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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平衡

2020-10-26郭巧华

历史教学·高校版 2020年10期
关键词:美国最高法院奴隶制马歇尔

摘 要 美国建国初期,奴隶制是重要议题之一,相关案件多次上诉到最高法院。作为早期联邦最高法院的核心人物,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尽管在多个场合表达对奴隶制的憎恶,但在有关奴隶制的案件判决中却是谨慎和保守的,力图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奴隶主的财产权和奴隶的自由权之间保持一种平衡。马歇尔在奴隶制议题上的保守性不仅缘于他本身就是奴隶主的事实,更是他对自由黑人的种族主义意识所致。不过,也正是马歇尔的这种保守的中立立场,使得奴隶制问题在马歇尔法院时期并没有成为联邦危机的源头,使得南北不同的政治体制能够共存于联邦之中。但他对奴隶制的微妙平衡没能拯救联邦,更没有给后世留下自由和公正的法理学,这不仅是他自身的局限性,更是美国建国初期司法的局限性所致。

关键词 美国最高法院,约翰·马歇尔,奴隶制,羚羊号案

中图分类号 K5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20)20-0052-09

约翰·马歇尔是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也是美国早期联邦最高法院的核心人物,在其长达35年的任期内(即1801—1835年),他带领最高法院的同仁们做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宪法判决,不仅重塑了最高法院的角色和地位,而且对美国早期国家建构和政治体制的完善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被誉为是“伟大的首席大法官”①和“所有时代的法官”。②

不过,与马歇尔在宪法领域做出的巨大贡献相比,马歇尔对奴隶制的态度模棱两可,加之奴隶制议题在马歇尔法院时期没有引起很大的争议,馬歇尔对奴隶制的看法这一问题常常被研究马歇尔及马歇尔法院的学者一笔带过。③而一些关注到马歇尔有关奴隶制案件的学者,为马歇尔奴隶主的身份、反对奴隶制的态度、在支持与反对奴隶制之间不断摇摆的判决以及马歇尔与非洲殖民协会之间的关系所困惑,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④近年来,随着黑人民权运动在美国的蓬勃发展,一些学者开始痛斥马歇尔有关奴隶制案件的判决,认为马歇尔原本可以找到一条解决奴隶制的政治途径,即使不能让南方和平结束奴隶制,至少也会有一个不同的法理学思想产生,如给国家留下自由和正义的遗产,而不是奴隶制、种族主义和压迫的遗产,但很遗憾他并没有这么做。①

学界对马歇尔有关奴隶制的研究众说纷纭,本文试图通过马歇尔所处的时代背景,他的私人通信、重要的相关案例判决及他和美国殖民协会的关系等多个方面,深入剖析马歇尔有关奴隶制的矛盾心态及其原因。作为美国历史上就任时间最长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对奴隶制的阐释具有法理之效,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美国奴隶制的发展方向,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有助于更为深刻地认识奴隶制本质。

一、作为奴隶主的约翰·马歇尔

法官带着自身对政治、经济、社会的相关观点以及切身的个人利益来到法院,其之前的经历难以避免地会影响到他对具体案件的判决。马歇尔在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之前,是独立战争的勇士,是广受欢迎的律师,是颇有天分的外交家,也是有魄力的国会议员和国务卿。不过,就马歇尔和奴隶制的关系来说,可以确定的是,马歇尔确实拥有奴隶,尽管学者们对他到底拥有多少奴隶持不同的观点。②

1755年出生在弗吉尼亚州福基尔郡的约翰·马歇尔,是一个英移民家庭的后裔。他的父亲托马斯·马歇尔上校,是一个有抱负、不屈不挠的人,白手起家,奋斗到1780年,已拥有22个奴隶和2000英亩的土地。此外还积极地参与政治,相继担任治安官、和平法官和众议院议员。马歇尔非常尊重他的父亲,赞扬他出众的智慧和坚强的品格,并以其为榜样,“我父亲比他的兄弟们都有能力,我人生中的所有成就皆出自幼年时他的教育”。③在弗吉尼亚浓厚的蓄奴氛围中,在其父亲置地购奴隶的影响下,马歇尔虽然内心认为奴隶制有悖于自由和正义,但对弗吉尼亚的奴隶制并未有激烈的批评。

