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意识与政制建构
2018-02-06王绍喜
王绍喜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5级法学博士研究生
许章润教授的大作《汉语法学论纲》自出版以来即引起相当多的关注,不仅在法学界,在历史学界和传统文化研究领域也产生了强烈的反响。1李思楚:《中国法学理想图景建构的开山之作——〈汉语法学论纲〉研讨会综述》,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在笔者看来,引起关注的原因不仅是因为该书为作者十年磨一剑的心血结晶,更是因为作者清醒的文化自觉和政治意识,揭示了构建中国法学理论和政治体制的可能性。当前有关《汉语法学论纲》的书评或评论已有若干,2参见《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和《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的各篇文章。对《汉语法学论纲》的综合性评论,请参见李思楚:《中国法学理想图景建构的开山之作——〈汉语法学论纲〉研讨会综述》,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这些书评或者评论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论者对于该书的理解和思考,无论是对于该书的进一步修订,3许章润教授曾表示将在未来两三年内对该书进行修订。还是促进汉语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均具有重要的意义。略为遗憾的是,至今已发表的书评或评论或是未能抓住作者对政治意识和政治建构的主线,或虽有论及,但没有深入地展开。4翟志勇教授的评论较为全面地阐述了《汉语法学论纲》的主题,包括政治意识和国家建构,但笔者认为该文对于这两点没有深入展开探讨,参见翟志勇:《汉语法学与现代中国的法理建构》,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笔者不揣浅陋,就该书的政治意识和政制建构这一主题展开讨论,以求教于方家。
一、汉语法学与政治意识
《汉语法学论纲》共有三章,分别是第一章“汉语法学论纲:关于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知识学、价值论和风格美学”、第二章“法学历史主义论纲:命题、理论与抱负”以及第三章“转型时段的历史意识:关于历史法学及其中国情形的发生论说明,并以德国近代历史作为比较个案”。按照作者的用意,这三章“分别探索汉语法学的源流演变、学理内涵和文明品格,阐释法学历史主义的义理脉络和命题抱负,考察汉语法学置身转型时段的历史意识与政治意识”(导言)。尽管从表面上看该书并未着意强调政治意识,政治意识只是汉语法学的一个主题,但从“导言”看来,作者提到与政治相关之用语有十四次之多,分别是,“政治意识”(四次)、“政治判断”、“政治正义”(两处)、“政治使命”、“政治立国”、“政治建国过程”、“中国政道”、“邦国政治”、“政治势力”以及“政治评价”。因此,笔者认为,要理解《汉语法学论纲》,不得不从政治意识入手,由此方可以窥见作者用心着意之处。不过,要理解政治意识,又不得不以“汉语法学”作为切入点,并以法学历史主义作为支撑。
第一章探讨的是汉语法学的源流,作者先从“子学时代”的汉语法学开始,接着阐释“经学时代”的汉语法学,最后论及“新经学时代”或“新学时代”的汉语法学。作者认为,从源流上言,此三者传承接应,构成了中华法系与汉语法学。从此三期汉语法学的发展,作者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汉语法学的文明品格和内在义理,“一脉相承,不绝如缕”;其二,经由汉语作为表述工具,构成源远流长的汉语法意语义体系;其三,由于华夏文明的吐纳心胸和能力,汉语法学承载着高超的法意体系;其四,汉语法学具有超越现实的价值面向;其五,汉语法学的思虑以家国天下为框架(第12—17页)。
对汉语法学源流的回溯及其推论,究竟有何意义呢?作者认为,从命意而论,汉语法学所表征的是“法制中国”的文明意蕴,申说的是“政治中国”的规范追求。从文化背景和义理结构论,则是重新梳理伟大的法律文明传统,彰显“政治中国”的文化意义,即历史法学所梳理的是邦国法律之治的道德禀性和政治使命,“进而探究曾经有的与可能有的政治正义”(第137页)。故而,在阐释汉语法学的学理内涵和文明风格时,无论是对于心性论的阐述,还是对“天理人情国法”三位一体的解释框架,甚至是价值的申说,汉语法学“所致力的更为深远的目标为立宪主义的优良政体”,“致力以法理品格坐实国家的政治定位,努力促成华夏邦国为公民政治期许与法权规训的统一体”(第83页)。
