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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四责协同”机制与构建责任闭环体系
——基于上海市闵行区的探索实践

2018-02-06曹新高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从严治党协同责任

张 浩 曹新高

(闵行区 古美路街道党工委,上海 闵行 201102)

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是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上海市第11次党代会提出,“落实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四责协同、合理运行的责任落实体系。”[1]近年来,闵行区积极探索“四责协同”机制,通过分解责任、传导压力、倒逼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2017年6月,闵行区纪委专门成立了“探索实践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了解了现状,找准了问题,剖析了症结。在此基础上,借鉴兄弟区的成功经验,咨询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就深化“四责协同”进行了专门研究,形成了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对策建议。

一、闵行区“四责协同”的探索实践

(一)“四责协同”的历史演进

1.前期基础铺垫。制度是行动的指南。为此,闵行区注重从建章立制入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文件,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2016年,根据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任务的要求,将“四责”细化为3张清单14个方面51项内容,为落实责任提供了具体详尽的实施路径。同时,坚持抓早抓小抓具体、动辄则咎,对需要重视、廉政风险、应该整改、推诿扯皮等四种苗头性、倾向性的必谈问题,按照“一级管一级”的原则,及时开展日常提醒谈话和履职约谈,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开展廉情抄告回告、履职评议,接受同级监督,对“四责”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督促和推进过程中的重点把关。这些制度文件,既为“四责”划清了界限范围,也为责任落实初步构建了制度链条体系。

2.纪律教育会的全新实践。2017年,为深入探索“四责协同”、层次传导压力的有效举措,找准“联合联动、合力运行”的具体操作办法,创新性制订了《闵行区关于推进“四责协同”机制建设中实行纪律教育会制度的暂行办法》,通过案情通报,由案发处级单位纪检组织负责人通报简要案情;自我检查,由违纪人员现场作检讨剖析,包括违纪事实、原因分析及接受处理、改正错误的表态;部门表态,由违纪人员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从管理角度查找不足,提出整改措施;“一岗双责”剖析,由分管该部门的单位班子成员从“一岗双责”角度,对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剖析不足,拿出整改措施;“第一责任”履责表态,由案发处级单位党组织书记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角度,在反思工作过失的基础上,对干部职工进行廉政提醒,就案发后查摆问题、修订制度、优化措施等情况作说明;最后由区纪委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开展集体廉政谈话等密实闭环步骤,情境感染、以案说法,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以身边事警醒身边人,将案后治理成效最大化。从而,在具体的警示案件面前,“四责”主体各自对照检查、反思原因,检讨过错、汲取教训,承担责任、落实整改。

(二)实施“四责协同”的初步成效

近年来的实践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四责协同”、联动运行的理念,已渐成共识;政策制度系统配套,责任边界清晰,具体措施翔实,操作路径明了;初步打造了“四责”联动的制度链条体系,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已基本打通;双向评估考核和责任过错追究严格落实,层层担当、人人担当、共同担当的同频共振体系,初具雏形。问卷调查数据统计为上述结论提供了精准依据:在随机抽取的4个街镇、6个委办局的861名被问卷基层干部中,91.31%的准确回答了“四责协同”中,党委、纪委、党委书记、班子成员四个不同主体;89.22%的具体掌握了“四责”的准确含义;78.28%的知晓履行四种责任的制度规定和工作要求;88.36%的认同“四责协同”的运行,对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提升全面从严治党水平所带来的实效;当问及存在问题时,76.58%的认为“联动运行、形成合力”是完善与改进的方向。

二、推进“四责协同”运行中面临的问题

(一)边界不清,问责难以精准实施

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涵,就是要在厘清责任的前提下落实责任。责任不清,就无法有效追责。然而,从问卷统计数据上看,推进“四责协同”的主要障碍,列在首位的就是多元责任主体职责边界不清晰,占76.13%。事实上,“有责与无责”很好判断,难题恰恰在于,好几个主体都有责任,但要从数量上准确界定到底该承担多少责任,确实很难。而这又恰恰是进行精准问责追责,让人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理结果的客观依据。

现实生活中,在追究责任时,不仅有“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逃避,也有“不是说‘四责’协同吗?”的推诿,更会有“谁都有责任,谁又都说不清具体责任”的扯皮。这种状况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四责协同”的成效,还会引发“归口管理”与“多头治理”的质疑,更易陷入“都有责任,又都没责任”的逻辑悖论!比如,就街镇层面来说,一个科室长在廉政勤政上犯了错误,按“四责协同”的运行机制,显然,除当事人之外,党委、党委书记、纪委、分管领导都有一定的责任,但到底该如何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准确区分责任大小,继而精准实施相应的处理,确保责任追究的“板子”打到具体人的“屁股”上,的确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也确实是一种无奈的现实。正是责任边界不清的问题,导致当问及“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时,下列哪项贯彻得最不好”时,回答“年初部署”的占11.38%,“日常监管”的占18.40%,“年底检查”的占21.07%,“对落实不力问责”的占49.15%。这既是广大干部群众对全面从严治党当前状况的客观判断,也反映了对改变现状的强烈期盼。

