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中的文学叙事与判决伦理
2018-02-01张轶君
□张轶君
(南京大学 外国语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引言
2015年6月26日,美国各地民众纷纷高挂彩虹旗,当天夜晚甚至白宫也点亮了彩虹彩灯,大家都在庆祝美国最高法院在当天宣布的一份判决。就在这天清晨,美国最高法院对Obergefell v.Hodges案(以下简称“Obergefell案”)作出宣判,判决宣告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要求所有各州应确认同性之间所缔结的婚姻,因而俄亥俄、肯塔基、密歇根、田纳西等州将婚姻界定为一男一女之间缔结的州立法违宪。这一判决进一步确立了同性婚姻在美国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尽管判决结果公布后美国各地充满节日庆祝的气氛,但这一景象并不能掩盖判决背后的巨大分歧和激烈交锋。美国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对本案的投票表决情况本身就反映出这样的分歧,大法官们在对本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分裂为泾渭分明的两派,最终五票赞成、四票反对勉强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
肯尼迪、布雷耶、金斯伯格、索托马约尔、卡根等五名大法官对这一判决投了赞成票。代表这五名大法官撰写多数判决意见(majority opinion)的肯尼迪大法官在判决意见中旁征博引,不仅援引了《礼记》中孔子以及西塞罗在《论义务》中对婚姻功能的论述,还援引了维克托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对美国早期婚姻家庭的观察,同时也详细叙述了本案原告James Obergefell,April DeBoer和Ijpe Dekoe等个人所遭遇的悲惨经历与不公对待。在对古今中外婚姻观念进行梳理,并对婚姻观念的时代演变进行考察之后,肯尼迪大法官循序递进地从个人自治、基本权利、基于婚姻的家庭及子女权益、社会基本秩序等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同性婚姻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理由[1]。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大法官斯卡利亚、托马斯、阿里托等四名大法官投了反对票,反对的大法官们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并未对婚姻(究竟应是由一男一女缔结还是可以同性别男性或女性缔结)作出明确的定义,是否要改变婚姻的定义最好由民众通过公投表决这样的民主程序来决定,最高法院也不应干涉各州通过民主程序通过的立法。
本文无意就该案中多数意见大法官和少数意见大法官所争论的宪法问题展开讨论,本文关注的是双方存在分歧的另一个问题。也许有学者注意到,斯卡利亚大法官在其撰写的反对意见中,不仅从法理和判例上批驳了反对多数意见法官的判决结果,同时还对多数判决意见(majority opinion)的文体风格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斯卡利亚大法官指出多数意见“自命不凡”,“夸夸其谈意欲表现其深奥,却常常连基本逻辑都不通顺”。斯卡利亚大法官在其撰写的反对意见中写道:“读者不会要求诗歌或通俗哲学作品(pop-philosophy)具有逻辑和精确性,但会要求法律(和判决)具有这些品质。今天多数判决意见中所包含的这些(缺乏逻辑和精确性的)东西降低了美国最高法院在清晰思维和冷静分析方面的声誉。”“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已经由约翰·马歇尔和约瑟夫·斯图里所代表的严谨的法律推理沦落到今天的类似幸运饼干中的神秘格言纸条的地步。”[2]
斯卡利亚大法官所称的判决文书中的缺乏逻辑和精确性的东西——也即本文重点讨论的司法判决书中脱离事实和严格逻辑性的文学性叙事内容,究竟在司法判决文书中起到什么作用?显然,斯卡利亚大法官认为这些东西对判决的逻辑推导和精确性毫无意义,仅仅是表现出撰写判决意见大法官的自大(egoistic)和炫耀(showy),但本文认为恰恰是这些东西对司法判决结果的伦理立场起到补充和修正的作用。