在申说汉语法学的意义后,汉语法学应如何努力?作者认为,应从知识、文化和政治三个维度进行学理推展,获得政治品格。在知识层面,需要“集成性思考”,需要对重大思潮和现实困境进行“回应性思考”,也需要基于历史视野进行“前瞻性思考”,还需要对既有观点和立论进行“批评性思考”,此为汉语法学从业者的四项必有的作业。在文化层面,应持守文化自觉和历史意识,构建文化的自觉性、主体性和正当性。文化自觉不仅意味着历史意识,也意味着通过历史意识对法律进行政治上的批判性省视。在政治层面,不仅要对于政治的核心问题保持关注和清醒,而且应通过立法迎应政治特别是政治危机,展现邦国政治的成熟。概言之,汉语法学的当下努力方向是“知识作业、文化自觉和政治成熟,特别是保有充沛的历史意识和政治意识”(第142—143页)。由此可见,政治意识,如同历史意识一样,对于汉语法学具有重要的发展意义,而汉语法学的阐释,又能为“政治中国”的道德禀性和政治使命提供支持。
二、法学历史主义与政治意识
法学历史主义关注法律的历史性,认为历史性是法律的基本品性。法学历史主义是理解法律、解释人间秩序的一种知识进路,也是一种理论立场和思想姿态(第181页)。在作者看来,对于法学历史主义的倡导,“不仅在于考虑到法律的历史维度的丧失是文化危机的表征”,更是基于此种现实的焦虑(第137页)。
法学历史主义的意义何在呢?作者认为,第一,人总是处于历史之中,因为历史而赋予人存在的意义。对法律历史性的强调,可以在其所在的社会中形成文化的认同感,为汉语法学和法制文明建设提供基础。第二,法学历史主义以养育法制和法意的历史意识和历史眼光为目的,通过在时间中的历史理性消弭因公义问题而引起的紧张和冲突,从而实现法律公义的根本目的(第196页)。第三,通过追溯法律的历史性,可以获得思考过去的能力,并赋予观照当下、创造未来的能力,尤其是在汉语法学新型法意形成时期,总须以中西法制的历史观照为辅助。第四,法律主要基于历史经验,通过在时间长河中个案的累积和经验性的作业,可以回复到经验性日常的本真(第182—184页)。
那么,法学历史主义与政治有何关联?由此而牵涉到政治意识问题。首先,从目标上论,法学历史主义“所梳理的是历史视野中邦国法律之治的道德禀性和政治使命,经由观察人世生活攘让因果的历史理性,在申说一种法律正义之际,进而探究曾经有与可能有的政治正义”(第137页)。其次,在转型时段,由于主体性遭受屏蔽和文化话语权的衰落,导致政治意识和政治自觉缺位,故而历史法学开启了体认历史意识和政治意识内在关联的契机。即法律中的政治意识启导于历史意识,并因历史意识而获得内涵,同时,历史意识培养了法律政治意识,并赋予后者以历史纵深(第255页)。再次,历史意识可以作为文化批评和政治批判的标准,即历史意识赋予了批判性审视现实政制的内在精神。法律必须符合法度才是合法的。如果法律是非法的,则政制也将土崩瓦解(第150—151页)。最后,仅仅有历史意识是不足够的,只有历史意识进化为政治意识,法制才可以为人间秩序的托付。因此,就法律而言,历史意识和政治意识两者均不可或缺,政治意识来自于历史意识,因历史意识而获得内涵,同时,只有历史意识进化为政治意识才能走向成熟,通过立法解决政治危机,体现邦国政治的成熟(第256页)。
三、政治意识与政制建构
如上所述,政治意识是贯穿《汉语法学论纲》的一条主线。这条主线的终点是良善政治国家的建立。如作者所自陈,第一章“特别着意于奠立在现代中国文明基础之上的政道与治道的法理表达”(第3页),第二章意在通过解释历史方法的法学意义和政治意义,通过文化和历史视野解释法律的意义特征,“经此努力,为营造基于深切历史感的新型华夏邦国政治提供历史理性,为奠立于现代中国文明的法制体系提供伦理—政治意识而为百年中国转型收束”(第165页)。第三章则明确指出,经由历史法学而提炼的汉语法学指向是“国族的繁荣和全体国民的福祉,亦且多所萦怀”,理论的旨趣是关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期待和愿景(第215页)。正如作者在序言中所言,“一切法意,思之所向,情之所寄,志之所在,旨在造就一个正派社会和良善人生”。因此,无论是阐述汉语法学还是法学历史主义,抑或是梳理转型时段的历史意识和政治意识,均以“家国天下”之境下美好社会与惬意人生之实现。由此可见,政治意识以及由伦理—政治意识构建的国家具有根本性意义。
微观而言,伦理—政治意识具有核心意义,一方面在于提炼现代中国法制的义理结构需要成熟的历史观、文化观和国族观;另一方面在于其作为政治理想主义,能够对政治现实进行制约,即通过全球治理来治理国家的任性(第205页)。法学历史主义中的历史理性可以用来充实国家理性,不仅可以打造情感和文化认同共同体,也可以通过全体公民的相互立法,形成自由的真实保障。由于将国家视为一个行为体,可以通过国家理想打造现代国家,而现代国家的形成端赖于优良政体的形成(第207页)。不仅于此,在作者看来,通过具有深切历史感的政治来组织政制,以政治积德实现邦国天命,乃为法学历史主义的基本政治抱负。就此而言,则应强调政治的公共性,即可协商性和开放性,通过相互承认的法权以及大众参与和治理,使政体获得正当性和合法性。在作者看来,现代立宪民主体制即“政权为主、政府为客”,而“主权在民,治权在贤”(第209页)。