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后,马歇尔随同其父亲加入抗英的队伍中,两人先是以弗吉尼亚州民兵的身份参战,之后加入华盛顿的大陆军。跟随华盛顿的军旅生涯使他坚定了不顾一切忠于一个有效联邦的信念。他对于一个强有力的联邦的向往和热爱使得他逐步形成了联邦主义的思想,而他对联邦主义的热爱在他就任首席大法官后,某种程度上也间接地影响了他在奴隶制案件中的判决。马歇尔在战争的间歇回到弗吉尼亚,并于1783年与玛丽·安巴拉结婚,为筹备婚礼,他的父亲托马斯送给了他一个奴隶——罗宾·斯珀洛克(Robin Spurlock,当时大约18岁),还有3匹马。罗宾是否是马歇尔拥有的第一个奴隶不得而知,但罗宾一直陪伴着马歇尔,直到他于1835年7月6日去世。

与南部大种植园主不同,结婚之后的马歇尔搬至里士满,成为一名城市奴隶主。马歇尔一生中拥有的奴隶数量不多,且大多是家庭奴隶,主要从事打扫房间、洗衣做饭、照看孩子等工作。城市的家用奴隶要比种植园的奴隶拥有较多的自由,而大量的证据也表明,马歇尔对奴隶较为宽厚,他随和的个性使得他和奴隶之间的相处较为和谐。尤其是他的贴身奴隶罗宾·斯珀洛克,与他建立了一种远超主人和奴隶的亲密关系。马歇尔在晚年立下遗嘱,让罗宾选择自己的去向:是作为自由人迁往他州(弗吉尼亚州法律要求被释放的奴隶在12个月之内迁往他州,否则将再次被视作奴隶),还是在马歇尔众多子女中再选择一个作为自己的主人。在1832年8月13日马歇尔在遗嘱补充条款里写道:“我希望解放我忠实的仆人,罗宾……如果他前往利比里亚,我将给他100美元;如果他不去那里,我将给他50美元。根据法律和他自己的意愿,若此举行不通的话,我希望他可以在我的孩子中选择他的主人。”④最终罗宾选择了马歇尔的女儿玛丽作为自己的新主人。从这件事情中可以看出马歇尔一家对奴隶还是较为仁慈的,而且马歇尔让罗宾选择自己的命运,也表明他将奴隶看作是有理性、能独立判断的人。就像研究美国奴隶制的著名学者托马斯·莫里斯所说:“与其他释放奴隶的人不同,马歇尔的遗嘱无论对于奴隶来说多么有限,但允许奴隶选择其主人的方式表明了他们的智慧和仁慈。”①

马歇尔对奴隶的态度是家长式的,他认为自己的奴隶需要指导和支持。作为一个仁慈的奴隶主,马歇尔对于弗吉尼亚盛行的奴隶制的关注度远低于他对法律的关注。独立战争结束后,马歇尔进入律师行业,并偶尔参与弗吉尼亚州的政治事务。1788年,马歇尔被选为弗吉尼亚宪法批准大会的代表,为联邦新宪法的批准奔走呼号。马歇尔对宪法第三条有关联邦法院的辩护极为精彩,阐述了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对国家的重要性。然而,对于弗吉尼亚宪法批准大会上有关奴隶制的激烈辩论,②马歇尔很少发言;对于宪法中倾向于奴隶制的条款,马歇尔不置可否,尽管他从内心里憎恨奴隶制,认为奴隶制不仅与自然正义不符,而且对经济、政治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但与他的表兄托马斯·杰斐逊不同,马歇尔不属于从道德层面激烈抨击奴隶制的人,甚至在独立战争后弗吉尼亚自由主义思想处于高潮时期,各种改革和废奴思想盛行,马歇尔对解放奴隶的问题依然没有很大的兴趣,他对通过宪法建立一个有效的联邦体制,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性的关注远大于释放奴隶。

不过,马歇尔在不危及宪法及联邦体系的情况下,还是尽量让奴隶获得自由辩护。弗吉尼亚批准宪法后,马歇尔从议会辞职,再度进入律师行业。作为一名律师,他接手了好几起有关奴隶制的案件,从他的账簿中可以看出,在这些案件中,他为奴隶辩护,但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其中,一起较为出名的是1799年秋天在弗吉尼亚衡平法院审理的普莱曾茨诉普莱曾茨案,③该案涉及奴隶解放的问题,也是早期关于自由权和财产权孰轻孰重的一起案件。1771年开明的奴隶主约翰·普莱曾茨去世,根据他的遗嘱,一旦弗吉尼亚法律通过释奴法,所有年龄在30歲以上的奴隶予以释放。1782年弗吉尼亚议会通过了允许释放奴隶的法律,约翰的儿子和遗嘱执行人罗伯特·普莱曾茨,要求其他继承人遵照其父的遗嘱释放奴隶,却遭到拒绝。罗伯特起诉其他继承人,由于该案涉及400余名奴隶的自由问题,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引起南方奴隶主的极大关注。