本文接下来的第一部分将首先讨论在实践中司法判决文书会包含哪些文学性内容,并讨论文学性叙事对司法判决文书产生伦理立场完善作用的理论观点。第二部分讨论在肯尼迪大法官撰写的司法判决文书中,文学性叙事究竟如何修正司法判决结果的伦理立场。第三部分讨论在其他案件的司法判决文书中文学性叙事发挥完善判决结果伦理立场作用的例子。最后的结语部分将总结文学性叙事在司法判决文书中的作用,强调文学性叙事应在司法判决文书写作中得到合理重视。
一、司法判决文书中的文学性叙事及其作用
(一)司法判决文书中的文学性叙事
司法判决文书的主要内容通常为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事实及证据的叙述,以及由先例判决和法条分析推导组成的逻辑推理论证。正如斯卡利亚大法官所指出的,司法判决文书的这部分内容要求具有严格的精确性,不允许有虚构的成分。然而,前述事实叙述和逻辑推理等非文学性内容并非司法判决文书的全部,实践中司法判决文书还包含有大量非事实叙述、非逻辑推理的内容,我们可以将这些非事实叙述、非逻辑推理的内容定义为文学性内容。文学性内容可以包括各种修辞、脱离事实和证据而基于法官想象的叙事内容,甚至可以包括虚构的小说的情节。其中本文重点讨论的是文学性叙事,即指并非基于事实和证据,而是基于法官想象的叙事内容。从广义上讲,文学性叙事可以包括在司法判决文书中法官所引用的小说(甚至电影、美术作品)的情节,因为这些内容也属于非基于事实和证据,而是基于文学想象而展开的叙事内容。
1.基于法官想象的叙事
在一些案件的司法判决文书中,法官会进入原告或被告的角色,以原告或被告的身份进入当时的场景,去设想一些记录在案件事实陈述和证据记录之外的内容。例如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Hudson v.Palmer一案(以下简称“Hudson案”)中,犯人帕尔默认为监狱守卫哈德森以搜查违禁品为由,蓄意破坏其私人物品(其照片和信件),主张监狱守卫哈德森的行为侵犯了其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享有的私人物品免于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且监狱守卫哈德森的行为同时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要求。史蒂文斯大法官在其撰写的反对意见中,以犯人帕尔默的身份展开了一番联想:“以一个自由社会中的普遍情形来衡量,一个囚犯在囚房里拥有的物品和仅仅剩余的一点隐私不值一文。然而,以一个犯人的立场来看,这种剩余的隐私可能标志了奴隶制度和人性(的文明制度)之间的区别……私人信件、家庭成员的快照、一个纪念章、一幅纸牌、一个嗜好箱,又或许是在一档新买卖中为一个学徒所写的日记或训练手稿,或者甚至是一部《圣经》——这些便宜的物品都可能会让一个犯人想起他过去的某些部分,并且看到了更美好未来的可能。难道所有这些东西都要被一个可能有敌意的守卫肆意窥探、肆意扣押和损毁吗?”[3]
我们可以看出,史蒂文斯大法官在上文中所描述的物品,均是并未记录于案件的事实陈述和证据中的内容,而是基于史蒂文斯大法官的想象而展开的内容。史蒂文斯大法官还进一步深入帕尔默的内心世界,去想象这些物品对于帕尔默的意义。而正是基于这些具有文学性质的想象,史蒂文斯大法官试图揭示那些被案件记录和证据所忽视的、或许也是多数意见法官所漠视的、犯人帕尔默作为一个个体所应当拥有、应当被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史蒂文斯大法官最后指出:“通过告知囚犯他们个性的每个方面,从一张孩子的照片到一封妻子的来信,都没有权利得到宪法保护,法庭(今天的判决意见)打破了我曾以为永远铭刻在我们法理当中的伦理传统。”[3]
2.小说情节
在个别案件中,法官甚至会在司法判决文书中引述小说(包括电影、甚至美术作品)的情节,并借助这些同样非基于事实和证据,而是产生于文学想象的叙事内容,去调整和完善司法判决意见的伦理立场,增加读者(包括其他法官、案件当事人、法律界和评论界的其他人士)对判决意见的认同感。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2011年度审理的Stern v.Marshall案中,代表多数判决意见法官撰写判决意见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判决意见开篇大幅引用英国作家狄更斯著作《荒凉山庄》中的段落,描述被繁琐的诉讼程序缠身以致于双双殒命的原被告的悲惨命运。