然而,政治国家应当如何构建呢?在许章润教授看来,“百年政治转型的不二要义,在于转换道统,以新型政治正当性取代过往政统,自意义世界和规范世界两维,翻转生活世界”(第273页)。具体而言,首先,伦理—政治意识是核心,因为一方面它严守自然法和俗世之法的区分,故法度高于法律得以强调,另一方面它又能借助“天理人情国法”将德性法落实于具体正义。而且,伦理政治能直视国家之间的政治现实,故能通过全球治理而制衡国家政治(第204—205页)。其次,应通过历史理性来充实国家理性,以国家理性来引导现代国家。就前者而言,文化认同和情感归属至为重要,国家应当基于相互承认的法权,保障公民的自由。对于后者,则以永久和平和天下大同作为伦理,秉承理性的竞争,以达成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第206—207页)。最后,在政治体制上,承认优良政体的可欲性,主张法权是公共性的最佳载体,故而应当允许政治的可协商性和开放性,通过公民的参与辩论,不仅保证了政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保证了政权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第208—209页)。简而言之,通过建设现代中国法制的义理结构,形成它的伦理—政治意识,并通过历史理性来引导国家理性,通过政治来组织政制,从而实现善好政治(第202页)。
四、意义与评价
《汉语法学论纲》虽然从结构上是由三篇论文组成,探讨的似乎只是何为汉语法学,何为法学的历史主义,并以转型时段的意识强调为结束。关于汉语法学的学术意义,已有论者进行阐释。作者通过探寻源流、命意以及对于其学理内涵和文明品格的梳理,并对基本进路的归纳,较为完好地展示了汉语法学的内质与外表,其学术意义之重大可能在未来一二十年中会逐渐展现出来。5杨玉圣教授指出,《汉语法学论纲》体现了跨学科意识、立体思维、问题意识、创新意识、学术自己意识和学术批评家立场的学术取向,笔者基本上认同这一概括。参见李思楚:《中国法学理想图景建构的开山之作——〈汉语法学论纲〉研讨会综述》,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相比而言,作者对于政治意识和政治哲学的表述较为不易把握,不仅是因为其中所关涉学科众多,而且因为作者的思想和观点可能还在发展完善之中。
从理论意义上看,《汉语法学论纲》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作者提出了政治意识,而且在于作者将政治意识放置于现代中国汉语法学的重要位置,并以一个相对较为自洽的理论加以阐释。就前者而言,有三点尤其值得注意:第一,作者从历史意识中推导出政治意识。基于法学的历史主义,作者赋予历史意识较为重要的地位,因为政治意识启导于历史意识。历史意识的重要性在于通过历史纵深感对法律进行政治评价,强调法度要超越于实在法,从而设立了评价的坐标。同时,只有历史意识进化为政治意识,政治意识的意蕴才得以彰显。第二,从政治意识的角度,作者提出了在理论上如何对西方法哲学命题(例如正当性和合法性)进行创造性地转换和阐释,即“如何与固有的‘道统’、‘政统’概念在意涵上的衔接沟通问题”(第116页),而不致在理论谈论放弃文化自觉和政治自觉,此为重要的命题。6对于此点可参见许章润:《知识梳理、问题意识与中国法理学教科书》,载许章润:《坐待天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21—324页。第三,由于作者对于汉语法学和法学历史主义做了深入的理论阐述,秉承了文化自觉和政治自觉,并将传统问题与现代立宪民主问题熔于一炉,使两者不再相互抵牾,形成了一种圆润自洽的理论。尤其对于第三点而言,如未经过长期的劳心劳力,殆非可能。
就后者而言,认为政治意识为全书的命脉所在亦不为过。在笔者看来,第一章“汉语法学论纲”之目的在于展现汉语法学之纲要,其意并不仅仅在于梳理,第二章“法学历史主义论纲”的用意也不在于述说其内涵。第一章的深意在于,通过阐述现有汉语法学之现状,为作者后面论述的政治意识做铺垫。第二章的用意在于,探讨法学的历史主义是否能够为政治意识及政治哲学理论的构建提供资源以及在多大范围内提供资源。换言之,第一章探讨汉语法学是什么,第二章探讨如何建构汉语法学,第三章才是重心所在,即如何建构中国现代的法治体制。诚如作者所言,“本书着意于现代中国政道与治道的法理表达,期期于探究一种基于深切历史感的华夏邦国政治,从而,为奠立现代中国文明的法制体制提供伦理—政治意识”,此为“全书各章均所涉及的根本指归”(导言)。作者对此再三致意,认为提供此伦理—政治意识“而为百年中国转型收束”(第165页),“百年政治转型的不二要义,在于转换道统,以新型政治正当性取替过往政统”(第273页),或者“汉语法学以法治为径,所致力的是更为深远的目标为立宪主义的优良政体,而最终目标则在于藉此为‘现代中国’的完满呈现加冕也”(第83页)。
