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教育中的惩罚问题
2018-02-05张人
张人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赏识手段在教育中应用地越来越多,而惩罚手段则越来越边缘化。其实赏识与惩罚作为一对正奇相倚的教育方法,不可偏废。要让惩罚重回学校教育,既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厘清惩罚与体罚的界限,也需要学校和教师共同努力,确保自身能合法、合理地用好惩罚的手段。
关键词:体罚;惩罚;赏识
心理学认为塑造、教育人的行为有四种方法(Robbins &De Cenzo, 1995),即正面增强(active reinforcement)、负面增强(negative reinforcement)、惩罚(punishment)与撤销(extinction)。所谓正面增强主要是通过表扬、奖励等措施来强化肯定个体之前的行为,以提高该行为今后出现的概率。所谓负面增强主要是通过取消或降低个体不想要的刺激来强化肯定个体之前的行为,以提高该行为今后出现的概率。惩罚则是强加给个体不想要的刺激,如训斥、处分等,来否定个体之前的行为,以降低该行为今后出现的可能性。而撤销则是有意对个体之前的行为视而不见以降低该行为今后出现的可能性。
在学校教育实践中,最不好把握和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就是惩罚了。
一、惩罚在教育中的危害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认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呼吁多用赏识教育,慎用惩罚。例如有心理学家认为,对儿童进行惩罚,会有如下危害(Schickedanz et al.,1992):
其一,不能在第一时间教育儿童。当儿童出现问题行为时,教育者本应该在第一时间向儿童指出问题,并分析问题的所在。如果第一时间是对儿童进行惩罚,则可能会转移焦点,错过最佳的教育时机。
其二,可能打击儿童探索发现的积极性。因为儿童有些表面的问题行为可能是儿童在进入一个新环境后自发的探索行为(比如幼儿因不会分享玩具而发生的打闹),如果教育者不是正确地进行引导,而是不问青红皂白地加以惩罚,幼儿不但无法学会正确的处理方法,反而可能因此变得怯懦胆小。
其三,惩罚可能使儿童产生愤恨与恼怒,疏离施教者。与施教者的疏离关系又会反过来影响今后的教育效果,可能促使施教者更严厉地惩罚儿童,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其四,惩罚把握不好有时就变成了体罚(physical punishment), 这不但现时对儿童有害,而且儿童容易从体罚中学会攻击行为,为他今后的社会行为方式带来负面影响。
二、惩罚在学校教育中的意义和现状
尽管惩罚可能会带来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不可否认,惩罚在教育中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古今中外许多教育家对此都有共识。例如捷克的夸美纽斯(2013)和德国的赫尔巴特(2002),都认为假如温和的方法无法影响某些人,粗暴些的方法在万不得已之时也不妨一试。心理学家皮亚杰则认为,儿童在其早期缺乏理性认识,只有来自父母和教师的惩罚才能使其意识到行为是否正确。现在也有许多教育者认识到,一定的惩罚可以有效地规范学生的问题行为,并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中国自古以来就重视惩罚在教育中的作用。甲骨文的“教”字便是一个手拿棍子教化孩子的会意字。《礼记·学记》中有言: “夏楚二物,收其威也(教鞭是用来树立教师威信的)。” 《荀子·至士》在论述为师之术时,将“尊严而惮,可以为师(教师须有尊严和威严,能使学生敬畏)”列为第一师术。《孟子·告子下》有言:“教亦多术矣。予不屑之教诲也者,是亦教诲之而已矣(教育的方法有很多种,我对他不屑,让他产生羞愧心,也是教育呀)。”
由上可見,正面增强(或曰赏识)与惩罚只是教育中一正一奇的两种方法而已,不可偏废。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它们均严厉禁止体罚学生。虽然法律没有明文剥夺教师的惩罚权,但由于法律对“体罚”一词没有明确清晰的界定,在教育实践中,惩罚常常被误认作体罚,许多教师为避免麻烦,主动放弃自己的惩罚权,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一味迁就学生,以求明哲保身,教育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三、如何走出当前惩罚的误区
为改变这种现状,我们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何为正常的惩罚,何为错误的体罚;明确实施惩罚的主体和客体;明确惩罚的监督和救济机制等等。韩国、新加坡等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是值得借鉴的。例如韩国不但明确了实施惩戒的条件,所用教鞭的尺寸,还明确了实施惩戒的老师须具备的资质,甚至对不同年级不同性别的学生接受惩戒的身体部位与力度都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将原则性的法律条文细化,法律才有可操作性,教师才不至于在教育实践中畏手畏脚,不知所措。
(二)在国家还没有修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之前,由校方、家长和学生共同协商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学校或班级惩罚条例,作为现有法律的补充。
(三)加强教师管理,提高教师自身素质与能力。惩罚效果的好坏,与实施惩罚的教师有着极大的关系。首先,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威信地位直接决定着学生面对惩罚的态度。所谓“亲其师,信其道”,如果学生不认可教师的学识人品,怀疑其惩罚的公平合理性,教师的惩罚只会遭到学生的抵触与抗拒。其次,惩罚的目的正如《说文》对“惩”字的释义那样——“正其心也”。卢梭对此也有类似的表述,他认为:“我们不能为了惩罚孩子而惩罚孩子,应该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所以,惩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规范学生的道德品行,促使学生反省自身的错误,而不能是为了宣示教师权威,以达到训服的目的,更不能因为学业能力与智识的原因,而对学生枉加惩罚。第三,教师实施惩罚时必须错罚相当,使学生心悦诚服。要做到这一点,教师不但必须了解学生的性格、心理状态甚至家庭生活状况等因素,使惩罚能够对症下药还要能临机决断、灵活处置,不致因惩罚而出现意外情况。所有这些,无不对教师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为此,既需要教师平时自觉地学习提高,也需要学校加强组织引导,为教师们搭建一个能讨论交流的平台,使教师知道如何依法施教,合理施教,智慧施教。
总之,惩罚这一教育方法在教育界消沉多年后,其作用又逐渐为人们重新认识。相信在完善了相关法律后,“惩罚”将不再为老师所忌惮,又将在教育中体现它应有的价值。
参考文献:
[1]Robbins, S.P., De Cenzo, D. A. (1995), Fundamentals of Management. 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 Hall.
[2]Schickedanz, J.A., et al. (1992), Understanding Children. Mountain View: Mayfield Publishing Company.
[3][捷]夸美纽斯. 大教学论[M].傅任敢,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
[4][德]赫尔巴特. 普通教育学、教育学讲授纲要[M].李其龙,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龙建刚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