无独有偶,在美国最高法院2015年度审理的Kimble v.Marvel Entertainment,LLC案中,卡根大法官在其代表多数判决意见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中直接引用了《蜘蛛侠》原著中的经典名句。这是一起涉及一项与热播电影《蜘蛛侠》相关的玩具产品——蜘蛛网弹射器是否应缴纳专利许可费的案件。根据先例判决,超过专利保护期限收取专利费用违法,而本案一审原告漫威公司则主张最高法院应推翻该先例判决,允许其在专利保护期限之外收取专利许可费用。卡根大法官在其撰写的判决意见的结论部分直接搬出《蜘蛛侠》原著中的名句:“在这个世界上,巨大的能力必须伴随巨大的责任”,指出最高法院尽管拥有推翻先例判决的权利,但要慎用这项权利,在没有“特殊的理由”的情况下,尽可能不推翻先例判决[4]。
(二)文学性叙事在司法判决文书中的作用
文学性叙事究竟在司法判决文书中起到何种作用?尽管有观点否认文学性叙事在司法判决文书能够起到修正和补充司法判决结果的伦理立场的作用,甚至认为文学性叙事不应存在于司法判决文书当中,但在肯定文学性叙事修正和补充司法判决结果伦理立场功能的学者看来,通过在司法判决文书中增加文学性叙事内容以弥补司法判决结果在伦理立场方面存在的不足,不仅可能,而且完全必要。原因在于,基于严格的逻辑分析和先例判决约束的法律推理,对于已经演变为证据和事实记录的活生生的案件进行司法裁判,往往会因追求形式逻辑推导下的合理结果,而忽略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质性差异,进而在少数案件中出现判决结果与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可的共同利益相背离的现象。这种现象尤其会发生在涉及种族平等、同性婚姻权利的案件当中。
肯定文学性叙事对司法判决结果伦理立场修正和补充功能的观点认为,文学性叙事所特有的文学想象能够让法官以及司法判决意见的读者去“想象不同于自己的人在逆境中挣扎的具体情形”,这样一种想象能力可以揭示案件当事人独特的个体特性和质性区别,而这种能力正是功利主义的法律经济分析方法、逻辑推理、非文学性事实记录文献所缺乏的。正如美国哲学家玛莎·努斯鲍姆在其著作《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中所指出的,文学性叙事的文学想象在公共政策制定以及司法审判活动中均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公共价值[5](p144)。
与此同时,文学性叙事通过“自我指涉”等关联方式,将叙事中的案件当事人与读者、其他公民甚至人类整体进行关联,揭示了案件当事人个体遭遇的代表性和普适性,进而呼吁对他人的利益和渴望乃至全体人类的共同利益和渴望进行关注,“要求我们关注自身的同时也关注那些过着完全不同生活的人们的善的伦理立场”[5](p144)。
努斯鲍姆在《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一书中以史蒂文斯大法官在Hudson案附议及反对意见为例,论述史蒂文斯大法官通过“想象诸如信件和照片这类普通东西对于(犯人)帕尔默的人性和梦想更美好生活的意义,(使读者)也正视着这位犯人的独立性和个性。他(史蒂文斯大法官)不是把犯人看作纯粹为制度性规则操控的身体,而是把他看作一个具有权利和尊严的、希望赢得尊重的公民来对待。他能够走进一个为社会威胁和憎恨的个体存在中……看到他(犯人)的利益、权利以及他的特殊处境。当多数意见毫不关心这个犯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时,史蒂文斯大法官却想象到了这种权益,他既认识到了犯人与其他公民直接的区别,同时又认识到了把他们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的共同关注——对家庭、家庭信物以及自我提升的关注。”史蒂文斯大法官通过文学性叙事(想象犯人的尊严和人性),强有力地论证了这个案件是不能为文明社会所容忍的案件[5](p6)。
努斯鲍姆在《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一书中还特别对那些排斥文学性叙事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包括司法审判)的思想,尤其是倡导运用经济学和功利主义制定公共政策的思想提出批评。努斯鲍姆在其著作中引述狄更斯著作《艰难时世》,并以该著作中的人物葛擂硬为例展开讨论。葛擂硬是一个在生活中极端贯彻经济学和功利主义思想的人,其“只要事实,别的什么都不要”,“口袋里经常装着尺子、天平和乘法表,随时准备称一称量一量人性的任何部分并且可以告诉你那准确的分量和数量。”葛擂硬将焦煤镇的工人居民看作“数不尽数目”的“手和胃”,但最终发现自己持有的功利主义思想人性观点充满狭隘,并因此而忏悔。
