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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对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2018-01-30王帅

卷宗 2018年35期
关键词:立德树人

摘 要:法律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影响下中国古代的立法思想也经历了从“明德慎刑”到“德主刑辅”的发展演变,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唐律是集大成者,其“德主刑辅”“宽仁慎刑”的立法思想及司法实践对当时乃至后世影响深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启示。

关键词:德主刑辅;宽仁慎刑;立德树人

读史使人明智,以史为镜,可以鉴兴衰。历史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研究历史既需要从宏观上把握其时代特征,也需要从微观层面例如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维度进行深入考察,此外法律是关注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当时的历史。儒家思想因为被历代帝王所推崇,儒家伦理道德也逐渐融入法律,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时期是在唐朝,唐律的 “德主刑辅”、“宽仁慎刑”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其重视道德教化的理念对于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1 “德主刑辅”立法思想溯源

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反作用于经济,一定时期的思想文化是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的集中反映。法律是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立法的指导思想及内容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思想文化乃至宗教密切相关,因此不同朝代的立法思想也不相同,然而纵观中国古代历史,以“德”治国,注重道德教化以及“德主刑辅”思想占有重要地位。

1.1 明德慎刑

西周取代商王朝之后,吸取商纣王暴政导致灭亡的教训,在政治上建立了分封制、宗法制,礼乐制等一系列制度,思想上也要考虑到当时人民对周政权合法性的认同,姜太公曾对周文王说:“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①古人认为君主如果失道失德,则天命不归。《封神演义》中记载:“天命无常,惟有德者居之。今纣王残虐不道……皇天震怒,特命我周恭行天之讨”。所以周公等特别强调“德”,认为只有有“德”的人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的就要失去“天命”,“赏罚如加于身,赋敛如取已物,此爱民之道也。”②周公在此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刑”的法律思想,认为即要行德政也要慎用刑罚,这样天下才能安定。

1.2 儒法结合

春秋时期,王室衰微、诸侯争霸、礼崩乐坏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孔子的思想体系以“仁”为核心,他要求统治者要“为政以德”,认为如果以德行来治理国家,就像北极星一样稳定,其它的星辰便会在其周围旋转运行,即希望统治者施行德治,爱惜百姓,宽厚的对待人民,反对苛政和任意刑杀。孔子虽极力提倡“德治”但并不否认刑罚的必要性 。孔子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③,从中可以看出孔子也主张治理国家需要宽猛相济,如果能把握好“宽”和“猛”的度就能治理好国家。荀子提出“仁义”强调统治者要以德服人,主张治国“礼法并施”,一定程度上吸取法家思想。历史上秦以法家思想治国,崇尚“严刑峻法”再加上暴政导致短暂灭亡,汉武帝虽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然而并非纯用儒家思想,实际上是儒法相结合,以后的历代帝王基本上也是儒法并用。

1.3 吸取教训

隋文帝时期命官员裴政等人结合魏、晋旧律,参考梁、齐法典等重新修订法律,废除了前代斩首、枭首、车裂、鞭打等酷刑,新律规定死刑有两等:绞刑和流刑,变死刑为有期徒刑的条款也很多,此外还制定了八议、申请减罪、纳铜赎罪等。平民如有冤屈可以逐级提出上诉,州、郡不受理的还可以到京师上诉。隋律对唐律影响也比较大。唐太宗亲历隋末农民起义、战乱纷争,目睹隋朝由繁荣走向灭亡,时刻以隋亡为教训,深信“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他在法律方面也从民本思想出发,慎用刑罚,唐律比隋律相比删减大辟92条,减刘为徒刑者71条。《贞观政要》中记载:“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长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

此外佛教传入中国之后为了适应中国的现实,与儒学、道家思想在冲突、吸收、融合中逐漸发展,这也是佛教中国化的过程,其中儒家关于“孝”的伦理道德对佛教有重要影响。佛教每年七月十五举行盂兰盆会,与中国崇尚孝道的伦理传统相符,因此中国历代帝王的提倡而盛行不衰。七月十五不仅是佛教节日,在民间直到今天还广为流传。唐代统治者对待三教的态度是尊儒、崇道、礼佛,佛教教义中有“十恶”、“十善”,这些对当时的法律也有一定影响,唐太宗主张文德治国,尊儒尊孔,唐律《名律例》即有“十恶”之罪,其中第七项罪名就是“不孝”罪。由此可见,儒家的“德治”以及伦理观念对古代“德主刑辅”立法思想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2 “德主刑辅”思想在唐律中的体现

2.1 德刑相济

唐太宗认为:“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德主刑辅”、“宽仁慎刑”与儒家的德治、民本思想一脉相承,孟子认为人性本善,通过道德教化可以扩充人的善性,希望统治者要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即“仁政”;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但是通过后天的礼乐教化能使人变善,所以他主张“礼法并施”。《唐律疏议》记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即主张德刑相济、礼法并用,把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工具,二者相辅相成,必不可少。既重视“德”的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

