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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犯罪人信息给性侵画上休止符

2018-02-06

遵义 2018年1期
关键词:淮阴区强奸犯罪人

正方

有限精准公开信息是法治创新

文丨■ 孙建国

近日,江苏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判决生效一个月后,他们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司法机关还将禁止这些人员将来从事与孩子密切接触的工作,如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妇科及儿童医院、儿童乐园等机构。

看到这则新闻后,为淮安市淮阴区法院的做法点赞。无疑这种做法是对幼儿的真正保护,是有效的法治创新,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因为有限精准公开,既不影响其隐私权,也不会因为公开,造成其他危害。

一是公开其个人信息,法无禁止即可为。虽然个人的隐私权应该依法保护,但具体哪些属于隐私,还没有详细界定,而对于个人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不能公开,现有的法律条文中都没有具体规定,尤其对于犯罪人的信息更是没有法律规定该怎么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既不侵犯隐私,又能点到犯罪人的痛处,量权裁定如何适度公开犯罪人的个人信息,只要是适度的,有效的,就完全可以法治创新,用于法律实践。

二是公开其个人信息可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不是脸上刻字,胜似脸上刻字,永远把他们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只要他敢做,就能将其在这个行当封杀。现在这些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为何不见减少,相反时有发生,值得我们深思:法律对原来的犯罪人员进行惩罚了,但为何效果不够大?原因就是没有震慑作用。而现在对于犯罪人的信息进行有条件公开,并在互联网公布,是一种信息分享的好办法,可以有效震慑,让他们不敢做,不能做。一旦敢做,就在相关行业进行封杀,让天眼闪亮,妖难登场。

三是公开其个人信息,有助于精准把控,全方位监督,不让他们打游击,走到哪里都让人知道他是狼,多加提防。原先信息闭塞,或者不在网络上公布,好多犯罪嫌疑人都是因为信息未公开而在外地生存的,这样的事情在屡屡曝出。有的单位因为无从查考被聘用人员的信息,而录用了潜逃犯。在网上公开其信息的话,从网上一查就可以让他们无处遁形。

只要有利于减少、有效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只要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在不违犯法治精神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法治创新,开创性地做好新时代的法治工作。

曝光犯罪人信息,给性侵画上休止符

文丨■ 李兆清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未来,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危害甚大!未成年人的身心还没有发育成熟,个别人把性侵魔爪伸向未成年人,是非常可恶的。性侵事件会给被侵害的未成年人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甚至会发生心理问题,有的很可能走不出心理阴影。对于这些现象,司法机关应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淮安市法院严惩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是值得肯定的。

淮安市法院的做法引发热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曝光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信息这样的做法在之前并不多见。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有的可能是初犯,有的则是惯犯。对于惯犯而言,强奸、猥亵未成年人,他们死猪不怕开水烫,认为最多只是坐几年牢,然后接着出来逍遥自在。刑满释放之后,由于没有真心悔过,可能还会继续将性侵魔爪伸向未成年人。对于这类人,简单地刑罚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不一定能形成足够强大的震慑力。他们将来很有可能再犯。故而,淮安市法院曝光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信息的做法是有其积极作用的。这种做法不光给犯罪人以警示,更是给潜在的可能会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人敲响警钟。如果再性侵未成年人,面临的将不只是刑罚,很有可能有连带的个人信息被公布。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样做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提到隐私,他们本身应该值得尊重。但是,强奸、威胁未成年人的人,行为已经类似甚至接近禽兽了,还值得人们尊重吗?司法足够坚决,才足以形成强大的震慑,发挥好司法机关在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给犯罪人员敲响了警钟,也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每个人都要绷紧自己的那根弦,不能做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事情!

个人信息保护应为刑法让道成共识

文丨■ 朱永华

在传统道德文化已经渗入骨髓的坊间人心目中,强奸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最令人不齿的行为,这比任何类型的违法犯罪都更令坊间群众无法容忍,也正因为如此,涉及这方面犯罪的不法分子,一旦罪行败露,最“渴望”的就是尽快接受刑法惩处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让服刑时间和严格的信息保护来冲淡人们的记忆,往往比身处高墙之外受到千夫所指更有颜面也更“安全”。

对江苏淮安市淮阴区这一举措,人们热议最大的就是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问题,认为公开刑事犯罪人员个人隐私信息“于法无据”,甚至认为即便是违法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笔者却不这样认为。首先,我们应当理清个人隐私与个人基本信息的区别,并不是所有个人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比如,个人家庭情况,子女情况,身体状况等一些私密信息,这属于个人隐私,确实不易为外人所知,更应当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而个人姓名、年龄、性别等只能属于个人基本信息,这些基本信息在求职、就业、住店、消费等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其本身就具有公开属性,如果把个人隐私与个人基本信息相混淆,一律都不能对外公开,依法监督还从何谈起?

笔者注意到,在所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其前提均是指“公民”,这也意味着只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的身份,其“个人信息”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并不泛指已经被法律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员个人信息也应保护。另外,相关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民事和刑事法律体系本就不是一回事,当刑事案件需要公开个人信息时,民事法规的个人信息保护也必须“让道”。同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有“高敏感”和“信息量”的不同之分,并不能一概而论。

总而言之,我国的很多法律法规都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共识基础之上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规章,蕴含着厚重的道德文化基础和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也就是某些犯罪“不惩不足以平民愤”的根源所在,对于严重丧失道德人伦的强奸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民愤”的“唾沫”谴责往往比单纯的司法惩处对罪犯更具威慑力,首次将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对社会进行公开,不但于法有据符合民意,更是对未成年人的又一项特殊保护。相比起不公开甚至“个人信息保护”对此类犯罪行为产生的纵容,本着对未成年人更进一步特殊保护的原则,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不但是最具法治智慧的选择,更应当成为司法共识。

为孩子撑起安全保护伞

文丨■ 郭元鹏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在处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时候,增加了两项内容。一个是,在判决生效之后,将公布他们的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年龄、案由、身份证;一个是,实施职业限制,考验期间不能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样的两个新举措是一种创新和创举。

然而,也因为“附加处罚”太超前,太前卫,而引发了质疑。综合来看,质疑的层面有这样几个:其一,犯罪人员的个人隐私被侵犯了,他们虽然犯罪了,但是也受到法律处罚了,不能有额外处罚。犯罪人员的信息被公布出去,是对基本权益的侵犯;其二,犯罪人员也有改邪归正的机会,也有洗心革面的机会,洗心革面之后,为何还要限制从业岗位?难道就因为曾经性侵未成年人,就不能让他们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哪一条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完全从质疑的层面来看,似乎道理满满。而实际上,我们必须要搞清楚一个问题,保护谁更重要?公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确实会让他们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这撑起的是一把保护伞。这个保护伞,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有好处,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也有好处。

社会上知道了这些人的信息之后,就会有了“防范的心理”,有了“防范的心理”就能起到精准防范的作用,远离这些“可能带来危害的人”,就能有效规避“可能存在的危险”。这就是对未成年人最好的保护。幼儿园的老师性侵了未成年人就要让他的岗位远离幼儿园。这也是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保护。社会上“二进宫”、“三进宫”的人还少吗?不是他们不知道法律的严肃,不是他们不知道惩罚的严厉,而是他们管不住自己的“色胆包天”,不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了,就能让自己“远离犯罪”。

其实,严厉的处罚,国际社会也在尝试。比如韩国,2008就年开始实行的“电子监督制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甚至禁止刑满释放强奸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被公开信息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或者缓刑、假释考验期间,不得在淮阴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样的制度值得尝试,不能用理念的教条一味地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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