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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法学教育

2018-02-06徐显明,黄进,潘剑锋

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3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

编者按从1978年至今的四十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四十年,也是我国法学教育快速发展的四十年。在这四十年中,我国法学教育从恢复走向繁荣,众多法学院校为国家输送了大量“法治人才”,培养了大批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在这四十年中,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正在发生转变,从专业教育转向职业教育,逐步探索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

本期对话栏目,我刊特别邀请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潘剑锋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专门就法学教育改革四十年主题展开深入交流。五位嘉宾都曾经或者正在我国著名政法高校或法学院担任领导职务,他们是四十年法学教育发展的亲历者,也是四十年法学学科建设和法学人才培养的领航人,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和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独到的见解。

我国法学教育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什么?如何评价法学院法学学科的水平?如何看待大学自治?法学教育改革的未来方向是什么?站在下一段历程的起点,我们认真思考这些问题,共同期待未来法学教育下一个辉煌的四十年。

申卫星:非常感谢中法评组织这次对谈,改革开放四十年确实是一个难得的时间节点,让我们可以对法学教育进行反思和总结,并前瞻未来。今天参加对话的四位专家,黄进老师是77级,徐显明老师是78级,潘剑锋老师是79级,韩大元老师是80级,这真是非常好的一个排列。另外,他们也代表了四所院校,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我是今天对话的主持人申卫星,代表清华大学,88级。从1978年至今,对各位专家而言是改革开放之后法学教育的四十年,对我而言是学习法律的三十年。不论是作为年轻的清华大学法学院还是对于我来说,做这个主持人是很合适的,都秉持学习的态度、学习的心境和学习的身份。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回顾

申卫星:改革开放的四十年,也是恢复高考的四十年,中国法律教育经历若干次重大改革,请各位老师简要回顾历次改革的背景、重点与意义;这四十年是否可以划分为几个阶段及其标志性事件。首先请徐老师和黄老师回答,两位都是1978年入学。一位是1978年3月,一位是1978年9月。

黄进:我上大学之前是下乡知青,“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学教育基本中断,只有北大、吉大还保留有法律系。1977年恢复高考的时候,我真的不了解法学,当时第一志愿也不是法学专业,而是武汉大学中文专业,第三志愿是当时的湖北财经学院。那时候湖北财经学院有很多专业,如基本建设、国民经济计划、哲学、政治经济学,报志愿时法律也是放在比较后的位置,但是恰恰被选到法律系。作为77级的法学生,我觉得还是很幸运的。

我当时为什么报了法律专业呢?因为我当时看过关于马克思和列宁的介绍,他们开始上大学都是学法律的,马克思最早是在波恩大学学习法律。

谈到恢复高考,还要讲讲1949年以后中国的法学教育。1952年院系调整,很多法律院系被撤销,只在人大、吉大、武大保留了法律系,北大法律系也被撤销,并入北京政法学院,但北大法律系1954年又重新恢复。法学教育通常所说的“五院四系”,就是20世纪50年代那时形成的,五所政法学院,加上北大、吉大、人大、武大的法律系。

在改革开放前后的法学教育史上,有一个事实一定要澄清。1977年招收法律专业学生的大学是三个,北大、吉大、湖北财经学院。北大招了83个法学生,吉大56个,湖北财经学院50个,所以1977年全国一共招了189个法学专业学生。有的改革开放法学教育史中,只讲北大、吉大在1977年恢复了法学教育,是不全面、不准确的,其实还有湖北财经学院。湖北财经学院就是现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前身。

韩大元:在“五院四系”的格局中,人民大学是比较新的。它是1949年12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的,正式开学是在1950年10月1日,当时的开学典礼,刘少奇、朱德都前来出席。为什么中央人民政府首先要决定设立新中国第一个正规的高等教育机关?主要原因是新建立的政权需要一批懂法律的人才,为新中国的建设储备人才。人民大学设立之初,除了法律专业之外,还有财经、财贸等专业。50年代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的意义在于:第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法学教育的形成;第二,对于1949年以前的法制传统给予否定。1952年,国家对新中国成立以前的高等院校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改私立学校为公办学校,合并或者停办了部分院校。调整后,最终形成“五院四系”的格局。

徐显明:这段历史必须从1949年2月讲起。元月中共中央做了决定,未来的国共谈判,共产党有一个前提,必须废除伪法统,1949年2月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国民党代表张治中去面见蒋介石,蒋介石给他的底线,一切都可以谈,法统不能谈;法统必须保留。共产党这边是一切都可以谈,但必须先废除法统。所以谈判必然是要破裂的。我们党后来就用协商的方式建国,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废除伪法统就没有后来的新中国。废除了伪法统之后,带来的问题是什么?就是要清理旧法人员。1952年的司法改革,要把所有旧法人员从新中国的司法系统中清理出去,包括在院校当中教授国民党法律的那些法学教授,即要把只懂“六法全书”旧法的教授悉数清理干净。所以,1952年司法改革对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就是重组中国的法学教育。旧法人员清理走了,但我们又没有自己的法学教师。先到延安又到西柏坡再到北京的我党信赖的几位法学家,如陈谨琨等,是远远满足不了需要的,必须自建一个以培养法学教育师资为目的法学教育基地,这就是人民大学法律系。人民大学当时主要任务是给全国培养法学教育的师资。她是新中国法学师资的摇篮,是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人民大学的前身是华北大学,由我党创立,当时解放区还分别建有华东大学和东北行政学院。华东大学并入山东大学;东北行政学院更名为东北人民大学,1952年院系调整时成为综合性大学,1958年更名为吉林大学,其法学教育在我党创办的大学中是最早的,至今正好七十年,且从未中断,这是最难能可贵的。

韩大元:今年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成立70周年,它是新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1948年,东北人民大学成立司法系,司法系后来发展为法律系。司法系就是吉林大学法律系的前身。

谈到20世纪50年代中国法制发展时,不能回避一个问题,即废除六法全书。作为新的政权,掌握政权之后,从法律和政治上废除旧法是必要的。但是对旧政权法律的废除,包括对旧法人员采取“一刀切”式的处理,是否需要对旧政权与法学传统做适当区别?这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如割断1949年以前的法学脉络,包括法学教育传统,就会影响法制的建构,政治上的考量与法学脉络的延续是不同的逻辑。

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源头应该再往前延,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制的近代化是同步的,它的源头在哪儿?1861年同文馆首开了《万国公法》的课程,这是旧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大规模发展则始于甲午战争失败后的维新变法。维新变法尽管失败,特别是庚子失败后,光绪和慈禧还是决定委任两位大臣变法,一位是伍廷芳,而更重要的一位是沈家本。沈家本1902年在北京开办法律馆,法律馆是中国近代体制内开展法学教育的源头之一。1904年废除科举制,清政府靠什么来选拔官员呢?这时候就学日本。沈家本、伍廷芳奏请设立京师法政学堂,此后全国从南到北大量建立法政学堂,中国近代的大规模成建制兴办法学教育是从开办法政学堂开始的。法政学堂的数量曾居旧中国高等教育之首,法科学生人数竟达全部在校学生的半数,如今的许多大学就是从当时的法政学堂演变而来的。

韩大元:1895年,中国第一所新式大学天津中西学堂(1903年改名为北洋大学堂)设立,开设法律科目,标志着近代法学教育的开始。1903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学堂章程》,第一次规定高等教育的学制与科目。

徐显明:北洋大学始建于1895年,曾称北洋西学学堂、北洋大学堂。第一张文凭是由光绪皇帝颁发的,第一个毕业生是王宠惠。当时学制五年,王宠惠1900年拿到文凭。王宠惠是个了不起的人,尽管在任司法院长后与胡适有段不愉快,被胡适批为缺司法政治道德,但我认为迄今为止,王宠惠之后再没有一个法学家能够超过他。(申卫星:王宠惠翻译了德国民法典,被称为最好的英译本)这个译本在美国课堂里用了五十年。后来蔡元培做教育部长期间,实行大学区制,1917年把北洋大学的法学整体划给北大,此后北大才有了法律系,北大法学承继的是北洋法学。这样脉络就清楚了。

韩大元:1912年创建的朝阳大学,是私立的专门法科大学,设有法律、经济等,其中以法科教育为盛。1949年8月,中共中央批准设立以培养新中国的司法干部为目标的中国政法大学。1950年人民大学成立法律系的时候,很多老师都来自于当时的中国政法大学,即朝阳大学的一部、二部。

申卫星:这个中国政法大学,校名由毛泽东题写。不是现在的中国政法大学。

黄进:朝阳大学1949年以后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谢觉哉先生任第一任校长,组建中国人民大学的时候,整体并入到中国人民大学。严格意义上讲,这所基于朝阳大学建立的中国政法大学,与基于1952建立的北京政法学院和中央政法干校并于1983年合并组建的中国政法大学没有直接的渊源关系。而北京政法学院是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和辅仁大学的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科系组合而成。

韩大元:朝阳大学成立于1912年,时称“北朝阳、南东吴”。有一个观点是不是可以讨论:旧政权的更换和法学教育和法律理论历史的继承性,是不是也要做适当类型化的分析,我一直有这个疑问。

徐显明:旧传统给我们留有多少遗存?我们在用革命方式切断这段传统的时候,对法治文化又产生了哪些影响?这段历史我们未能组织法史专家去认真挖掘,这其实是一段切不断、理还乱的历史,有经验、有教训,是个法学教育史的“富矿”。

我记得一个数字,1928年蔡元培先生有过一个统计,当时中国法政学堂的数量多到不可思议的程度,已占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1928年在中国法制史上是非常重要的年份:第一,南北统一,国民政府终于实现了国家统一。第二,国民政府开始大规模制定现代法律,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起点就是从这一年开始。民法典也起草于这一年。第三,为使中国法制追赶近代化,国民政府正式聘请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教授为立法顾问,开始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有趣的是,要移植的是大陆法系的法,但却聘请英美法系的人作顾问。第四,这一年以上海为中心,开始了以大学知识分子为主体的人权运动,此后若干年,人权理论风潮席卷南北,这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次人权运动。

黄进:1928年以后还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当时那些独立的法政学堂后来都做了体制上的调整,有的并入了综合性大学,比如湖北法政学堂就并入了国立武昌中山大学。综合大学,例如清华大学,纷纷建立法学院,清华大学是在1929年组建了法学院。1928年,刚才徐老师提到,民国至少从形式上实现了统一,对高等教育也有一些新的规划,清华是1928年才叫国立清华大学,过去叫清华学堂。1928年国立武昌中山大学更名为国立武汉大学,武汉大学也是从1928年就建立了法学院,其法学院包含法律学系、政治学系和经济学系。

韩大元: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也想向各位老师请教,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的政权变动是比较大的,宪法体制也在不断变化之中,但急剧的政治变革中学术研究是相对稳定的,出现了有水准的学术研究成果。有时政治发展和学术的自由和繁荣并不是成正比的,学术还有独立存在的很大空间。民国时期二三十年代,留下了到现在看来也很有价值的一批包括宪法学、国际法学在内的著作和论文。以宪法为例,二十年中写出了25,000多篇宪法论文,350多本教材和学术专著。当时的法学教育也有主体精神,特别是二十年代以后开始有了本土化的思考,社会发展需要法学保持自己独立的法学理论。当时的法学教授工资高,社会地位很高,学者们可以自由交流。为什么二三十年代有了中国学术的独立、学术的主体地位和学者的社会地位,为什么那时出现了大家尊重的学术成果?