马歇尔和约翰·沃登代表支持奴隶解放的罗伯特一方,约翰·威克姆和埃德蒙·伦道夫则代表奴隶是财产的一方,双方展开激烈辩论。马歇尔的辩护词既不华丽,也不动人,没有展现出为解放奴隶、人类自由等奔走呼号的浪漫情怀,他主要从委托、遗产的生效、财产的恒久继承等方面来辩护,是对遗产继承相关法律知识的、枯燥的、技术型的辩护。他认为,奴隶的自由权是根据遗嘱人的遗嘱做出的,是不能更改的,这是健全的法律原则。针对被告宣称奴隶是财产、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辩护,马歇尔坚持认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不适用于奴隶,因为奴隶不单纯是财产,他们也有意志,“有权通过遗嘱获得自由”。④虽然没有明确的宪章予以确认,但涉及人类自由时,永久财产权不得侵犯的原则不适用于此。在一个与保护其他既得财产权一样保护奴隶财产的法律体系中,单纯诉诸自然正义的原则,来为奴隶自由辩护是很难获胜的。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下,马歇尔认为从奴隶身份的“非法性”去辩护也许更好些。最终马歇尔的辩护获得了大法官乔治·威思的认可,法院不仅判决普莱曾茨的奴隶应立即释放,而且判决奴隶们有权获得自1782年以来的劳动所得。马歇尔依靠古老的法律原则,即在有关遗嘱方面、法院会力求实现遗嘱人的意图,最终取得了令人震惊的胜利。不过这一胜利是短暂的,在奴隶制普遍盛行的年代,弗吉尼亚最高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这些黑人又重新恢复了奴隶身份。

当保护奴隶贸易的宪法条款在1808年行将结束时,国会立即通过了《1807年禁止奴隶输入美国法》,这一法律通过后,国际奴隶贸易成为非法生意,沉重打击了非洲和美国之间的奴隶贸易。不过,该法通过后,非法私下走私奴隶依然猖獗。而且,由于该法并没有规制国内奴隶贸易,作为上南部地区蓄奴大州的弗吉尼亚,逐渐成了繁荣的州际奴隶贸易的滋生地。根据1832年弗吉尼亚州立法机构的辩论,“估计每年有8万到9万奴隶被贩卖到南方,而一个健康的黑人男性可以在奴隶市场上赚到1000美元”。到19世纪30年代,这个行业每年产生大约2亿美元的收入。①在马歇尔看来,奴隶制不仅在弗吉尼亚,甚至在整个南部地区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制度。尽管如此,他对奴隶制的危害还是甚为担心,“对南部各州来说,没有什么比他们的奴隶人口预示着更多的灾难和不幸。然而他们似乎珍惜这种邪恶,以永不变化的偏见看待之,并憎恶一切可能改变的事情。我毫不怀疑对于干涉他们奴隶财产的事情,他们会强烈反对之,但是他们狂热地认为他们在做善事,没有一点危害,我则认为极为不明智”。②马歇尔担心,南方各州“狂热的嫉妒”和对奴隶制极端的保护态度,会促使联邦的解体。

与他同时代的许多南方开明人士一样,马歇尔希望最终废除奴隶制,但废奴主义者和支持奴隶制的狂热激情又使他觉得和平实现这一目标几乎是不可能的。不过,在马歇尔看来,宪法和联邦的存续要远远优先于废除奴隶制。1820年由于密苏里加入联邦而产生的危机和1828年持续数年之久的南卡罗来纳分离运动,都使得他将宪法和联邦的存续放在第一位,不惜和奴隶制相妥协。尽管马歇尔拥有奴隶的数量不多,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他的一生中,他也多次参与奴隶的买卖事务。在1783年至1795年间,马歇尔定期记录他的收支情况,③这些条目显示了马歇尔与奴隶相关的购买、收据和费用,这些数据表明马歇尔参与奴隶买卖的次数不多,其拥有的奴隶数量也在不断地下降。鉴于法律的障碍,马歇尔在其晚年的遗嘱中,只是将少数奴隶予以释放,将其余的奴隶遗赠给了自己的子女,这一事实也再次说明了马歇尔在奴隶制问题上的保守性。

二、马歇尔有关奴隶制的重要案例判决

1801年,马歇尔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之时,面临着严峻的国内形势,特别是由于党争而引发的联邦其他两个分支(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对司法部门的敌视。在极其不利的局势之中,联邦最高法院在有关奴隶制的案件中小心谨慎,严守宪法允许奴隶制的精神,相继在1805年的亚当斯诉伍德斯案④和1806年的斯科特诉伦敦案⑤中确认了奴隶制的合法性。在其后相关的判决中,他也严禁感情因素渗入案例判决之中,在涉及奴隶及奴隶贸易的问题上采取一种狭义的、条文主义(墨守成规)的方法,将案件的判决建立在普通法解释和严格的证据规则基础上,即使这种解释与地方普通法形成的惯例相违背。1813年米玛·奎恩诉赫伯恩案就是鲜明的例证。

