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扶贫大事记
2018-02-06
2016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可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有效支持深度贫困地区企业降低成本,吸纳就业脱贫一批。
2016年4月至7月,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国务院扶贫办开展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调查,进一步核准农村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数及患病人员情况。
2016年6月21日,国家卫计委、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人社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坚持精准扶贫和分类施策,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和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2号),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2016年8月4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71号),要求充分发挥人社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人事人才扶贫力度,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2016年9月27日,人社部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8号),要求聚焦建档立卡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同时,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建立“一站式”结算机制。
2016年12月29日,人社部游钧副部长主持召开社会保险工作调度会,要求部农保司牵头组织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2017年1月16日,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要求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2017年2月16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进一步降低深度贫困地区企业成本,促进吸纳更多贫困地区人员就业。
2017年2月23日,人社部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随后开展药品谈判准入,将36个临床价值高、疗效确切但是价格昂贵的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平均降价44%,最高降价70%,大大减轻了包括贫困人员在内的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2017年4月13日,国家卫计委、民政部、人社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19号),按照“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的要求,对患有大病和长期慢性病的贫困人口实行分类分批救治。
2017年4月25日,人社部农保司在合肥市召开会议,邀请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和部分省市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参会,研究讨论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文件稿。
2017年6月12日,人社部召开第128次部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送审稿)》。
2017年8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7〕59号)发布实施。8月1日至3日,人社部农保司举办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培训班,系统辅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2017年8月17日,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要求各地全面推开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避免工伤事故发生,降低农民工遭受事故伤害概率。
2017年8月22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医保扶贫考核工作机制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00号),制订贫困人口医疗保险扶贫工作考核评估报表,以及10项具体考核指标,指导各地建立专项考核工作机制,落实医保扶贫相关任务。
2017年8月29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1号),并同步印发社会保险扶贫政策解读。
2017年9月20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指导各地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切实保障好包括贫困人员在内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从2017年第四季度起,人社部建立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季调度机制。从调度数据看,截至2017年底,全国有24个省份出台社会保险扶贫文件,所有省份均落实贫困人口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政策并制定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口具体倾斜政策,享受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贫困人员超过1515万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超过1681万人。
2017年12月18日,人社部社保中心印发《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扶贫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7〕202号),要求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贫困人员应保尽保工作,增强贫困地区社保经办服务能力,对深度贫困地区社保经办工作加大指导力度。
2017年第四季度,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人社部牵头的三项任务开展评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得分为A,得到国务院领导的肯定。
2018年1月2日,人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3号),连同2014年人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道,将在工程建设领域实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制度全覆盖,更好地避免因伤致贫、因伤返贫现象。
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人社部、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送审稿)》,并对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18年1月24日,人社部游钧副部长带队到四川省凉山州布拖县调研督察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2018年1月25日,人社部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召开全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推进暨经验交流会,全国24个有深度扶贫任务的省(区、市)人社厅(局)负责人及深度贫困地区代表共150人参加会议,12个单位总结交流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经验。人社部游钧副部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8年3月6日,人社部农保司会同部信息中心与国务院扶贫办开发指导司、信息中心签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社会保险扶贫信息共享合作协议》,加强数据交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助力社会保险精准扶贫。
2018年3月19日至22日,人社部社保中心举办深度贫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培训班,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6个省份贫困地区的119名社保经办人员参加培训。
2018年3月26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2018年4月,针对国务院扶贫办开发指导司提供的8759万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信息数据,人社部信息中心利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联网数据,全国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数据,完成比对工作,并将比对结果反馈国务院扶贫办开发指导司。
截至2018年4月底,全国有30个省份出台社会保险扶贫文件。
2018年5月10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