当我们讨论今天的法学教育时候,也要从过去的历史视角思考问题,这是很有价值的。

潘剑锋:韩老师的这个问题可能有两个因素影响是比较大的,一是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儒家文化特别重视教育,与此相对应的就是中国传统中也非常认同规矩,所谓规矩的设立都是按照传统经验和规律性东西的总结。另一个影响因素是在人才培养方面比较尊重教学发展规律,方方面面基础都打得很好。

徐显明:谈论这些问题可能不是我们的长项。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不会像我们这样思考问题。历史学家思考的首先是时代的变迁。每遇大的时代变迁的时候一定是产生重要思想的时候,时代是思想之母。中国历史上大变革的时代莫过于春秋战国,那时便有了儒法道墨诸子百家。而第二个大变革年代便是清末民初,因而该时期产生了中西合璧的思想家和学术。其次,离不开主体的因素。民国所产生的大的思想家,每一个人都饱学诗书,旧学涵养十分丰厚,在救亡图存中又自觉对西方有了解,可谓学贯中西,我们今天已经没有这样的学人。在旧学中脱颖而出的人,再吸收新学,抱有强烈的救国使命,以中国人的思维、以西化了的学术,在比较和借鉴中所产生的思想,就比我们接受单一教育所产生的思想要深刻得多。主体性我们不具备,时代性我们也不具备,我们看待这些问题可能得向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学习。

申卫星:民国时期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在国际法方面培养了很多优秀人才,早期的清华大学法学院也是国际法人才突出,例如东京审判中的中国政府派出的唯一的法官梅汝璈、检察官向哲浚,还有国际法学家王铁崖、端木正,这是什么原因呢?

黄进:我认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学教育始于国际法教育,因为那时候很多学者要寻求救国之路,要同外国进行交涉,他们首先看到的就是西方国际法方面的著述。

徐显明:这个观点我赞同,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是从学习国际法开始的。1839年,林则徐刚被派到广州,就让部下搜寻西方的法律,让人翻译了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的《国际法》。林则徐被罢官后,临行时把自己收集到的外国文献和法律都留给了魏源,魏源将之整理出来,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知道的《海国图志》。这其中有大量的国际公法。当治外法权的现象出现以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也需要有一些懂外国法律的人。1861年,京师同文馆开设《万国公法》课,是西方法治文明有组织地在中国传播。京师大学堂总教习丁韪良也翻译过国际法。总体来说,近代以来的法学教育还是一个舶来品,不是我们文化本土当中自身产生的。中国古代的法学教育应该叫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自秦开始即叫律学。在汉代已开始设律博士,历史上产生了大量的律学家。

申卫星:各位老师把1949年之前近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发端、发展做了清晰的梳理,最后我以钱端升先生作为这个讨论节点的小结。钱端升先生跟在座老师都有关系,他就读于清华大学,后赴美深造,在哈佛取得博士学位,1924年回国后在清华大学任教。1949年被任命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1952年,高校院系调整,钱端升参与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筹建并被周恩来总理任命担任首任院长。他把清华、北大和法大联系在了一起,对中国法学教育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韩大元:钱端升先生学识渊博,横跨数个学科。他研究的主要学科是政治学,后由政治学转向宪法学,他也有外交学、国际法的深厚背景。1954年宪法制定的时候,钱先生是作为法学专家,主要负责五四宪法中有关对外政策部分,比如要不要写有关国际条约,如何具体表述外交政策等。那个时候的学者通常都跨两三个学科,不像现在学者的知识结构太单一,一个学科内只研究一个法律部门。为什么学生的知识有点狭窄,可能跟我们老师们的知识结构有一定的关系。谈到对1949年之前法学教育的评价,我们看到清晰的法学的脉络和来源,一是国际法,主权方面的体系化理论思考;二是宪法,关于国家建构的体系化思考。民国时期著作最多的也是在宪法和国际法领域,而且把宪法和国际法打通了,不像现在分得很清楚。因为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宪法体制和建构都是一体化的,学理上是不可能分开的。当时学者们知识丰富,各学科融会贯通,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法学知识体系是越来越专业化好,还是向综合化、跨学科的方向发展好?

此外,钱端升先生的学术贡献大家有目共睹,但是他的法学教育思想应该怎样概括呢?

徐显明:我对钱先生的评价是,他首先是一个政治家,他有崇高的政治地位。包括“文革”结束以后,担任过新组建的法制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彭真也是副主任委员。说他是政治家,是因为他参与了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设计,是个对政治有影响的人。还因为50年代他被毛泽东主席确定为中国科学代表团的副团长出席国际活动,团长是郭沫若。钱先生是以政治家的身份在参与这些活动。但同时作为北京政法学院的首任院长,他也一定是教育家,他给政法大学留下了巨大的精神财富,即使身处逆境,也清志不改。

我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时设立了钱端升学术奖,后来与教育部沟通,把这个奖提升为省部级奖,与孙冶方奖、吴玉章奖齐名。所以他是政治家、教育家、法学家,也是外交家,还是政治学家,是我们这些后来做法大校长的人学习的楷模,是新中国法律人杰出代表和共同榜样。我曾动员钱端升先生的长子钱大都同志捐出钱先生的部分遗物以便永久纪念,也以“端升”之名在法大命名了道路。

黄进:钱端升先生对他1949年以前的生涯有一个总结:“以教书为生,也以教书为业。”他真的是民国时期潜心学术、著述颇丰的学者,写了大量中英文的文章著作,也写了很多时评短文。中国不少著名学者都是他的学生,例如王铁崖教授称他为老师,我的导师韩德培教授也称他为老师。因为钱端升先生从国外回来从教较早,先后受邀到武汉大学、中央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和西南联大任教,受他授业的学生不少。最近中国政法大学建立了“钱端升纪念馆”,把钱先生的一生做了系统梳理。我看到两封改革开放初期韩德培先生写给钱端升先生的信,信的开头就是“端升师座”。

申卫星:为了纪念钱先生,同时也是为了发掘清华大学丰富的历史资源,弘扬学术、传播思想、树立典范,体现清华大学法学院对社会的影响力,2017年清华大学设立了钱端升法学讲座,目前已经举办了三期,分别延请了崔建远教授、王泽鉴教授和苏永钦教授发表了学术演讲。

回顾历史有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1949年以前的讨论暂时告一段落,刚才诸位老师讲到1954年形成了“五院四系”。1954年之后,到1966年法学教育可以说就中断吗?

徐显明:应该到1977年。中断历史还有若干故事需要挖掘,像“文革”当中,毛主席关于教育革命的重要指示,“大学还是要办的,我这里主要讲的是理工科大学,文科以社会为工厂”,后面还有一句“法学不办为好”,就是因为这句话,所有法学院都要砍掉。恰恰这段时间外国有一个法律代表团到中国来,希望看看中国的法学院校,因为这个背景,就说那留下一两所吧,这就是“文革”当中还有被保留下来的法律系的原因。

申卫星:后来就剩北大和吉大。1975年,全国本科生也就300多人。1977年,恢复高考。1978年3月入学的黄进老师,如何看待从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恢复法学教育到2018年这四十年?

黄进:我认为改革开放以来这四十年的法学教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77年或者1978年到1992年,这是我国法学教育的恢复期。第二个阶段,从1992年改革开放新时期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这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期。第三个阶段,2012年后中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逐渐走向成熟发展的时期,一直到现在。这个阶段办学规模得到了控制,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发展成为法学院追求的目标。特别强调的是,选择1992年为节点,是因为在这之前法学教育处于恢复期,1992年以后法学教育进入快速成长期,法学院校的数量和规模扩张得非常快,如雨后春笋一般。

韩大元:新中国法学教育发展阶段的划分,要考虑两个时间节点。一是1978年改革开放,从1979年到1988年,恢复重建80多个法学院,十年间增加了80多个法学院。二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其实从法律角度来看,把1993年作为法学教育新起点也是有意义的。因为1993年宪法修改,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基本经济体制。国家要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所以法学院进入加快发展时期。

徐显明:1977年、1978年法学教育恢复以后,凡是历史上举办过法政学堂的大学都在千方百计地恢复。如山东大学、山西大学、兰州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等大学基本上都开办了法学专业,这段时间大概有七八十所,这七八十所学校奠定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基础。目前看,这七八十所法学院校是中国法学教育的核心和重镇,这是一个阶段。第二个阶段,小平南方讲话以后,财经类、工程技术类院校大量开始兴办法学教育,如同雨后春笋。第三个阶段,20世纪末与21世纪初,教育部推出“扩招”政策之后,中国所有大学都追求规模与门类。法学院校急剧膨胀,非正规法学教育也达到了高潮。高校扩招对法学教育的冲击是极大的。扩招以后,医学院校也开始办法学,总之,各式各样的学校都在办法学。要完成扩招任务,办法学成本是最低的。公共课的老师都可以往这里转,所有学校都有政教的老师。在这个背景下,所有院校都办了法学。法学院校从几十所到两百所,以至激增至现在的六百多所。

潘剑锋:对于改革开放后四十年的法学教育发展,我特意查了一些文献,如果细分的话可以分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78年到1983年,全面恢复阶段,1983年有90多所院校。1977年、1978年两届本科生1299人,硕士228人,博士1人(黄进:陈云生,改革开放后国内培养的第一个博士,1987年毕业)。第二个阶段,1983年到1988年,逐步发展阶段,这时候有250多所院校,综合性院校设立法学院的比较多。到1988年的时候,本科生有28325名,硕士3847人。第三个阶段,1988年到1997年,相对规范化发展阶段,比较稳定。1996年,法硕开始招生,法学教育类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第四个阶段,1998年到2002年,规模化发展阶段。在这个时期,随着“985”高校计划开始实施,教师待遇有所改变,相对应的教师队伍更加稳定。1998年法学本科生87977人,法学硕士10840人,法律硕士达到7986人,博士1340人。这个阶段,规模扩张得比较快,法学院校和在校学生人数都增长很快。第五个阶段,2003年到2011年,规模进一步发展,绝对人数逐年递增,但不像激增时期。到2011年,法学院校580多所,最高峰是639所。从2011年至今,法学教育进入相对平稳阶段,法学教育类型有了显著的划分,表现为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培养有了明显的划分,博士培养得到一定的控制,在职博士在逐渐减少。