米玛·奎恩诉赫伯恩案是来自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一起涉及黑人自由的案件。原告米玛·奎恩声称自己是自由人,理由是她的远房母系祖先玛丽·奎恩是一名自由妇女。但没有相关的证人和证据能直接证明她是一名自由妇女,只有大量传闻,如其中一个证人理查德·迪士尼就在法庭上作证说,他听到了大量关于原告祖先玛丽·奎恩的传闻,“并听很多人说拉金船长将她带到这个国家,她有很多漂亮的衣服”。⑥从这里可以推论出她应该不是奴隶。这些传闻能否被法庭采纳,是决定被告能否获得自由的关键。当黑人的自由权和奴隶主的财产权之间发生冲突,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当此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法院很快做出了判决,马歇尔代表法院的多数起草并宣读了判决。在判决中,他严格根据证据规则,指出传闻不能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所有的问题判断都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非常重要,我们的生命、我们的自由和我们的财产都依赖于这些规则的实施,他们是由数代的智慧发展而来,为我们的先辈们所推崇和创立”。虽然马歇尔很同情原告的遭遇,但他认为不能就此远离法律的原则,“个人的同情心可能倾向于给予原告以自由,但法院不能区别对待这种权利和其他权利,因为这样的传闻证据可能在争取自由权的案件中被适用,却无法在一般的财产权案件中得以适用”。①在该案中做出一个例外的判决将产生一个危险的先例,进而破坏财产权的安全。马歇尔在该案中的法律意见简洁明了,没有任何的拖泥带水,虽然他很同情原告,但作为一名法官,在道德和法律面前,他毫不迟疑地坚守法律原则,履行其法律义务。

马歇尔的法律意见得到了坚决反对奴隶制的斯托里大法官和拥有奴隶的布什罗德大法官的支持,然而却没有得到一向沉默的杜瓦尔大法官的认可。杜瓦尔发表了一生中唯一的一次异议,宣称在寻求黑人自由的案件中,马里兰采纳传言证据“已经很多年了”,“如果这样的风俗习惯不能作为活生生的证据被采用……在这样的案件中排除传闻证据将使利益相关方无法获得补偿”。杜瓦尔痛苦地劝说道:“对我来说,在黑人自由问题上接受传言证据的理由比那些家族案件或土地边界冲突案件强有力得多。自由权远重于财产权,是得到普遍认可的。”②不过,杜瓦尔的异议并没有说服其他大法官,特别是对奴隶制非常反感的斯托里。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大法官们认为自己的第一要务是遵守宪法,捍卫财产权。加之奴隶制是各州内部的事务,最高法院最为重要的任务不是站在道德的高度,干涉各州的奴隶制,而是在联邦体系中成为宪法的仲裁者。这也是斯托里私下里不断批评奴隶制,但在涉及逃奴或黑人自由的案件中,他并没有支持黑人自由的原因。

大法官们坚持严格的证据原则,在奴隶和奴隶主之间采取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不仅赢得联邦其他两个分支的认同,某种程度上也得到南北体制泾渭分明的各州支持。在马歇尔任期内有关奴隶制和奴隶贸易更为知名的一个案件是1825年的羚羊号案。1819年,美国缉私船在佛罗里达北部的国际水域截获了一艘装有281名黑人奴隶的船——羚羊号,依据美国法律,从事国际奴隶贸易为非法行为,参与者按海盗罪论处,最高可判死刑。羚羊号因涉嫌参与国际奴隶贸易而被起诉。羚羊号船在美国建造,后来卖给西班牙人。来自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代表声称羚羊号上的奴隶是他们国家公民的财产,这批奴隶是要运往巴西或古巴的——在那里,国际奴隶贸易依然是合法的状态。该案不仅涉及美国法律,更涉及国际法,加之19世纪20年代废奴运动风起云涌,引起了美国和欧洲国家的极大关注。

该案被提交到位于萨瓦那的联邦巡回法院,威廉·约翰逊大法官做出了不利于奴隶的判决,他认为这些非洲人不是由美国船只装载,因此不应由美国法律来管辖,“而在其他国家,不管奴隶贸易如何违背人道,它只不过是贸易的一个种类而已”。③他命令以抽签的方式在美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的索赔者之间分配奴隶。他的这一判决使代表美国一方的律师深感不满,他们将这一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呈送到马歇尔面前。