事实上,Obergefell案恰恰可以展示出单纯依据形式逻辑和先例约束原则指导的法律推理,只能得出一个逻辑形式上合理的判决结论。而这样的判决结论在一些案件中,往往会偏离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可的共同价值,因而有必要通过文学性叙事来修正司法判决结果在伦理立场方面存在的不足。
二、文学性叙事对Obergefell案司法判决结果伦理立场的修正
(一)Obergefell案中的宪法问题和伦理困境
我们在前面已经简单介绍了Obergefell案中所涉及的宪法问题:俄亥俄、肯塔基、密歇根、田纳西等州通过州立法将婚姻界定为一男一女之间缔结伴侣关系。这样的州立法直接导致同性伴侣无法被确认为合法婚姻或“夫妻”关系,进而无法享有基于婚姻的继承、收养甚至合法同居、共同拥有财产等基本权利。而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可以看出,俄亥俄等州的州立法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形成了直接冲突。
然而,正如斯卡利亚大法官在Obergefell案反对意见中所指出的,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没有涉及同性婚姻问题,至少没有对同性婚姻问题进行明文规定。斯卡利亚大法官分析道,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于1868年颁布时,根本就不涉及婚姻问题,因为婚姻在传统上是由各州通过州立法调整的民事关系,而并非由联邦通过联邦立法或宪法调整。而且在当时美国有许多州已通过立法将婚姻界定为一男一女缔结的关系,而这些州立法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之间一直处于相安无事的状态,直到2003年马萨诸塞州修改州立法,取消婚姻为一男一女的定义才发生改变。斯卡利亚大法官认为对这一宪法问题进行解释和法律推理适用的合理结果,应当是由法院驳回原告主张州立法违宪的起诉,将同性婚姻的问题(婚姻是否应定义为一男一女缔结或取消该定义)交给各州人民通过民主程序公投表决决定。
应该承认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反对意见具有一定说服力,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大法官阿里托、大法官托马斯也均站在斯卡利亚大法官这一边。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其撰写的反对意见中,还特别提到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在Lochnar v.New York案中的名言:“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并未将赫伯特·斯宾塞先生的《社会静力学》确立为法律。”这句话也被波斯纳法官奉为司法判决文书中最具有文学风格特色的经典名句[6](p341)。这句经典名句的含义就是指出法官的使命仅仅是实施法律,法官应仅仅根据法律(条文)作出判决,而不应根据法律(条文)之外的立法背景、社会学理论作出判决。进一步而言,即便在法律与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可的利益甚至社会正义相背离的情形之下,法官也没有职权超越法律去追求社会正义。在信奉这种保守派哲学的法官看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落后的法律也应当由立法者通过立法程序加以改变,而不应当由法官去改变。
也许延续这样的逻辑去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很可能是驳回Obergefell案中当事人主张各州立法违宪的诉请。这样的结果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甚至对于很多理解和同情同性婚姻的人而言,难以和正义的标准相契合。但是四位秉承保守派哲学的大法官不会考虑案件当事人这些具有“个人特征和质性区别”的问题,他们仅仅会根据案件中记录的事实,严格遵循法律逻辑推导和先例作出判决,在他们眼中这就是法官的使命[7](p6)。
(二)文学性叙事对司法判决结果伦理立场的修正
