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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集体谈判的理论概述

2018-01-30张家源

卷宗 2018年35期
关键词:劳动权谈判劳动者

张家源

集体谈判涉及的法学理论部分,通过概念界定以及集体谈判在劳动权中的地位,揭示集体谈判制度具有宪政意义。集体谈判制度的成立不仅仅是保障劳动权、人权,实现了实质平等,更重要的是该制度的目标在于发展宪政。

1 集体谈判的概念界定

集体谈判是近现代社会人类解决集体事件的一种沟通行为,这种社会行为已经是一种社会力量集结的体现,是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在我国与集体谈判相关的法律条文并无确切的“集体协商”的概念。在国际劳工组织《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2条关于集体谈判的定位是: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双方就共同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集体谈判的内容很广泛但本文只研究劳动关系内的集体谈判行为,即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团体之间的针对就业条件、待遇、工作问题等劳资双方利益平衡的交涉过程。这是对于集体谈判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行为所下的定义。对于集体谈判权所下定义则必须要经过一系列的理论论证,其中最为基础的首先是论证该社会行为如何上升为一种“权”。

根据集体谈判现实中的实践以及理论意义,可以推导出集体谈判理论上的四大特性:一是妥协性。集体谈判在妥协性这一点上涉及到用语的问题,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所用的名称是“集体协商”。二是社会性。集体谈判的集体力量正是这一形成过程,当一定数量的人为了共同的目的聚集到一起时为了沟通谈判,以至于罢工,这就形成了“势”,这是博弈取胜的关键砝码,行动一致性形成的一定社会力量。三是平衡性。集体谈判是利益平衡的武器,是一种分配的制度。在劳资关系中资本、劳动力、生产资料等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而产生的利益混合成了一块大蛋糕,劳方提供的是劳动力,资方提供的是资本和生产资料,当这块蛋糕双方要进行划分时由于双方都有付出因此都期望“所得超出付出”。集体谈判在这个争抢过程中起到了調节的作用,在谈判中调节各方的“付出”程度、责任以及义务,从而明确了“划分”的界限和权利。四是程序性。在集体谈判的流程中有三大程序最为关键,即工会资格选举、集体谈判主题以及谈判救济。集体谈判本身应该是在社会中一个完整有序运作的制度但在我国并未建立起该制度并且连规定都是散乱的,全都规定在它的各个方面或者各个分支内容中,如在集体合同中规定了部分谈判步骤,在劳动合同法或者工会法中规定工会谈判的部分救济程序。程序性内容是一个制度最为基本的内容,当程序都不能完整建立,意味着这个制度并未建立。

2 集体谈判在劳动权中的地位

劳动权中集体谈判是处于核心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人权中的一项重要及基本权利,是人生存不可或缺的权利。因为劳动权是人生存之权利,是实现自我价值的权利,而劳动权中的共益权则是利用集体力量维护这一人之基本权利而产生。如无共益权,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权将是一纸空谈。与此同时,集体谈判则是共益权中核心权利,是维护集体劳动权的核心方法,是行使共益权最终的目的。

总的来说,劳动权是一项内容成体系的权利。本人是赞成多权学说中的关于劳动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分类。此分类的标准在于是以个体的名义还是团体的名义行使权利,自益权包括就业权、自由择业权、职业培训权、最工资标准权、休息权等等,共益权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以及罢工权。共益权的产生无论从历史事实来看,还是理论意义上,都是公民在社会中维护自我存在价值,在生产资料分配中弱势群体抗击不公正待遇的一条通向宪政的道路。从这个角度来说,共益权其实是民众的力量,是社会公民希望社会正义、民主、法治的期望,因为每个人在特定的情况下都有可能相对地成为劳方,从整个人类社会类来看每个人皆为劳动者,皆享有劳动权,这是一项不可否认的基础人权。因此共益权是每个人参与到团体中行使正义的权利,也是自由,是目前人类保护劳动权的唯一保障。工会、集体谈判、罢工是公民在宪政历程中创造出的维护根本自由的社会规则,最终都将演变成一种制度——集体谈判制度。

工会、集体谈判以及罢工这三者在历史上同时产生,存在于同一历史过程中,无论是集体谈判还是工会、罢工都是一个国家政府抵制到承认的过程,也是一个国家走向宪政道路的入口。工会、集体谈判以及罢工在历史上皆产生于工人阶级,起源于城市的工业发展,工人是最能代表劳动者的职业群体,随着社会城市化的发展,资本社会已然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劳资关系是城市当中的基本关系。当劳动者在劳资双方皆在争取各自的利益而产生冲突时劳动者的往往被镇压,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以及罢工权能直接产生经济上的民主,让劳动者充分行使公民权,从而发展成为政治上的民主,切断资本上、甚至是政治上的专制。工会是集体谈判的前提,在现代社会工会是集体谈判中劳方的代表,集体谈判是工会成立组织的根本目的。工会体现的是是宪法中的结社自由,工会的产生是集体谈判和罢工的前提,因此工会这种特殊的结社权不仅仅是具有结社自由的意义,还具有生存权的意义,具有基本人权的价值追求。从另一个角度说,团结权不仅仅是相对于国家的一种公民的自由权,还是处于劳资关系中的私权。

罢工是共益权也就是集体劳权出现的最为原始的方式,而工会与集体谈判可以认为是罢工的更为高级的解决问题的手段,工会与集体谈判是在罢工这一集体行为上更高层次的更体现人类智慧的集体行为。罢工这一行为从历史上看是先于工会和集体谈判出现的,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最为简单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手段。虽然时间上罢工先于工会和集体谈判,但在作用上罢工是集体谈判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劳动者维护劳动权最后的武器,因此罢工的核心是维护集体谈判权。罢工权是指劳动者为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共同停止劳动的权利,这是为了实现劳资双方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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