该案是最高法院判处的第一起有关国际奴隶贸易的案件,大法官们对此高度重视。代表美国一方辩护的是美国总检察长威廉·沃特和著名律师弗兰西斯·凯伊,他们认为应该严格执行国会禁止奴隶输入的法律,羚羊号奴隶船应按海盗罪论处,这些奴隶应被释放和送回非洲。他们还辩护说世界各国都在制定法律废除罪恶的奴隶贸易,“一场道德和法律的革命正在世界各地掀起,世界范围内禁止奴隶贸易的时机已经成熟”。④代表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辩护律师约翰·巴林和查尔斯·英格索尔则声称,没有国际法限制奴隶贸易,这意味着葡萄牙和西班牙关于奴隶的法律是有效的。作为财产,这些奴隶应归还给其主人,美国无权强迫他国接受美国的法律。而且,美国取缔国际奴隶贸易也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又有何资格谈论这种贸易的不道德性呢!“这种贸易被你们的宪法保护了20余年,且从你们的立法权中得以豁免;这是你们宪法得以建立、国家得以形成的基础。你们继续享有奴隶,且由宪法保护,从中选出代表,将此制度深深地融入你们的法律中。……在谈论其他国家奴隶贸易的道德性之前,从这种荒谬的言论中解脱出来吧。”⑤双方争执不休,难以决断。

尽管这起案件涉及国际奴隶贸易这一重大议题,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还是设法达成了一致意见。1825年3月16日,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宣读了判决。在判决中,马歇尔认为该案极其重要,因为该案导致“自由和财产的神圣权利”出现巨大的冲突——非洲黑人要求他们的自由,西班牙和葡萄牙则要求保护他们合法获得的奴隶财产。马歇尔承认奴隶贸易与“人性相违背”,“每个人都拥有获取自己劳动成果的自然权利”,“没有人能合法地剥夺他人的这些成果,或者在违反他人意愿的情况下对之进行分配,这是被广泛认可的观念”。奴隶贸易“对于那些没有因为熟悉该贸易而丧失本性的、有思想的人来说是令人憎恶的”,但作为一个法学家而非道德学家,马歇尔强调,“法院不得屈服于可能诱使其脱离职责之路的感情,而必须遵从法律的指令”。在现代,奴隶贸易“已经被所有拥有遥远殖民地的国家所许可,这些国家将其作为一种普通商业贸易来从事,没有别人可以正当地中断它”。的确,美国和“大英帝國”前不久废除了这项令人憎恶的贸易,两国民众也希望禁止此项贸易。固然,美国民众希望道德与法律同步,希望美国的法律能控制和限制他国支持奴隶贸易的法律,但没有国家能“合法地将一项制度强加于其他国家”,也即没有单一国家能“制定一部国际法”。在不限制奴隶贸易的国家,它依然是合法的。法官只能提供法律的答案,而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应通过约定俗成的习惯、国家行为、一般认同来寻求法律的内涵。据此,马歇尔提出根据普通法中国家相互平等的原则,美国的法律不适用于西班牙和葡萄牙,“这一贸易在那些尚未禁止它的政府中仍将保持合法”。①

马歇尔并没有站在时代的前列,宣布国际奴隶贸易非法,相反,在财产权和自由权之间,马歇尔毫不犹豫地站队了捍卫公民的财产权。不过,他对奴隶贸易的憎恶态度,又使得他倾向于释放这些奴隶。作为法学家,他再次诉诸严格的证据原则,要求西班牙和葡萄牙出示完整的购买奴隶的文书。这一要求对于西班牙和葡萄牙来说都是致命的,特别是葡萄牙,由于没有相关的文书证据,马歇尔完全否决了葡萄牙对于奴隶的权力要求,而西班牙也仅能证明只有39人为其所有,最终马歇尔判决除了这39人外,其他黑人一律释放,被作为“美国人”交付美国殖民协会,由其将他们遣返到非洲。

马歇尔在羚羊号案中的判决反映了他在多数有争议案件中的处理方式。在确定一个原则后,对这个原则采用务实主义的态度,以使法院判决更符合自然正义。在羚羊号案中,马歇尔将他个人对奴隶贸易的憎恨与他称之为“法律的授权”予以平衡,虽然受国际法的限制,但判决结果并不使反对奴隶制的人恼火。同样重要的是,法院在这个将国家撕裂为两半的议题上以一个声音出现难能可贵。马歇尔判决所依据的理论既使拥有奴隶的同事威廉·约翰逊和布什罗德·华盛顿感到满意,也使强烈反对奴隶制的约瑟夫·斯托里和史密斯·汤姆普森能够接受。

