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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版权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8-01-31龙婧

商场现代化 2018年1期

摘 要:服装设计富含艺术性,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在服装设计中创作者为了创作,其付出了自己的汗水和智力,这是其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体现,所以其版权应该受到保护。现在国外有很多国家已经将服装设计纳入了版权保护的范围内,国际上也有相关的版权公约,但是我国在版权方面并没有明确。所以我国现在存在很多的服装版权问题,“盗版”和“山寨”现象盛行,我国现在也急需服装版权方面的法律界定。本文就是对我国服装设计版权方面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服装设计版权;相关法律问题;立法保护模式

现在我国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奥斯卡红毯的明星走秀、春晚主持人或演员的着装在淘宝上热卖,这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若是一件衣服的款式与众不同,在不久后各大商场都会有其同款,虽然很多人杜绝仿版,但是这种现象一直无法有效的遏制。现在我国的服装界盛行“盗版”,很多人都是用“拿来主义”进行抄袭。服装设计是一个设计者的心血,其需要对市场有足够的了解,而且在服装设计中需要将流行元素加在其中,服装设计中蕴含着服装设计者的感情,其付出了时间和精力,盗版是对设计师的严重不尊重,也是对服装设计者的伤害。所以我国应该重视服装版权保护。我国一直都是有《专利法》和《商标法》对服装版权进行保护,但是现在其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

一、服装设计版权保护概述

1.服装设计基本含义

服装设计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其主要就是对人类从事的事物进行构思和研究的过程。服装设计包括创作设计、结构设计和工艺设计。其研究对象主要就是受众,服装设计是设计师自身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创作设计就是在设计中构思自和摄像服装的主题,服装的款式、颜色和面料等,服装设计师要通过图画将人体的着装的转增体效果进行设想,根据服装使用的目的和场所进行设计。服装效果图可以直观的反应设计者的思想,将设计风格好特征展现,但是为了更好的将其设想呈现出来,服装设计师也要具有一定的绘画功底。服装的结构设计也是服装的打板设计,其就是根据人体的基本构造,设计出适合每个部位的尺寸。服装设计的结构是在了解轮廓造型和细部构造后,将成衣分解的过程,修正服装设计中不可分解的部分,这样才能有效的利用布料,避免由于设计不合理造成的不了浪费。服装的工艺设计就是将服装的分解部分整个,采用手工或是机械进行缝合,完成设计。

2.服装设计作品的构成条件

首先,服装设计的独创性。服装设计作品的劳动成果就是其设计是通过自己的智慧产生,并不是抄袭的结果。但是现在的服装设计中,服装设计的“创”的要求并不高,其劳动成果并不能体现设计者的智慧。其次,服装设计的可复制性。服装设计是一种思想的表达,其并不受法律保护。版权是为了服装设计作品,并不是为了作者,为了创作,设计者需要掌握大量的素材,这样才能进行服装的设计。若是创作者的创作需要支付他人思想的使用费用就会挫伤人们的创作的积极性。最后,艺术性与功能性独立。版权是对服装的独创性,但是对于其他因素并不保护。在版权保护中,服装设计作品的设计方案和实用功能并不被保护。

3.服装设计的侵权认定

服装设计版权保护是为了保护人类的劳动成果,其保护思想的表达,但是并不保护思想,在版权侵权时间中,需要判定的也是被告是对思想的使用还是思想的表达。首先,思想部分。服装的廓形现在有五种,这就属于思想部分,但是若是对其廓形进行保护,那么服装设计的款式也就戛然而止。其次,功能部分。服装设计具有审美性,但是其也有应用价值。服装设计应该受到版权,若是其施实用性和艺术性分离,其可以受到法律,但是若是不能分离,其不受法律保护。物理上的分离就是实现艺术和功能造型的分离。如,一件毛衣上有宝石,毛衣的保暖性和宝石没有关系,就是物理上的分离。

二、我国服装设计版权保护存在问题

1.服装设计法律保护不完善

(1)立法保护模式为建立

我国现在的服装设计是通过商标法对服装业提供保护,其主要就是保护设计师的利益,但是商标法对服装设计并没有太大的用处,因为在服装设计中,其包括很多的元素并不能被保护,只能禁止商标的抄袭。服装设计的中图案、花纹等都是通过《版权法进行保护》,而《专利法》试图对服装设计中的治理成果进行保护。《专利法》是对产品的形状和图案或是结合等色彩等进行保护。一款服装设计具有实用性,并且在当日与以往国际上发表的服装设计并相同或不相近就可以获得专利权。而我国现在也是一专利保护为主,对其版权保护并不没有形成立法模式。在外观设计上,我国的专利保护的作用也并不强。现在很多企业也并不通过专利申请实现对服装设计版权的保护,在设计师的眼中《专利法》只是一个摆设,其并不能起到较好的效果。

(2)保护范围不确定

服装保护的范围不明确我国的服装设计中的司法审判带来了很多的难题。服装设计保护中,对服装样衣和服装保护方面有遗落,如上海锦禾公司诉诸顾箐案中,就是由于服装的样衣不受保护,所以造成了上海锦禾公司的损失。服装是否属于实用艺术品应受法律保护其范围并不确定。在2003年的原告华斯公司设计完成了型号为HS-65和HS-12形变款式(A)型裘皮夾克,但是在2004年其在梦燕公司买到了两件与其平面设计相似的服装,所以华斯公司认为梦燕公司侵权,而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服装设计图纸受版权保护,但是两件裘衣并不是版权意义上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而二审法院认为,华斯公司公司的服装设计艺术图受法律保护,服装设计有独独创性、适用性要求,但是其并不具备艺术性,其使用的是常见的元素的组合。一审和二审都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虽然其判决的观点并不相同。