本书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举世瞩目的,当前我国在经济总量上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政治市场的开放有待发展,政治体制改革仍需逐步推进。如作者所指出的,政治市场的开放对于政治意识的培养和政治体制的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作者不仅提出了政治市场具有可协商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而且对于公民联合、人民的自我立法,政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思考与论证,权力和分享与分权等论述,无一不击中政治改革的要害。从西方法学和政治发展的历史来看,政治理论和理念的引导对于政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汉语法学论纲》对这些重要问题的阐释和论证,不仅提供了从学术角度讨论政治体制改革的可能性,从而“将恺撒的归恺撒”,而且指示了政治哲学所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激励后来者接力前行。
五、质疑、批评与回应
当然,对于汉语法学也不乏质疑者或批评者。如有论者认为,许章润教授对于汉语法学的阐述和“自由民族主义共和法理”在路径上依赖的是“道德—历史主义”。之所以是“道德—历史主义”,因为它具有三大学理构件:一是“法度高于法律”的法律观;二是“生活世界、规范世界与意义世界相统一”的社会观;三是“期待人性趋善”的人性观。“经由对关于历史的三个不同向度的这种理论把握,许章润既赋予了历史以理性品格,又以道德蕴含来填实这种理性品格,从而具有显见的‘道德—历史主义’取向”。7孙国东:《“道德—历史主义”的困境——评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但是,从中国传统典籍中提炼出来的思想是否具有可认知性,即是否在现实中真正实现过,这是值得质疑的。在质疑者看来,“它只能保有与历史典籍的一致性,但却无法确保与传统中国的历史现实的一致性、与当下中国人文化记忆的相关性”,8孙国东:《“道德—历史主义”的困境——评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即此种从文化角度所做的阐释在现实中得不到社会的认同。正因为其未能处理好社会正义与文化认同的关系,势必陷入以文化情怀凌驾政治担当的困局。而且,由于这种文化认同无法获得个体共享性的认同,公共理性之思考之原则也因此被缺省了,个体的意义也无法得到彰显。9孙国东:《“道德—历史主义”的困境——评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
对于上述质疑,可以做出这样的回应:首先,从用意上言,对于历史法学的倡言,如作者所言,不是唯知识论趣味使然,而是基于对于法律历史维度丧失导致的文化危机的焦虑(第137页)。作者对于现实并非质疑者所言没有认识,事实恰恰相反。其次,历史法学所指向的是关于法律的政治使命与道德秉性的历史思考,其以法律作为样本,观察人世生活因果关系,并探讨认识生活的政治正义,因此,与质疑者相反,人的意识和关于人的意识构成了批判性路径的灵魂(第138页)。再次,汉语法学作为中国特定文明的表述,承认和实践现代性的多元性和地方性,其“必以切合地方性人民的起居作息为取舍标准,符合常态、常规和常例,诉诸常识、常理和常情”(第153页),故不存在得不到认同的问题。最后,法学历史主义坚信法治基础上人民在政治上和平共处的可能性和人的联合的必要性,而邦国政治乃为公民联合的产物,故而,全体公民的相互立法,才是自由的真切保障,而无论是邦国富强、立宪民主、人民共和还是文明昌盛,都得以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为企归(第207页)。