徐显明:这几个历史发展阶段,除了阶段划分、数字标志之外,有一些因素是一定要放在这个历史过程当中来分析的。第一个因素,全民办法学的阶段。全民办法学,党校、行政学院、函授学院、夜大、自考,各式各类高等教育都可以举办法学,这是中国法学教育最混乱的一个时期,该时期各级党校发出去的法学文凭不计其数。从什么时候开始进入规范化了呢?中国政法大学是带了好头的,政法大学在全国率先取消自学考试。北京的法学自学考试主考单位是北京大学,这么高水平的大学都在举办法学自学考试。这段历史我们不能忘记。非正规的法学教育,它起过一定的作用,至少在普法上的作用是巨大的。通过这种方式全民普法,也解决了当时司法队伍当中一些法盲法官、检察官的问题。但它带来的问题同样是巨大的,即它把法学教育非正规化、低端化,甚至功利化,社会上产生了大量的自考班,法学院校也以办法学自考为收入来源,这是法学教育一段极为特殊的历史。

韩大元:为了培养各行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当时国家建立自考制度,自考委员会主任、秘书处设在北大,秘书长是饶戈平老师。我当过两届自考委员会委员。自考有统编教材,考试有题库,阅卷也非常规范化,而且学生都是大学毕业以后在政法机关工作,他们本来也受过严格的本科教育,在政法机关工作又有学习的热情,总体培养效果是不错的。那个时期的中国法制发展需要以这样的教育方式作为补充。对这一时期自考的作用需要做实事求是的分析。

黄进:那时有自考、函授、电大、夜大、职大,目前只保留了开放大学。

潘剑锋:北大作为法学自考的主考单位,是教育部确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包括其前身法律系),为全国法律自学考试作出过巨大的贡献,全国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委员会第一任主任是北大的张国华教授。自学考试制度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是为中国的法学教育做出过贡献的,自学考试教材的编写,考试题库的建立,阅卷的规范等教学上的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都值得现在很多法学院校学习。自考最初的那些年,有不少考生后来成为了司法业务骨干。

徐显明:第二个因素,1997年教育部设立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指委在中国法学教育史上发挥了巨大作用。我们应该缅怀曾宪义老师,他做首任教指委主任期间,制定了很多优秀的制度,例如给法学教育设立最低标准,他的这个想法我们今天实现了,本届教指委前不久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从设立最低门槛发展到今天成为国标,它是一个历史过程。第二个作用,对新设立的法学教学单位以评估的方式进行指导,以保证正规法学院校的教育质量。第三个作用,建立筛选机制,过去法学院校想设立,报上来就可以了,后来经过教指委审核把关,把全国一年要新设的所有法学院校报上来,经过教指委审核,最后批准。第四个作用,逐步确立了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从十门到十六门,现在又改为“10+N”,即以十门课程为核心课程,其中包括司法职业伦理,其他再增九门,各校在这九门中自主选择数门作为自主的核心课。核心课制度保证了法学教育的最低质量标准。教指委的作用,在讲法学教育四十年历史的时候不能忽略。

第三个因素,法律实务考试对我们所产生的影响。司法部最早开始的律师考试,从律考变为后来的司考。(申卫星:1986年是内部考试,1988年开始正式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改为司法考试)这两个考试对法学教育是有影响的,不能说它们成为指挥棒,但是学生要从事法律实务的话,一定会重视这个考试的。这对我们教材的编写、课程的设计、师资的选任都产生了影响。

还有,第四个因素,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成建制、成规模地作为一个制度安排的对外交流,这方面,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是先行者。克林顿时期,有国家元首法学交流计划。国内大量高水平的法学院校的院长、校长们组团出访。我们定期还有中美法学院长联席会议、中欧法学院长联席会议,中加、中非、中日等。中国政法大学承担了中欧人文合作项目,承办了中欧法学院,现已成为中国法学走向世界的一个品牌。这些历史都是中国法学教育史中的一段辉煌。

我思考在这四十年里,中国法学教育已经完成的几个转变:第一,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在数量顶峰时,全国有600多所法学院校,现在尽管没有减少,但也有调整,基本上从数量发展阶段转向了质量发展阶段,这个转变很明显。第二,法学教育指挥棒的转变。从专业教育、学科教育转向职业教育。过去法学教育的提升路径是,设完本科之后争硕士点,争完硕士点争博士点,争完博士点又争一级学科博士点,再争重点一级学科博士点。现在根据中国法治发展的需要,我们正在从学术型法学教育转向适应中国法治需要的职业型法学教育,所以在培养目标上,从过去的法学人才培养正转向法治人才培养。这个标志性事件应该是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的讲话。当然,这个“法治人才”再往前可以追溯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涉及法治人才的时候就用这个概念。第三个转变,从多元、非正规法学教育,转向了质量一元的正规法学教育。第四个转变,从改革开放初的模仿西方法学教育转向了本土的法学教育,中国风格和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正逐渐成熟。

申卫星:如果用“法治人才”来表述的话,跟过去“法学人才”相比内涵有哪些不同?

徐显明:过去我们各个学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一开始是培养法学人才,即理论人才,后来有的改为培养法律人才,既包括理论又包括应用,现在就要一律培养法治人才,包括刚制定的这个国标。我们在确定培养目标时,要求所有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最后都要落在培养法治人才上,法治人才比法律人才的适应性更强,要求实践性更强。

我脑子里理想的法学教育应该是精英教育,最优秀的人才来学法律。但是后来的现实把我的理想粉碎了,当无论什么学校都能办法学的时候,来学法学的一定不是精英。现在我们的法学教育转向什么型呢?实际上是职业型的法学教育,从过去学术型的法学教育正在转向职业型的法学教育,这个转变将随着从今年开始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运行,完成根本性的改变。当然也不排除像北大、清华、人大、法大这些超一流的院校继续保持精英教育的模式,但是整体上法学教育应该转向职业教育。

第五个转变,我们从过去的不自信转向自信。法学教育在1977年、1978年恢复的时候,全国生效的法律一共八部,那时候我们编的法学教材模仿台湾,台湾来自于日本,日本来自于德国和美国,所以我们那时候的法学教材基本上是介绍外国的为主。现在四十年过来了,我们形成了自己的教材体系,自己的课程体系,也形成了自己的学科体系,适应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形成。从模仿国外到形成自己的模式,这个过程我认为基本完成。这四十年里面这五个变化,可能就是我们基本走过来的路。至于说阶段怎么划分,黄校长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线索,从开始的复办,到后来的快速发展,再后来出现了一段超速发展,再后来走向质量发展,大致上就是这么一个过程。从数量发展、规模发展走向质量发展、特色发展。从模仿到走自己的路。

韩大元:新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可以做如下划分:从1949年到1958年;从1958年到1976年;然后就是1977年或者1978年高考恢复发展,到1992年或者1993年;1992年以后怎么划分?1992年到2017年,我们明确提出内涵式的发展目标,需要把理念转变与实践发展衔接起来。

徐显明:法治的划分,大元刚才说的,以1949年为始,但第一阶段的终点一般不说到1958年,而要说到1956年。为什么说到1956年呢?以党的八大为标志。八大本来很好,在八大上董老还代表中央有一个关于法制的专门发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八字方针”就是在八大上提出的。八大之后就开始进入“反右”了。从1949年到1956年这七年,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奠基、初创时期。1949年新中国刚刚成立,有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0年制定的第一部法是土地法,第二部法是婚姻法,第三部法是工会法,工人阶级领导国家,工人阶级参与管理的法律地位是在工会法里定出来的。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此后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令730多件,七年时间有700多部法律和法令,这个时期是很健康的。但是从1957年开始,全国3000名律师无一幸免,全部打成“右派”,中国找不到一个没有被打成“右派”的律师。高级法院的院长有两个,吉林法院院长和北京法院院长也被打成“右派”,这时候我们的法制已经进入了破坏或者徘徊的时期,长达二十年,从1957年到1976年。

1977年这一年,在法制建设上没有什么可以说得出来的建树,乏善可陈。所以往往把1978年作为新时期的开始。1978年产生了“七八宪法”,“七八宪法”还修改过两次,保留了“文革”中大量的语言。

韩大元: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年,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徐显明:1978年作为一个起点,根本原因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拨乱反正和开始改革开放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七八宪法”尽管不完美,里面还要求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继续革命,但是公民权利已经大量增加。(韩大元:也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提出“四个现代化”)从1978年到1997年,这个时期明显按照“邓小平理论”来恢复重构中国的法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邓小平思想在这段时间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这种划分,一个理由是1997年小平同志去世,但这不是最重要的理由,根本的在于1997年召开了十五大。十五大第一次提出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是我党治国理政观念和方式上的一次革命。从1997年开始,我们进入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时期。十八大之后是全面依法治国时期。如果从法治史上来划分的话,1978年之后大概可以分成这两个阶段。

韩大元:是不是到1999年更好一点?

徐显明:这种历史划分,一般都是按党的历史划分,不是按宪法史划分。法治大概分1949—1956年、1957—1976年、1978—1997年、1997至今,四个阶段,法学教育并不完全和它互相适应。但这四阶段划分可以对我们法学教育的历史起引领的作用,或者以它作为基础。我们法学教育的历史是附着在整个法治发展史上的。

二、法学教育的目标

申卫星:感谢四位,历史的追溯总是非常花费时间的,但是很有意义,让我们讨论的话题有了清晰的历史背景。第二个话题,请各位老师谈谈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或者说未来法学教育人才应向哪个方向培养,是通识的精英化教育,还是以实践为导向的职业教育?也特别请徐老师解读一下法学教指委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徐显明:涉及国标,有几句话是要说的。第一,国标是一个国家标准,教指委制定,经过教育部部务会议通过,已经具有法律效力。这个国标是四十年法学教育的第一个国标,现在教育部要把所有的本科专业都制定出国家标准。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这个国标是出台的比较早的,教育部也想把这个国标作为文科国标的一个典范,通过教育部在全国推行。

国标是什么意思呢?一般当讲到国家标准的时候,用产品的标准来比较的话,国标就是在这个领域里产品的最低标准,国标往往是最低的,但它是最基本的,是个门槛。比国标高一点的应该是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一定要更高一点,这样行业才有竞争力。但最有优势的企业会制定自己的产品标准,企业标准一定是最高的,一定要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黄进校长几年前发起八家政法类大学共订“立格联盟”,这个“立格联盟”的标准就是同类院校标准,这个标准明显比国标要高,将来北大、清华制定标准也会高于这个标准。

国标中把法学教育的性质已经定下来了,当研讨这个性质的时候,教指委花费了比较大的工夫,广泛征求意见,最后也是在中央政法委的指导下,才最终定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法学教育要培养懂国情、能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法治人才。习总书记在政法大学的“5·3”讲话中指出,“法治领域如果不能人才辈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全面依法治国也是不可能做好”。“法治人才培养是全面依法治国重要的一环”,这句话把法治人才的重要性说清楚了。这个目标定下来,法学未来的教育模式就是职业教育模式,培养的目标就是法治人才。