(3)整体性保护不足

整体性保护就是对将服装设计的效果图、图案等纳入美术作品范围内,并且对服装设计的结构图进行保护,但是对服装设计图、结构图制成的成衣并没有保护。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服装设计保护中,对二维的草图进行保护,但是对于三维的实图并不保护。其认为服装设计的效果图具有观赏性,没有实用性。但是服装设计的实图具有实用性和观赏性,在这方面并没有进行保护。我国这方面的保护不足,不能实现对服装设计的整体的保护。endprint

2.服装设计版权保护的司法保护不完善--复制行为不明确

服装设计版权保护的缺失就是由于司法保护的不完善,对于服装设计版中的复制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上海锦禾与顾箐案件中,而被告也是从我国的版权法中对版权是在印制、复制和翻拍等角度辩解,我国对于产品的设计图纸和说明产品并不予以保护,最后上海锦禾公司败诉。法院认为设计图对平面的立体设计中,并不涉及艺术品的表达,所以不构成侵权。这一事件也显示出我司法保护上的不完善,对复制行为的侵权并没有明确。

3.服装设计版权保护存在其他争议

首先,服装设计的美术作品附属性。美术作品可以分为实用作品和纯美术作品。服装设计是属于具有美感的作品,但是其是否具有美术作品的性质还存在争议,在版权保护中对美术作品的定义也是不仅要具有美术因素,还要具有实用性和美术性。其次,服装设计的版权保护周期。我国的服装设计的版权保护期限是50年,但是很多人认为服装是季节性产品、周期,对服装设计的发展不利,会造成服装产业更新缓慢,而且从经济利益角度上看,服装的市场生命力只有3-6个月,太长时间对服装保护并没有实际意义。

三、我国服装设计版权保护措施

1.服装设计法律保护的完善

(1)建立立法保护模式

首先,服装设计作品作品属性的保护。在我国的立法保护中,由于服装设计作品具有作品的属性,所以应该将其纳入作品保护的范畴进行保护。其次,在服装设计产品中,应该有一定的版权依据,在华斯诉梦燕案一审中,其败诉就是由于我国的对于服装的复制没有进行保护。

(2)明确设计版权范围

对服装设计的版权的要求应该将其范围确定,并不是所有的服装都受版权保护,只由具有独创性的服装才受法律保护。而且服装设计需要有具体的表达,版权是对思想表达,并不是对设计师思想,所以在其构思成作品之前并不受法律保护。而对于公共领域的元素,应该进行运用,而不受保护。在服装效果图中,应该对轮廓清晰、层析分明和富有美感的作品进行保护。这也就要求设计时具有良好的美术功底,并且其美术手法应该给人感染力,这对服装设计行业的发展也有一定的意义。

(3)合理產权保护期限

在服装设计发展中,应该将其保护的期限进行设定。服装是具有季节性和周期性的产品,长期对服装版权进行保护对权利人的经济效益并没有太大的好处,而且这样还会限制市场的发展,所以我国应该对服装设计的版权期限进行更改。欧盟在《共同体外观设计》中,对服装设计的版权的规定保护期限是3年。而美国对服装版权保护也是3年,所以笔者认为鉴于服装的市场活力,我国对于服装设计的版权期限也应该设定在3年之内。

2.司法保护完善

在服装设计版权保护中,应该对服装设计版权的侵权行为认定,首先应该将服装设计的思想和公共领域部分排除,之后对剩下的部分进行对比。若是在表面上看不出作品之间的争议,可以从产品的相似或是相同性方面进行判断,如美国在服装设计的侵权判断中就是采用实质性相同的原则。

3.保护服装设计产权的其他措施

(1)版权注册保护

版权登记保护就是为了保护设计师的作品。我国的服装设计师在其设计完成后,往往不会第一时间在电视或是新闻杂志上公开,所以在侵权维护中,服装设计作品的举证就比较困难,其创作的日期难以确定。在服装设计登记中由于这一行为会使其作品失去新颖性,所以也不能强制登记,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管理制度,由设计师自己选择。

(2)构建服装设计版权管理组织

版权是设计者具有的专有权利,其他人使用需要付给设计者费用,但是实际很多使用人并不会及时的履行自己的义务,版权机体管理组织就是在这种状态下产生,其主要就是对版权侵权者的寻找,这是由设计者自主参与的组织,其缴纳一定的费用,该组织对侵权者的起诉、仲裁等进行维护,保证设计者的权益。这样设计者才能更专心的进行设计工作,对于市场上出现的剽窃之风也能有效的遏制。

四、结论

随着人们精神世界的丰富,人们对服装美感和时尚感的追求越来越高,服装设计决定了设计者的发展。但是由于服装具有一定的经济性,所以其就可能出现一些侵权的行为,这对服装设计者来说是巨大的损失,其劳动成果被人盗取,而我国在服装设计方面的保护并不完善,我国的立法中对服装设计版权的保护中,其立法模式、保护范围等都没有明确,并且在司法中对于复制行为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服装设计版权保护的性质和其期限等要求都不规范,所以笔者提出了完善立法保护、完善司法保护和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服装设计版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侯昕志.基于3D打印技术的服装设计创新应用[J].设计,2017,04(15):110-112.

[2]陈依卓宁.服装设计作品的著作权司法保护探析[J].电子知识产权,2017,01(Z1):113-120.

[3]陈永强,彭利华.数字服装款式图版权保护技术研究[J].软件导刊,2016,04(12):98-100.

[4]张文娟.服装设计的版权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4,07(17):113-115.

[5]廖子珣.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05(08):81-82.

[6]蔡凌霄,胡滨斌.版权法视角下的服装设计抄袭认定[J].装饰,2012,08(08):82-83.

作者简介:龙婧(1991.01- ),女,汉族,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