在面对遵循法律逻辑推导和先例作出的判决结果可能与社会正义的渴求不符的情形之时,反对保守派哲学的大法官们则希望跨越司法判决结果在伦理立场方面的局限,作出与社会正义渴求更相契合的司法判决。而在这跨越的步骤当中,通过想象案件当事人的处境,揭示案件当事人的渴求的代表性和普适性,进而呼吁关注人类全体的共同利益的文学性叙事起到重要作用。
首先,肯尼迪大法官在其代表多数判决意见大法官撰写的判决意见中详细叙述了三个合并审理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遭遇。例如在讲到Obergefell的个人遭遇时,肯尼迪大法官写道:“俄亥俄州案件的原告James Obergefell与John Arthur在二十年前相遇,他们彼此相爱了,随后开始了二人共同的生活,建立了恒久的相依相守的伴侣关系。然而,在2011年Arthur被诊断罹患肌萎缩侧索硬化症(ALS),其病情不断恶化,无法治愈。两年前,Obergefell和Arthur决定在Arthur去世前结婚。为实现他们彼此的承诺,他们从俄亥俄州飞往同性婚姻合法的马里兰州。鉴于Arthur无法行动,二人在停留在(马里兰州)巴尔迪莫市机场停机坪的一架急救运输飞机机舱内举行了婚礼。三个月后Arthur去世了。根据俄亥俄州法律,Obergefell无法被列为Arthur死亡证明书中的在世配偶。换句话说,即便在一方死亡后,该法律仍然将两人作为彼此是陌生人一样对待,这一法律所施加的分隔给Obergefell的余生带来无尽的痛苦。因此Obergefell提起诉讼,要求将自己列为Arthur死亡证明书中的在世配偶。”
在对Obergefell的遭遇的描述中,尽管肯尼迪大法官刻意克制情感,始终保持中立的旁观者的角色,但其对Obergefell与Arthur这两位男性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描述,显然超越了仅作为案件事实和证据所必要考虑的范围。对于这一案件的事实,也许按照斯卡利亚大法官的标准,应被描述为:Obergefell与Arthur为两位居住在俄亥俄州的男性公民,二人同居二十余载后,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被登记为死者死亡证明书上的在世配偶,因此诉至法院。但肯尼迪大法官描述Obergefell和Arthur两人关系时,特别讲到了两人“开始了二人共同的生活”,建立了“恒久的”“相依相守”的伴侣关系,讲到两人即便在一方死亡后法律仍然将两人作为彼此是“陌生人”一样对待。这些词汇虽然看似平淡普通,但又的确充满真情实感,刻画出了夫妻(同性伴侣)之间持久、生死相依的渴望。
可以看出,肯尼迪大法官在对Obergefell个人遭遇的叙述中,已经通过想象进入了Obergefell和Arthur二人的内心世界,因而也已经具有了文学性叙事的属性。通过想象并向读者展示Obergefell和Arthur二人的内心世界,读者得以了解Obergefell和Arthur二人独特的生活境遇,了解了他们平凡而简单的渴求。这样的想象和描述也使得读者有机会不再将二人视为没有生命的、可以以原被告这样的符号替代的法律推理要素,而是将他们视为活生生的个体,并使得读者有机会去试图同情和理解他们的渴求。
在详细阐述缔结婚姻关系属于每个个人(无论其选择异性伴侣还是同性伴侣)早于权利法案(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颁布即已存在的基本权利时,肯尼迪大法官特别提到美国最高法院先例判决Griswold v.Connecticut案中对婚姻关系的描述,“婚姻是二人的结合——无论结局是好是坏,他们总希望能长期相守,且二人相互亲密无间,达到神圣的地步。婚姻关系给结合的二人带来新的生命历程(promote a way of life),而不是各种毫无意义的琐事;促进和谐相处的生活,而不是什么政治信仰;促进相互的忠贞,而不是什么商业或社会项目。这种关系与我们在以往先例判决中所尊重的其他社会关系同样高贵。”[8]
三、文学性叙事对司法判决结果伦理立场的补充在其它判决文书中的使用
在另外一些案件中,司法判决文书也会运用文学性叙事,揭示案件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质性差异,进而揭示和关注案件当事人个体的利益诉求。虽然最终并未依此调整和修正司法判决结果,但这些文学性叙事仍然会对司法判决结果的理论立场起到说明和完善的作用,使得司法判决结果不单单符合先例约束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逻辑推理而得出的推导结论,而是在司法判决结果的伦理立场方面也更加坚实和丰满,更能够符合善的标准。
(一)Bond v.U.S.
