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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央行反洗钱考核评估办法的实施效应及政策建议

2018-01-31罗晓亮

时代金融 2017年36期
关键词:反洗钱政策建议效应

罗晓亮

【摘要】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制度实施后,对防范洗钱风险,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提升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起到了促进作用, 本文拟通过对基层央行实施该制度后的效应反馈,进而分析在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 非现场评估 效应 政策建议

基层央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面对现阶段要以有限的资源如何去有效而全面的开展反洗钱工作是各级基层央行面临的一个挑战。根据《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人行镇原县支行对辖区金融机构进行了一次反洗钱非现场审查、分析和评价的尝试。通过一系列的评估指标体系,对辖内金融机构过去一年中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表现进行量化的记录评分,最后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履职情况作出较为直观的综合评价,从而对金融机构进行洗钱风险信息警示,并针对反洗钱监管的侧重点,有的放矢。

一、《办法》实施效应明显

(一)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的可操性增强

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履职情况如何,原来都只能在每季度末的监管报告中做一个大体的分析评价,科学、有效的评估制度缺失,使上级行无法对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而准确的了解。评估制度实施后,评估标准明确化、量化,基层央行可以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充分挖掘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信息,形成对各家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制度执行情况和洗钱风险状况的客观评判,可操作性大大加强,得到反洗钱监管主体的一致认同。

(二)反洗钱工作的规范性加强

评估制度的科学化、标准化使金融机构对报送反洗钱非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了重视,大大地改变了以往错报、漏报、迟报的现象。而且通过在辖区内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使金融机构改变了反洗钱工作干好干坏无所谓的认识,对自已应尽的反洗钱义务和责任有了更深更全的认知,对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到位情况有了全局和个体的了解和对比,从而进一步促进辖内反洗钱工作规范、稳健发展。因此,各家金融机构对此项评估的制度化普遍认同。

(三)评估制度的指导性更加明确

从目前的整体情况看,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不高,以致可疑交易分析识别报告的有效性不足。所以,评估制度把增减分标准明确化,基础工作不足方面予以扣分,加分项目则限于“报告涉嫌犯罪”和“配合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两方面,指导金融机构在夯实反洗钱基础工作的同时要突出反洗钱数据分析工作的重要地位,力求做到发掘个案与监测异常资金流向相结合,提供启动案件调查的线索与为进行中的调查工作提供情报支持并举,指导反洗钱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四)基层央行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提高

通过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制度,基层央行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辖内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运用非现场监管措施来督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对反洗钱措施不到位,洗钱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及时实施现场检查和指导,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作用。而且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能够持续地约束金融机构按照反洗钱法规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加强对可疑交易线索的分析排查和报送,因此对于有效地预防、监控和打击洗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提高了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

二、《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难点

(一)基层央行对部分金融机构信息分析评估确认力度待加强

从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的情况看,有的机构对非现场监管报表中某些信息指标含义理解不清,比如“其他情形”、报表中附件7、8、9涉及的几个可疑交易指标等,影响了相关数据的准确填写,导致报表报送的口径容易发生偏差。此外,保險业金融机构都不够重视,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报表质量不高,大多项目为空。人行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无法进行有效验证,多采取电话询问确认,核实方式不够全面,力度有待加强。

(二)反洗钱监测手段落后,反洗钱信息资源难以共享

(1)由于目前洗钱手段趋向科技化、智能化,而基层央行反洗钱手段沿袭传统的统计、抽查等方法,多靠手工操作,不仅工作量大且效率低下,监督检查力度不够;且反洗钱监测完全依赖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缺乏较为权威的反洗钱信息共享平台,使基层央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的公信力不足。(2)由于保险业的行业监管机构未在地市以下城市设立派出机构,当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无法建立,基层央行无从获取当地保险机构设立信息,甚至不了解这类机构设立数量、种类、地址等,即使有心对这些机构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也无从实施。(3)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反洗钱非现场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金融部门报送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能及时向其上级行主管部门系统报送,但未能适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不能在最短时间了解和掌握具体情况,一定程度上会对评估产生影响。

(三)基层央行反洗钱队伍人员匮乏、能力不足

目前已纳入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的金融机构众多,从调查情况看,支行按上级行岗位整合要求设置的反洗钱岗位人员仅有一人,且兼有支付结算、货币流通管理、账户管理、凭证装订和档案管理中的部分工作,面对如此多的监管对象和不断创新的反洗钱工作,基层央行反洗钱人员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以致于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开展难以做深做透,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通过一年来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情况来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束以后,反洗钱人员在对评估结果的总结和使用上做得不到位,单一为评估而评估,以评促管的目的不明显。

(四)缺少反洗钱相关部门间沟通联系的交流平台

一方面由于部分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兼职人员变动过频,传帮带不足,这样多少都影响了非现场监管工作的稳定性,而且基层央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主要负责人培训力度不足,与他们的联系主要是在季末。这样,人行与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之间都缺少相互联系与沟通学习,影响了辖内反洗钱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全面掌握着整个反洗钱非现场评估的过程,其他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不参与评估活动,不了解评估指标、评估程序、评估依据和奖励方法,没有提出问题、信息互通的机会,不能有效地提出建议,发表意见,也不能了解考核结果。反洗钱非现场评估由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进行,没有有效地引入人民银行其他部门和金融部门对其自身工作的评价,考评主体单一,容易导致评估结果带有很强的主观性。endprint

三、完善《办法》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和细化评估指标表的项目和内容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能力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金融机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义务执行情况决定了其反洗钱能力的强弱,因此应将上述义务的履行情况作为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制度的侧重点,并对执行情况较好的金融机构实行加分,促使金融机构脚踏实地做好反洗钱工作。而且为了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可适当增设项目给予加分鼓励。

(二)加大分析评估力度,促进金融机构提高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的质量

人行在对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时,要综合运用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约见谈话等多种方式,加大信息分析评估力度,提高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报送质量。使评估制度和监管报表两者相辅相承,促进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发展。

(三)加强基层央行反洗钱人员队伍建设

鉴于基层央行反洗钱人员少、能力弱、任务重的现状,建议上级行加强对反洗钱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制订详细的反洗钱工作计划及指引;在岗位设置上,加强反洗钱岗人员的配置,不应局限于一岗一人,应适当增加反洗钱岗兼职人员;同时应通过建立健全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制度,找到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从而把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到洗钱风险较高的环节,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明确相关监管主体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建立多方沟通交流平台

基层央行要充分发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明确银监会、证券会、保监会各部门以及其他司法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在进行年度反洗钱非现场评估时,注意多听取各方建议和意见,以增强反洗钱非现场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尤其注意要加強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反洗钱主要负责人的定期联系和培训机制,了解和收集他们的问题和建议,多开辟一些交流平台,宣讲政策,推广经验。以评估制度为抓手,促使辖内各家金融机构相互多沟通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推动辖内反洗钱工作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3]《地下钱庄问题深度解析》.

[4]《甘肃省反洗钱工作实用手册》.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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