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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明的历史生命力:文化理念与制度体系的融贯统一

2018-02-02张生

现代法学 2018年1期
关键词:仁政权力理念

张生

2017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是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会。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以下简称“党的十九大报告”)的报告中,习近平代表全党提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本方略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强调文化在民族复兴中的重要作用:“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从人类历史上来看,任何一个时代的伟大民族能够兴起并保持持久的强大,其背后都有源远流长的成熟的文化体系作为支撑,文化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更基本、更深层、更持久的力量。中华传统文化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基和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习近平所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是当代中国发展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需要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不能脱离本民族的历史传统,“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抛弃了或者背叛了自己历史文化的民族,不仅不可能发展起来,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场历史悲剧”,也只有“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

每个文明都具有其独特的文化理念(内核)和制度体系(外壳),内在的文化理念支撑制度体系,为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指引;制度体系维系文化理念,努力践行文化价值的理想。中华文明的核心文化价值被儒家概括为“仁义”,如《易经》中所言:“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仁义”,来自于中华先民对天地自然规律、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也是千百年社会实践、国家治理经验的总结。“仁义”的核心文化价值又展现为三个密切相关的文化理念及相应的制度体系安排:人本理念与家国共构的组织体系,仁政理念与连续的制度体系,天下大同的理念与礼乐规约的自治体系。对人本、仁政、大同的价值追求,促进国家组织体系、权力制约体系和自治制度的发展,文化理念与制度体系的融贯统一,形成了文化与制度共构的治理合力,使得中华文明具有了强韧的生命力。

一、人本理念与家国共构的组织体系

自西周时期,中华文明就开始脱离了神灵的束缚,人作为天地万物之灵长,在很大程度上确立了在天地自然与社会文化中的主体地位。但为了避免个人的恣意妄为,周公创立了以德为核心的文化体系,并制礼作乐、修订刑书,开始从文化和制度两个方面,引导和约束人走向文明。春秋战国时期,一批伟大的思想家和改革者進一步完善了“文化与制度”架构中的“仁义”。孔子说:“仁者,人也”。他以仁来界定人,仁首先是指人的本性,具有理性和德行,区别于禽兽。此后,隆礼重法的荀子又提出:“人最为天下贵”。后世的蒙学教科书《幼学琼林》,进一步阐释了人的价值:“盖天地万物群生,唯人最贵,故人为万物之灵,气禀阴阳,道敦化育,生生不已,与天地参,故曰三才”。

从个体来讲,人是身与心的统一:身是形体的存在,心是内在品性,身所处的环境与其内在品性是密不可分的。中国古代文明发源于大河流域,以种植农业为主要产业,为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和社会动荡,以家庭群体劳作为组织,以家族作为更大的生活与自治组织。这样的自然、社会环境,使得个体的人不得不生活在多重组织之内,但各种组织的设置不仅仅是为了群体组织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个体的生存与发展。孟子曾说:“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无论是小家庭,还是大家族,以及建构在此之上的国,是以个体为基础,个体的消灭、个体的背叛、个体活力的丧失,家与国抑或其他组织都会丧失存在的意义。因而,人需要家、国、天下的有序组织,而这些组织莫不以个体的人作为根本。在多重共构的组织体系中,人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生存在家庭关系、国家政治关系中的人。孔子所谓的“仁”,具有天然的群体属性,人需要与群体中其他成员仁爱相处;和不同群体、不同关系的人保持不同的亲爱尺度,是为“义”。

二、仁政理念与连续的制度体系

仁政理念源于孔子的德政思想,后经孟子的系统阐释而趋于完善,其政治理想在于“以仁义驯服权力”,“权力为民所用”。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以力相争,法家的功利主义成为兼并战争时期的主导思想,儒家的仁政理念难以得到实现。秦朝统一之后,更将商鞅变法以来的治理经验推广到整个国家,试图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所谓:“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法家的功利主义缺少文化认同的支撑,强大的军事帝国仅维系了十五年就覆亡了。仁政理念在西汉时期由儒家所提倡,开始在国家治理中付诸实践。儒家仁政理念包括三方面紧密联系的文化理念与相应的制度:

其一,权力的正当性源于“大德”,非德才兼备者不得居其位。早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天命靡常”“以德配天”的思想,从君主到各级官吏,职位越高、权力越大,对品德与才能的要求就越高,政治权力与道德义务成正比例关系。《礼记·大学》讲到:“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先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而修身之道,在于“正心诚意”“格物致知”,“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儒家认为,对于修身之道,从君主到庶人概莫能外,只有在社会生活和政务实践中不断提升自我,具备“大德”的人才能担当大任。在中国古代权力体系中,掌握最高权力的是君主,按照儒家的仁政理念,君主须有为万民父母之“大德”:“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此其人之勤劳,必千万于天下之人。”相应的储君制度,旨在甄选、培养贤能之君。对于各级官吏的选任,多通过考试制度测试才能,通过工作实践综合评定品德、才能。中国古代的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是不同时期的官吏选拔制度;在任官吏,需要定期接受上级考核,依照德、能、廉、勤的考核结果,决定升迁、留任亦或降级处置。掌握公共权力的职位,须德才兼备,德才配位,才能尽忠尽责,实现仁政的理念。endprint

其二,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仁政的“治道”,权力的行使一定程度上受到制度的限制。随着国家治理经验的积累,仁政理念得到不断的丰富,逐步形成了融汇了各种治理规律的综合性“治道”。秦朝既已形成了完备的国家权力体系,不同部门依循不同的治理规律,拥有相对独立的权力;而国家权力总汇于君主,从而使君主拥有了超越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为了使君主大权和各部门的职权,不违背国家总体利益,中国古代形成了以“治道”来限制权力的理念。唐朝是以“治道”限制权力最好的历史时期,当时政事堂(中书、门下两省宰相联署办公机构)所秉承的原则便是:“君不可以枉道于天,反道于地,覆道于社稷,无道于黎元;臣不可以悖道于君,逆道于人,黩道于货,乱道于刑。”唐朝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尚书三省,职掌不同的权力,彼此互相制约,又共同以“治道”限制君主的权力,如此体制近似于现代分权制衡的功能。此外还有直接监督君主的谏议制度、监察百官的御史制度,“治道”转化成各种具体制度,在程序上能够一定程度地限制权力的恣意行使。

其三,权力担负着养民、教民的责任,并以法律制度保障民生,增进文明。孟子最初提出仁政的两项基本内容就是:“制民之产”,“省刑罚,薄税敛”,以养民;在温饱之后,普遍设立学校,以教民。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在于安民之心,安民之心的首要措施即在于“制民之产”,孟子说:“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乃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 唐末的谭峭更是将养民的重要性提升到国家兴亡的高度:“苟其饥也,无所不食;苟其迫也,无所不为。斯所以为兴亡之机。”养民在制度上最重要的体现是,施行具有普惠性的土地制度,汉朝的授田,隋唐的均田制,以及后世普遍施行的限田制,都是“制民之产”的重要制度。在民生安定的基础上,教民则是提升民智,促进国家发展的又一仁政措施,其相应的制度是,在国家层面设立太学,研究学术,为国储才;在地方设立各级学校,将仁义教化推广于民间。

儒家试图以“仁政”之“大德”“治道”对权力加以文化的驯服,通过针对各种权力主体的制度限定,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约束权力的恣意行使;通过养民、教民的普惠制度,确定权力的基本责任。

三、大同理念与礼乐规约的自治体系

天下大同是中国古代追求的善治秩序。在个人、家族、国家一致认同的基础上,将仁义从亲属之间扩展到所有人之间,实现天下大同。《礼记·礼运》中阐述了大同的理念:“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在大同社会,虽有强制性的命令和律典,但是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礼乐规约、践行忠恕之道,各种纠纷可以协商解决,达到无讼境界;律典中虽然规定了各种犯罪和刑罚,但是每个人各安其业、各得其所,贼盗不兴、刑罚不用,达到了刑措的境界;在理想的大同社会之中,自治性的礼乐规约发挥着主要的规范作用,强制性的制度备而不用,人在群体中实现了自由与泛爱众。中国古代有西周时期的成康之治、西汉时期的文景之治、唐朝的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以及清朝的康乾盛世,虽未能完全达成大同社会的理想,但无不是将各个时代的仁义核心价值融贯于礼法制度之中,促进了文化理念与制度体系的统一,成就了善治盛世。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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