在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Bond v.U.S.案中,九名大法官一致表决,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代表九名大法官撰写了司法判决意见。这起案件涉及美国联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实施法案》是否应适用于发生在宾夕法尼亚州的一起人身伤害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被告犯罪嫌疑人Bond女士是一名微生物化学家。当她发现丈夫和自己的闺蜜有不轨行为之后,为报复其闺蜜,将有毒的化学制剂涂抹在闺蜜的车把手、信箱和门把手上,最终将闺蜜的手灼伤(但该灼伤结果轻微,当时即通过清洗得以治愈)。后来联邦检察官控告Bond女士违反了联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实施法案》。
罗伯茨大法官撰写的司法判决意见别开生面,其在开场部分首先描述了一幅美术作品(油画):“约翰·辛格尔·萨金特创作于1919年的油画《毒气战负伤者》生动地刻画出了人们对化学武器战争的恐惧。这幅有真人尺寸大小的油画作品描绘了两队负伤的士兵,所有人均已被毒气熏瞎了眼睛,在勤务兵的帮助下排成一列歪歪扭扭的纵队走向救助站。这些士兵在救助站将仅仅得到简单的包扎,他们的眼睛已无法治愈,很多人在痛苦挣扎数周后仍然被毒气夺走了生命。油画中排成队列的士兵跌跌撞撞地穿行在四周遍地躺卧着的其他受伤士兵丛中,这些躺卧着的士兵被毒气熏伤得更重,以致无法接受救治。”[9]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接着讲到,正是出于对这种不人道的战争武器的恐惧,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永远禁止在战争中使用这样的武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目前已有190多个国家加入,而美国也于1997年经国会批准加入该公约,并于1998年颁布《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实施法案》,将使用和藏储化学武器的行为规定为由该项联邦法律追诉的犯罪行为。首席大法官罗伯茨补充道:“正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本身所隐含说明的,这项联邦法律是用于制止那些具有致命严重性的犯罪行为。”
接下来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笔锋一转讲道:“本案中我们要回答的问题是前述联邦法律是否应适用于一个纯粹的地方治安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一个被丈夫冷落的妻子,企图对其丈夫的情人发动了一次非常业余的伤害,结果仅仅灼伤了其丈夫情人的手指,且这种灼伤仅通过清水反复冲洗就可以治愈。因为我们的宪法体制将发生在地方的犯罪行为主要交由各州立法规制,我们一般不会让联邦立法的规制干预到由州立法负责规制的领域,除非联邦立法明确指示了这种干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实施法案》没有这样的明确指示,因此我们认为这项联邦立法应不适用于本案中的犯罪行为。”
尽管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对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描述仅寥寥数笔,但是已将被告人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动机展示得淋漓尽致。读者很容易就可以想象出这样一个被丈夫抛弃、被冷落的、孤独的柔弱女子,其不甘心自己的闺蜜夺走丈夫,又害怕与丈夫或闺蜜发生直接冲突,同时也没有胆识作出惊天动地的罪行,只好偷偷摸摸地“暗算”她的闺蜜,而且“暗算”行为还非常的业余。