唐律中对官员的考核标准为“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指品德方面的四项标准:“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④。“二十七最”是根据各官署职掌之不同在才能方面提出的具体标准,其中第9最:“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善”既是强调德,心怀百姓,心系天下。“最”是强调具体的执政能力。考核分九等:“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上为上中,一最二上为上下……居官饰诈,贪浊存状,为下下”⑤,从中可以看出在官员考核方面“善”关系到具体的评定等级,也是非常关键的评定依据。

唐太宗还规定“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于名下,若有恶迹,即予惩办”⑥,并且强调法官如果有徇私枉法现象需要“枉法连坐”,凡发现官吏有贪污枉法的必须严惩,体现了唐代对官员品德及司法公正的重视。唐代对官员严格考核,赏罚分明,为贞观年间政治清明、社会稳定奠定了重要基础。

2.2 宽仁慎刑

贞观元年,太宗曰:“朕看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⑦贞观十三年,太宗谓侍臣曰:“仁义积则物自归之。人皆知畏避灾害,不知行仁义则灾害不生。夫仁义之道,当思之在心。”⑧唐太宗认为人死不能复生,所以用法务在宽减 ,在吸收前代立法思想的基础上,接受魏征的“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的进谏,在立法方面强调仁义为主,在唐律中有“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者,上请”、“犯流罪者,虽是五流及十恶,亦得权养留亲。”⑨可见在量刑的过程中以仁义为本, 既考虑到犯罪人员的年龄、家里等情况、对孕妇处以死刑,要在产后百日执行。如果家中老人无人赡养,允许存养留亲。这些法律内容既是对“孝”伦理的重视,也体现出一种人文关怀。

当时的大理寺卿张蕴古,因为一点小过错被唐太宗杀害,后来太宗后悔莫及,责怪房玄龄等大臣没有及时劝谏,太宗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⑩于是规定了死刑覆奏制度。后来唐太宗又下诏书曰:“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即死刑五覆奏,后来担心官员对死刑覆奏流于形式又规定“三日内死刑五覆奏”对于违反死刑覆奏制度的官员严加惩治,唐太宗正是出于“宽仁慎刑”的原则对于死刑覆奏极其重视,贞观五年出现了这样的现象:“终岁断死刑才二十九人”。

3 “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影响及启示

《贞观政要》记载:“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可见法制为贞观年间社会安定奠定了基础,唐律“德主刑辅”、“宽仁慎刑” 的立法思想及司法实践为贞观之治盛世局面以及唐朝的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律结构严谨、内容完备、注释精确,是古代法律集大成者,成为以后历代王朝制定法律的蓝本,不仅对中国也影响到亚洲的日本。

“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对于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借具有借鉴意义。在古代封建社会“人治”的大背景下“德”更多的是强调统治者实行“德政”,把道德教化做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我国宪法,建设民主法制国家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国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深化期,面临着很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和挑战。 2005年我国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目标。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近些年我国的刑事案件、犯罪率也不断上升,此外也有很多问题不容忽视,例如:环境污染严重、食品安全、假奶粉、假疫苗等问题不仅损害百姓的切身利益,也一定程度造成人民的心里恐慌更是对政府解决问题的考验。和谐社会是人们建设美好家园、安居乐业的美好期望,这些危害人民生活的隐患,这些问题单靠法律很难解决,明末心学大师王阳明“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那些造假者之所以不惜犯罪而铤而走险,是因为背后巨额利润的刺激,“唯利是图”“为富不仁”,由此可见,提高民众的道德意识、法律素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现阶段我国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即强调道德的重要性,从教育的培养目标角度来看,孔子的目标是把学生培养成君子,君子不仅是具有专业的技能最重要的是要有“仁”,汉武帝设立太学后教育被儒家所垄断,儒家经典成为教科书,董仲舒提出仁、义、礼、智、信等五种美德。

宋以后程朱理学后来成为居于统治地位的官方哲学,理学“天理”以为核心,“天理”既是指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虽然有压抑人性的消极作用,但是不能因此而全面否定理学的作用,理学特别注重主观意志塑造,强调人要有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例如北宋张载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就是著名的“横渠四句”影响了一代又一代先进的中国人,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顾炎武“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林则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即使在今天,我们也需要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试想一个人如果只以自己为中心,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只能是导致自私自利。

当今的教育培养什么样的人,是首要问题,立德树人,是新时期国家对教育的期望与要求,“德”既是是个人道德、也是社会公德,只有“德”内化于心,才能外显于行动之中。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有利于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的职能。但是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也要随时代发展而不斷变化、完善。 也不是所有的问题、纠纷都能在现有法律中找到依据,我国的法律制定上还有很多空白。法律是外在的约束,对于那些触犯法律的犯罪人员进行依法治罪既是惩罚也是对大众的一种威慑。但是犯罪人员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往往已经无法挽回。如果能从道德教化的角度加强对民众的内心“善”的引导,再辅之以必要的刑罚,即道德与法制并举,把立德树人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必将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注释

①②姜子牙《六韬》

③《左传·昭公二十年》

④⑤《唐六典》卷二《吏部》

⑥《贞观政要·择官》

⑦⑧《贞观政要· 论仁义》

⑨《贞观政要·刑法》

⑩《唐律疏议》

作者简介

王帅,女,北京市八一学校,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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