(二)联动不够,各自为战,影响效果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委主体责任是纲,纪委监督责任是保证,党委书记第一责任是关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是重要基础,四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四责协同”,就是要求各主体在各自履好职、尽到责的基础上,横向、纵向协调配合、合力运行,才能收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然而,问卷清晰地表明,87.25%的人认为,制约“四责协同”效益的关键原因,就在于当前运行上的“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状况,导致压力传导不畅,存在层层递减现象,往往是“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存在盲区。

究其原因,既有上下级之间的职责与权限边界的不清晰,也有同级之间的职能交叉重叠;既有正职与副职之间的责任分工模糊,也有同级监督操作上的种种现实障碍。比如,一个街镇的科室长存在廉政方面的问题,分管领导往往是到了事情行将败露,又捂不住、躲不过、藏不了,万不得已,才可能出于自保,主动跟党委书记反映手下科长贪赃枉法的事情。其间必然还会不忘汇报自己长期以来所做的工作,说明这科长是胆大妄为、屡教不改,不思悔改、咎由自取。而面对纪委书记,可能唯恐被知道、被察觉,躲都来不及,更缺乏主动报告的决心、动力与勇气。撇开政绩不说,不为别的,就是为了那点可怜的面子与虚荣,也不会主动沟通。即使是纪委书记问起来,也会以“不太清楚、不会吧”搪塞,以“了解了解、核实核实”敷衍。尤其是实行“一岗双责”后,就更不会主动找纪委书记反映情况了,以免“拔出来带出泥”,自己给自己找不自在。解决这个问题,亟须构建“四责”同向发力、同步运转、同频共振的体制机制和工作格局。

(三)监督不力,运行成效有待提升

就履职尽责的驱动要素来说,除了强化内在的岗位职责、使命担当意识,确立“我要干好”的坚定信念外,还需要建立外在的履职监督、评估考核机制,倒逼“要我干好”的持久动力。然而,现实情况往往是强调思想教育多了一些,而制度规范、履职监督时常被忽视。事实上,正是缺乏健全的监督及考评机制,才制约了“四责协同”运行的实际成效。问卷调查数据显示,作为“四责协同”成效的最终评判依据,“四责”主体履职尽责的群众满意度,分别为68.51%、70.24%、76.80%、56.58%,离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离组织的要求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突出表现在,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只停留在年初签个责任书、年中开个推进会、年终搞个述职上,满足于部署与要求,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不够经常,习惯于搞“党委挂帅、纪委出征”,而且没人愿去监督党委的这种“自娱自乐”;纪委实施监督的规章制度不少,也都按要求做了,但真正紧贴业务工作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过程监管不够精准到位,抓早、抓小、抓具体面临诸多客观制约,确实还存在着监督滞后、放“马后炮”的问题,而且没人会去监督纪委的这种“自说自话”;党委书记管全局、抓通盘,在日常事务繁忙尤其是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比较好的情况下,“四个亲自”往往满足于形式上做到了,实际所用的心思与精力打折扣,甚至将功夫下在年底考核时做资料应付上,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假落实”,而且没人敢监督这种“自吹自擂”;部分班子成员把分管工作目标和从严治党要求割裂开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欠牢固,忘了“能干事、干成事”的同时必须“不出事”,导致“一岗双责”落实上确实存在“只听其声不见其影”的倾向,而且没人想监督这种“自由自在”。

(四)惩处不严,担责文化氛围缺失

当问及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的深层次障碍时,选择“制度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清”的有12.48%,选择“执纪、执法、监督部门不及时反映问题”的有5.9%,选择“责任追究督查不力,缺乏利剑高悬的震慑态势”的有36.06%,而选择“好人主义,怕得罪人,不愿意抓问责”的高达44.56%。诚然,“四责协同”尚处于创新和起步阶段,本身有一个改进完善的过程,而且,要改变长年形成的固有思维模式和习惯做法,更需要一个认知、认可、认同的过程。从根本上讲,要培养大视野、大气度、大境界,引导各责任主体自觉消除私心杂念,为有效运行“四责协同”、顺畅实施执纪监督、严厉开展倒查追究,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伦理心境。