虽然马歇尔很关心这些非洲黑人的命运,在案件判决结束后还亲自写信了解这些黑人被送回非洲的情况,但作为法官,他坚持认为:应由国会立法来推动奴隶制的相关问题,法院的角色是执行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在他看来,羚羊号案并不是宣称奴隶贸易非法的成熟时机,若进一步使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将会使司法步入政治的禁区,导致司法立法;法官不是道德学家,不仅受司法先例的约束,还要寻求国际法适用的规则——文明国家的先例、法律、条约及正式的交易记录等。也正是马歇尔的这种保守的中立立场,使得奴隶制问题在马歇尔法院时期并没有成为联邦危机的源头,使得南北不同的政治体制能够共存于联邦之中,也为建立联邦共同体意识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时机。

马歇尔对待奴隶制非常审慎,不过,在符合宪法文本和精神的情况下,马歇尔会毫不犹豫地使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尽可能地实现自然正义。4年后,在另一起有关奴隶制的案件博伊斯诉安德森案中,马歇尔根据自然法的原则判决奴隶是人而非商品。该案起因于一艘汽船事故,在这起事故中,几名奴隶被淹死。假如奴隶被认为是商品,那么汽船所有人对奴隶主的损失负有绝对的责任;而如果奴隶是人,那么汽船所有人只在被证明有疏忽的情况下才负有责任。该问题不仅是一起简单的汽船事故,它还涉及南北双方不同的社会制度。令大多数南部人失望的是,马歇尔判决奴隶是人:“奴隶也有意志力,有感情,这些不能被完全忽略。他不能被简单地视为一件普通的商品。就事情的本质和奴隶的性情来说,他更像是一个乘客,而不是一件商品。”②

尽管有关奴隶制合宪性的议题没有上诉到马歇尔法院,但最高法院对于奴隶制的看法并不复杂,那就是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原则予以审理相关的案件,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尽可能地实现自然正义。在马歇尔长达35年的首席大法官生涯中,确实有数起有关奴隶制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这些案件在当时没有引起太大的争议,在后世也没有引起巨大的反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马歇尔并没有从道德和自然正义的角度,挑战奴隶制的合宪性,而是在很大程度上认可了奴隶制的存在。在他看来,尽管奴隶制与道德、自然正义不相符,“但法院不得屈服于可能诱使其脱离职责之路的感情,而必须遵从法律的指令”。①法院实施法律就是道德上正确的事情。在大法官们看来,特别是在马歇尔的頭脑中,不管这一职责多么可恶和令人讨厌,它与法官立法、篡夺立法本义这类更大的司法罪恶相比,都是微不足道的。

三、马歇尔和美国殖民协会

奴隶制是美国立国的原罪。在1787年宪法中,制宪者不仅容忍了奴隶制,还将其写入宪法。宪法最初的文本没有保护公民各种权利的文字,却保留了购买、出售和拥有奴隶的权利,对南方的这一特殊体制进行了多方位的保护和保障。马歇尔生活在奴隶制经济繁荣的弗吉尼亚州,不仅对这一体制耳濡目染,而且也卷入到奴隶的贸易之中。尽管他在私人通信中,多次表达对奴隶制和奴隶贸易的憎恶,认为他们违反了自由平等的建国精神,与自然正义不符,但马歇尔并不主张立即禁止奴隶贸易和废除奴隶制。鉴于一些南部州黑人奴隶人数众多,立即解放奴隶会造成大量自由黑人涌入社会之中,不仅会抢占白人的就业机会,而且会造成黑白种族混居,引发剧烈的社会动荡和巨大的社会问题,马歇尔认为应该逐步废除奴隶制,并将解放后的黑人迁移到美国境外或者远离白人居住区的地方。

马歇尔的这种黑人迁移论在美国建国初期非常流行,尤以马歇尔的表兄托马斯·杰斐逊表述最为完整。杰斐逊早在1785年出版的《弗吉尼亚札记》一书中就提出过一项逐步解放奴隶的方案,即奴隶主在黑人女子达到18岁、男子达到21岁时应给予他们自由,并将他们迁移到合适的地方。杰斐逊认为,白人所怀有的根深蒂固的种族偏见、大自然所造成的黑白种族在肤色和道德上的巨大差别,以及黑人所蒙受的伤害和挑衅激起的仇恨和报复心理,使这两个种族势不两立,无法在一个国家和平共处。②黑人迁移论在美国立国初期成为一种主流思潮,之所以如此,缘于美国革命后自由黑人数量的急剧增长和奴隶起义的威胁,尤其是1800年8月30日,弗吉尼亚州亨里克县的奴隶加布里埃尔率领约1000名奴隶手持镰刀、棍棒、刀枪准备举事,尽管由于事先泄密未能成功,但足以使南部州的奴隶主们感到切实存在的危险。③在这种情况下,弗吉尼亚和马里兰等上南部州的奴隶主从19世纪初就开始筹划着将自由黑人遣送出美国。