但是如果抛开案件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质性差别,单纯依据逻辑推理和先例约束原则去判断本案的是非曲直,其推导结果可能会像本案中宾夕法尼亚州联邦地区检察官以及第三巡回法院所判断的那样,认为既然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可对人体构成伤害的化学物质去伤害他人,联邦法律应可以适用于该案。这样的推导结果在逻辑上可能没有问题,但结果可能会难以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同。
综上,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其撰写的司法判决意见中不仅通过法律逻辑推导和法理分析推翻了下级法院的结论,还通过对约翰·辛格尔·萨金特油画《毒气战负伤者》的生动描述,向读者展示了人们所真正恐惧的化学武器战争受害者的形象,同时也通过对本案被告人犯罪心理和犯罪动机的描述,向读者展现了被告人的内心世界和意图。在运用这些文学性叙事进行揭示和对比之后,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司法判决文书不再仅具有冰冷的逻辑推理,也同时具有了丰满的伦理立场。
(二)Stern v.Marshall
我们在前面部分提到,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曾于2011年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Stern v.Marshall案的法庭司法判决意见中,在开篇部分大幅引用英国作家狄更斯著作《荒凉山庄》中的段落。美国最高法院需要在Stern v.Marshall案中审理和回答的法律问题本身非常枯燥乏味,即破产法院能否审理原告或被告在破产案件中通过反诉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然而这起案件在法律事实和证据之外的现实生活中充满了肥皂剧的色彩,该案件的每一幕进展都轻易地攻占美国各大报纸花边新闻的头条。
这起案件的原被告当事人一方为薇琪·琳恩·霍根(Vickie Lynn Hogan,又名Anna Nicole Smith),其曾为色情杂志《花花公子》的封面女郎,并于1994年在其26岁时嫁给比自己年长72岁的得克萨斯州石油大亨詹姆斯·霍华德·马歇尔(James Howard Marshall,老马歇尔),成为老马歇尔的第三任妻子。在薇琪与马歇尔结婚后不久,确切地说是14个月后,老马歇尔即撒手人寰。在老马歇尔即将去世之前,薇琪将老马歇尔的长子埃佛莱特·皮尔斯·马歇尔(Everret Pierce Marshall,皮尔斯,其亦比薇琪年长近三十岁)诉至法院,称老马歇尔口头答应给予薇琪数亿美元的巨额财产作为遗赠(gift),但皮尔斯恶意阻碍老马歇尔作出该等遗赠,损害了其获得巨额财产遗赠的权利。在老马歇尔去世后,薇琪随即向破产法院申请破产,并要求分配老马歇尔的遗产,而皮尔斯则在该破产诉讼程序中提出一项财产分配请求,诉称薇琪侵害其名誉权,要求从薇琪可分配的财产中获得赔偿;而薇琪则针对皮尔斯的破产财产分配请求提起反诉,称皮尔斯恶意阻碍其获得老马歇尔的遗赠并要求获得赔偿。破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薇琪的反诉请求胜诉,并判决薇琪应获得数亿美元的赔偿。而皮尔斯则提起上诉,称破产法院无管辖权审理薇琪在反诉中提起的赔偿请求,因此破产法院的判决应被撤销。双方经过多轮的诉讼、上诉、撤回重审、再上诉,最终在该案于2011年第二次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时,由美国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破产法院无管辖权审理薇琪提起的反诉赔偿请求。令人可悲的是,经过近16年的漫长诉讼之后,原被告双方即薇琪和皮尔斯均已离开人世。而直到现在,薇琪的遗产继承人还在继续诉讼,其究竟能否取得老马歇尔的遗产还未能得到最终的定论。
