监督,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检查与评估,通过执业责任追究机制实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鼓励鉴定机构间的有序平等竞争,坚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趋利化倾向。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质量评查与错鉴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双重负责制,切实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意识。要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增加鉴定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负起监督职责,确保司法鉴定人科学、客观、独立、公正执业,法院等部门也要在审查司法鉴定意见时加强监督,定期将适用情况反馈给管理部门。

2.完善行政管理体系。现阶段,可以建立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协调指导司法鉴定重大问题中的作用。作为牵头部门的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力争成立由省领导担任主任的省级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对涉及司法鉴定的一些重大、复杂问题进行高位协调和沟通。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共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健全省、市(州)、县三级管理体系,明确各自职责,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者的能力和水平。要将部分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的法定职能,如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权力下放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抓好宏观管理。

3.推动行业自律管理。湖南省司法鉴定管理要完善行业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其一,省司法鉴定协会可对司法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修改和完善,比如制定司法鉴定执业指引等,有效解决由于标准不统一导致的各种问题。其二,利用行业协会,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和培训,结合湖南省司法鉴定队伍的结构特点,区分层次,集中优势培训,深化专业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其三,在司法鉴定协会建立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释疑解惑、细化行业规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重复鉴定中出现鉴定意见不一致情况时,可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探讨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作为判决或者仲裁的参考。其四,加强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主动适应“两新”组织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的新变化,及时把党的工作延伸、覆盖到司法鉴定协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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