比如,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往往“把过程当结果、把部署当落实、把要求当成效”;主要领导政绩观、事业观有偏差,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别折腾、保平安”的懒政思想;纪委明明听到了蛛丝马迹的反映,却奉行“零存整取”“养肥了再杀”的态度,不按“抓早抓小抓具体”的要求,去及时调查核实、提醒谈话,放任同志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班子成员觉得,该说的话也都说了,该提醒的也都提醒了,谁要是最终真的犯事,就“谁的孩子谁抱走”,眼睁睁地看着部属的堕落而心安理得。

从深层次心理动机上看,由于“协同运行”的运行,涉及各个不同岗位、不同个体,加上受政绩观、个性脾气、舆论氛围等的复杂影响,导致“四责”主体不太可能主动去履行动态联动的“责”,除非是到了万不得已的地步。现实生活中,一个副职明明察觉到手下得力干将、主干科室长违纪,在别的领导还不知情、还没有群众举报或被媒体曝光的情况下,怎么会主动跟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汇报呢?那不是自揭伤疤、自打嘴巴、自找难堪吗?尤其是纪委,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实施监督的思想顾虑比较多,“敢于瞪眼黑脸,勇于执纪问责”的氛围、底气、实力等还差强人意,甚至于极端情况下,纪委连办案的尺度难以精准把握,容易陷入两难境地,不“真刀真枪”地办,怕上级怪罪;如果“刺刀见红”地干,又怕受到各种现实牵扯、羁绊。

三、推进“四责协同”有效运行的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既要立足当前、直面问题,在解决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上下功夫;又要着眼未来、登高望远,在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顶层设计上着力。”[2]当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几乎成了热议的公众话题。就推进“四责协同”来说,思想教育、作风整顿都是必要的,但根本办法还是既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深层次原因,牵准责任界定不清、联动不够、传导不力等“牛鼻子”;又要从常态长效的角度,注重建章立制,优化政策设计、完善制度安排,切实提高“四责协同”运行的质量与效益。

(一) 明晰责任边界

1.责任清单清晰化,岗位责任具体化,责任衔接无缝化。从政治学的意义上讲,对应权力的是责任,对应承诺的是问责。为此,必须厘清责任边界与运行程序,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真正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个人,杜绝推诿扯皮、转嫁责任的可能性。这既有利于强化担当意识,又能前置问责关口。

2.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当前,最关键的是,党委要切实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中,注重从源头发力,加强领导选好人,健全制度管住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支持纪委独立自主查处案件;纪委要切实把监督责任扛在肩上,督促落实廉政与反腐败工作,严格执纪监督、查信办案;党委书记要切实把第一责任抓在手中,保质保量落实“四个亲自”,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带好身边人,切实做廉洁从政、秉公用权的典范,以收到“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3]的功效;班子成员要切实把“一岗双责”落在事上,抓业务与抓廉政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检查、同步考评。尤其是纪委要及时对执纪审查、巡察、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通过制定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定人、定时间、定标准,层层传导压力,在狠抓落实中使“四责协同”落地生根,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

(二)强化横向联动

在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个相关主体责任的基础上,之所以强调“四责协同”,就是要注重统筹、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通过不同主体横向的有机衔接、相互驱动,达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

1.双向驱动,协同治理。要充分认清“两个责任”的相辅相成关系,更加注重党委与纪委的“协同治理”,双方主动跨前一步,着力形成双向驱动的良性循环,防止出现“替代效应”或“挤出效应”。

2.细化完善“四责协同”运行机制。在部署和推进上,制定“2+N”会议制度,确保全年召开2次党委专题会议,赋予纪委“动议权”,针对监督发现的问题,提议党委及时召开研究、评议和推进会议。

在强化主体责任上:建立“两个主动”机制,党委要主动发现问题、完善制度配套,书记主动支持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亲自批示、协调、督办。

在“一岗双责”上:注重整合监督资源,分管领导在业务工作中一旦发现廉政隐患、违纪违规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填写《有关事项移送登记表》上报纪委,纪委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查信办案中发现线索、接到举报,也要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分管领导,使“一岗双责”与监督责任联合联动。

在履责监督上:实行“两记一谈一评”制度,信息化记录履责情况、发生的违纪问题,开展履职约谈、述责述廉评议,做到责任落实日常对账、责任追究有据可依。

总之,通过精细化设计、项目化分责、链条式传导、倒逼式追责,避免责任“虚化”空转,真正做到“四责协同”、合力运行,目标同向、行动联合,切实形成“知责明责、履责督责、述责问责”[4]的责任闭环。