如果抛开该案在现实生活中丰富多彩的故事性情节,仅依据该案记录在卷宗中的事实和证据,美国最高法院依据法理和先例判决得出这样的判决结果在逻辑上不存在任何不合理之处。但是当人们联系到现实生活中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感叹双方当事人的悲惨命运时,可能也会不由得追问,双方当事人、律师甚至包括美国法院浩繁的诉讼程序是否也是将双方卷入无底洞似的命运深渊的帮凶?即便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在法律逻辑上合理和正确,能否经得住以善为标准的伦理拷问?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其撰写的法庭判决意见开篇中即引述了狄更斯名著《荒凉山庄》中的段落,回应了这样的伦理拷问。罗伯茨大法官写道:“随着时间的推移,这起诉讼案件演变得如此复杂,以致于没有任何两个律师可以坐在一起谈上五分钟,而不会就案件的基础法律问题展开激烈的争吵。在这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无数的孩子降生来到这个世界上,无数的年轻人步入婚姻殿堂,而可悲的是,这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本人则都已离开人世。在这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一大批法官进入法院工作,另一大批法官离开法院,而这起案件却仍然拖着疲惫的步伐蹒跚地行走在漫长的诉讼征途中[10](p4)。前面所引用的这些话虽然不是用来描述本案的事实的,但是这些话完全可以用来描述本案的事实。这是本院(美国最高法院)第二次审理薇琪·琳恩·霍根与埃佛莱特·皮尔斯·马歇尔就争夺詹姆斯·霍华德·马歇尔二世——其被认为是得克萨斯州最为富有的大亨之一——而展开的漫长诉讼案件。”[11]
《荒凉山庄》是狄更斯创作于1852年至1853年间的一部长篇小说。该小说的一条主线是加迪斯家族的后人围绕着一笔巨额遗产展开的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和律师用尽各种心机和诡计,在法庭上缠斗了数十年,最终在耗尽争夺的标的遗产之后,案件自动终结,而双方当事人也纷纷丧命。作为批判现实主义作家,狄更斯通过这部文学名著不仅向读者展示了英国19世纪中期法院和司法制度环境下的人生百态,同时也通过对故事中人物内心世界的描述,揭示了人性的贪婪和阴暗。通过引述《荒凉山庄》中的片段,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巧妙地回应了潜在的读者对本案司法判决结果可能会提出的伦理拷问,也为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判决结果的伦理立场提供了辩护:究竟是法庭浩繁的诉讼程序,还是人性的贪婪和险恶,或者是两者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悲惨命运?这也是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何以写道:“(狄更斯作品中的那些话)虽然不是用来描述本案的事实的,但是那些话也完全可以用来描述本案的事实。”而本案司法判决结果从伦理的角度来评判究竟是善是恶,也许读者可以在狄更斯的作品《荒凉山庄》中找到答案。
结语
也许斯卡利亚大法官没有意识到,仅仅强调“事实和精确性”的司法判决意见尽管可以得出一个逻辑形式上合理的判决结果,但往往会忽视案件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质性差别,甚至会在个别案件中出现司法判决结果偏离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的价值和利益渴求的现象。而肯尼迪大法官在司法判决文书中所写那些缺乏精确性的“东西”——文学性叙事,恰恰可以修正司法判决结果在伦理立场方面存在的不足,或为司法判决结果的伦理立场进行补充和辩护。
当然,文学性叙事不能取代法律逻辑分析在司法判决文书中的地位,而是仅仅作为一个辅助工具修正或补充司法判决结果的伦理立场。本文所要倡导的观点,也是建议我们更加重视文学性叙事在司法判决文书撰写中的作用,从而使司法判决文书符合法律形式逻辑推导结果的同时,也具有坚实和丰满的伦理立场;使司法判决文书满足形式正义要求的同时,也能满足实质正义的要求;使司法判决文书能够在顾及法律认可的抽象的价值和利益渴求的同时,也兼顾案件当事人个体的并被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的价值和利益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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