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实施中彰显宪法的伟大力量
2018-02-07刘正东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正东(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2018年3月11日,注定要成为我国宪法史上一个特殊的日子。这一天,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日子,是1982年宪法第五次成功修改的日子。把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总纲、在宪法中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还把宪法宣誓制度、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重要内容写进宪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的思想性、法治性和时代性、历史性特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发展、两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伟大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宪法保障。
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自公布施行后,也已多次修改。每次修改都与时俱进地将重大理论成果、改革举措如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写入宪法。这次宪法修改在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的同时,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的规定等,特别是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呼声,修改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彻底理顺了“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的新时代特色,既总结了新成果新经验,又适应了新形势新要求,必将有利于“两个百年目标”的顺利实现、有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也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一直以来,大家都认为法律特别是刑法具有约束力甚至强制约束力,而对于宪法,由于其中并未规定明确的违宪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也不以宪法内容作为援引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宪法的约束力被错误地忽略和低估。为了加大宪法实施和监督力度,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让宪法也成为“有牙齿的老虎”。此次修宪又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写入宪法,而且在宪法宣誓誓词中明确“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宪法修正案中还将全国人大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上述规定,不仅有助于加强宪法实施、解释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而且客观上必将加强宪法的刚性约束力,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特别是“关键少数”的宪法意识。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而宪法实施的基础在于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2014年全国人大设立了“12·4国家宪法日”,对普及宪法、宣传宪法,强化公众的宪法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宪法修改内容较多、意义深远,有必要开展更为有效的宪法大宣传活动,对此建议有关部门:一是持续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进一步加大宪法的宣传力度;二是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在宪法宣传中的主体作用,以进一步增强宪法宣传的效果;三是对中学生以及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法律知识教育基础上,开设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法律知识教育课程,让针对青少年的宪法宣传教育制度化;四是在对领导干部在人大进行宪法宣誓的基础上,对其他新晋公职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负责进行宪法宣誓活动,以增强宪法宣誓活动的严肃性和仪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