1816年12月21日,在一批精英分子的推动下,美国殖民协会正式成立。该协会得到了白人上层精英的积极支持,包括时任总统的詹姆斯·麦迪逊、后来的总统詹姆斯·门罗和安德鲁·杰克逊、众议院议长亨利·克莱、国会议员丹尼尔·韦伯斯特等。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也积极参与了美国殖民协会的筹建工作。而他的忠实追随者、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什罗德·华盛顿则被选任该协会的第一任会长。美国殖民协会认为黑白种族共处一个社会不太现实,因此,在自由黑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美国殖民协会出资,将他们迁移到非洲或者其他国会认为合适的地方。在美国殖民协会的支持者看来,这是一个“仁慈的”“人道的”组织,关系着美国黑人的“政治解放”和“未来的安逸”,也关系着非洲的“文明开化和幸福”。④不过,鉴于奴隶制是一个禁忌话题,美国殖民协会自成立之日起,在废除奴隶制问题上就一直保持沉默,不予表态。

作为美国殖民协会的拥护者,马歇尔对于美国殖民协会的目的和方针政策予以全力支持。美国殖民协会成立后,就开始着手组织自由黑人的迁移行动,不过,将自由黑人运送到非洲以及在非洲购买土地、建立黑人的家园,需要巨额资金。美国殖民协会一方面通过收取会费及个人捐赠的方式筹集资金,一方面力争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资金支持。1819年,马歇尔缴纳了50美元的会费,成为美国殖民协会的终身会员。1823年11月,马歇尔成为美国殖民协会弗吉尼亚分会里士满和曼彻斯特分部的主席,在这一职位上工作,直到他去世。在他的主持下,里士满和曼彻斯特分部成为美国殖民协会内最具声望的组织之一。他毫不吝惜地支持自由黑人迁移到非洲利比里亚的工作,多次给予美国殖民协会以支持。1834年,当美国殖民协会陷入财政危机时,马歇尔再次给予5000美元的捐助,以帮助美国殖民协会渡过难关。①马歇尔积极地支持美国殖民协会,认为美国殖民协会的工作将加强联邦的力量,并能使国家摆脱一种几乎无法估计的危险,因此他督促自由黑人能够听从他的建议去利比里亚。

美国殖民协会在詹姆斯·门罗总统和约翰·昆西·亚当斯总统期间得到了联邦政府的大力支持。1819年1月,国会拨款10万美元用于美国殖民协会的工作,此举直接促成了1820年首批自由黑人88人赴非洲定居之路。②不过,对于由联邦政府资助美国殖民协会之举,各方看法不一。许多南部白人奴隶主,尤其是下南部各州的白人认为,奴隶制是各州内部的事务,联邦政府插手美国殖民协会事务超出了联邦政府的权限。与之不同,马歇尔认为,奴隶制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而不是单个州的问题,美国殖民协会应该积极争取联邦政府的支持,而联邦政府也应积极地响应。1825年2月,美国联邦参议员鲁弗斯·金提议,“将美国所有公共土地未来出售的净收入建立一个基金,以美国政府的信誉为保证,将该基金完全无碍地应用到援助奴隶解放事业,以及根据各州法律将解放的奴隶或自由有色人种迁移到不受美国限制的领土或地区”。③马歇尔对于金的这一计划大加赞赏,将之看作是“唯一一个承诺在任何程度上都能实现其目标的计划”。④

与大多数南方种植园主不同,马歇尔将奴隶制看作是一个根深蒂固的经济问题,而不是与州主权联系在一起的政治问题。在他看来,美国殖民协会要实现鼓励奴隶主自愿解放奴隶、将自由黑人迁移出美国的愿望,其关键就在于有充裕的资金,“我认为,该协会的伟大目标是获得金钱上的帮助……有更多的有色人种倾向于移民,远远超出协会能够承受的资金要求”。而联邦政府的支持和保护是其成功的必不可少的因素,“毫无疑问,政府的支持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我认为,政府提供这种援助的权力不应有争议。我很遗憾,政府给予金钱援助的权力,同样并不是毫无争议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一直在思考,并且仍然认为,金先生在参议院提出的主张是最完美无缺的,也是最有效的”。⑤

