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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标准合作,要注意哪些方面?

2018-02-05田舫

中国生态文明 2018年4期
关键词:环境标准标准环境

□ 田舫

生态环境领域的国际标准规则是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应当了解的重要内容。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国际标准规则已成为我国对外投资合作面临的重大课题。严格遵守国际标准规则,有利于处理好与投资国和相关非政府组织的关系,降低境外企业和项目风险,防止境外媒体的恶意炒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推进。

一、“一带一路”涉及哪些国际环境标准规则?

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标准主要有三类。一是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发布的环境质量准则和环境管理指南;二是政府间的多边环境协定以及贸易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三是国际金融机构发布的融资环境准则。

(一)国际组织发布的环境质量准则和环境管理指南

1.世界卫生组织的《空气质量准则》

《空气质量准则》是由世界卫生组织(WHO)于2005年发布的一套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四种常见空气污染物——即颗粒物(PM)、臭氧(O3)、二氧化氮(NO2)和二氧化硫(SO2)的限度值,旨在为世界各地制定适合当地的目标和政策提供参考和选择。

2.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

这是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参考依据,供世界各国制订本国饮用水水质标准时参考,当前最新版是2011年发布的第四版。这一版与我国现行标准比较,限值不同的有21项,其中有部分指标比我国标准更严。同时,第四版中有36项指标设定的准则值,是我国标准中没有的。

3.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

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6年发布的一套环境管理的框架文件,也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环境管理国际标准。我国于1996年就引进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并宣布“等同”采用,并将ISO14000标准部分内容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ISO14000主要用于对企业等行为主体的认证,目前在我国采用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去执行。

4.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标准

ISO26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社会责任方面的重要标准,是适用于所有社会组织的国际标准化指南,它不能用于第三方认证,也不能作为规定和合同而使用,因此不具备强制约束力。我国参与了ISO26000的制定工作,并接受这一标准。

(二)多边环境协定以及贸易协定中的环境条款

1.目前我国已加入的多边环境协定

·《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议定书;

·《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及《巴黎协定》;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环境条款

1947 年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0 条(b)款提出“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作为一般例外条款。世界贸易组织1994 年建立时明确将环境保护作为其基本宗旨之一,强调了环境保护在贸易中的地位。此外,WTO《农业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有关专项协议、协定均包含关于环境的规定。

3.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环境议题

近十几年来,自由贸易协定不仅致力于减少货物关税壁垒及服务非关税壁垒,而且还处理其他与贸易相关的规则或议题,诸如环境议题。中国已签署并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有16个,分别是中国与东盟、新加坡、马尔代夫、格鲁吉亚、澳大利亚、韩国、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和瑞士的自由贸易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以及大陆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涉及24个国家和地区。以上自由贸易协定中均已包括了环境的内容。其中,中国与格鲁吉亚、韩国、瑞士以及、智利升级版的自贸协定中均设立了单独的环境章节。

乡村的监测预警设备配置按照“七个一”标准建设,即:每个乡镇有1个自动监测站,每座小(1)型以上水库有1个自动水位雨量站,每座有防洪任务的小(2)型水库有 1个自动水位雨量站,每个村有1个简易雨量站和手摇报警器,每个山洪易发溪河两岸的村有1个简易水位站,每个村有1套预警广播和1个避灾点。另外,2012年福建省利用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项目契机,在全省所有自然村全面配置了6.8万面防汛预警铜锣,并建立锣长制,专人鸣锣。

(三)国际金融机构发布的融资环境准则

1.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是由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于2002提出的一项企业贷款准则,用于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环境和社会风险,是一套非官方的自愿性原则。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新标准,包括花旗、渣打、汇丰在内的40余家大型跨国银行,以及我国的兴业银行和江苏银行,已明确实行赤道原则,在贷款和项目资助中强调企业的环境和社会责任。

2.联合国金融倡议(UNEP FI)

联合国金融倡议创立于1992年,由联合国环境署与部分商业银行联合发起,鼓励金融业在维持企业健康和盈利的同时,为保护环境作出贡献。参加这一倡议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发展银行及机构等。目前有40多个国家约200个金融机构签署了这一倡议,包括我国的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蚂蚁金服等。