申卫星:刚才您说了,国标是质量控制的最低标准,换句话说,在国标之上,对于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其实我作为一个从事了二十五年法学教育的教师来说,也是一个一直困惑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说职业教育,法律的实践性确实不能得到发挥。法学毕竟是社会科学,应该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发挥它的引领作用。我们很多学校的法学教育过分地谈一些抽象的、空洞的、阳春白雪的东西,以至于学法律的人不知法律为何物。在这个背景下我赞成法学应该强调实践性,总书记也讲了法学实践性很强,应该增强法学回应社会的能力。但是困惑在哪里呢?一旦我们谈职业教育,谈实践教育,就感觉法学教育的品质被降低了,感觉我们的理想不够高远。这是我的直观感受,不知道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会不会因为职业教育的指向,最后都去应付司法考试了?当然不是说应付司法考试就不对,德国的学生完全按照德国的国家考试来,同样培养出来既能进行法学技术推演,又有法治理想的人才。这一点不知道我们应该怎么结合?会不会因实践性教育导致我们培养出来的都是工匠,而缺少了思想?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者之间的关系,希望大家发表一下看法。

潘剑锋:我觉得这本身不矛盾。从更大范围上讲,大学培养什么样的人才一直都是有讨论的,到底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这个可能跟社会发展环境,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有关系的。我始终认为社会精英是需要通过教育才能够产生的,但是,不是所有教育对象都能够成为精英。有人会说,你这是精英化思想。但是我认为这才是切合社会实际的。法学教育到底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从大的社会背景需求来讲,取决于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或者法治人才;以及,我们这些从事法学教育的、担负着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学校或者师资,他们有什么样的能力?我认为,中国发展到现阶段,宽泛意义上的法治人才,社会上不是很欠缺,真正欠缺的是相对比较精英的或者高端人才,应该有一部分院校去承担培养高端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去培养法制方面的精英人才。在我们六百多所学校中,可能二三十所学校倾向于精英化,中间三四百所学校倾向于职业教育,另外一些学校能达到什么水准,得看他们的师资、学生的素质和具体的教学措施等。

徐显明:刚才申卫星院长的担忧正是蔡元培先生在1917年任北大校长演讲时所担忧的。蔡先生反对北大有法科,他认为法学这个专业培养的就是工匠,北大人应该探讨高深学问。所以他认为大学不应该进行职业教育,这是蔡先生很重要的教育思想。但是从法学的历史来看,人类大学起源于法学。1088年博洛尼亚大学第一个学科是法学,第二个学科是医学,第三个学科是神学,这三个学科后来就形成了在欧洲公认的博洛尼亚知识传统,即综合性大学一定要有法学、医学和哲学。博洛尼亚的知识结构影响了世界,它把全部学问分成三类:第一类是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最高代表就是法学,法学是社会科学王冠上的明珠。第二类是自然科学,自然科学最高代表就是医学,把身体搞透了还有什么搞不透的?我到博洛尼亚大学看过,她保留着八百年前用以解剖的那张床,人体能够解剖了,人体骨骼的结构被发现了,所以雕塑、绘画发生了巨变,才导致了文艺复兴的产生。医学始终被认为是自然科学的最高代表。宗教后来发展成为哲学,这是第三类,哲学就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共同使用的方法科学。博洛尼亚的三个学科产生了今天的知识体系,所以法学是可以探讨高深学问的,这就是它和科学相联系的一个方面。但是法学最终还是要成为职业的。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学教育两大特点,一是精英教育,二是职业教育。美国的法学教育就是以律师为培养对象。德国的法学教育就以法官为培养对象,但是不排除像萨维尼这样百科全书式的大家产生。它以职业教育为追求,对产生思想来讲并没有矛盾。所以法学教育,我们借鉴西方的经验,也考虑到自己国家的实际需要,最终还是把它定位为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不排除思想家的产生,不排除探讨高深学问。

申卫星:徐老师提的是有理想、有情怀的人的选择。退一步讲,教育本身跟个体一样有很大的差异,每个人在同样的教育体系当中获得的知识内容是不一样的。换句话说,有的人可能不一定是教育出来的,可能是多读书读出来的。潘老师也说,精英和职业教育可以结合,并不矛盾,这是一个理想的场景。如果这个标准指向了职业教育,在现在的年轻人当中导向性将是非常明显的,明显到什么程度呢?且不说国标的颁布,单单说司法考试的引导,学生看书只看教材,甚至只看司法考试的教材,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书都不看,更不会看那些思想性的书。以我们为例,我们1988年上大学的时候是戴校徽的,这并不是表明我们当时多么高傲,而是珍视自己大学生的身份。大学的主要功能是什么?并不是来为了找工作谋生的。我们那个大学时代,同样是法学院的学生,都会读政治学、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的著作,各种讲座无论是否是本专业的,不管对考试有无帮助,都会去听。这些东西积累在身体里,对我们日后的成长打下很好的人文基础。

如果说来学校学习是为了将来找一个好工作,这个导向下的职业教育可以想见,学生只看教材,甚至教材可能也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学习的内容都是以自己将来的谋生为导向,这个教育就是失败的。因为技术永远是会被淘汰的,而思想是永恒的。

韩大元:我当过八年的人大法学院院长,去年卸任。我做管理工作的时候,也在思考法学教育的精神、理念与目标等问题。刚才徐老师讲的观点我是基本赞同的。博洛尼亚大学开始法学教育,法学为什么跟医学、神学在一起,为什么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的明珠,医学的精神来源是法学,神学最高的保障也是宪法与法律,因为它是创造人文价值与哲学,不断创造价值的,不仅倡导正义,而且是管理正义。法学教育是充满人文精神的体系。

谈到法学院教育的目的,要回答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是进行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精英化的人才培养,还是大众化人才培养?法学教育不应该是大众化的,要遵循精英化的教育规律,因为有了大众化教育的思路才有了后来的扩招,等等。但究竟是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这个问题需要做类型化的划分,不能简单化。在法学的本科中,无论是综合性大学还是理工科大学,还是以人文与素质教育为主,强化基础理论与实践性的能力,让学生有一个完备的理论知识、完备的基础知识。因此,本科教育中,不宜简单提出职业化教育,至少要把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并重。本科毕业之后,学生进入职业化的法学教育阶段:如果要做学者,要考法学硕士一直读到法学博士,这是完全学术化的,但是这个人数只占5%左右。剩下的95%多的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走向法律职业化,按照我们现在的教育体制,只能报考法本法硕,“4+2”,这是完全的职业化教育,它的前提是已完成了本科基本的人文教育。从1996年开始我们进行的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建立法硕制度,非法律专业的同学本科毕业,在已经完成了非法律专业本科的人文教育的基本训练后,进入法学院接受三年的法律职业教育。综上,法学教育是以人文和人文素质教育为基础的职业化教育,要做类型化,目前至少有三种分类。

今年是韩国实行法科大学院教育第十年,最近他们开了很多会议进行总结,他们已经不是担心,而是得出一个结论,十年的法科大学院教育是失败的。全国有60多个法学院,25个大学有国家认可的法科大学院,现在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申院长刚才讲的,即使你通过了所谓的司法考试,但是缺乏伦理,很多律所不想录用你,因为你只懂技术,因为只要不是考试科目,学生是不读的,更不用说法律之外的哲学、伦理、社会学这些知识,知识结构有问题。学生认为,我交了学费,到了法科大学院,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有天生的功利性。原来设立制度的目标是,每年通过率80%,但现在是40%左右,像首尔大学可以达到70%,一般的大学40%左右,完全不平衡。离开了法学教育的价值追求和人文追求以后,即使设定了职业教育,最终会出现很多问题。所以他们正在考虑要不要恢复原来的本科教育。日本也是一样的担忧。我的担心是,在科学技术发展的今天,我们需要强化职业教育,但职业教育的基础是良好的人文教育。要把人文教育、价值教育贯穿在法学教育体系当中。刚才徐老师的分析是很深刻的,但如果我们过分强调职业教育,我担心不少法学院会把职业教育理解为非价值、非人文教育,强调法学教育技术能力的提高。个别法学院训练学生打字的能力,我还跟他们交流,问为什么培养打字的能力?回答说,有些单位需要这些人才。过多强调技术的训练,现在毕业学生看起来职业能力提高了,但是缺乏价值内涵。社会主义法治人才,要有明确的法治理念,始终应该是价值优先、人文优先,这样才能符合法治人才的要求。

潘剑锋:我觉得韩老师谈得特别好,我补充一下。这些年我主管院里的法学教育,一直在琢磨一个问题: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不管定位为精英也好,大众也好,最起码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是心智比较正常的。教育起什么样的作用?教育除了传授基础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相关的操作程序和技巧之外,教育还应当是一种对人的心智的开发。法律人对社会的观察能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是要在法学教育中刻意去培养的,这些能力通过技术手段往往是达不到的。韩老师特别提到人文方面的教育,徐老师提到的职业教育,我认为内涵都应该包括心智开发,职业教育不是仅教授简单的操作规程、操作技巧,也不是仅仅教授部门法的具体内容,还应当包括法律理念、法律思维以及与法律价值判断相关的人文知识和素养。

韩大元:1980年我上大学,在吉林大学法律系读本科,当时吉大法律系的本科教育是非常成功的。我们除阅读专业书籍外,还读了大量的人文、历史、哲学等方面的书籍;除了专业性的训练之外,人文与素质教育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很多毕业生在不同的岗位上工作,适应能力很强,因为吉大本科毕业生的基础知识、基础概念是扎实的。经过系统的人文教育训练,做学术,懂得学术的社会价值;做检察官,懂得检察官的职责内涵。基础打好了,良好的价值观确立了,很容易适应不同岗位的需求。如果没有这个基础,只适应某一个岗位,换一个岗位之后就没有后劲。在我看来,吉大法学院最大的成功就是强调本科教育,它给我们塑造了80年代良好的价值观,到今天过去了三四十年,我们还忘不了本科的人文教育,人文教育让我们无论选择什么职业,都能够在那个岗位上发挥作用。

申卫星:我当初学法律的时候,很多亲戚都说,好好学法律,将来学好之后好钻法律的空子。我听了以后特别不舒服,难道我学法律之后就为了这个吗?学了法律之后,我告诉他们法律永远是有漏洞的,因为法律受制于客观的物质世界条件和人们主观的认知能力,从制定之初就落后于社会现实。换句话表达,法律永远有漏洞。但是对漏洞如何解决,如果只是职业教育,可能就会形成所谓的工匠式解决;如果有很好的人文素养,有很好的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的支持,就会从法律的体系解释、从规范目的、从法律价值等角度出发。所以,我们担心的是,法学教育如果明确指向了职业教育,徐老师心中的职业教育是精英式的职业教育,但是面对600多所法学院校,中国法学教育会走向什么样的状态?

