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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工作成效显著

2018-02-07辽宁省民政厅

中国民政 2018年20期
关键词:民政厅辽宁省救助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相关决策部署,辽宁省各级民政部门以充分发挥好兜底保障作用为目标,以深入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有效衔接为主线,以健全完善有效衔接政策为重点,农村低保兜底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省保障农村低保对象60.3万人、供养农村特困人员12.7万人,总体实现了全省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一、制定了政策衔接指导文件。2016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通知》(民发〔2016〕57号),省民政厅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保障作用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16〕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2号),从政策、标准、对象、管理等方面对加强两项政策衔接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做了全面部署。从2016年开始,每年制定全省民政部门和社会救助工作兜底保障工作计划,为各地民政和社会救助部门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提供指导。2018年,按照民政部部署,制定下发了《辽宁省民政厅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于9月25日召开了全省民政系统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推进会,对2020年以前落实民政兜底保障工作做了全面部署。

二、制定了因病致贫家庭低保救助政策。辽宁省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对象占比较大,并且低保制度都是以收入为主要的认定标准,而一些因病致贫对象因收入往往高于低保标准而无法纳入低保范围,但因其家庭成员中有常年患病人员,导致实际支出往往高于低保对象,生活更加困难。为此,辽宁省民政厅把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家庭救助作为工作重点,联合省财政、人社、卫计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截至2017年底,全省14个市的74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其中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朝阳、葫芦岛10个市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试点,全年有1万多户因病致贫家庭得到低保救助。

三、制定完善专项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和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进一步缓解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支出。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18〕74号),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政策,细化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

四、完善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兜底衔接政策。为尽快实现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均不低于扶贫标准的目标,2016年,结合全省城乡低保提标工作,辽宁省加强了对农村低保标准调增幅度的统筹指导,确定了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的工作要求,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幅度5个百分点,要求实现提标后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均不低于扶贫标准。2017、2018年全省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时,再次实行城乡、地区提标分类指导,继续加大了农村低保标准及原保障标准偏低地区的提高额度,扩大了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的幅度,形成了可以有效发挥兜底脱贫的标准体系。

(供稿 /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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