(三) 健全监督机制

“要全面从严治党,就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强化党内监督,才能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5]事实上,领导干部由于手中的权力,往往会成为被“围猎”的对象,如果不加强监督,就很容易出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作为重要原则,强调要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1.培育监督文化。所谓责任,是基于个人的道德、品性,精准深刻的认知、发自内心的认同,是自觉践履的前提。否则,所谓的责任是虚的,所谓的履责纯属空中楼阁。在法理层面上,强化“四责协同”的制度建设是非常必要的。但任何社会实践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培育制度落实的土壤、营造制度效用的氛围,往往与制度本身一样重要。当前,在实施“严厉整肃”硬手段的同时,也需要在培育监督文化的软环境上发力。尤其重要的是,要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的“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6]

党委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尤其是“一把手”必须自觉执行有关监督制约的各项制度规定,强化“在监督的氛围中工作才是常态,在自由的环境里放纵只会害己”的意识,带头端正从政行为,率先规范言行举止,切实纠正“庸、懒、骄、奢、俗”等不良习气,戒除唯我独尊、好大喜功、媚上欺下、颐指气使等特权作风,自觉在提高道德素养上做好表率。

班子成员要强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自觉破除把监督看作“给自己穿小鞋、给领导找茬子、给单位捅娄子、给事业拆台子”的错误认识,欢迎监督、接受监督,“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纪委干部对同事最根本、最长远、最本质的关心爱护,就是真正落实十九大报告所要求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拉拉袖子、扯扯耳朵,促使警钟长鸣、悬崖勒马,确保同事“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而不是出于各种私心杂念,搞“装聋作哑”地捂着、“能躲就躲能拖就拖”地掖着、生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地藏着。

2.实行管用的招数。健全监督机制,除了营造文化氛围外,还要有切实管用的可操作、可督查的招数。

第一,优化抄告制度。为及时通报情况、掌握动态,强化纪检监察同级监督、督促整改,推动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及“两个责任”的落实,要对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部门、单位,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抄告制度,以此为抓手,做细做实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抄告内容为:履行“四责”存在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违反纪律规定被查处的情况、违反工作作风等相关纪律问题、不到位不作为不敢为等行为。抄告程序为:由纪委通过纪律审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信访举报、责任制考核等途径,收集符合抄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根据情节,区分“提醒”“要求整改”“实行相关处理”三类,经纪委、党委领导审定同意后,送达给相关责任人。存在问题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整改,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组织进行回告;纪委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将整改落实情况列入该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

第二,推行履职约谈。紧盯“党委履行全面监督、纪委履行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履行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履行日常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履职约谈。党委书记要经常性约谈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负责人,纪委书记应常态化约谈下级党委和纪委负责人,班子成员更是要即时约谈分管领域部门、单位负责人,做到“信访反映集中必谈、案件多发频发必谈、问题矛盾突出必谈、职责履行不力必谈”,不给错误“发酵”的机会,为问题解决赢得宝贵的第一时间,切实将苗头抹杀在萌芽状态。通过上述努力,强化党委、纪检监察的复合监督,及时堵塞漏洞,为落实“四责”提供有力抓手,保持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态势。

(四)实行严厉整肃

有责不担,正气难彰;失责不问,弊病丛生。正如王岐山同志指出:“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实践反复证明,严肃责任追究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的重要手段。事实上,一切责任制度的设计,如果不能让个人承担与其权力相当的行动责任,就是失败的;一切追究责任的行动,如果没有具体的个人最后为此承担后果,也就谈不上真正的负责。

有鉴于此,党的十九大从“正风肃纪、反腐败、强化监督”作出了全面部署。从“四责协同”的角度看,不但要对出了差错、犯了错误的当事人实施问责,使其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代价,对相关的分管领导,甚至是负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人,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了不报告、不处理,就是渎职,都要“追责”。这样做,不仅是对当事者的惩戒教育,也是对别人切实管用的警示。只有严厉问责,才能有效遏制“事不关己”“做老好人”“零存整取”的心态,解决不敢担当、监管不用心、履职不到位等问题。

具体来说,就是要严格对照“责任清单”,对主要任务不完成的,诫勉谈话;对不敢抓、不敢管、碌碌无为的,公开曝光;对失职渎职发生重大问题的,撤职处分,真正让“为官不为”者“不能为官”。

尤其纪检部门要带头树立“不问责也是失责,也要被问责”的理念,从过去被动地“要我追责”变为主动地“我要追责”,抱着“零容忍”的态度,不做稻草人,不怕得罪人;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机制,坚持“一案三查”,对该问责的事项,有案必查,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不断提高问责制度的威慑力和公信力。同时,要强化纪委干部考核结果的刚性运用,对公正无私、勤勉办案、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大力提拔重用;经综合考评后被确认为不称职的,就要免去职务,调离纪检岗位,并不再担任实职领导,以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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