清华强调法学教育理念是三位一体的:第一个层次,知识传授;第二个层次,能力培养;第三个层次,价值塑造。三者结合才能培养出真正优秀的法律人。法学本身就有很强的人文主义精神,法学之所以是社会科学皇冠上的明珠,就是因为它汲取了很多基础学科的养分。

潘剑锋:我给北大学生讲课的时候常提三个词:技能、能力、水平。技能注重操作,能力相对综合,而涉及水平,则是多种因素的结合。比如说,你掌握了某种技能,拥有了某种能力之后,不代表你能处理好相关问题,因为你的水平没有达到。法治人才的整体水平,除了技能的培训、基本能力的锻造之外,水平的提高是最重要的,而水平区别于技能和能力的关键就在于人文知识的积累和素质的培养。

黄进:我觉得各位老师观点都挺正确,因为大家是从不同角度讨论这个问题。其实办大学、办教育就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办什么样的大学,怎样办大学;二是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法学教育到底培养什么样的人?从中国整个教育讲,我们的教育方针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里强调了全面发展;从一般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大学就是要培养人格健全的人与合格的公民;而从一般的法学院校或者法学教育而言,可以说就是要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当然各个学校还可以再具体化。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提出来,要把学生培养成“四型人才”——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国际型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法学教育首先还得要定性,法学教育到底是什么教育?我认为,法学教育不是素质教育,不是通识教育,也不是简单的一般意义上的专业教育,而是一种专门的职业教育。现代意义上的大学教育都是专业教育,没有专业教育就没有大学教育。我们大学里面有中文、历史、哲学、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专业设置,这些专业开展的教育都是专业教育,法学教育也是其中一种专业教育,但法学教育又不是简单的一般意义上的专业教育,它跟中文、哲学、历史、数学等专业是不一样的,它同医学教育和教师教育一样,是专门的职业教育,在社会上有相应的社会职业即法律职业对应。我们现在把职业教育理解简单化了,法律职业教育所讲的“职业教育”对应的英文是“professional education”,从这个意思上来界定法学教育更全面、更科学。

我们讲法学教育是大众化教育阶段里面的精英教育,不是说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人要高高在上,脱离社会、脱离实际、脱离民众,而是说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应该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是立法执法、治国理政、经世济民之才,当然对他们要有更高的要求,这同时对法学教育也就有了更高的品质要求。大学教育是以专业教育为特征的,但并不等于说大学教育除了专业教育就没有素质教育、通识教育等其他教育形式了。我们提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或者是专门职业教育,并不等于不要开展通识教育,我们仍然要通过全面的教育来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创新精神、人文情怀、科学理性、批判性思维、社会责任感。我在学校里强调“健全人格教育”理念,要从五个方面,即品德、学识、能力、智慧、身心五个方面对学生进行培养,“五位一体”,培养其品德,传授其学识,锤炼其能力,启迪其智慧,强健其身心。其中,品德是放在首位的。职业法律人或者高素质法治人才一定是一个德才兼备、人格健全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我们怎么实现把学生培养成这样的人?一是要坚持“三全”,即全员、全程、全面;二是要做到“六个融合”,即德才兼修、教研互动、通专并举、虚实结合、内外协同、教学相长。所谓德才兼修,就是学生不仅要学习知识理论,更要修德,努力成为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对法学学生而言,就是要德法兼修。所谓教研互动,即大学的教学和科研不是分离的,教学对科研提出问题,培养追求真理的人,而科研成果要及时转化到教学中去,反哺教学,把最新的前沿知识理论带入教学,促进教学和培养人才。所谓通专并举,就是要把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现在的法学教育太专业化了,我们读大学的时候,哲学、政治经济学、逻辑学、中共党史、国际共运史、伦理学、大学语文是都要学的,那时候真正是通专并举,而不仅仅是强调法学教育。现在有的法学院把这些课程,把这些应该学的课程都给挤没了。我们强调,通识教育课程在培养计划的总学分中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所谓虚实结合,就是强调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在现阶段尤其要强化实践教学。所谓内外协同,就是要开门办学、开放办学、国际化办学,开展校地、校企、校校、校所、中外合作,协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法大有一个很好的做法,不仅重视国际交流合作,而且实行国内本科生交换,我们跟中大、厦大、武大、山大、吉大、南开、复旦、华东师大等国内名校进行本科生交换。所谓教学相长,就是师生彼此尊重、平等相待,师生互动、取长补短,老师跟学生之间要沟通,老师也可以从学生身上学到东西。 我们讲法学教育是专门职业教育,肯定不会忽视其他方面的训练。我们中国还有一种职业技术教育(高职高专),主要是某种职业的某种技能教育,不能和法律职业教育、医生职业教育等混淆起来。

韩大元:我和您的看法是一样的,法学教育肯定区别于经济学,它是一种专门教育,专门教育需要法学专业的训练,提升实践能力。我们主要的担心是什么呢?美国法学教育不存在这个问题,美国已经在本科阶段完成了素质教育,我们的法科生是高中毕业以后直接上法学院。另外,我们公共学分当中,其他学分所占比重较大。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好本科生的人文精神教育是最关键的问题,研究生的专业教育没有任何问题,特别是专业学位。本来设计专业学位的时候就是为了实行职业化的教育。但在本科阶段,从高中考上法学院的学生,我们在专业化教育、职业教育的时候也要高度关注人文教育的内涵,这与其他国家面临的问题不一样。特别是我们在制定与实施国家标准的时候要关注于不要把职业教育理解为纯粹的技术化的教育。

国标实行还带来我们担心的另一个问题,比如原来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是必修课,现在让学生选修,司法考试又不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学生不会选这类基础性的课程。

徐显明:我说一下我到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体会。普林斯顿大学被认为是美国本科教育最好的一所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有工学院,我和工学院院长讨论他们学生培养目标的时候,他说了一句话对我很有启发,他说我们工学院学生如果将来能成长为一个银行家,那证明我们的培养是成功的。工学院并不以培养工程师为目标,这一点正好和MAT(麻省理工学院)区别开了。麻省就是要培养世界上最好的工程师,但普林斯顿的工学院不以培养工程师为目标,他希望学生成为任何一种人,他们也是职业教育。我评价美国法学教育的两大特点:第一,精英教育;第二,职业教育,这两者是融合得最好的。在这点上,如果要讲美国的法学教育特色的话,这是它最鲜明的特色,也是美国法学教育可能被世界所模仿和学习的地方。

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也定位为职业教育,但是和美国有比较大的不同。首先是起点不同,我们是以高中毕业为起点,美国是以大学毕业为起点。由此我们追求职业教育,难度比美国大得多。刚才潘剑锋书记说的那三个词,本质上就是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有三个要义,一是知识,二是能力,三是素质。知识是一切的基础。我们任何人理解事物、判断事物、解释事物都以脑子里面固有的知识为基础,这是哲学家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每个人对事物的解释都来自自己头脑里面的知识,故凡有理解就有不同。而运用知识就是人的能力。有的人脑子里面知识很多,但是当让他运用知识的时候,连篇学术论文都写不出来,人和人的差别往往就在运用知识上。当你把运用知识的能力稳定化的时候就是你的素质,人的水平体现在素质上。我们的通识教育即素质教育,高等学校里就本科专业来说,所有教育分两类,一类是通识教育、素质教育,另一类是瞄向职业的,专业化的职业教育。

我们现在把法学教育从过去的素质教育、通识教育、学术型的教育,转为职业教育,要求学生具备四个方面的素质,这在国标里面已经列出来了。第一部分,素质养成类的,一部分是人文的,另一部分是科学的。不只有大家刚才提到的那些课程,自然科学面向未来,法科学生也应该学计算机、信息科学,甚至数学。如果你不懂人文,你就没有价值观,我们的法律职业最重要的就是价值观的塑造。如果你不懂科学,就难以掌握科学的方法,就不会正确对待证据。没有人文,不能正确对待当事人;没有科学素养,就不能正确地对待证据。我们的法官、检察官一是和人打交道,二是和证据打交道。第一部分就是把人文和科学放在一个基础上要求。

第二部分,法学知识的系统化问题,给学生一个系统的法学知识结构。这就是要教给学生一个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

第三部分,职业伦理的培养。比素质教育更高一个层次的教育是人格教育,是健全人格的养成。我们法科的学生,将来要维持司法公正。我多年前的一个思考是,政府官员是管事务的,法官、检察官是管理什么的?既然法官、检察官也是官,这个官与政府官员的最大区别在哪儿?他不是管理事务的,而是管理正义的。管理正义首先自己必须成为正义的化身,法官、检察官是正义的守护神。这就需要他自身有高尚的人格。伦理养成在这一轮培养范围当中的地位被提上来了。德法兼修的问题,立德树人的问题,都要在伦理当中得到体现。

第四部分,之所以说以职业教育为目标,就是要求学生增加动手的能力。我们的学生毕业以后,如果到了法官、检察官的岗位上,不经过五到六年的磨炼,基本上适应不了。这说明我们培养的人拿来是不能用的,动手能力欠缺是法学教育的短板。实践类的教学在这一轮的培养环节中增加了。

习总书记在法大讲了一句话,高等学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第二句话没有讲出来,第二阵地在哪里?第二阵地就在法院、检察院,就在法律实务部门。经过了第二个阵地之后,这个人最后才可能成型,所以一定要增加实务性训练。美国为什么要搞诊所教学?为什么一定要做法官助理?做了法官助理以后,你这一生就有了一段自己很自豪的经历。我想将来有没有可能也推行这个制度?我们的学生将来能不能在实习的时候也做法官助理或检察官助理,如果本科做不到,研究生阶段能不能做到?用一年的时间给法官、检察官做助理。按照这个设想,人文科学的素养、法学系统的知识结构、伦理养成、实践能力、这四方面结合起来,就一定是个理想的法律职业人,这些素质同样也是立法家、法学家所应具备的。

韩大元:中国法学教育四十年改革中,最大的亮点之一是,至少我们在传统的以学术性人才培养的体系里,引入了真正具有职业教育内涵的法硕教育。二十年法硕教育的运行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并不是制度设计上有问题,原因是:第一,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还不成熟,我们传统的教育方式还不太适应。第二,我们有些培养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专业学位的要求和目标,以及指导委员会确定的培养目标来安排教学。第三,学生观念也要更新,真正具有专业精神与能力。我个人对法硕教育的未来是充满期待的。

黄进:我们现在研究生教育有一个误区,把学位分为学术性学位和专业性学位,这个分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现在法学本科毕业学位叫法学学士,是学术性的吗?研究生又分为法律专业学位和法学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我一直比较反对这种分类。我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都是法律职业教育。如果一定要区分的话,除了法学博士是学术性学位,其他都是法律职业学位。现在法学硕士毕业生在社会上声誉好一些,用人单位更欢迎,但绝大多数法学硕士生毕业后都是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怎么能将法学硕士学位归入学术性学位呢?法律硕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都是法律职业学位或法律专业学位,只是其授予对象和培养方案要求有所不同而已。

潘剑锋:我附议一下黄校长。这些年北大法学院对研究生相关教学进行改革时,我提出要逐渐淡化法学硕士学位,硕士学位教育重点在法律硕士。法学硕士这个学位留着作为本科到博士的过渡。

韩大元:人民大学基本上是硕博连读,五年制的“2+3”,报考学术性硕士的时候就进入博士课程,先学一年,一年之后可以选择,没有能力继续攻读博士的可以退出。人民大学每年都在减少学术性硕士的录取比例,扩大专业学位的比例。在任何国家,学术人才需求是有限的,大部分法科生要进入法律实务领域。

三、法学教育评价的困惑

申卫星:教育部一直都有指挥棒,从早期的“211”到后来的“985”,到现在的“双一流”,它对法学教育学科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如何评价法学院法学学科的水平?