不过,美国殖民协会并没有朝着马歇尔预期的方向发展。作为一个以南方白人奴隶主为主的组织机构,自美国殖民协会建立始,该机构就遭到自由黑人的抵制,特别是到19世纪20年代废奴运动兴起之后,美国殖民协会愈发引起人们的非议。自由黑人认为,他们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是他们“真正的和适当的家”,如果他们想要离开,他们会在适当的时候向公众公布这一情况,美国殖民协会企图将他们诱骗至充满疾病和死亡的非洲地区,“更多是出于自私的政策,而不是出于真正的仁慈的原则”。⑥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废奴主义者与美国殖民协会的矛盾愈发激烈。激进的废奴主义者威廉·加里森就认为,美国殖民协会是“美国奴隶主的辩护者和朋友”。另一位激进废奴主义者阿瑟·塔潘更是认为:“迁移黑人协会是撒旦的诡计,其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巩固奴隶制。”⑦美国殖民协会不仅失去了北方自由黑人和下南部奴隶主的支持,而且也失去了联邦政府的支持,1830年,时任总统的安德鲁·杰克逊停止了对美国殖民协会一切的援助。尽管马歇尔竭尽全力地援助美国殖民协会,但他期待的由联邦政府资助该协会进而将自由黑人迁移的愿望彻底落空了。而南卡罗来纳愈演愈烈的分离运动和杰克逊总统对最高法院在伍斯特诉佐治亚州案判决的漠视,也使得马歇尔对宪法和联邦的前景非常悲观。在给斯托里的信中,他如是说道:“我极不情愿地让自己慢慢相信,我们的宪法不能够恒久……联邦政府能存活至今已是一个奇迹,我担心他们不能继续存在下去。”①

马歇尔对美国殖民协会寄予了较高的期望,美国殖民协会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马歇尔。美国学者莱斯利·弗里德曼·戈德斯坦就认为,在美国殖民协会的影响下,马歇尔在1817年之后有关奴隶制和奴隶贸易的案件判决中,更多地倾向于保护黑人的自由权,而不是奴隶主的财产权;而在此之前,则刚好相反。②笔者并不认同戈德斯坦如此鲜明的划分方法,不过美国殖民协会确实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或多或少地产生了一些影响。美国殖民协会自成立始,就和最高法院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华盛顿大法官和马歇尔大法官作为该协会的知名领导,不是在参加美国殖民协会之后才有了倾向于奴隶自由的思想,而是一直以来对奴隶制和奴隶贸易的憎恶促使他们参加美国殖民协会,通过该协会的活动进而逐步实现解放奴隶、并将自由黑人迁移出去的愿望。美国殖民协会只是他们保守、渐进地解决奴隶制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而已。

四、結语

马歇尔被誉为“伟大的首席大法官”,缘于他对宪法宽泛性地阐释,“我们必须牢记我们正在解释的乃是一部宪法”。③马歇尔这句经典的判决词成为“美国宪法中最重要的单句”,即宪法不能被理解为“用小字体写就的保障条款,而应当被理解为着眼于不确定的、无限未来的……政府安排”。④马歇尔在两个支配他的确定观念——联邦国家的主权和私有财产的神圣性——相关的案例判决上富有创造性,抵挡住了众多来自州权主义者的压力,无论是喜欢他的人还是憎恶他的人,都不会将马歇尔的宪法哲学视为是畏缩的、温和的或狭隘的。⑤

与之不同的是,马歇尔虽然反对奴隶制,认为其与自然正义不符,但有关奴隶制和奴隶贸易的案件判决却是谨慎的、狭隘的、法条的,甚至在国会已经严禁国际奴隶贸易的情况下,国际奴隶贸易非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的情况下,他也没有越雷池一步。马歇尔对奴隶制议题的谨言慎行,不仅因为他自身就是奴隶主,从奴隶制中享有某些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在马歇尔的观念中,宪法和联邦的存续以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要远远重要于黑人的自由。废奴运动不仅会危及联邦的安定,而且在黑白种族无法共存于一个社会的种族意识形态下,废奴运动创造出大量自由黑人的风险,也使得他在奴隶制议题上顾虑重重。作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他严格依据证据原则,在奴隶主的财产权和奴隶的自由权之间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不仅塑造最高法院中立的角色,使得南北双方在奴隶制议题上能够保持和平;同时,他积极地参与美国殖民协会,鼓励奴隶主自愿解放奴隶,意图将所有自由黑人迁移出美国,最终将这一桎梏美国的难题予以解决。

不过,马歇尔的这一保守的举措并没有能够保存联邦,在马歇尔去世20多年后,奴隶制这一议题终于将联邦彻底撕裂,联邦陷入战火之中。马歇尔在奴隶制议题上没能超越时代的局限性,给后世留下自由和公正的法理学,这在某种程度上不仅是马歇尔自身的局限性,也是美国建国初期司法的局限性所致。

【作者简介】郭巧华,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美国史、美国最高法院史等。

【责任编辑:王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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