3.负责任投资原则(UNPRI)

负责任投资原则由联合国金融倡议和联合国全球契约(UN Global Compact)发起,旨在让投资者理解环境、社会和治理议题对投资的影响,并支持各签约机构将这些议题融入投资和所有权决策过程中。UNPRI所有原则均由投资者制定并得到联合国的支持,核心是将环境、社会及治理的风险纳入投资流程和决策。全球已有来自50多个国家超过1700家机构签署了UNPRI原则。我国华夏基金、南方基金均是成员。

4.世界银行《环境和社会框架》(ESF)

世界银行在2016年推出《环境和社会框架》,用于替代之前的《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ESF包含了10项环境与社会标准,主要用于考察世行贷款项目的环境、社会等方面等的合规性。ESF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世界银行的融资项目,但是也成为众多国际金融机构的重要参考内容。

二、加强“一带一路”生态环境标准合作的几点建议

(一)采用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的标准不能一刀切

相比于其他领域的国际标准,环境标准较为特殊,因为目前国际上尚未就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识文件,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也不可能达成类似文件。世界卫生组织制订了大气、水等重点领域的环境质量准则,但这仅仅是各国制定相关标准的参考,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欧盟制定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也仅在欧盟成员国内部具有法律效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相当一部分国家的环境标准体系还有待完善,部分国家参照欧盟标准制定了本国标准,但普遍低于欧盟标准;部分国家则是直接引用世界卫生组织或者欧盟标准。

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标准体系,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等技术标准和指南,并同时发展了地方和行业的环境标准。我国的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国情、发展阶段等因素,并未完全参照WHO及欧盟的标准体系,因此无法进行直接比较。值得一提的是,我国部分标准比欧盟标准更加严格。如《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要 求新建燃煤锅炉的NOx排放标准为100μg/m3,SO2排放标准为100μg/m3,与之对应的欧盟排放标准为150μg/m3和 130μg/m3。

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要严格遵守当地的环境标准和要求,同时也要注意国与国之间的环境标准不一样,不能“一刀切”。当地标准低于中国标准的,尽可能优先采用中国标准;当地标准高于中国标准的,要严格达到当地的排放要求。当地没有排放标准的,要与当地主管部门积极沟通,争取采用中国标准。对于使用欧盟标准的国家,要注意中国和欧盟标准的差异并严格达标。

政府层面,要监督企业严格遵守所在国的环境标准,积极履行现有的多边环境国际协定;企业层面,要在国际贸易中严格遵守相关的环境条款,严格按照项目融资要求,努力提高自身环境管理水平。

(二)逐步让我国环境标准为沿线国家所认同和接受

加强我国环境标准的宣传力度,以项目合作为基础,逐步让我国环境标准为沿线国家所认同和接受,是当前需要极力推进的工作。

1.推广中国环境技术标准。目前大部分沿线国家环境领域的技术不发达,尤其是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设备工艺等方面,基本上是沿用欧盟或者美国标准。从技术角度出发,我国的相关技术标准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完全可以满足沿线国家的需要;从经济角度出发,我国标准更适合国内出口的设备和生产工艺,也更加实惠。但是由于沿线国家对中国环境产业和技术不了解,而我国的相关技术标准又缺少英文版或者当地语言的版本,因此当地业主很难在短时间内接受中国的技术标准。未来应加大中国环境技术标准的推广力度,邀请沿线国家主管部门官员来华培训,主动宣传中国标准,加快中国标准的国际化进程,争取让中国标准为更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认同和接受。

2. 建设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收集整理沿线国家生态环境与资源状况以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等信息,发布《“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报告》,开展“一带一路”区域重点战略、重点国别和优先领域的环境评估,为对外投资项目严格遵守当地环境标准提供咨询服务。

3.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环境保护行为的规范引导。落实《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和《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完善对外投资的环境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实施“境外监控、境内监管”的并轨制度。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行为的规范和引导,督促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环保要求。将生态环境安全作为商务部、国资委编制的《中央企业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国别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的重要内容,有效应对生态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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