潘剑锋:我认为,对“双一流”“985”“211”这些带有标签化的评价,可以搞,但不要过度强化。不要轻易贴标签,标签化就意味着特定化。值得反思的是,贴上这个标签,你就和它的内涵完全一致了吗?没有这个标签,难道就不具备这些内涵?此外,在学科评价中,以什么样的标准具体操作,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评价也特别重要。我们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评促建,来提高学校或学院的整体水平,不能不正当竞争、弄虚作假或者利益勾兑。一定要实事求是地总结出我们的成绩,归纳出我们的特点,同时一定也要找到自己的不足。就像博士生写论文,要指出自己的弱点或不足在什么地方。我们在评价好的学校或学院时,不仅要看他们对先进经验总结得如何,还应当看看他们对自己的不足归纳得对不对,如果大家能够以一种很诚信的态度来对待,“双一流”之类的评价机制才有意义。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这种学科评价可以搞。如果只是贴标签,就会导致一些院校心态浮躁、急功近利乃至弄虚作假去“迎合”。

黄进:北大、清华、人大都是“985”“211”“双一流”的最大受益者。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我们当然希望能够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行列,这不仅是学校的目标,也是工作的切入点,同时也能够激励全校教职员工为之奋斗。我们现在是“三步走”,每个阶段有不同的目标,经费上确实也有增加。

评价是个指挥棒,非常重要,涉及国家对高校怎么评价,高校怎么对学科进行评价,或者整个行业对学科怎么评价,我们学校对老师怎么评价。一定要建立非常好的、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就我自己的认识而言,我们讲办学方向,是指两个办学方向,一是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正确的学术方向。大学的学术不能仅仅理解为搞科学研究,写论文、发表成果、做项目是学术,教学也是学术,人才培养也是学术。我们要把学术贯穿到整个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责功能当中去。中国政法大学始终坚持学术立校,学术里面又把教学放在重中之重,教学和人才培养是我们的中心工作,人才培养里面把本科教学作为基础,也就是“以本为本”。一般老师觉得评职称就是数多少篇文章,给人感觉好像评职称主要看科研。我说法大不是这样的,因为法大非常重视人才培养,在职称评定里面,学生对教师教学的评价占有很重的分量,除了课堂教学,我们把在课外对学生的辅导、培养和相关的工作都列入职称评定指标体系中。我们大部分老师都比较重视教学,所以大多数老师都超额完成教学的指标考核。所以说,法大实际上非常注重教学和科研的平衡。一流的大学首先是要有一流的人才培养、一流的本科教学,然后再就是一流的科学研究。如果没有一流的人才培养,不能说是一流的大学。像我们这样的学校教学很好,人才培养很好,但是科学研究就没有综合性大学好,我们的总量可能很高,但是平均数不及北大、清华、人大。有时候抓科研会冲击教学,确实是两难。

其实我们现在讲评价,还要反思一个问题。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法学界到底提出来了什么原创性的概念、思想、理论或制度设计?这方面的建树还是极少的。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申卫星:请问黄校长,您讲到“双一流”对中国政法大学发展的帮助,但是对于没有入选“双一流”的学校,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黄进:一个大学要对自己有正确的认识,也就是正确的定好位。你到底要把这所大学办成什么样的大学,怎么办?这些都要想清楚。最主要是抓质量的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社会服务能力也要不断提升,要内涵式发展,另外要特色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不可能跟北大、清华、人大比,但是我们有自己的目标,要办出自己的特色,这个也可能是那些没有进入“双一流”的学校要思考的。像在中国法学界,南海仲裁案一出来,找不到几个有实力的海洋法专家,我们就有三五位老师常年在做海洋法研究,国家需要的时候能够派上用场。因此,大学怎么能办出特色很重要。

徐显明:大家现在谈到的还都是教育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评价。政府总要找个指挥棒指挥大家,这个棒失灵了就会换个棒,以后还会有不同的花样。但自今年起,司法行政部门的评价将会冲击甚至替代教育部门的评价。我在参与设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方案时就考虑过这个问题。法学教育最终还是以培养法治人才的质量为标准的。如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各校的通过率来排名,教育质量高低立刻可体现出来;如果再排一个序,以通过人数的多寡来排名,则贡献率也可立刻体现出来。诸位切不可忽视了这个需求侧评价因素。通过率加贡献率也将成为评价的一个指挥棒。供给侧始终是要为需求侧服务的。有效满足中国法治进步的人才需求,永远是评价中国法学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

四、优秀法学院校院长或校长的核心使命

申卫星:徐老师,您当了这么多年的院系领导、校长,作为一个院长和校长,您觉得应该怎么做,才能成为一个好的法学院长,一个好的大学校长?

徐显明:我是1994年开始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的,那时候只有三十出头,被认为是中国重点大学里面最年轻的院长。我最尊重的老师乔伟教授给我总结了三条,这三条基本上都是从道德和管理上入手的。什么是好的法学院院长呢?第一,一定要有能力去吸引一批比自己水平更高,而他们又愿意与你一块儿愉快工作的人才。如果你具备这种能力,能够把比自己水平更高的人请到这个学院里工作,就是好院长。因为在任何一所大学,在任何一个学院,最根本的就是人。一个人有时候就代表一个学科。只要你能把一流的人请来,你就能成为一流的法学院院长。他光来了还不行,你还要让他每天愉快地跟你一块儿工作,让他每天都Happy,这就是法学院院长的基本功。如果你请来的人水平都不如你,这个法学院就会每况愈下。

第二,你一定要有能力从你这个学院以外获得更多的资源,拿来分配给最需要的人。我到美国去了一趟,获得了美国新闻署15万美元的资助项目。合作项目拿来以后,直到我离开法学院,我自己一分钱都没有花过,我用这15万美元送了十位老师到美国培训。你能从学院以外获得资源,这是个能力;拿来资源以后配给最需要的人,而不是配给自己,这是个职业伦理。院长要有从世界获取资源的能力,还要有把自己获得的资源作为公共资源的道德。

第三,立法者不能制定首先使自己获利的法律。你是法学院院长,你支配了学院这么多的资源,当你推行某一项改革的时候,这个改革的受益者一定不能是你自己。立法者如果制定的首先是自己获利的法律,管理公共事务的公正性就已经没有了。我在法学院制定了最早的科研奖励办法,比如在《中国社会科学》发一篇文章奖励多少。那是在1994年的时候,而那段时间也是我学术的高峰期,我自己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也有若干文章,按照那个奖励办法,我应该获得最多的奖励,但我并未那样做。我把本应获得的奖励,全部作为学院的发展基金。我没有从我自己制定的政策当中获得一分钱。同时我给自己定下一个规矩,从我做法学院院长这一天起,所有的申报成果、获奖、荣誉,我都一概放弃了。把申请的机会留给最需要鼓励的人,不与老师争利、争机会是一个院长的基本功。

我做院长的时候就总结了上面这三条。做院长如果抓学科建设的话,我经常打足球的比方。如果你请的第一个球员是有甲A水平的,当你请第二个球员时,他也一定是有甲A水平的,然后再请第三个……这个球队就慢慢建立起来了,这支球队是甲A的球队。如果你请的第一个球员是甲B水平,再请第二个球员让他成为甲A的水平是不可能的。所以做院长也好,做校长也好,最大的基本功应该是在人才上下功夫。我做了十三年校长,校长的基本功首先要有理念、有思想。其次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尤其要推进创新性改革,既追寻大学之道,又守护大学精神。再次要抓学科建设这个龙头,学科包含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三个核心要素,抓学科就是抓学校发展的根本。最后是要在教育家与政治家的结合上下好功夫,既做杰出的教育家,又做合格的政治家。校长要做的具体事一是找人,二是找钱,三是找机会,四是找公正,这十个字就是我做校长的体会。当然,找人是第一位的。世界上自然科学的学科大概有200个左右,每个学科里面最有创新能力的20人左右,全世界的精英你可以算出来,也就4000人,这4000人里面70%在美国,就是说2800人在美国,剩下30%在其他国家,中国大概占不到5%。法学这个学科我们没去计算,说世界上最优秀的人在哪儿。建立世界一流法科强校这个口号我是赞同的,但是标准很难定。这个命题有模糊性,作为一个信念我们要坚定不移,服从国家战略,但什么是世界一流的法科强校?这个标准因国家、因制度不同而有差异。但是这不妨碍我们去寻找世界一流的人才。

韩大元:法学院院长应该怎么做,徐校长已经讲了。我1980年上大学,经历了重点大学、重点学科、博士点、一级博士点、“211”、“985”和现在的“双一流”不同法学教育政策的变化过程。但是我们现在回顾四十年,要思考一个问题,由政府主导的法学教育改革有成就,但也存在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如不调整机制问题,无法提升中国大学的国际竞争力和内涵式的发展。

为了国家发展战略,可以在不同时期提出一些法学教育发展目标、高等教育发展目标,但是不要过于身份化,不要让大家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宪法上人是不能以身份来划分的,要保障平等地位,大学也有平等竞争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要解决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矛盾,教育领域不充分、不平衡现象是存在的,而且在有些领域还是比较明显的。比如,一是地区间的不平等,中西部和东部不平等,我们一级博士点这么多,但西北地区博士点很少。二是学校之间也不平等,我们这次进入“双一流”的法学院校总共六家,四家在北京,两家在武汉。学生毕业时,有些用人单位要看你是“985”毕业的,还是“211”毕业的,有的学校明确要求只招“985”和“211”大学的毕业生。大学身份的不平等,导致有才能的学生受到身份限制。正义在法学教育领域首先体现为教育公平。我们的一些改革措施,有时导致追求的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冲突,让学生确实面临很多不公平。当他面临不公平的时候,如何认识正义,如何认识公平?

徐显明:美国高等教育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遵循洪堡精神。这是它的体制保障。第二个特点,多元化。私立大学、州立大学、社区大学等不一而足,也有两所国立大学。中国的高等教育是“千校一面”,我称作“俄罗斯套娃现象”。第三个特点,高度竞争,自由竞争。这三个特点促成了美国高等教育的繁荣状态。

韩大元:大学是创造思想、培养创新人才的地方,学术自由是宪法的权利,也是大学保持活力与创新思想的基础。徐校长刚才讲4000多个世界上最优秀自然科学人才有2800多人都在美国,而且美国人获得诺贝尔奖的那么多,创新都集中在那里。中兴事件出来以后,总书记强调创新的重要性,要求把核心技术掌握在我们手里,确保国家核心利益不要受到损害。大学如何营造创新的良好的环境?核心技术不掌握在我们手里,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没有尊严,大学的责任在哪里?我们不缺乏硬件,缺软件,思想不自由、学术不自由怎么能创新呢?

