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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探析

2018-01-30王青

智富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机制经济法

王青

【摘 要】“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由此可见,食品安全已经上升至了国家级战略层面,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不仅关系到国内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还涉及到国家形象及贸易进出口的正常流通。因此,从法律层面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约束与管理,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与食品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与评估等,便成为我国建立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关键。

【关键词】经济法;食品安全监管;现状;保障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现代化水平的日益提升,在人民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富足的同时,却面临着日益严峻食品安全问题,不断着威胁人们生命健康,扰乱着国家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目前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食品安全需在法律层面做出食品安全的立法协调和食品安全的控制协调等多方面的研究、优化和强化实施,以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治国治理模式与体系构建。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我国在迈向21世纪新的发展时代,人们迎来更加美好、智能新生活的同时,食品安全问题却开始一步步牵动着社会公众脆弱而敏感的神经,从2003年的“大头奶粉”开始,“头发酱油”、“工业盐”、“苏丹红鸡蛋”、“奶制品污染”、“碳酸氢铵膨化剂”、“注水肉”、“地沟油”、“瘦肉精”、“牛肉膏”等匪夷所思的黑心名目逐个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之中。国家和政府也开始不断加大对于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视,通过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的不断确立,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也取得了很多的进步与成就,可安全问题还是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以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农业发展模式,农民缺乏食品安全的意识,食品安全标准很难得到实施,在养殖和种植环节滥用抗生素、抗菌类、激素类等化学制剂短期内无法被有效地发现,食品原料从源头就难以做到安全、健康,食品安全问题自然屡见不鲜;

第二、监管缺乏连续性。目前的食品监管部门更多监管食品的生产与流通,以及初级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以后的环节,而作为初级原材料的生产、运输环节缺乏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管,虽然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标准的不断完善和处罚力度的严格实施上取得了很多的进步,但是在食品监管的持续性还是略有缺失,存在的漏洞自然为食品安全问题提供契机;

第三、执法落实不足,商家抱有侥幸心理。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虽然各级监管部门付出了极大的心血,但是推行阻力重重,很难保证法律环节的有效落实,一些不法商家抱有侥幸心理,在一些隐匿环节动手脚,再加上利益与惩罚之间的不平衡,使得食品安全问题仍是层出不穷;

第四、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存在不完善之处,民众监管意识及知识缺乏。食品安全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监管机制、检测机制、应急机制、社会监管投诉机制、信用机制、安全教育机制等等[1]。但目前经济法体系中在各个机制的完善实施中却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社会监管投诉机制不畅通,教育体系不健全等,使得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极其有限,信用制度存在缺失。

二、完善经济法在保证食品安全监管上的意义与作用

首先,经济法能够全面明确所应涉及的法律主体,明确涉及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从而实现更加有效的监管与约束。经济法明确规定服从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主体为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与个人,更将食用农产品在不同环节的法律事项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为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原料的安全提供了依据。

其次,经济法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力,通过对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进行区别与划分,避免由于职责的重复和缺失,造成监管力度不足和监管漏洞;

再次,经济法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与评估。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监测的对象、样品和数据采集的原则、风险评估的情形与流程,不仅为食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估工作提供严密的实施依据,实现更加有效而全面的安全监管,還制约着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权限,避免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出现;

然后,经济法科学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督的各项工作提供的硬性的参考。经济法明确提出:“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法中唯一的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并对其做了明确的内容界定,对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添加剂的品种、适用范围、用量,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卫生要求,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进行了细化的规定[2]。全面的安全标准能够在监管过程中尽可能地科学规范化整个监管实施步骤,阻绝标准中所规定的食品安全威胁,保护合法商家,更为惩处不法商家提供依据。

最后,经济法对食品商家的生产经营提供依据和标准。规定了不同性质和环节的食品商家的资质获得、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并明确了生产者、经营者自查和检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标准,更对网络平台的食品提供者做出了清晰的义务界定,从而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实施提供更加全面而强大的商家管理机制。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法律建议

1、系统化、明确化食品安全的监管管理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是保证我国食品安全的关键,从法律层面去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分项职责,保证食品从原料的生产与养殖,到进入消费者的餐桌各个环节都有明确法律规定,以确保监管的持续性和全面性,避免由于职能部门众多,权利重叠,而造成的监管环节缺失、问责惩罚制度难以有效实施等现象的发生。食品监管机制一定要做到流畅、科学,保证监管工作全面有效的同时,更为监管部门各项工作条例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提供依据,便于对监管部门和人员进行约束、考评甚至处罚。

2、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注虽然在不断地发展进步,但是仍然与国际标准相距甚远,在很多农药以及添加剂的使用上仍然略有放松。我国要在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下,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的实施标准,通过对食品安全立法演变的国外经验和当下食品安全全球共治的国际规则的系统梳理,不断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以及法律事实中守法和执法机制的有效建立[3]。

3、健全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机制,优化检测实施技术

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机制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但是还需要以完善立法为基础,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公制、科学严格的检测管理体制,设置从事食品药品GMP检查的检查员岗位,并对检测实验室的资格和功能布置做出明确的规定,形成以政府检测为基础,商家自检为前提,社会共检为辅助的完善检测体制,并不断加大在检测工作上的资金和技术投入,以提高检测的精准性、全面性和效率性。

4、完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立法,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当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的意识和作为也成为杜绝该问题的关键,经济法一定要完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工作,从受损者利益的维护来激励社会公众理性对待食品安全问题,并为受害者的投诉和维权提供法律通道,提高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的同时,对食品生产商家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和舆论压力,从而保证食品安全社会监管体制的不断形成。

四、结语

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和强制实施保证监管的有效与全面,而法律更需要监管部门、商家、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的拥护和保证实施,从而形全社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强势关注和共同解决,以保证人民的食品健康安全生活早日到来。

【参考文献】

[1]郑春燕. 经济法的视野中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 长春大学学报, 2013, 23(1):97-101.

[2]焦春霞. 经济法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监管[D]. 山东大学, 2012.

[3]王玉玲. 经济法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J]. 经济研究导刊, 2014(4):29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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