亦有论者认为,《汉语法学论纲》在会通中西方面稍显不足,因为一方面其多强调古之长而没有阐释古之短;另一方面未能区分西方法学理论的共同精神和特殊之处。同时,作者对“家国天下”精神的强调则在某种程度上缺乏个体独立和自由的基础,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无法生根。10张曙光:《会通中西、融冶古今的有益尝试》,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就前者而言,尽管批评者的评论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似有欠公允,因为作者有感于对传统文化的“迁责杀父”情节,不仅提醒对于中国的法制文明实在不应当菲薄,而且认为传统中的诸多资源可以融入现代的民主立宪体制。另外,从理论建构而言,从作者对于德国法学的研究以及对施密特、阿伦特、伯林等人思想的引用,可见其对于中西法制的融合已达到相当高的造诣。
无论是质疑者还是批评者,其所欲表述的论点可能是,《汉语法学论纲》对于如何将传统和现代宪政体制连接起来没有展开详细的论证。尽管作者在宏观上确立了汉语法学为何,借助法学历史主义的历史意识和政治意识,并通过伦理—政治意识来建构政治正义的政体结构,但是,无论是作者的人性论也好,历史意识和历史观也好,均未对如何将缺乏个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文化传统接续上现代立宪民主的源头这一问题提供详细的回答。具体而言,公民如何联合才能抑制权力的滥用?人民如何才能做到相互立法?主权如何与政党统治相调和?对于这些问题作者没有展开详细的论证。有些论证更多的是在描述或阐释其意义,而不是翔实的法律论证。本文认为,可能是作者认为对此加以强调比详细的论证在当前更为重要,也可能是作者囿于篇幅没有加以展开。11一个例子是关于政制的建设,在评论张佛泉先生的法政思想时,许章润教授明确地指出,应通过发展和转型政治学,形成政制,并在此基础上借由政治最终形成政治秩序,并进而求和平和公义。由此可看出它们之间有着不同的层次。参见许章润:《立国语境下的政治建设》,载许章润、翟志勇主编:《历史法学》(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98页。如《汉语法学论纲》能在这些方面加以提升,将更加清晰地展现政治意识和政治体制构建的方法和途径。
《汉语法学论纲》作为一本承上启下之法学著作,融汇了法律、历史、政治、哲学和文化理论,必将引起更多的谈论和探讨,其在现代中国法学史上也必有自己的应有位置。有学者认为,许章润教授的治学有“法学三变”,12刘猛:《汉语法学的内在理路与外在场景》,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诚然有一定的道理,然而在笔者看来许章润教授的核心法学思想和立意一直未变。例如,他关于法律是人心和人生的立论早就形成,关于生活世界、规范世界和意义世界的阐述与其早期提出的法的知性、理性和德性也大致相对应。13参见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序”。由于许教授在政治哲学方面的造诣日益深厚,14至少在2003年笔者研究生毕业之时,许章润教授对于政治哲学尚未着力,其主要精力可能仍在建构汉语法学和阐释历史法学。之后,从对社会现象和案例的评论以及征引的文献,可以看出许教授在政治哲学方面的造诣日益深化。最近的研究参见《公民模式的后民族主义国家政治命题》,载许章润主编:《重思国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第172—203页;《论“家国天下”——对于这一伟大古典汉语修辞义理内涵的文化政治学阐发》,载许章润、翟志勇主编:《历史法学》(第十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9页以下。有学者认为,许章润教授大约是在2006年之后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上,参见刘猛前文。笔者认为这一判断大致是正确的。对这方面感兴趣的读者,可参见许章润:《政体和文明》,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许章润教授的另一本宏著《国家理性与优良政体——关于“中国问题”的“中国意识”》,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笔者认为,该书代表了许章润教授对于政制问题最为体系化的思考,颇值参详。笔者对于《汉语法学论纲》政治意识和政制构建方面的解读和理解可能只是一鳞半爪,必有误解之处,不揣浅陋撰写此文,祝愿汉语法学昌盛之早日实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