申卫星:韩老师,您在人大法学院做院长这么多年,现在不做院长了,回首往事,是艰辛还是快乐?

韩大元:我作为一个院长,一直以来的理念是:要爱护每一位学生,尊重每一位老师。现在想起来,我做得不够。家长把小孩送到法学院,读本科、硕士、博士,我们要爱护学生,呵护学生,让学生感到温暖。特别是本科生,当他(她)刚进入大学,感情出现空白的时候,我们要用爱填补学生感情的空白。第二个就是尊重老师,每个老师也许有不同的风格,尽管个性不一样,他们都很优秀,都是创造思想、创造价值的,作为法学院的管理者,在职称评定、奖励、科研上,都要尊重他们。这方面我自己也在反思,虽有理想,但是做得不够。你问我经验,就是这样,要爱护学生,尊重每一个老师,这是我的体会。

徐显明:我借这个机会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一个理论,“尊严空间理论”。尊严空间理论是在我做校长的时候体会出来的。当校长的办公室只有一把椅子的时候,老师来了,这一把椅子给谁坐?就这么简单。

大学教授们不到最紧迫的时候是不会来找校长的,当他鼓起勇气敲开校长的门,此时在校长的办公室里只有一把椅子。如果这把椅子校长不让给老师坐,而是校长坐着,老师站着,会出现什么情形呢?大学里就两类人:一类是这个大学所需要的,校长千方百计要他留下,另一类更多的是需要这个大学的,靠这个大学生存的。假设这个教授恰恰是这个大学所需要的,校长就因为坐在这把椅子上,很可能这个最优秀的人才就流失了。这里面的规律是什么呢?就是我发现的尊严空间。每一个人的尊严在哪里?都是放在你控制的空间里。为什么你在家里最安全?因为这个家是你完全控制的。校长的办公室是校长控制的一个空间,老师来的时候是把自己的尊严放到了校长控制的空间里。每个人的尊严进到了别人的空间里以后,就是把自己的尊严交给了别人。如果他受到尊重,尊严和尊严就是对等的。如果他没有受到尊重,这叫第一次伤害。如果你在那儿坐着,老师提出要求来,你武断地拒绝他的时候,他的尊严第二次受到伤害。如果老师起身要走,你连个礼节都没有,在你这个空间里面他就连续受到三次伤害。教师把尊严视为比生命还宝贵,越是高水平的人越在乎自己的尊严。做校长、做处长要知道这把椅子给谁坐。老师来了以后一定要把这个椅子给老师坐,如果老师不坐怎么办?你也没有资格坐,你必须与老师一起站着。这是对老师尊严的起码尊重。

当学生选择这所大学的时候,他有充分的自豪感。在这个学校里面做老师,有充分的尊严感,这个尊严来自于哪里?学生尊重老师是天然的,关键就看校长、处长尊不尊重他。校长、处长都尊重这个老师的时候,他的尊严就有了。大学还有第三类人,即员工,从校长到处长到一般工作人员,他们如果做的事情都能得到认可,那么就都有充分的成就感。在大学的校园里这三感同时存在,即学生的自豪感、老师的尊严感、工作人员的成就感。三感如果同时被激发出来,这个大学就活力无限,就是最好的大学。我们做校长的就是要创造这三感。

申卫星:您由椅子说起的尊严空间理论,我其实能感受得到其中微妙的心理变化。我办公桌前有两把椅子,但是通常老师来了我不会让他坐在那里,因为一般是学生才坐在我办公桌的对面。如果老师坐在那个位置,他会认为他是被管理者。我会坐到那两把椅子中的一把上,请老师到沙发上坐。他坐在沙发上,我坐在椅子上,体现对他的基本尊重。我从2016年7月担任清华法学院院长到现在才一年半,已经感觉到做院长很辛苦、很累,但是很大的收获就是做人。第一,做院长要有全局发展观。过去做普通老师,甚至做副院长的时候都想不到的事情,现在会从法学院发展的全局去考虑。例如,清华法学院某一位老师得了一个大奖,比如当了长江学者、十大法学家,我会比他还高兴,因为他取得这些成绩都会成为清华法学院的成绩,会让我感到与有荣焉。

第二是有了历史观。历史观首先是对既往的历史要予以充分的尊重,不要轻易推翻前任的付出和努力,我们清华法学院能有今天,是历届领导和老师们辛苦努力的结果。每一任院长都非常不容易,非常艰辛,非常辛苦地走到今天,不能吃到第100张饼把前面99张饼都忘掉了。其次,基于这个历史观,我会慎重对待这个院长职位。因为做院长,可能会很辛苦,但是你要珍惜这个岗位,你当下所为的一切都会成为未来的历史。等你不当院长,或者当你退休的时候,那时候的院长回顾前几任院长包括你的时候,对你做的工作有什么样的评价?你是否在法学院发展的历史中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学院的发展是否提前布局,留下了一个好的基础?所以在当下的我,应该有这样一个对未来清华负责的清醒的历史观。对院长来说,一方面是责任,另一方面也是一个为大家服务的机会。我时刻提醒自己,当下的一切都会成为未来的历史。

潘剑锋:作为非院长的局外人,我觉得作为院长在处理同事的关系时,要能换位思考;此外还要有对历史负责的精神。话题扩展开来,说到什么样的教学模式或状态是好的,我觉得这跟我们对专业的认识是同样的。我自己是学民诉的,我有一个简单的体会,什么时候诉讼程序是有序有效的,与此相对应结果往往就是公正的、有效率的。有序有效的诉讼程序就是让各诉讼主体各就各位,每个人都在自己的位置上,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往往这种结果就是比较好的。在教学上也是这样,老师要有老师的样子,学生要有学生的样子,课堂要有课堂的样子。我常跟北大的同事说,作为北大的老师你要有北大老师的样子,一言一行要能够反映出北大的风格。我认为作为一位好老师,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好老师要热爱教学。讲到教学的课程设置,我认为设置的课程要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例如,我们在课程上进行探索,开设了五类课程,即通识课程、专业课、实务课、案例研习课、比较法课程。与此相对应的教学方法也有几个模式,例如小班上课、双师同堂,请律师、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和在校教师一同授课。像知识产权法院的宋鱼水法官,是人大优秀的校友,在北大开课特别受欢迎,效果很不错。另外,我们还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以及组织学生参加一系列我们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国际辩论赛。

整体来讲,通过这些年的探索,北大法学院的大部分老师对教学更投入了,院里也给予更多的支持政策。比如案例研习课,老师反映收集案例比较辛苦,工作量大,学生作业多,配的助教不够。我问他要多少?他说要12个,但按学校标配只有2个,他要12个,我说给你6个。我们老师觉得6个助教还是完不成任务,他自己又找了2个。我们助教是要支付费用的,另外2个助教的薪水就是老师从他自己的项目里支付,搞得院里反而很不好意思。后来我跟老师说,我们设立一些教学改革项目,你给这个助教花掉的1万元,我们通过项目的设立给你1.5万元,让老师通过申报做好项目,既总结了教学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助教的费用问题。这样慢慢营造了一个什么样的氛围呢?我们院里有十几个老师,学术做得好,教学也很投入,也做得很好。所以我们法学院这几年在学生评价方面都是全校文科的前三名,去年得了第一,我们感到很自豪。我们这些课程设置和对教学改革的扶持,对学生整体能力提高是很有帮助的。

我认为,一个好老师除了政治上的标准之外,有三个基本标准:一是学术上倾心向学,二是教学上热心投入,三是对学生关爱有加。这样的老师才是好老师。

五、大学自治问题

从西湖大学的模式看中国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西湖大学模式是否适合我们法律教育体制创新?

徐显明:大学自治这个概念,原则上不适宜于目前中国高等教育体制,其一,中国每一所大学所授予的学位,都是国家学位,中国的大学没有自己独立的学位。其二,《高等教育法》已明确中国普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不同于西方的董事会,高校党委既要向办学所在地的地方党委负责,又要向教育部负责,不享有自治权。其三,中国高校校长,实行的都是任命制,而非大学教职工选举或师生选举产生。谁任校长,有时甚至与教职工无关,学校的董事会和党委会都产生不了校长。其四,中国大学的任何专业,教材都不是自主编写和选定的,一些意识形态浓厚的学科,如法学、经济学、新闻学,其核心课程教材都是指定的。基于这四点,对中国高校办学体制的表述,还是“依法办学”为好,而不可谓之“自治”。“大学自治”目前不适合中国国情。

南方科大曾试图模仿香港科大,但失败了,失败的原因,一是香港科大办学的特殊时代不复存在,二是香港科大创校者们的主体条件不复存在,三是香港科大采用美式体制在南方科大也不复存在,模仿是必然要失败的。西湖大学最让我们期待的,不是其办学目标,而是其能否进行高等教育体制创新。我不希望她成为第二个南方科大。

韩大元:大学自治是历史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具有不同内涵与实践形态。对具有共识的大学自治理念要相互借鉴。 就目前而言,要落实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办学自主权,坚持依法办学,尊重大学发展规律,保障学术自由,从体制上解决行政化问题。西湖大学作为一所民办的、综合性、跨学科的研究型大学,体现高起点、国际化、小而精的特点,在体制机制上创新的空间大,有助于克服公办大学长期积累的体制弊端,为中国大学发展提供新理念,新经验。目前西湖大学提出了清晰的办学目标与使命,拥有雄厚的资金,没有体制上的历史包袱。但在未来运行中,如何保持现代大学精神,实现“创造影响世界,造福人类的科学知识和技术发展”,以思想创造价值方面仍面临挑战。我认为,最大的挑战是从体制上尊重学术自由,建立跨学科的知识体系,推动基础科学的可持续发展。

六、法学教育发展的未来方向

申卫星:最后一个话题,我们回顾了法学教育四十年发展的过程,大家在其中也教书二三十年,在可预见的未来,作为法学院的院长应该如何布局?法学院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什么,特别是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方面,大家有什么建议?

黄进:这个问题要讲的东西很多,按我的想法,首先要解决走什么路,朝哪个方向走的问题。

走什么路,我归结为五个方面:一是走内涵发展之路。从过去外延式发展转为内涵式发展,内涵式发展就是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现在就是要把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服务社会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做起来,内涵式发展就是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强效能。

二是走特色发展之路。各个大学都有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如何在法学教育的办学过程中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有自己的个性,有别人没办法跟你竞争的东西,这可能也是我们一个大学法学学科发展要思考的问题。

三是走创新发展之路。我们法大的人才培养目标之一是“创新型”。我们法大的办学目标也讲创新型,就是要把中国政法大学办成开放式、国际化、多科性、创新型的世界一流法科强校。我们没有提研究型,我也不反对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搞所谓“研究型”,因为有的学校一提搞“研究型”,大家都集中精力搞研究了,好像人才培养不重要了。但是,怎么在人才培养方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创新潜质,我们教师队伍怎么能够产生出原创性的思想和理论,这是我们要思考的事情。到目前为止,中国法学界还没提出过什么法学方面的原创性的概念、思想、理论,或者对原创性的法律制度做出贡献的。我们党的领袖做得不错,毛主席有一个概念提得很好,“纸老虎”,全世界都知道。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也很有创意。因此,我们法学界创造、创新很重要。过去我就提出来要在大学推行“三创教育”,即创造教育、创新教育、创业教育。

四是走开放发展之路。我们的做法是“四跨”,跨学科专业、跨学院学校、跨理论实践、跨国家地区,注重学科的交叉和融合,不同的学校学院之间的交流,理论和实务的结合。

五是走和谐发展之路。当院长、当校长要尽力招收到最好的学生,让这些学生到了这所大学很快融入其中,学习生活很愉快,对学校感到很自豪。要尽力延聘到最好的老师,让他们在你这所大学里面生活得幸福,有尊严。然后在学校里面营造一个积极有为、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环境。这就是和谐发展。发展才是硬道理。走什么样的发展道路,是同朝哪个方向走、往哪个方向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办法学教育要有明确的方向感。

我提出来至少要坚持“五化”的发展方向:第一个发展方向是人本化。就是以人为本,以师生为本。教学要以学生为本,办学要以教师为本。人本化思想很重要,高校这么多功能,但是第一个功能就是人才培养,因此要始终把人才培养放在学校中心工作的第一位。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就是法治人才培养。

第二个发展方向是国际化。习总书记考察法大,讲法治人才培养时特别强调,我们首先要积极吸收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当然也不能囫囵吞枣,不能照抄照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简单移植也不行。就是要平衡好中外互鉴,既要学习借鉴,又要走自己的路。国际化讲的就是通过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我们师生的国际视野、世界眼光、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尤其是熟悉国际规则并善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个发展方向是信息化。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社会,进入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不能错过历史机遇!要全方位、全领域推进信息化建设,学校的一切工作,包括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皆可有所作为。信息化的目标是打造真正的“数字校园”“智慧校园”。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如何将“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嵌入法学教育,嵌入法学课堂教学,这可能是法学界必须重视的。可能今后法律咨询通过人工智能就可以完成,没有学法律的也可以借助人工智能搞法律咨询。我最近看到一个医疗咨询APP,一种什么疾病,怎么治疗,它能够给你回答得清清楚楚。法大现在创造了一个“4+1”智慧学习环境,昨天刚举办了 “智慧法大”信息平台的启动仪式,探讨如何把信息化建设融入法学教育当中去。我们打造了智慧教室、虚拟第三学期等学习平台,有一部分法学课程可以在网上修读,这可以促使法学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的变革。

第四个发展方向是法治化。咱们是学法学的,在法学教育、学校管理方面,要讲规矩,还要讲法治化。我发现,学法律的人有时候不讲规矩、不讲规则、不讲法律,这是很大的问题。所以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德法兼修、明法笃行”。健全完善法学教育制度、法学教育体制机制,目标是“良法善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学校学院,依法办学。科学、合理地制定学校学院的章程、规章制度,达到“良法”标准。开展学校规章制度的废、改、立、释工作。严格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办事。建立和完善权利和诉求的救济机制,组建学校综合投诉中心和多元争议解决机制。让法治成为校园文化,成为师生的校园生活方式。

第五个发展方向是现代化。教育现代化实际上是邓小平同志在“三个面向”里面提出来的,讲得非常清楚,“教育必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现代化有器物现代化与精神现代化、硬件现代化与软件现代化之别。器物现代化、硬件现代化的实现应该说较为容易,难的是人的思想、精神的现代化,难的是大学文化的现代化和大学制度的现代化。现代化,是在前面四化基础上的一个终极目标和方向,最强调的法学教育要与时俱进,核心是要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现代法学教育制度是什么?这是需要我们思考的。我们现在法学教育有很多问题,一个大问题就是统筹协调兼顾不够。现在法学教育,本科是一块,研究生是一块,博士后研究又是一块,连教育部都统筹不起来,法学教育怎样能成为一个有机体系?我们现在讲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学教育也有类似的目标。我们现在还是很乱,往哪个方向走,我就讲人本化、国际化、信息化、法治化和现代化这五个方面。中国法学教育一定要不断走向现代化,始终与时俱进。

徐显明:我很赞同黄进校长“五化”的表述。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放在国际视野里比较的话,应该走出一条中国的法学教育道路,形成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不同于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我们这个模式最大特点还是要立足于本科教育,中国有世界上最大的法学教育。我们法学教育的起点、基础就是本科教育。我们未来的模式,第一,要让最好的学生来学习法学。我脑子里一直有一个情景,1983、1984、1985年的时候,文科最好的学生是选择法学的。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1983年中国政法大学建立,中国政法大学在招收文科学生方面,这几个年份都能超越北大和清华,招到全国的文科状元。而目前法学生源质量可能是中等偏下的。经过两次分工淘汰以后,并不是最优秀的人来学习法学。第一次分工,高中里面最好的学生分到理科,次好的学生才到文科,第一次分工已经决定了考文科的学生不是最优秀的学生。当学生高考报考大学的时候是第二次分工,文科生优选的专业并非法学,生源质量又等而下之。所以,如果我们认为法学教育最终应该向精英靠拢的话,出路就应该是在起点上,怎样提高生源的质量,这是应该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应把招收理工科学生作为改善生源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二,我们要形成自己的模式,就一定要有自己的话语体系。中华法系,我们对它的挖掘远远不够。其实有若干法学的术语我们是可以用的,甚至拿来用的时候比现代从西方引进来的更科学。比如说唐律六赃,盗窃的东西是赃,贪污的东西也是赃。只要在权力管辖范围内收了人家的东西都为赃,即受所监临财谓之赃。解释了现在刑法很多困惑的东西。又如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还比如什么叫故,什么叫过?这都是中国古代的司法经验。类似这样的概念很多,我们需要再挖掘一下中华法系这个宝藏,形成我们自己的话语体系。法学是一个外来学科,现在充斥的大量概念都是西方的概念,而我们把自己老祖宗的很多东西都丢了。应该把中华法制文明,把我们五千年的历史积淀充分利用起来,否则我们难以形成文化自信和制度自信。

第三,我们要构建比西方文明更高更先进的制度形态。我们现在要塑造一个优于西方的司法文明形态,我们的法学教育也应该和这个中华未来文明形态相适应。现在我们把司法公开结合大数据,已经做到了在司法公开化上超越西方,现在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司法公开能做到像中国这样。我们应以此作为切入点,这应该是我们自己模式当中的一个特色。

第四,智能化这条道路一定要走,要建立中国的智慧法学教育,把现代科技的一切手段都用到法学教育上。我最终的想法是,要建一个有别于西方,能够突出中华文明,又突出目前制度特色的独特的法学教育模式。

韩大元:我觉得未来的法学教育还是要坚持价值优先,人文的关怀与人文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实现法学教育的精英化、专业化、国际化,再加一个综合化,强调跨学科教育,强化跨学科知识体系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影响。还要防止法学教育可能面临的几种现象:一是过于行政化,如果过分行政化,会削弱专业教育的专业属性。二是防止技术化,我们可以研究智慧法学、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但法学院存在的目的就是对现代科技可能给人的尊严、人的价值、社会正义所带来的风险和非理性进行防范,不是过于扩大科技的作用。三是防止工具化,法学教育是追求价值的,具有理性精神,不是工具。四是防止碎片化,要坚持法学教育的正义价值,强调目标的一体性。

我心目中未来的法学院毕业生应该是新的思想的创造者,社会共识的维护者,社会正义的捍卫者,以及多元化创新的实践者。

用一句话来概括,我希望我们未来的每一个法学院都成为一个受人尊敬的法学院,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法学院,受到人们尊重,这个法学院就是成功的。无论历史多短,硬件怎么样,获得社会尊重是对一个法学院最高的评价。

申卫星:未来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各位老师讲的我特别赞同。潘老师讲法学教育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黄校长也是特别强调这一点。在科研和教学关系上,着重于教学这方面的占比,我个人也是特别赞成这一点。尽管教学难以量化,但是大学的核心使命和初心就是人才培养。我跟清华法学院全体老师讲,我们选择了教师这个职业,就是因为我们选择了以育人为自己最大的使命。当我们培养的学生走向社会,有出息、有成就,对国家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当他们返校的时候,带着孩子来看你的时候,你会觉得自己当老师有价值。我们为了一篇文章、为了一本书的发表苦心经营,而忽略“人才培养”这个初心,就辜负了老师的称谓。徐老师强调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乃至对我们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都有很大启迪的意义。韩老师讲的未来法学教育价值优先,都是应该在学生的培养当中加以灌输的。

我有三个补充,2008年我在《比较法研究》第3期发表过一篇文章,呼吁未来法学教育的三大转变,一是强调未来的法学教育除了传统的基础法学,应该增加临床法学。医学有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法学也是如此。习总书记2017年5月3日强调,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如何在未来打破高校和社会的体制壁垒,把鲜活的案例和生动的实践带到课堂,让法学学生培养更有针对性。二是法学研究要从规范法学到实证法学。现有的法学研究成果基本上是通过逻辑推理得出来的,辅之以英美或者德日比较法的资料,但是在实践中因为没有事实和数据作为支撑,有时候这样研究的结论尽管是符合逻辑的,但是未必对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发挥作用。因此,未来应该增强社会调查、访谈、大数据分析等实证的研究方法。三是刚才潘老师也提到的交叉学科的研究,未来可能会出现从以现在传统学科为主导,到以社会问题为主导。过去画地为牢,搞公法的不会碰私法,反过来也是一样。但是社会问题不会自动成为单纯某一个学科的问题,所以法律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特别重要。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清华跟北大一样列为A级,和人大一样成为“双一流”法学学科之后,下一步清华法学院如何发展?我们设想在进入主流的基础上,应该做出特色,应该结合清华既有的科学和技术学科优势,发展“法律+科技”,回应新兴科技发展引发的新问题。现代科技发展的热点,一是生命科技,二是信息科技,特别是信息科技引发的网络现代化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既有技术引发的新型法律问题,也有法学范式的转化,更有对人本质的反思,这种冲击会非常大。清华法学院成功在校内申请设立了“计算法学”硕士项目,下一步我们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法律行业的应用研究,重点解决以计算法学为核心的新兴信息技术引发的问题。我希望借此能成为未来清华法学院发展的布局。

于我而言,很荣幸作为晚学和管理者的后辈主持今天的法学教育发展四十年的讨论,多有收获和教益。四个半小时,让我们的心都静下来,回顾与总结了中国法学教育四十年,以及我们在其中的意义。在这一点上,应该特别地感谢四位,这四十年你们是亲身经历者,同时又是领航者,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更有赖于各位。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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